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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為何不守約
中國人是農民,西方基督教國家的人基本是遊牧民 ,希臘雅典人是海洋人,海洋人遊牧人處理同輩人的關係,農民注重處理與長輩的關係,這就是民主和威權的根本來源。
猶太人先祖亞伯拉罕與上帝訂立了契約,契約就像日月星辰的運行一樣,猶太人永遠遵守,他們不把戒律看成是一種負擔,而看成是一種歡樂,因為遵守戒律的人與上帝永存。
《聖經》說:“人雖然失信,上帝仍是可信的,因為他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人會失信,所以人與人之間或國與國之間任何交易往來都要立約以保護自己的權益。《舊約》是上帝和以色列人所立的約;《新約》是上帝和信耶穌基督的人所立的約。按照《聖經》,基督徒對約的理解,人本身來到這個世界,也是和上帝簽了約,到地上生活幾十年,完成了約,就回去。《舊約·傳道書》中說“生有時,死有時;栽種有時,拔出所栽種的也有時。”無人有權力掌管生命,將生命留住,也無人有權力掌管死期。活著的人知道必死,死了的人毫無所知,也不再得賞賜,他們的名無人記念。他們的愛,他們的恨,他們的嫉妒,早都消滅。在日光之下所行的一切事業,他們永不再有份了。
中國宣稱,中英兩國間簽署的《中英香港問題聯合聲明》已經成為曆史文件,不具有現實意義。這份聲明為1997年主權移交後香港的治理描繪了藍圖。
目前尚不清楚的是,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這一表述,是警告英國不要想繼續插手香港事務,還是對中英聯合聲明提出的質疑。
陸慷說:“現在香港已經回歸祖國懷抱20年,《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曆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沒有主權,沒有治權,也沒有監督權。”
作為回應,英國方麵表示,《中英聯合聲明》繼續有效,因為它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英國有義務維護條約內容。
契約精神應產生於商品交易發達的社會,比如古希臘那樣海上貿易成熟的國家。在與不認識的人打交道,與其交換才需要契約,有契約才會守約。而中國一直是農業社會,農業社會自給自足,商品交易貧乏。
中國傳統社會為農業社會,安土重遷導致人們構成了以家、族、宗為基本特征的生活方式,這樣的生活方式所造成的一個最重要特征,就是人口的不流動。即使發生人口流動,中國人也不傾向以個體為單位獨闖天下,而是以群體為單位的,舉家遷往一地。
人人生而平等,因而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因而,人與人的交往應當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這是契約精神的要件。這種平等還表現在個人與政府的關係上。按照西方契約理論,造物主賦予每個人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開始建立政府。因而,政府與社會成員之間的契約關係是典型的平等關係。
然而在中國社會中,皇權與民眾之間缺乏立約的思想和實際行動。民眾與皇權的關係被一種“君君臣臣”的禮教所規範,而非契約。契約關係的本質是權益平等,而君臣父子的傳統綱常倫理本身就是反平等的,所以契約社會的平等基礎不具備。
中國用“禮”來規範民眾,而非平等立約。
儒家強調:“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論語·顏淵》)也就是說,人的視、聽、言、動,都要受“禮”的約束,隻有合於“禮”的才能做,不合於“禮”的就不能做。“禮”具有約束人的行為的功能。很明顯,這樣一種行為規範和道德規範,與西方社會中的平等觀念有天壤之別。契約文明的根基在於平等,一個等級森嚴的社會是不可能產生契約文明的。
人治導致隨機性,隨機性導致機會主義泛濫,而機會主義泛濫必將導致社會誠信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