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1)
暑假,開車去東北和北海道旅遊,因為超速,被路上設置的照相機拍下了,沒有辦法,隻好認命了。自己很懊喪,可老公說:你也該被抓一次了,你的車開得實在是太快了,畢竟危險。唉!
回到家一周後,警察局的“出頭(也就是自首吧)”通知來了,通知中說,因為哪月哪日哪時在哪個道路上超速了,因此請你在哪月哪日到警察局調查情況,如果在那天無法到警察局,請打電話。自然是無法再跑到北海道了,隻好在午休時打了電話,據警察說我是在60公裏限速的道路上,開了95公裏,所以被拍了。被告知後續手續就會轉到生活所在地了的,當時就說,因為有工作,所以請在休息日聯係。
前天是秋分日,休息日。早上剛起來,就接到了一個叫熊崗的警察的電話,說請來警察局協助調查,後約好今天(周六)早上去。
到了警察局,自己也沒有什麽太多好說的,照片在那裏放著,自己也確實是速度比較快,雖然一想被罰款挺痛苦的,可自己做錯了,也沒有太多好說的,隻是強調,自己當時隻是因為車沒有了汽油,因此有些急而已,警察說你把內容好好看看,如果有寫的不對的地方,我可以改。我看了看,調查書上也寫了是因為晚上,路空,又沒有汽油,所以加了速,也就是說不能算是慣犯吧,也真的沒有什麽太多可說的,也就隻好簽字蓋章了。
之後,警察解釋會有什麽可能性,比如罰款會在2.5萬日元以上10萬日元以下,減6點兒,停本兒1個月,不過可以利用參加講習的方法把1個月減到1天。
最後,他問我還有什麽問題嗎?
我說:我想問一個問題是,比如高速公路,一般的限速都是在80公裏,我幾次都是因為在80公裏左右跑的時候,會被後麵的車逼得很近,感到很危險,總聽警察說,限速是為了減少危險,可是,高速上限速80公裏,是不是反倒是製造危險呀?再有,一般來講,在高速上,有人能在80公裏上跑嗎?跑100公裏以上是正常吧,那麽,警察定的這個規則,就是不能執行的規則,製定不能執行的規則,是不是很不合適呀?
他說:這確實是個問題,實際上,我們在抓的時候,也是考慮到這些問題的,因此,一般來講,我們主要抓那些鑽來鑽去,比較危險的那種,在高速上,對速度的檢查就不那麽嚴的。
我說,可是這樣就對開車的和警察都不公平,因為開車的覺得開快了也沒有問題,就可以無視規則,而警察呢?認真的警察會因為沒有規則而覺得不好辦,而不認真的警察就會根據自己的情緒來決定是否抓,這樣就是造成了警察瀆職的方便,對開車的更不公平,對警察來說也不是什麽好事兒。我當然承認超速不合適,可是,象北海道那樣好的路,非要很低的速度,一方麵是對稅金的浪費,因為不用也是要維護的,另一方麵不能把交通速度提起來,也是對經濟的限製,做這樣有害無益的事情,警察的責任可是太大了呀。
他解釋,實際上,這件事兒,內部也在說,確實是都不能遵守這個規則,自己也曾經有過,現在已經開始調查各個道路,看流量如何,一般都在什麽速度行駛,而且由於汽車的性能越來越好,危險性越來越小了,從多方情況看,估計在不遠的將來,就會出台提速的消息,請您多注意新聞,等等。
就這樣,調查我的超速問題,用了30分鍾,討論我提意見,用了近50分鍾。臨告辭時,熊崗說以後有什麽問題和意見,盡管提,即可以把電話打到警察署,也可以直接給他打電話什麽的。出來時,還把我送到了警察署外。當然,我知道,無論警察是多麽好的態度,對我的超速的懲罰,是一點兒也不會手軟的。
不過,出來之後想,我就這樣在警察調查我過錯的時候,公然給人家提意見,多少有點兒吃了豹子膽的嫌疑,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