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媒:中國人不說統一卻向“真正統一”邁進
來源:中國新聞網 時間:2009-4-28 8:42:33
4月18日下午,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海南省博鼇會見前來出席“博鼇亞洲論壇2009年會”的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最高顧問錢複。 中新社發 任晨鳴 攝
4月26日下午,江丙坤向陳雲林贈送禮品皮雕。皮雕是一位台灣農民挑著滿框南瓜的人物造型。 中新社發 廖攀 攝
中新網4月28日電 韓國《朝鮮日報》日前刊登記者專文《兩岸和諧模式給我們的啟示》指出,雖然台海兩岸關係和朝韓關係有不同之處,但舉行過兩次朝韓高峰會並急於獲得成果的韓國政府,顯然有值得向“固守原則”的兩岸關係學習之處。
文章寫道,在朝韓就開城工業區問題進行協商的三天前,即4月18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海南博鼇論壇上會見了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最高顧問錢複。錢複傳達了馬英九“同舟共濟,相互扶持;深化合作,開創未來”的口信,溫家寶則回以“麵向未來,捐棄前嫌,密切合作,攜手並進”。接著,兩岸又在南京舉行了第三次陳江會談,摸索了進一步合作的方案。
文章說,麵對春意盎然的兩岸關係,再回過頭來看朝鮮半島,會被寒風頂得喘不過氣來。很多人擔心李明博政府是否具備一貫的對朝戰略,此時此刻感覺有必要從根本上重新討論韓國政府一直推進的對朝鮮接近模式。
兩岸司法互助實現司法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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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26日在江蘇南京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4月27日《法製日報》)
由於曆史原因,特別是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後,我國成為獨特的複合法域國家,即在一國的前提下,祖國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分別施行各自的法律製度,並形成了4個法律製度互不相同的相對獨立的法域。
不同的法域意味著某一法域的當事人、律師或者法院不能當然地在另一法域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也意味著一法域的裁判不能在另一法域獲得當然的承認與執行,在刑事上的共同打擊犯罪更是無從談起。
為解決這一問題,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兩地簽訂了一係列的司法協助協議(安排),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內地與港澳之間的司法協助問題。但由於種種原因,直接影響祖國大陸與台灣地區的司法互助還未實現。隨著4月26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簽署,這一問題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緩解,可以說兩岸司法互助必將帶來兩岸司法共贏。
僅從海峽兩岸民商事活動本身來考慮,訂立海峽兩岸司法協助協議也是亟需的。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自1987年台灣當局開放台灣民眾赴大陸探親以來,海峽兩岸經貿交流、人員往來迅猛發展。截至2007年底,兩岸貿易總額達7200億美元,台商在大陸投資項目7萬餘項,實際利用台資453.3億美元。
據估計,在2008年兩岸“大三通”協議簽訂後,兩岸間的民商事交往還將有爆炸式的增長。大規模的經貿交流與人員往來,極大地促進了兩岸關係的發展,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出現大量涉台婚姻、繼承、經貿投資等民事方麵的糾紛。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涉台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200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事一審案件3529件,2007年為4163件,同比上升17.97%。
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兩岸法院審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很大障礙。僅以訴訟文書的送達為例,據統計,大陸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無法送達;台灣地區法院目前積壓的需要向大陸當事人送達的訴訟文書也高達數千件。由於民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當事人,有關案件難以開庭審理,致使兩岸許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難以行使,實體權利經常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
這既不利於台灣同胞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大陸人民應有權利的維護。因此,訂立海峽兩岸區際司法互助協議,對於兩岸法院及時、公正審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其次,兩岸除在1992年汪辜會談後達成《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以及兩岸紅十字組織簽署的有關共同打擊犯罪的“金門協議”外,未在司法互助方麵達成其他協議,均采取各自製定有關司法協助規定的辦法來解決相關問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8年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對於大陸地區法院承認台灣地區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作出專門規定;2008年則出台了《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幹規定》。
對應的,台灣地區在1992年頒布了“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間各自製定的這些法律規定,一方麵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一些兩岸間的司法協助問題,但是由於各自規定之間彼此有衝突,而且這些規定隻具有單方約束力,兩岸間司法協助困難的問題並未從根本上得以解決。因此,為統一兩岸司法協助的方式,簽訂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司法協助協議也是有必要的。
我們看到,此次簽訂海峽兩岸區際司法協助堅持了務實、高效的原則。在目前兩岸關係尚不完全明朗的複雜背景下,就如何盡量達成協議,以有效開展司法協助,兩岸以最大誠意摒棄了一些慣常的繁瑣禮儀程序,不爭一時之長短。另外,兩岸簽署的司法互助協議雖然在性質上仍屬民間協議。但在目前情況下,由於台灣當局授權台灣海基會處理大陸事務,而祖國大陸則有對等的海協會,因此仿照兩岸間已有協議的模式,通過海協會與海基會之間的協議仍然不失是一種過渡的選擇。
中行力爭成為首批在台設立分支機構的大陸銀行
4月26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在南京簽署了《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根據協議,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量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盡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就此問題,中國銀行新聞發言人王兆文接受了媒體采訪。
王兆文認為,《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是兩岸同胞共同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又一重要舉措,允許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在兩岸互設機構,將對兩岸金融合作交流產生積極而重要的影響,促進兩岸經貿關係持續穩定發展。
王兆文表示,中行希望盡快能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以便服務廣大台商和台灣民眾,為促進兩岸經貿交流做出貢獻。目前,中行正抓緊做好各項內部準備工作,力爭成為首批在台設立機構的大陸銀行。同時,中行也歡迎台灣銀行同業來大陸與中行開展業務。中行曆史悠久、信譽卓著、實力雄厚,是國際化程度最高的大陸銀行,在香港、澳門及27個國家和地區擁有800餘家海外分支機構。同時,中行還擁有獨特的全方位金融服務平台,可以向客戶提供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資產管理、飛機租賃在內的全能金融服務。
4月初,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行在福建廈門聯合舉辦“中行與台資企業合作推介會”。包括來自上海、廣東、福建、江蘇、浙江、山東等省市近70家台資企業代表在內的200多人出席推介會。推介會上,為支持台資企業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不利影響,促進台資企業進一步加快發展,中行宣布了支持台資企業的八大措施,現場與台塑、冠捷、友達等12家台資企業簽訂全麵戰略合作或授信協議,總金額超過93億元。
王兆文表示,中行與台資企業的合作具有堅實的基礎和緊密的契合度:第一,中行和台資企業文化同根,曆史同源,具有開展交流合作的天然優勢;第二,台資企業外向型特征顯著,進出口業務需求大,而中行長期以來作為外貿外匯專業銀行,貿易金融服務領先,產品豐富,能夠較好地滿足台資企業的需求;第三,台資企業群體中的中小企業為數眾多,占比較大,而中行把發展中小企業業務作為戰略重點之一,借鑒先進銀行經驗,創建了獨特的服務模式,與中小台資企業具有很好的合作潛力;第四,台資企業經營開放程度高,許多企業邁入全球化運營軌道,中行作為國際化程度最高的大陸銀行,經營網絡遍布全球,可為台資企業海外運作提供優質快捷、符合國際慣例的服務便利。
據王兆文介紹,多年來,中行一直高度重視大陸與台灣的經貿發展以及由此產生的金融服務需求,在為大陸台資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涉台服務經驗,打下了良好的客戶基礎。
中行是第一家與台資銀行開展業務交流和人員往來的大陸銀行,第一家為台灣同胞開辦台幣及15種外幣兌換及7種信用卡業務,第一家為台資企業提供外幣貸款、貿易融資、谘詢和國際保理業務服務,第一家通過海外機構間接辦理兩岸貿易和非貿易結算。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行已與19家台資銀行建立了代理行關係,為其中15家代理行核定了授信額度,是與台資銀行業務合作最密切的大陸銀行。去年,台灣地區銀行信用證、匯款、托收項下對中行來委業務總額88.60億美元,同比增長40.48%;中行去委業務總額26.66億美元,同比增長7.34%。
1988年,中行廈門分行、福州分行與馬江支行開辦了新台幣兌換人民幣(外匯券)業務。2003年,中行福州、廈門、泉州、莆田、漳州分行試辦人民幣與新台幣有條件兌出業務。目前,中國銀行是唯一可以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的大陸銀行。去年,中行共兌入新台幣181259.18萬元,兌出新台幣2021.77萬元。
在竭誠支持台商在大陸發展方麵,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行陸續與富士康科技集團、台塑集團、台泥、華碩、友達、奇美等大型台資企業集團建立業務關係,成為其內地業務的主辦銀行之一。在台商集中的福建、江蘇、上海等地,中行與80%以上的主要台資企業建立了合作關係。截至2008年底,中行累計為台資企業提供融資折合人民幣約1032億元,對台資企業的授信規模居於大陸銀行前列。
目前,中行對台業務品種居大陸銀行之首,包括本外幣存貸款、國際結算(進口開證、進出口押匯、出口商業發票貼現、協議付款、匯出匯款融資、保理融資等貿易融資業務、開出非融資性保函、匯款、托收)、外匯資金業務(即遠期外匯買賣、即遠期結售匯)、電子銀行、報關實時通、國內支付結算、代發工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