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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討論安樂死立法問題

(2015-06-25 00:21:17) 下一個


德國討論安樂死立法問題

作者:謝盛友

2015年秋季,德國聯邦議院將一讀主動安樂死法草案,這次的表決不受議會團紀律的限製,也就是說每個國會議員按照自己的智慧和態度表決,可以不與黨內議會團意見一致。此前於2015年6月1日舉行了一次立法辯論,參加辯論者包括衛生部長,基督教主教,正反兩方麵的醫師,高級法院法官,還有聯邦政府思想庫保守派德語專欄作家謝盛友。

謝盛友在發言中指出,孔子“生事盡力,死事盡思” 是儒學倫理道德“孝”文化的核心內容之一。這句話表達的是,父母健在時,作為子女盡可能效力﹔父母臨終時盡可能在病床邊,握著逝者的手,思念著養育之恩。深受儒家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熏陶的他,呼籲擴建臨終關懷醫院,阻止安樂死立法。

安樂死一詞(euthanasia)原是希臘文,由good及death二字根組成,即“好死”或“善終”之謂。古希臘所理解的安樂死完全沒有現代的意義,亦即醫生為了減輕痛苦,而對死亡過程進行的幹預。德國學者不太喜歡用 “Euthanasie” (安樂死)一詞,而寧以 “Sterbehilfe”(死亡協助)取代之。

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無統一的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麵,主要可分為: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被動安樂死是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係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以荷蘭為例,目前在荷蘭要執行安樂死,須出自病人意願,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

德國至今禁止主動安樂死,卻視情況而定允許被動安樂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麵形式要求被動安樂死。當病人因病重無法表達意願時,其親屬可以代替他做出決定。

安樂死概念在曆史發展中被賦予過許多不同的意義。從法律上來說,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反對安樂死,視安樂死為所謂的受囑託殺人或加工自殺,屬於殺人罪或謀殺罪。安樂死定義在理論上適用於自殺或他殺兩種情形。但在實際上,安樂死一詞一般是用於後者,指醫生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所施行的致死作為或不作為。依此,安樂死是他殺或致死他人。在這個意義上,安樂死不再是古希臘所謂的好死或善終的死亡狀態,而是指促成這種好死的方法。

要精確地評價安樂死,還必須注意到安樂死的幾種不同類型與區分。首先要談到的是,隨著當事人對安樂死之接受與否,可以將安樂死區分為自願安樂死與非自願安樂死。自願即安樂死的對象自己願意或希望安樂死。各國安樂死或“尊嚴死協會”所推動的安樂死多屬此類。安樂死意願之表達有兩種可能性,一是病危當時為之。這必須以病人意識清楚,能作決定為前提﹔另一則是事前表明。近十幾年歐美各國逐漸發展出的預留醫療指示、生存意願預囑或預立代理人等。這些方式之產生,是因為顧慮到,在病危或突發意外時,當事人可能喪失意識,而無從表達自己的意願。預留醫療指示及生存意願預囑,基本上是一個人在頭腦清醒、理智健全時,用書麵表示的,關於臨終醫護的原則性指示或願望。 預立代理人則是病人賦予他人的一項授權,當病人失去能力作醫護措施之抉擇時,此被授權者可以根據病人的生存意願預囑,代替他作醫療方麵的具體決定。

非自願安樂死包含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沒有表示或無法表示意願的無意願安樂死﹔一是違反當事人意願之安樂死。無意願安樂死不一定是違反病人意願(例如昏迷、癡呆或兒童),因為病人的意願無從知悉。
什麽是病人的推定意願?在非自願安樂死中,違背病人意願的安樂死不道德,沒有什麽倫理的爭議。有爭議的是那些未表明意願的無意願安樂死,例如未留下生存意願預囑或預留醫療指示而失去意識的瀕死病人或傷患;又如無法表達意願的嬰幼兒或智能不足者等等。基本上,病人若無判斷或意願能力,醫生的醫療措施隻能依循非委託之醫事規則而行,也就是依循兩項判準:一是病人可能的推定意願,二是客觀的診斷與預後。

基督教主教視安樂死為加工自殺,屬於殺人罪或謀殺罪,她以《聖經》十誡為律法,生活和信仰的準則,呼籲阻止安樂死立法。因為第五誡《毋殺人》的法律條文在基督教中有很重要的地位。

在推定病人可能的意願時,醫生首先注意,不將自己的意願投射,當成是病人的意願。這一點非常重要。在一個愈來愈看重生活品質甚於生命尊嚴的時代趨勢中,有不少醫生常常不考慮病人或家屬有什麽意願,就拒絕施予治療,隻因為他覺得病人的生活品質太差。

因此,與家屬商談常常是必要的,特別是當病人未成年而有法定監護人的時候。當然,有時候醫生可能會發現,家人或法定監護人的意見不一定符合病人的最大利益,此時醫生有責任據理力爭,甚至訴諸法律公決。最後,如果沒有監護人或者情況緊急而醫生必須自己作決定,那麽應該採取的就是在疑惑中選擇生命的原則,盡力維護病人的生命與權益。

最重要的判準還是客觀病情的診斷以及存活希望的預後。一般而言,診斷病情比預後要容易一些。預後涉及的因素比較複雜,有許多也不完全在醫學知識的掌握內。如果預後清楚顯示,病人沒有存活希望,不可逆的死亡過程已經開始,那麽,醫生處置的重點將不再是在量上延長生命,而應在於如何提升瀕死者殘存之生命品質。 此時,道德上許可醫生中斷那些無效的治療方式,或帶給病人及他人過重負擔的特殊醫療措施(例如造成病人痛苦或家人經濟的重大負擔)。不過,痛苦的症狀控製(例如止痛、止喘),以及基本照顧(例如營養、喂食、注射、輸血等生理性照顧,以及心靈及感情方麵的支持等),仍應該慷慨大量地給予。
安樂死合法化是一個非常困難的課題。荷蘭所開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曆史的檢證。此外,即使從微觀的道德角度能夠達到安樂死,在某些少數個案中的可能性,也並不意味著從宏觀的社會角度看來,安樂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術而言,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遇到一些不容易解決的困難,並且,這樣的立法是否會衍生出難以防堵的弊端,及對法律的濫用,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值得一提的是,國情的不同必須是立法的重要依據。以荷蘭為例,它有與德國不一樣的地方:

荷蘭的醫療服務在全世界來說,可以說是水準最高的國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醫療保險。長期療養也包含在保險範圍內,而且涵蓋沒有私人保險的少數人民。緩和醫療非常進步。幾乎每一家醫院都有疼痛控製及緩和醫療中心。與之相較,其他國家的類似中心少而昂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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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曾用名:謝友),1958年出生於海南島文昌縣,中德雙語專欄作家,歐洲華文作家協會副會長,班貝格民選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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