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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與新聞自由

(2021-06-24 12:08:50) 下一個

《蘋果日報》與新聞自由

香港唯一的自由丶民主派大型媒體《蘋果日報》今天(24日)發行最後一份報紙,正式吹熄燈號。許多傳播學者認為,這代表最後一個支撐反對聲音的媒體,正式在香港消失,也預示香港報界生態不再多元。

《蘋果日報》1995年由富商黎智英創辦。少年時從廣東偷渡至香港的黎智英曾公開支持89民運,並因此受到大陸官方的製裁。他於1990年創辦壹傳媒有限公司後,旗下出版《壹周刊》等報刊雜誌,之後擴展到電視、網絡等媒體,並於2003年創設台灣《蘋果日報》。黎智英曾在電視廣告中咬著蘋果說“每日一蘋果,沒人騙到我!”

為吸引讀者,《蘋果日報》采用彩色印刷、新潮排版及口語化大標題,內容上也包羅萬有。該報創刊短短幾個月內,便徹底顛覆了香港報業的遊戲規則。不過該報為了銷量不惜嘩眾取寵,因狗仔隊文化丶賣弄色情暴力等,被指過分煽情和娛樂化,並不時陷入道德指責以及司法糾紛。但其調查性報導也得到讀者的認可。香港中文大學2019年的傳媒公信力調查顯示,《蘋果日報》在香港收費報紙中排名第三。

該報立場鮮明,有多個時事評論專欄批評中共高層和港府,並經常報導內地維權人士如劉曉波等狀況,同時高調支持香港民主運動,多次在社會運動中表態,甚至呼籲讀者上街。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南華早報》丶《明報》等多家本地報章相繼被中資入主丶收購,《蘋果日報》被視為香港唯一未被“染紅”的主流媒體。

從2014年的雨傘運動到2019年的返修例運動中,《蘋果日報》可謂立場鮮明。2020年8月10日,該報創辦人黎智英涉《香港國安法》 被捕,《蘋果日報》總部被警方搜查。次日該報頭條標題為"蘋果一定撐落去",印量由兩星期前的7萬多份漲到55萬份,市民們排長隊購買。

2021年5月15日,發行18年的《台灣蘋果日報》宣布停刊。公告稱,“《台灣蘋果日報》在新聞戰場並沒有輸”,而是“輸在香港局勢惡化,造成我們無法再長期支撐虧損”,因此 “忍痛割舍紙本”,集中資源發展《蘋果新聞網》。同一天,其母公司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財產被凍結,香港保安局的依據是“香港國安法”。

2021年6月17日,警方以涉嫌違反國安法為由第二次搜查《蘋果日報》,拘捕5名報社高管。該報被指刊文呼籲外國製裁香港及中國,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當局還凍結《蘋果日報》三家關聯公司資產共1800萬港元,造成報社無法繼續運營。

民眾排隊購買最後一份報

6月23日,壹傳媒宣布,《蘋果日報》24日出版最後一期印刷版後,即日停刊,網絡版也同時終止運作。最終版的頭版標題是“港人雨中痛別,我哋撐蘋果”,印刷了創紀錄的100萬份。香港街頭再次出現市民排長隊買《蘋果》的景象。

明鏡事件(Spiegel-Affäre)

西方社會成功走向現代化,有一個很重要秘訣,用權利 (right) 去限製和製約權力 (power) 。

所謂權利,就是權力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禁止和侵犯的自由行動空間。權利和權力是一對既相關聯又相對立的概念。簡單說來,前者指普通人做出某種行為或者獲得某種利益的可能性,而後者則指公共機構可以強製他人為某種行為的力量。一句話,權利更多的是利益,而權力則主要是強製力。

也可以這麽說,權利是被管理者應有的,權力是管理者擁有的。若政治化解釋,權利是人民應有的,權力是政府擁有的。

新聞記者必須跟權利一條心,而不是跟權力一條心。

其實,人類社會權利與權力的鬥爭永不停止。別說老百姓要與權力鬥爭,爭取自己的權利,新聞記者也要爭取自己的權利,才有德行。

閱讀德國新聞史的人,一定知道“明鏡事件”。毫無疑問,奧古施泰因 ( Rudolf Augstein , 1923 - 2002) 是戰後德國新聞記者第一人。

1962 年 10 月 10 日 ,明鏡周刊登載了一則封麵故事,詳細分析了德國與北約組織的軍事實力,這篇文情並茂的專論,仔細地評估在德國境內完成的一個重大的模擬反擊華沙公約入侵的演習 ( 代號 Fallex 62 ) ,也報導了整個演習的過程,沙盤推演與反擊計劃,最後導出一個結論:北約及德國的軍事實力絕無法抵擋華沙集團的淩厲攻勢,且在美軍由西歐以外地區派遣第二波軍力到達前,整個西德就會淪陷。果然,文章登出後,全國震驚。當時的德國總理阿登納對這一泄密行為感到震怒不已。

不少民眾投書認為,原來政府一貫宣稱德軍與北約軍力強大,隻是政府的文宣而已。

當時德國國防部長施特勞斯 (Strauss) 十分惱火,請求聯邦檢察官以涉嫌泄密及通謀外國開戰罪嫌搜索明鏡周刊社,檢察官遂率員對位於漢堡的明鏡周刊社之辦公室及檔案室,共七樓,總計 170 個房間進行搜索,且扣押大批檔案、文件,甚至羈押雜誌社的發行人和幾位編輯,最後還對這些人提起公訴。

當時的“明鏡周刊事件”振動整個德國,公眾社會感到極度震怒,因為當局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以突然襲擊的手段逮捕記者,勒令關閉明鏡的編輯部。漢堡民眾為此舉行了抗議集會,而當時正被警方拘留的奧古施泰因則為此頗感欣慰。他說:“這是我少有的幾個難以入眠的夜晚。示威者的口號,透過高牆,傳進我的牢房,他們的聲音特別大,我根本無法入睡。”

在公眾的抗議下,法院連正式審判程序都未進行,就以犯罪嫌疑不足,宣判被告無罪。明鏡周刊受到檢察官為期數周的翻箱倒櫃,弄得人仰馬翻,於是,獲得法院的無罪判決後,立即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確認這種搜捕行動的違憲性。這便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 1966 年 8 月所公布的“明鏡周刊案”。

德國的刑事訴訟法第 53 條 (53StPO) 及 383 條 (383ZPO) 分別規定:報社、雜誌的編輯人員,可以如同律師、醫師及神職人員等,擁有“拒絕提供資訊來源”的拒絕作證權,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資訊來源的文件之權利。這兩條被認為是保障新聞來源秘密的“守護神條款”,使得本案檢察官搜查媒體的合法性更受到懷疑。由於本案涉及甚多複雜的法律製度問題,最後聯邦憲法法院以四比四未能達成違憲決議,但是聯邦憲法法院卻對於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作了幾個極為重要的原則宣示。

第一個原則便是:媒體沒有法律上的特權,並且負有維護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之義務。刑事訴訟法雖未排除檢察官搜查媒體的權力,但鑒於媒體能否充分地享受自由,正是國家有無“新聞自由”保障的指標,因此,任何搜索媒體的舉動,絕對要“謀定而後動”,也就是必須絕對尊重“比例原則”,不能夠有絲毫的權力濫用情形。

第二個原則是:新聞媒體須有拒絕提供資訊來源的權利與義務。憲法法院特別聲明,保障新聞自由的第一步便是要保障“新聞來源自由”。因為提供消息者會“信賴”報社不會泄露消息來源才敢提供資訊,所以,“編輯秘密”正是使媒體有機會提供社會大眾發現真象的機會。這種新聞來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一個民主社會不會淪入專製、獨裁的最好方式。

製約媒體功能和新聞自由的法律及規章框架,隨著技術及其他因素的新變化而有可能進一步演變。但是,在新聞自由原則的捍衛者看來,“保障新聞信息充分來源”這一原則將永遠不會改變。這是新聞自由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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