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論劍

說三道四,用事實說話
正文

內參:二審焦點

(2008-07-27 09:37:16) 下一個
請看石雪在二審法庭上的申辯:
(一)主體問題
1。一審判決對大連證券主體問題的判定沒有法律依據,缺少證據,隻憑帶有傾向性的幾個人為說法和說明,顯然不足以證明其國有的性質。同時控方不能出具國家有關部門的國資證明。一審判決不顧事實
對大連證券的定性有失公允。
2。大連證券破產裁定經全國最高院批準,大連證券非國有,充分說明一審判決對大連證券國有定性錯誤。

(二)貪汙
一審判決認定的貪汙沒有事實根據
1。天海項目。一審判決定為貪汙所用重要證據之一,所謂偽造[ 債權轉讓協議]轉移項目,恰恰是此協議有利的證明了貪汙罪不成立。第一,是由於[債務轉讓協議]不夠明確,才製定[債權轉讓協議]。
第二,[債權轉讓協議]不是偽造,而是正常公司行為,有起草人,有批準人,履行了全部公司行為手續。第三,[債權轉讓協議] 中第四條明確指出“為確保丙方(大連證券)實現受讓的債權,甲方(華銀公司)應與乙方(天海公司)一起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外南二裏莊9700平方米土地開發及天海大廈項目的全部資產及權利憑證和資料移交丙方(大連證券),由丙方(大連證券)接收管理。”此協議完全是為了維護大連證券的資產,明確天海大廈為大連證券資產,以此為證判定貪汙天海項目,實屬一審判決顛倒黑白無中聲有。
第四,所謂倒簽合同協議,並非當事人所為,而是應工商銀行海澱支行的要求,且他們派一名人員:
李正國,來操作,恰恰此點一審法院在判決中稱此人為華銀公司的人員,可見用意何在?居心叵測
不顧事實,顛倒黑白,達到打擊報複的目的。
一審判決中大量的采用控方的證據均為控方斷章取意,前後矛盾,不能互相佐證,憑借你說我說,甚至道聽途說的證人證言。相反一審判決中對辯方證據一概不予采信,充分體現了一審判決的傾向性。

2。一審判定香港炒股為8800餘萬元,可實際到香港力寶證券的資金為6600餘萬元,這樣前後矛盾的數字公然也被寫進了判決書,為什麽?看看張寶麗前後兩份不同的證言,則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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