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夜雨

我想知道,在一個中國留學生眼中,實現美好的思念是怎樣一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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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一個“嫖”字了得

(2009-08-01 02:36:55) 下一個
         貴州省習水縣六名國家公職人員“嫖宿”幼女事件在全國引起軒然大波。有人義憤填膺,有人冷嘲熱諷,有人搖頭歎息,有人麻木笑談,有人粗口罵娘,更有人恨不千刀萬剮而後快。筆者開始於網上看到所謂“嫖宿幼女”這一說法感覺總是有點怪怪的,蹙眉看完整件事情的報道,也是既憤且歎,久久難平,及至撇開人民公仆、人民教師、司法局大院等等光輝名詞與這件肮髒的事情之間近乎黑色幽默的關係之後再回過頭去考慮一下標題,便覺“嫖宿幼女”這一說法有失妥當,甚至有點蹊蹺難明。此案於四月八日在習水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對涉案者以“嫖宿幼女罪”予以起訴。這更增添了我心頭的疑惑。
  “嫖宿”一詞讓人很自然地聯想到嫖客與妓女之間的買賣,“嫖宿幼女”從事理上來說似乎可以講得通,與嫖宿妓女相比隻不過是嫖的對象換成了幼女或者說幼妓——這絕非筆者有心汙蔑受害人,而實在是根據時下的說法從“嫖”的字義上引申出的必然聯想。但從法理上來看,“嫖宿幼女”這一提法卻存在著難以自圓的矛盾。按照法律規定,與年齡小於14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無論該女孩是否自願,都是強奸幼女罪,依法應該判處死刑。而嫖宿,隻是簡單的治安案件,照此說法,那些公仆、老師便是嫖客,那些學生便是妓女,有買有賣,各得其所。有人辯解說:“嫖宿”者當時並不知道她們是幼女。但社會經驗稍微豐富一點的人都會疑惑,在司法局大院這樣一個特殊場所,以如此特殊的方式,皮條客又專門針對學生下手,那些欣欣然前往“嫖宿”的人又怎會認為是一次普通的“買春”活動?事實上從調查情況可知,那些“公仆”很清楚他的使命是要去“埋葬”一個處女,乃至於當得知自己受騙後還會憤憤然扔下一百塊錢拂袖而去。由此,“嫖宿”者們的心態可謂昭然若揭,僅憑其不知深淺虛實的一麵之詞來定罪,實在難彰正義。
  在一個昌盛的社會裏,各種新鮮事物總是層出不窮。還記得兩年前,發生在貴州省威寧縣的一起“教師強迫學生賣淫案”,首犯趙慶梅因強迫、組織、引誘女學生賣淫被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縣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最高量刑將不會達到20年有期徒刑。隻有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才可能判處20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直至死刑。同是貴州省,受害人同是學生,其中部分也同樣還是十四歲以下幼女,僅僅兩年時差,為何司法程序會有如此不同?有網友笑答:“皇帝算幸,官員算嫖,百姓算奸。”但我相信在一個人人平等的法治國家裏是不會再有這種等級差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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