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空洞無力,完全被濫用!
(2008-12-14 03: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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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 已經發表60周年了。無可否認,這六十年來,人類在保護人權方麵取得了重大的進步,但是現今許多國家的政治家們和熱衷於政治的人們總喜歡拿這說事,實際上完全違背了《世界人權宣言》的宗旨。實際上《世界人權宣言》的目的在於讓各國以此為標準製定相關的規章製度保障人權,而不是用自己的理解去指責別人。
以前對《世界人權宣言》隻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一直沒有看它的具體內容,這次趁此機會讀了一下(我比較偷懶,讀的是網上找來的中文版),才知道,這個《宣言》的內容是多麽空洞無力,怪不得被那些無恥的政客利用。
我找了一些《宣言》上的內容加以自己的評述,希望引起大家的思考。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評述:完全是空話,因為生命、自由、人生安全根本沒有嚴格的定義。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評述:法律都是那些擁有特權的人士製定的,是否關照了“人人”, 都又他們說了算。即使有了“公正的法律”,大部分的人沒有錢請好律師,同樣無法從中受惠。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評述:加了“任意”一詞,這一條等於沒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所有國家都不會“任意”行事的。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評述:沒有一個國家會把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公開審理的。
第十三條 ㈡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評述:也全是空話。你可以離開,但沒人接收!非洲那麽多難民想離開自己的國家,有多少人做到了?拒絕接收的偏偏是最民主最自由的國家,夠諷刺吧?!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評述:媒介都由國家或富豪控製,他們幫不幫你就由不得你啦 !
第二十條 ㈠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評述:在所有國家都要經過批準的。自由是有的,批不批,何時批就是國家的事了。
第二十三條 ㈠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評述:問一下那些失業多年的人(在最民主最自由的國家)就知道,這是如何體現的!
第二十三條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評述:即使在我現在生活的德國(社會福利算好,公認很重人權)都隨處可見,同一公司同一工作的報酬區別很大(固定工和臨時工),東德地區的工資一律比西德低(這還是國家規定的)。經濟不發達的國家就更沒譜了。
第二十七條 ㈠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評述:沒有錢,你怎麽享受這種權利?飯都吃不飽的人能有這閑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