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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決定我的姓名?

(2008-08-16 06:16:42) 下一個

我是否享有姓名權關於新疆少數民族人姓名被更改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作為新疆少數民族的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塔塔爾等族群,究竟是否真正地享有自己的姓名權呢?答案是:沒有!

中國為了姓名管理上的方便,對於新疆少數民族人士的姓名,是運用母語譯音轉寫方式來填寫其各類證件的。但這種方式並不能準確地反映出新疆少數民族的原有姓名;並且,少數民族人的姓名排列方式不同於漢族,是使用名在前,姓在後的方式的。

舉個例子:

語言方式

維吾爾語(母語)

Mutallip

Mahmut

漢語

穆塔利普

馬合木提

漢語拚音

Mutalipu

Mahemuti

 

1950年以來,新疆少數民族人士證件上的姓名都是運用漢字及漢語拚音來填寫的,根本就沒有用少數民族文字來填寫。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原名Mutallip不被承認,他必須用Mutalipu來作為他的正式名字;同樣地,Mahmut變成了Mahemuti。

對於民族自治區,《戶口登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製定單行辦法。”而《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也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對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作二十五問》第十四問是這樣寫的:“少數民族地區證件,在使用漢字的基礎上,需要同時填寫一種少數民族文字。”(http://ga.xjbz.gov.cn/html/zagl/2007-8/22/2007_08_22_780.html)。

而對於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以下簡稱護照發)第四條規定:“ 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2003年左右開始,發生了令少數民族人詫異的事情;新疆的申請出國護照的少數民族人士們突然發現,護照上填寫的姓實際上自己的漢語拚音名字,而護照上的名字卻是漢語拚音的原來的姓氏。這究竟是怎麽回事?去公安機關詢問,對方回答這是根據身份證來填寫的,而身份證上就是以少數民族的姓名排列方式(名在前姓在後)填寫的。要求他們更改錯誤的姓名後,得到的隻是在護照中被補加了一頁:“此人的姓可以理解為名,名可以理解為姓。”

居住在中國且沒有出國經曆的善良的新疆少數民族人們,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姓名權利已經被當地公安部門所侵害。可是,經常出國或者已經移居海外的新疆少數民族人士,卻已經開始意識到由於護照上的姓名被當地公安機關所更改,在海外遇到了由於護照上的姓名與其他證件上的名稱不一致而帶來的麻煩。而移居海外的新疆少數民族人,在加入他國國籍的時候,卻還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和費用來更正自己的姓名。作為筆者的我及家人,目前就存在著要更正自己姓名的問題。

究竟是什麽因素使新疆公安部門運用著手上的權利,更改著新疆少數民族人的姓名?這是新疆的少數民族人們都想知道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當一個趙C為了自己的姓名權將警方告上法庭而引起了全中國民眾注意的時候,是否有人想到過新疆的所有少數民族人們的姓名權一直以來就在被侵害及正在被侵害的事件呢?如果全新疆的少數民族依據上述的法律規定要求公安當局停止侵害姓名權並要求賠償損失的話,新疆的公安部門是否會停止此種行為並給與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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