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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中國與國家法人概念

(2010-02-18 13:24:11) 下一個



一個中國與國家法人概念

    * 2010-02-19

    * 旺報

    * 【(謝盛友/歐洲《European Chinese News》出版人)】

     曹興誠先生近日在《旺報》撰文,稱他本人建議台灣製定《兩岸和平共處法》,並未違反一中憲法。該文說「謝盛友先生回應說,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是一座山,《和處法》視之為不是山。這話我看不懂是何意?」。

     我說的一座山未必隻是《與台灣關係法》,更多的是指人們腦子裏思維的障礙,尤其是意見領袖腦子思維的障礙。

     我更不是認為,兩岸像曹興誠先生這樣的人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但是,像兩德問題不能忽略美、蘇一樣,兩岸問題根本無法繞過美國。《兩岸和平共處法》這樣的命題,本來就不應該隻是台灣製定,單方麵製定了,也沒有任何實質意義。有實質意義的是,兩岸雙方共同簽署《兩岸和平共處法》。兩個德國 1972年就簽署了《基本條約》。

     德國戰後分裂成東西德(BRD、DDR),但聯邦德國憲法法院1956年、1973年和1987年先後判決:德國的國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德意誌帝國,東西德是分裂「國家」,單獨一方都不能代表整體德國。

     我們中國人的兩岸是因為內戰而分裂的,但是兩岸中國人從不認真反省。我在很多文章裏指出,兩岸中國人必須找到最小公約數:到底中國的國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哪裏?幾千年以來的中國曆史都是一亂一治,一治一亂,政權的更替,而中國仍然是中國。多少年來中國的老百姓承受的是政權帶來的苦難,而不是國家民族帶來的苦難。這恐怕與我們中國人沒有民族自省機製有關。

     至於「兩岸同屬一中」,1987年以來兩岸人什麽樣的表述都有。「一個中國兩個政府」、「一個國家兩個政治實體」、「一個中華兩個國家」、「兩國論」、「一邊一國」、「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一中兩憲」、「一中三憲」、「一國兩製」、「九二共識」……如此如此。說得好聽,是我們中國人很有豐富的想象力;說得難聽,兩岸人都在玩弄文字遊戲。

     根據德國的經驗,一個國家從分裂走回團圓,必須先有意見領袖和偉大人物的推動,後有民意跟進,才能獲得成功。德國1949年阿登納政府就成立全德事務部,由於法文英文翻譯引起誤解,所以,1969年改名為德內關係部,其職能就是內政部的延伸,主理民主德國(東德)地區人民的事務。德內關係部一貫以達成基本法(憲法)序言中對全體德國人民的要求,作為部務發展的方向,雖然兩德關係的很多重大政策由總理府決定,但是,兩德重新統一,德內關係部功不可沒。

     若兩岸雙方都沒有確定一個中國的國家概念,任何「結束敵對狀態」、「建立軍事互信機製」 、正式開啟政治談判、「和平協議」、《兩岸和平共處法》等等,都是政治秀,是秀給對岸人看的。

文章來源:2010-02-19 刊登於台灣《旺報》,同日《中國時報》(電子版) 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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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 回複 悄悄話 謝盛友:兩岸和平共處法與國家法人概念

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先生近日在《旺報》撰文指出, 他本人建議台灣製定《兩岸和平共處法》,並未違反一中憲法。該文說:

  謝盛友先生回應說,美國的《台灣關係法》是一座山,《和處法》視之為不是山。這話我看不懂是何意?謝文大意好象是說,台灣現在靠的是美國保護,美國不保護了,或大陸強大到可以跟美國對抗了,台灣就完了。但在此之前,還有很長的時間,台灣可以獲得「和平」。該文意思好象是說,《和處法》不用訂了,訂了也沒用。

 謝先生的議論可能反應不少人的想法,即台灣隻是中、美兩強間的棋子,不能操控自己的命運。我認為持這種看法的人,應該為自己聽天由命的消極態度感到慚愧。台灣越是夾在兩強之間,就越需要團結,越需要訂定不能妥協的底線,即民主價值與民主程序;同時也越需要顯示自己的講理與彈性,即不排斥統一。如此我們方能不卑不亢,進而爭取大陸與世界輿論的支持。有世界與大陸輿論的支持,我們才能不憂不懼,放下統獨爭議,開展台灣的未來。這是我建議訂定《和處法》的想法與目的。我希望如果大家有更好的想法,可以提出來集思廣益;不合邏輯的反對、胡纏,或消極地冷嘲熱諷,都不適宜。


我說的一座山未必隻是《與台灣關係法》,更多的是指人們腦子裏思維的障礙,尤其是意見領袖腦子思維的障礙.
我更不是認為,兩岸像曹興誠先生這樣的人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但是,像兩德問題不能忽略美國蘇聯一樣,兩岸問題根本無法繞過美國. 《兩岸和平共處法》,這樣的命題,本來就不應該隻是台灣製定,單方麵製定了,也沒有任何實質意義.有實質意義的是,兩岸雙方共同簽署《兩岸和平共處法》。兩個德國 1972年簽署了基本條約 (Grundlagenvertrag).

德國戰後是分裂成了東西德(BRD 、DDR),但是聯邦德國憲法法院1956 年 (vgl zB BVerfG, 1956-08-17, 1 BvB 2/51, BVerfGE 2, 266 (277),1973年 [BVerfGE Bd. 36, 1-37 (LT1-9) BGBl I 1973, 1058] 和1987年 [Bd.77, S.137,150,154,160,167] 先後判決:德國的國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德意誌帝國(daß das Deutsche Reich 1945 nicht untergegangen sei, sondern fortbestehe. )。東西德是分裂“國家”,單獨一方都不能代表整體德國(Das Deutsche Reich besitzt nach wie vor Rechtsfähigkeit, ist allerdings als Gesamtstaat mangels Organisation, insbesondere mangels institutionalisierter Organe selbst nicht handlungsfähig ... Verantwortung für „Deutschland als Ganzes"(= Deutsches Reich) tragen )。

我們中國人的兩岸是因為內戰而分裂的,但是兩岸中國人從不認真反省。我在很多文章裏指出,兩岸中國人必須找到最小公約數:到底中國的國家法人和概念源自哪裏?幾千年以來的中國曆史都是一亂一治,一治一亂,政權的更替,而中國仍然是中國。多少年來中國的老百姓承受的是政權帶來的苦難,而不是國家民族帶來的苦難。這恐怕與我們中國人沒有民族自省機製有關。

至於“兩岸同屬一中”,1987年以來兩岸人什麽樣的表述都有。“一個中國兩個政府”、“一個國家兩個政治實體”、“一個中華兩個國家”、“兩國論”、“一邊一國”、“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一中兩憲”、“一中三憲” 、“一國兩製” 、“九二共識”、“九六共識”…… 如此如此。說得好聽,是我們中國人很有豐富的想象力;說得難聽,兩岸人都在玩弄文字遊戲。

根據德國的經驗,一個國家從分裂走回團圓,必須先有意見領袖和偉大人物的推動,後有民意跟進,才能獲得成功。德國1949年阿登納政府就成立全德事務部(Bundesministerium fuer gesamtdeutsche Fragen),由於法文英文翻譯引起誤解,所以,1969年改名為德內關係部(Bundesministerium fuer innerdeutsche Beziehungen),其職能就是內政部的延伸,主理民主德國(東德)地區人民的事務。德內關係部一貫以達成基本法(憲法)序言中對全體德國人民的要求,作為部務發展的方向,雖然兩德關係的很多重大政策由總理府決定,但是,兩德重新統一,德內關係部功不可沒。

若兩岸雙方都沒有確定一個中國的國家概念,任何“結束敵對狀態”、“建立軍事互信機製” 、正式開啟政治談判、“和平協議” 、《兩岸和平共處法》等等,都是政治秀,是秀給對岸人看的。



謝盛友 (德國),20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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