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的海南華銀金融巨案昨天在海南省高院公開審理。今年1月8日,海口中院經審理後作出了一審判決,以貪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對石雪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二審庭審結束後,省高院沒有當庭宣判。
人民網7月10日報道
另據海南特區報7月10日報道
指控罪行一
貪汙2.6億元
隨後,被告人梁勇按照被告人石雪的要求,將上述兩筆款項共計1.6億元分兩次各8000萬元轉入大連證券公司,作為天海公司欠大連證券公司1.6億元的本金還給大連證券,衝平天海公司的欠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雪、梁勇的上述行為構成貪汙罪。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石雪貪汙公款2.6億。
指控罪行二
挪用巨額公款
公訴機關同時指控:2000年5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石雪利用擔任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梁勇將大連證券公司8000多萬元匯入天海公司,用於運作“天海大廈”項目。經過“倒手”之後,用於被告人梁勇注冊。2000年11月,被告人石雪為了掩蓋其調用大連證券公司資金用於個人炒股造成巨額虧損的事實,夥同張寶麗偽造了3份大連證券公司的《借款合同》,並將時間倒簽。
2000年7月3日,被告人石雪利用擔任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將大連證券公司公款1000萬元匯入佰億公司,用於其在香港購買英皇國際股票,此款至今未還。1998年7月30日,被告人石雪利用擔任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從大連證券公司北京管理總部轉款500萬元到佰億公司,用於其在香港購買英皇國際股票,此款至今未還。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雪的行為又構成挪用公款罪。
以上挪用公款罪,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認定:石雪挪用公款1.19億餘元,尚有6300萬餘元未退還。
指控罪行三
私分國有資產
法院一審查明,大連證券公司未經董事會決議,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264萬餘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複》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海南賽格、大連證券等公司及所屬營業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的會議紀要》的要求,對大連證券公司不再追訴單位的刑事責任,隻依法追究單位犯罪有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石雪是大連證券公司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應予懲處。
指控罪行四
金融憑證詐騙
法院一審查明,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夥同河北省證券公司秦皇島證券交易營業部、廣發北方證券公司、秦皇島市商業銀行、無錫商行天湖支行、新華證券公司等單位,利用偽造的金融憑證詐騙中國人民銀行巨額兌付資金,其行為均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因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已被停業整頓、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對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不再追訴單位的刑事責任。在單位共同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分別與新華證券公司及被告單位秦皇島營業部、廣發北方證券公司、秦皇島市商業銀行、無錫商行天湖支行相互勾結,偽造“國分券委托代售協議書”27份,“代售授權書”3份,偽造未兌付的“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代保管憑證”43684筆,金額共計140876.4萬元(其中本金110550.8萬元,利息30325.6萬元),共同實施金融憑證詐騙犯罪。被告人石雪是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金融憑證詐騙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指控罪行五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與合同詐騙
大連證券公司通過其下設的解放街營業部、瓦房店營業部、中山路營業部三家營業部,共銷售虛假國債2.4億餘元,目前尚未兌付的金額約為7億餘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大連證券公司與曉峰公司簽訂所謂《國債認購與托管的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目的不是為了認購國債而是為了處置北京某單位的興隆物業項目、兆龍飯店30%股份及對中興信托投資公司1200萬元的到期債權等資產。大連證券公司將曉峰公司的25000萬元資金挪作他用到期不能歸還的行為係民事違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大連證券公司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被告人石雪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日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後認為,綜上所述,被告人石雪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當數罪並罰。被告人梁勇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應當數罪並罰,遂依法作出判決稱:決定對石雪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決定對梁勇執行無期徒刑。
公訴機關抗訴
石雪梁勇上訴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後,公訴機關——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該判決對石雪貪汙罪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於是提起抗訴稱:石雪7次貪汙,數額特別巨大,累計貪汙數額高達2 .6億餘元,情節特別嚴重;石雪一人犯數罪,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極大;石雪沒有任何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同時,石雪和梁勇也不服本判決。石雪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關於他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罪名不成立;一審判決對於他犯有金融憑證詐騙罪(未遂)、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過重。梁勇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公司屬認定事實錯誤,且與法相悖;原審判決認定梁勇犯貪汙罪及挪用公款罪是錯誤的。昨日的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由於案情重大、複雜,省高院沒有當庭宣判。 (本文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