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德———私德,本是古老價值,又是當代規範,談何重構呢?恰恰這個恒久倫理,關乎國民素質和人際關係方麵值得反思之處,姑妄論之,旨在拋磚引玉。
中國傳統倫理注重人際關係。眾所周知,四書五經、三綱五常,處處閃耀著做人處世、自我完善的智慧光芒。這本是中華文明的長處,但實際卻有其弊端。相信我們都有這樣的切身感受:凡有國人的地方,人際關係就特別複雜。
其實,早在百年之前,即上世紀初的世紀之交,文化先知梁啟超也曾經曆過中華文明這一怪圈,痛切地發出過類似的歎息,他的係列文章《新民說》,就有《論公德》和《論私德》的重要章節,最早提出了公德———私德這一極為重大的課題,祈望用新道德來改變國民素質。
何謂公德、私德?梁啟超下的定義是:“人人獨善其身者謂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謂之公德,二者皆人生所不可缺之具也。”按此定義,我們可以把私德和公德通俗地稱之為“私人倫理”、“公共倫理”,或曰“個人道德”、“社會道德”。在梁啟超看來,公德比私德更為根本、更為重要。全部道德的核心就是利群。但如何“利群”?公德在倫理道德體係中如何體現綱領性作用?他的回答模棱兩可,未能觸及要害。
當代有學者把道德分成社會性道德和宗教性道德兩個範疇,二者的區別是:宗教性道德是個人選擇的人生意義和終極關懷,是個體追求的最高價值,與信仰相關聯;社會性道德是某一時代社會中的群體(民族、國家、集團、黨派)的客觀要求,為個體所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與法律風習相關聯。前者,未必每個人都能做到;後者,群體中的每個成員須堅決履行。
顯然,這種觀點找到了社會性契約義務和個人道德修養之間的原則性區別,為公德———私德理論構建了一個恰當的整體框架。從嚴格意義上講,公德產生於社會契約之後,法律是一種最基本最普通的社會契約。由此派生出“絕對命令”的道德準則:每一個締約者都是自由平等的,都期望社會契約得到普遍遵守,都必須自覺地用社會契約約束自己的行為,使社會契約成為自己的意誌。因此,一個好的道德體係,當以公德為主而以私德為輔。
這絕不意味著私德無足輕重,社會契約執行得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大多數人的私德水準。這樣公德和私德就成為相互依存的共同體。公德與私德有時還重疊交叉在一起,須作仔細的辨析。公德是以社會契約為軸心的,遵守社會契約是道德的底線,對它的違反則從根本上破壞了人與人之間的協調關係,使其他更高層次的道德標準無從談起。因此,當公德與私德發生衝突時,毫不例外地應以公德為準。譬如,朋友在商業活動中遇到困難向你相求,按一般的道德準則是“幫助朋友”,但如果你的朋友是在故意“逃廢銀行債務”或“偷稅漏稅”,違反了社會契約即法律的公德性要求,正確的選擇當是堅決拒絕。對公德性的法則、規範要無條件地遵守、執行,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
正確地區分社會性道德和個人性道德的關係,目的是對症下藥,對於公德和私德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英國哲學家密爾對此也有過清晰的界定:個人的行動隻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麽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簡言之,對私德問題隻應采取勸導方法,對公德問題則應采取強製或準強製方法。
公德為主,並非輕視忽略傳統文化的私德理論,而是主張把它放在一個恰當的位置上,即放在公德的基礎上。我們不讚成把私德作為道德的基礎,但主張把私德作為更高層次的個人修養。當前個人自我完善須大力倡導,對此傳統文化彌足珍貴,須繼承發揚。以公德為主就是突出了道德的底線,即自覺遵守維護公共倫理和社會契約。如果一個人連這一點都做不到,還奢談什麽更高層次的私德修養?
當下道德體係重構的任務,首當其衝是要在完善公共法則和社會契約上下功夫。在法權理念上,國人似乎先天不足,很不習慣,甚至抵觸。其實,這一課必須補上。我以為,結合建設和諧社會,重構公德———私德道德體係正當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