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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陽光照在官員的財產上

(2010-06-22 18:30:30) 下一個
讓陽光照在官員的財產上作者:胡健
來源:法製日報
來源日期:2010-5-11
本站發布時間:2010-6-22 7:02:41
閱讀量:365次

  在香港,官員財產申報製度並不是反腐倡廉的萬能藥方。一個清正廉潔的社會還需要有開放的傳媒、資訊透明的機製、以監督為己任的議員、對腐敗零容忍的市民、無畏無懼的反腐機構和不偏不倚的司法機構的相互配合

  香港特區政府的廉潔度在國際上久負盛名,這與堅實的法治、獨立的廉署、市民的支持固然密不可分,但正如廉署專員湯顯明在接受一次訪談時所說的,由來已久、行之有效的財產申報製度也是功不可沒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特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就任時應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並被記錄在案。雖然基本法並沒有要求特首的財產情況向全社會公開,但是為了防止官員以公職謀取個人利益,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根據香港法例和有關守則的規定,特首、主要問責官員及其他行政會議成員,必須每年填報《個人利益登記冊》,申報其擔任公共或私營公司授薪董事職務、擁有土地及物業、持有公司股份等情況。有關數據存放於行政會議秘書處及上載於行政會議的網站,公眾可以隨時查閱。筆者近日就在行政會議網站上查詢了特首的《個人利益登記冊》———曾蔭權先生除了擔任特首以外,沒有兼任任何其他授薪的工作;在資產方麵,由於曾蔭權先生全家已經入住特首官邸禮賓府,因此以他本人、妻子和兩個兒子的名義擁有的一個位於香港中西區的住宅單位,目前正作為出租用途。此外,《個人利益登記冊》還公布了曾蔭權先生所兼任的社團組織的名稱和職務。2002年8月5日,特區政府也曾公開時任特首董建華先生的《個人利益登記冊》,董建華先生妻子名下的公司、董氏家族基金名下公司分別擁有兩套住宅,此外在舊金山市和紐約的兩套公寓由以其子女為受益人的基金擁有。董建華先生在東方海外公司還擁有8000萬股,但由董氏基金擁有,他並沒有表決該批股份的權利。

  特首的“家底”與其他官員相比,並不算豐厚。2007年7月1日,新一屆特區政府成立。不少媒體第二天就根據正式公開的《個人利益登記冊》,把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家產”翻了個“底朝天”。政府官員的“家底”與普通市民相比,一般都要殷實一些。一個原因是特區政府實行高薪養廉的政策,政府官員的待遇比較豐厚,如果任職期間勤勉盡職,公正廉潔,在退休後還可以領取一大筆退休金。另一個原因恐怕就是部分政府官員的家境比較優越,要麽是出生在富裕之家,要麽就是娶了一位能掙錢、會理財的好太太。其實,隻要每一筆財產都有合法的來源,且與所擔任的職務沒有利益衝突和關聯,不僅不會引起市民的“反感”甚至“仇富”心理,反而會增強政府官員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贏得廣大市民的認可和支持。

  官員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

  早在香港回歸前,公務員申報財產製度就已經開始實施。香港回歸後,根據基本法和有關法例的規定,行政長官就任時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作為政府高級官員的行政會議成員也須進行財產申報,有關資料供市民查閱。其他官員和公務員的財產狀況隻向公務員事務局或者本部門申報,不向社會公開。2004年以後,特區政府對高官實施問責製,借鑒海外經驗,對財產申報製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同時繼續明確一個基本原則,即在官員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換而言之,關於官員的財產狀況,有的內容必須公開,有的內容可以不公開;有的內容向社會公開,有的內容在內部備案。香港財產申報製度由來已久並一直行之有效,既提升了官員的問責性,實際上也保護了公職人員的自身利益,以免因日後出現“瓜田李下”的情況或是涉及利益衝突而招致懷疑甚至調查。

  由於《個人利益登記冊》需要每年填報,因此,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資產變動,都逃不過全體市民雪亮的眼睛。那麽,香港官員的財產為什麽能如此徹底地向公眾公開,難道他們就不想享有“隱私權”嗎顯然不是,而是他們明白一個道理,官員作為掌握公權力的一個特殊群體,在個人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相衝突時,個人隱私權應當作出適當的犧牲和讓步。當然,個人隱私權應當讓步到什麽程度,是不是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就可以一“讓”到底,徹底曝光呢這恐怕也是不太現實的,官員作為公民,也應該享有必要的隱私權,否則的話,因為自己從政,就犧牲所有的私人空間,也有悖一個文明理性社會的底線。

  在筆者看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財產公開的力度已經是比較大了,至少從網站、公報中,可以看到他們的“家底”有多少。但也有一些香港市民並不滿意。有的認為,特區主要官員通過《個人利益登記冊》向社會公開的僅僅是登記授薪工作、土地及物業等資產及利益,但各項財務利益,如股份、期貨合約、貨幣交易等,是以保密形式向行政長官申報的,並沒有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查閱。還有的認為,香港雖然要求主要官員申報在配偶名下的、且以官員為受益人的財產,且在執行公職時,任何可能會影響其決策的個人利益都必須向行政長官報告,但並不要求他們披露配偶的職業,存在腐敗的隱患和製度的漏洞。對此,香港政製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作出這樣的回應:問責製官員的財產申報製度,已行之有效多年,加上局長需受傳媒及立法會監察,透明度十分高,故毋須修改守則。局長的配偶從事何種職業、作出任何投資屬於個人私隱,不便公開,局長隻須行政長官申報即可。

  從這個回應我們至少可以看出官員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始終處在博弈的過程中。公眾永遠都想知道的多一些,官員則希望透露得盡量少一些,因此,財產申報的範圍與公開的力度,永遠都是動態的,不會一勞永逸。在香港,官員財產申報製度並不是反腐倡廉的萬能藥方,需要有無孔不入的傳媒、資訊發達的社會、以監督為己任的議員、對腐敗零容忍的市民、無畏無懼的反腐機構和不偏不倚的司法機構與之相配合、相協調。否則,無論財產申報多麽全麵,哪怕把官員的家庭信息和所有家底都曝光在陽光下,也無法徹底斷絕人性的弱點和製度的漏洞。

  (作者係《華東法律評論》編輯、香港大學普通法碩士)

  ■小資料

  財產申報製度

  1766年,瑞典製定了曆史上第一部財產公示規則,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財產申報法。1883年英國通過了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建立了官員財產申報製度。此後,美國、德國、法國、意大利、加拿大、俄羅斯、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泰國、印度、巴基斯坦、香港、澳門、台灣等國家和地區都通過不同的立法形式建立了財產申報製度。有些國家在憲法中確立財產申報製度,使財產申報成為官員的一項憲法性義務。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財產申報製度則是通過公務員法、政府信息公開法,尤其是公職人員行為準則、政府道德法案等建立的。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8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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