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1)
法律的根本是在於鼓勵什麽,著作權鼓勵的是對於某個藝術進行的創造性的活動,保護這個創造性的活動所帶來的利益由付出勞動的人所得到。
本尊是現實存在,沒有任何人可以對他進行有創造性的活動,如果有,也是不能進行鼓勵甚至是要製止的活動,而他自己對自己進行的創造性活動是不涉及到他人對他的利益的損害的,所以,沒有保護的必要。
也就是說,一個人的皮膚是不能夠要求保護的(如果特別重要,可以買保險,象郎朗的手)。
而化妝品的技術,衣服的設計,衣服材料的改進,是可以考慮利益的保護,所以有專利和著作權的問題。
這就像相對論是不能申請專利的,因為相對論是科學原理,它就在那裏,科學家隻是發現了這個規律,而無法對此規律進行創造性的活動,所以對科學家的回報就是他的論文的質量,所得到的獎項。但是,由根據這些理論所做出的東西,比如製造原子彈的技術,比如準確的導航設備以及實現準確導航的方法,就可以申請專利,而且得到特別是象導航這樣的發明所帶來的商業利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