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論劍

說三道四,用事實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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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的金融第一大案,實乃第一怨案

(2008-07-27 08:05:45) 下一個


 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的海南華銀金融巨案昨天在海南省高院公開審理。今年1月8日,海口中院經審理後作出了一審判決,以貪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對石雪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二審庭審結束後,省高院沒有當庭宣判。

人民網7月10日報道   對中國金融業多少有些了解的人,對於“海南華銀”和“大連證券”這兩個名字想必不會陌生,這兩個曾經在中國金融界風雲一時並造成極大震蕩的“金融大鱷”即使在他們被有關方麵關閉之後,仍然吸引了眾多關注的目光。因為,正是在這兩家企業負責人的導演下,10億多巨額國資險些流入了一個巨大的黑洞。
  
  昨天,導演此起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的原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負責人、大連證券法人代表董事長石雪出現在海南高院的被告席上,同庭受審的還有原北京利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梁勇。此前,今年1月8日,海口中院經審理後作出了一審判決,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對石雪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梁勇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對梁勇執行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後,海口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對石雪貪汙罪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於是提起抗訴稱:石雪7次貪汙,數額特別巨大,累計貪汙數額高達2.6億餘元,情節特別嚴重;石雪一人犯數罪,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極大;石雪沒有任何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同時,石雪和梁勇也不服判決。石雪提起上訴稱:一審關於他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罪名不成立;一審判決對於他犯有金融憑證詐騙罪(未遂)、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過重。梁勇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公司屬認定事實錯誤,且與法相悖;原審判決認定梁勇犯貪汙罪及挪用公款罪是錯誤的。
  
  昨日的庭審中,控辯雙方仍就大連證券公司在1998年9月股東變更之後的性質認定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由於案情重大、複雜,省高院沒有當庭宣判。

另據海南特區報7月10日報道  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的海南華銀金融巨案昨天在海南省高院公開審理,這是二審。曾經是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負責人、大連證券法人代表董事長的石雪(現年45歲,碩士研究生學曆)以及另一名被告梁勇出現在被告席上。日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查明後,依法決定對石雪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決定對梁勇執行無期徒刑。判決後,公訴機關認為海口中院對石雪貪汙罪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遂提起抗訴;同時,石雪及梁勇也對此案的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昨日,二審庭審結束後,省高院沒有當庭宣判。

指控罪行一

貪汙2.6億元

日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此案時,公訴機關指控:1992年3月至1996年8月,海南華銀公司因債券融資和拆借資金,與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海澱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支行(下稱海澱工行)形成8億餘元的債務關係,1995年初,北京天海房地產有限公司(下稱天海公司)為其“天海大廈”項目的建設,與海澱工行形成2.5億元的債務關係。1996年底,海澱工行為了減少向人民銀行上報的其賬外經營資金的數量,經與被告人石雪協商,將天海公司2億元債務並入海南華銀欠海澱工行的債務,但事實上仍由海澱工行向天海公司催收。1999年底,被告人石雪認為“天海大廈”項目有利可圖,便與海澱工行協商由海南華銀公司承接天海公司2億元的債務,海澱工行見天海公司無力償還欠款,海南華銀公司承接該債務有還款的可能性,便同意由海南華銀承接。隨後,被告人石雪便著手策劃將“天海大廈”項目據為己有。

2000年5月26日,被告人石雪指使被告人梁勇注冊成立了北京利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利洋公司),並讓被告人梁勇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以接收“天海大廈”項目。隨後,被告人石雪利用其擔任海南華銀公司臨時負責人、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首先指使海南華銀公司業務二部原負責人李正國代表海南華銀公司與天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慈健簽訂了2億元的合同。2000年9月1日被告人石雪為了隱瞞大連證券公司已接收“天海大廈”項目的事實,虛構天海公司與大連證券公司的債務關係,勾結被告人梁勇偽造了海南華銀公司、天海公司與大連證券公司的協議書,確認“天海大廈”項目價值為1.6億元,海南華銀公司將擁有的天海公司1.6億元債權轉讓給大連證券公司,以衝減海南華銀公司欠大連證券公司的等額債務,為保證大連證券公司實現債權,天海公司將“天海大廈”項目全部資產交大連證券公司接收管理,海南華銀公司將天海公司欠款衝減1.6億元。被告人石雪將該協議書交大連證券公司財務人員入賬,大連證券公司財務人員據此記賬為天海公司欠大連證券公司1.6億元債務。

隨後,被告人梁勇按照被告人石雪的要求,將上述兩筆款項共計1.6億元分兩次各8000萬元轉入大連證券公司,作為天海公司欠大連證券公司1.6億元的本金還給大連證券,衝平天海公司的欠款。

2000年12月19日,為了完全占有“天海大廈”項目,被告人石雪、梁勇相互勾結,采用注冊新公司、簽訂假合同、融資平賬、轉移截留上繳利潤的方法,非法占有大連證券公款1.7億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雪、梁勇的上述行為構成貪汙罪。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石雪貪汙公款2.6億。

指控罪行二

挪用巨額公款

公訴機關同時指控:2000年5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石雪利用擔任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梁勇將大連證券公司8000多萬元匯入天海公司,用於運作“天海大廈”項目。經過“倒手”之後,用於被告人梁勇注冊。2000年11月,被告人石雪為了掩蓋其調用大連證券公司資金用於個人炒股造成巨額虧損的事實,夥同張寶麗偽造了3份大連證券公司的《借款合同》,並將時間倒簽。

2000年11月12日,被告人石雪授意大連證券公司中山路營業部以上繳利潤的名義轉款700萬元到佰億公司,授意大連證券公司深圳資產運營部以上繳利潤的名義轉款500萬元到佰億公司,11月15日,被告人石雪授意大連證券公司北京聯絡處轉款67.2萬元到佰億公司,11月16日,被告人石雪指使張寶麗將該上述款項計1000餘萬元轉到大連證券公司,作為前述三份虛假合同所形成的佰億公司欠大連證券的款項的利息付給大連證券,衝平了佰億公司的欠款,從而非法占有大連證券公款6000餘萬元。1997年1月16日,被告人石雪委托北京瑞德印刷技術公司從光大銀行大連市分行貸款30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2484.72萬元),被告人石雪將扣除利息後的280萬美元兌換成2319萬元人民幣後轉給佰億公司的張寶麗。

2000年7月3日,被告人石雪利用擔任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將大連證券公司公款1000萬元匯入佰億公司,用於其在香港購買英皇國際股票,此款至今未還。1998年7月30日,被告人石雪利用擔任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從大連證券公司北京管理總部轉款500萬元到佰億公司,用於其在香港購買英皇國際股票,此款至今未還。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雪的行為又構成挪用公款罪。

以上挪用公款罪,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認定:石雪挪用公款1.19億餘元,尚有6300萬餘元未退還。

指控罪行三

私分國有資產

法院一審查明,大連證券公司未經董事會決議,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264萬餘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複》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海南賽格、大連證券等公司及所屬營業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的會議紀要》的要求,對大連證券公司不再追訴單位的刑事責任,隻依法追究單位犯罪有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石雪是大連證券公司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應予懲處。

指控罪行四

金融憑證詐騙

法院一審查明,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夥同河北省證券公司秦皇島證券交易營業部、廣發北方證券公司、秦皇島市商業銀行、無錫商行天湖支行、新華證券公司等單位,利用偽造的金融憑證詐騙中國人民銀行巨額兌付資金,其行為均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因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已被停業整頓、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對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不再追訴單位的刑事責任。在單位共同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分別與新華證券公司及被告單位秦皇島營業部、廣發北方證券公司、秦皇島市商業銀行、無錫商行天湖支行相互勾結,偽造“國分券委托代售協議書”27份,“代售授權書”3份,偽造未兌付的“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代保管憑證”43684筆,金額共計140876.4萬元(其中本金110550.8萬元,利息30325.6萬元),共同實施金融憑證詐騙犯罪。被告人石雪是海南華銀公司、大連證券公司金融憑證詐騙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指控罪行五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與合同詐騙

大連證券公司通過其下設的解放街營業部、瓦房店營業部、中山路營業部三家營業部,共銷售虛假國債2.4億餘元,目前尚未兌付的金額約為7億餘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大連證券公司與曉峰公司簽訂所謂《國債認購與托管的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目的不是為了認購國債而是為了處置北京某單位的興隆物業項目、兆龍飯店30%股份及對中興信托投資公司1200萬元的到期債權等資產。大連證券公司將曉峰公司的25000萬元資金挪作他用到期不能歸還的行為係民事違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大連證券公司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被告人石雪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日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後認為,綜上所述,被告人石雪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當數罪並罰。被告人梁勇犯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應當數罪並罰,遂依法作出判決稱:決定對石雪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決定對梁勇執行無期徒刑。

公訴機關抗訴

石雪梁勇上訴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後,公訴機關——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該判決對石雪貪汙罪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於是提起抗訴稱:石雪7次貪汙,數額特別巨大,累計貪汙數額高達2 .6億餘元,情節特別嚴重;石雪一人犯數罪,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極大;石雪沒有任何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同時,石雪和梁勇也不服本判決。石雪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關於他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罪名不成立;一審判決對於他犯有金融憑證詐騙罪(未遂)、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過重。梁勇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國有公司屬認定事實錯誤,且與法相悖;原審判決認定梁勇犯貪汙罪及挪用公款罪是錯誤的。昨日的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由於案情重大、複雜,省高院沒有當庭宣判。 (本文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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