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挺可以理解你的想法的。不過,法律的問題不是你所想的這樣。而且,專利最關鍵的目的也不是保護思想,而是保護創造性活動。

(2018-04-07 20:22:35) 下一個

可以理解你的想法的。不過,法律的問題不是你所想的這樣。而且,專利最關鍵目的也不是保護思想(思想是不受保護的,比如科學規律),而是保護創造性活動。幾乎各個國家的專利法都明確指出,“抽象的概念(abstract idea)”是不受專利法保護的。

MIT的論證是在專利訴訟中非常正確的辯論方法,那就是,在應用一項已有技術到另一個領域裏,重要的是是否在應用過程中要有創造性活動。

比如,吊車的掛鉤要用在家裏掛衣服,能否成為專利的關鍵是,能否把吊車的掛鉤直接放到家裏來掛衣服,以及,以前是否有小的掛鉤的存在。如果可以直接拿來用,或者即使不能完全直接拿來用但以前世界上存在小的掛鉤可以掛與衣服相似的東西,那麽把吊車的掛鉤用在家裏掛衣服,就不能申請專利。

但雖然吊車的掛鉤是世界首創,或者反過來,家裏早有掛鉤,但如果不能直接用在對方的領域,世界上也沒有什麽可以讓人聯想到的這個變化的,那麽,這個過程就可以申請專利,來保護自己領域的利益。

節目中的例子,和掛鉤的例子比較相像,就是說,如果你的表達中,雖然形式有所不同,如果拿過來就幾乎可以完全完成同樣功能的表達,就是侵權了,而如果不是,就不算侵權。嘉賓可能因為不是著作權的專業人士,所以好像表達的不是很清楚。

 

再有,MIT即使贏了,伯克利也還是有他的權力的,並不是MIT贏了,伯克利就沒有權利了,而隻是沒有了他沒有保護到的權力,比如如何把自己的成果應用到人類,但是MIT的權利是以伯克利的權利為基礎的,所以在MIT得到利益時,應該會有伯克利的一部分利益。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