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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為什麽歐美的殺人犯最後都是精神病患者?》,一些網友提出進一步探討的話題,那就是歐美法律的權威性與正義性。下麵一起來探討。
首先來看法律的起源。據法學知識介紹,荀子(中國法律的代表人物)和羅素(西方法律的代表人物)在法律起源問題上的明顯區別在於法律產生的方向。在中國,法律是“聖人”或國家基於一定的社會目的和對社會情況的了解,自上而下主觀設計的;在西方,法律是由社會成員在彼此的交往中自發形成的,國家所起的作用隻不過在於確認這些自發形成的規則,因而,這種法律並不是國家自上而下製定的,而是由個人自下而上自發產生的。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中西方法律的差異:中國的法律是一種具有強製性的“治民之具”,其任務在於安排社會成員的身分地位;西方的法律則具有公約的性質,其任務在於確定社會成員的平等權利義務關係,保障規則之下的個人自由。雖然很多人覺得當今中國的法律是沿用西方的法律體係,但實際上,中國的法律還是保留了相當多的中國傳統的法律製度。
再來看歐美與中國法律的特點。(1)在歐美,突出當事人的個人人權與個人利益;在中國,突出國家的權威,以國家利益為重。(2)在歐美,“以證據為基礎”是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基本準則;在中國,雖然也講這一點,但問題是“證據”是否經得起推敲,以及曆史考驗,則是一個很大的疑點。(3)在歐美,法官和律師的作用相當重要;在中國,官員們的作用要比法官和律師重要。(4)在歐美,法律解釋的靈活性,而且十分注重當事人的精神病史;在中國,比較重視關係學,還有一係列的潛規則。
最後看看法律程序。歐美等西方國家,不僅注重司法公正,同時也注重司法程序是否公正。西方的法官對先例、製定法都享有司法解釋的權力,這種解釋往往造成判例規則和製定法條文含義的極大伸縮性。而在中國,法官的權力也很大,但大不過上級領導。因而,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自由度很低,對訴訟的程序控製權微乎其微,他們隻是信息提供者而已。訴訟的啟動和終結由政府派官員來控製。
由此可見,歐美法律似乎更加人性化。但隨之而來的,也會存在很多消極的東西。比如,因為沒有具體的有力的證據,有些罪犯可能會逍遙法外;因為一些細微的證據,並證明是關鍵的因素,有些罪犯也可能會逍遙法外,就好比博文中談到的“殺人犯,可能會有精神疾病,也會被判無罪”。
因此,生活在歐美的中國大陸人士,很多情況下就比較難以理解歐美法律審判的結果,其原因就在於“被領導”慣了,“失去了自我”,不注重自己的個人權益。這是對自己不利的一麵,要好好學習一下,補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