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
1980年1月25日,第三次全國“兩案”審理工作會議召開,根據鄧小平“判刑要少,開除黨籍、軍籍要嚴”的指示,把第一次會議擬定的108名中央直管幹部,減到43人,又減到38人。在彭真主持下,反複審議依法審判的人數。王鶴壽提議,彭真同意,最後報請中央決定,特別法庭隻審判10名主犯,其他案犯由各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審判。
3月17日,胡耀邦在中央書記處會議上說:我同意王鶴壽同誌說的這個案子要多從曆史的角度去考慮。判誰不判誰,書記處定不了,報政治局才能定。彭真同誌掛帥……
3月19日,中央書記處根據政治局常委的意見,提出審判方案,一、正式確定按“集團”進行審判。二、起訴書、證據要確鑿,站得住腳,傳到子孫後代也推翻不了。三、從現在起搞好預審,讓被告講話、申辯,從中摸清他們的思想情況,以便有的放矢。四、起訴前起訴書要發給被告,爭取被告不僅自己服罪,而且出來作證。五、根據中央的建議,成立“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由彭真、彭衝(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第一副書記)擔任正副主任,江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黃火青、趙蒼壁(公安部部長)及王鶴壽、楊得誌(總參謀長)等同誌參加。六、組織特別法庭進行審判,針對這些案犯掌握黨和國家的最高機密,不公開審理。4、5月準備,6月初審判,7月底五屆人大三次會議前結束。開庭審判時發一條簡訊,審判後公布結果。由各界人士擔任審判員。林彪案由軍事檢察院起訴,江青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訴。怎麽審判,中央書記處再討論一次,交政治局審定。 “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最終確定七人:彭真、彭衝、伍修權(總參副總長、特別法庭副庭長、第二審判庭庭長)、王鶴壽、江華、黃火青、趙蒼璧。彭真最後說:“起訴書應當以證據做後盾,以預審做基礎。四道程序把關,公檢法是三道關,中央領導小組是第四道。現在的起訴書(草稿)不能拿出去,要把罪行列出來。……有不少是路線問題,我們是審理罪行的,路線問題我們管不著,公檢法沒有資格審查黨的路線問題,也不應過問這件事……”
3月30日,全軍“兩案”審理工作會議召開。林彪案97名被告,其中空軍37人。他們羈押時間長,材料分散在中央專案組、中紀委二辦、軍委辦公廳各處,幾經易手。經各單位查對,69人被處理出部隊,3人下落不明,還有25人仍由部隊管理。史進前緊急布置,4月底前形成審判方案初稿。一審終審,擬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建議軍事法庭由13人組成,擬請楊得誌或粟裕(軍事科學院第一政委)、韋國清任庭長,史進前等四人任副庭長。審判人員擬在總參、總政、總後、海軍、空軍選定。擬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名義起訴。並由12人出庭支持公訴,建議由黃玉昆任首席檢察員,曹廣化、於克法(軍事檢察院副檢察長)任檢察員,其他檢察員也從各大單位選定。林彪案被告擬定25人,一次審理或分兩批審,考慮了兩個方案。不會公開審理。最後宣布判決時,擬組織萬餘人參加大會……以上方案,在中央批準同意後,由有關單位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法律規定任命。
彭真指示:審判指導委員會下麵設審判工作小組。這個工作小組既是“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又是中央政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審判工作小組下設兩個辦公室,淩雲(公安部副部長)兼江青案辦公室主任,郝蘇(軍事法院院長)任林彪案辦公室主任。中央政法委員會、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總政治部、中紀委二辦、司法部、中組部、中宣部、新華社、廣播事業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及各省、市有關負責人聯合辦公,召集人劉複之(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淩雲,後增加洪沛霖(江蘇省副省長、江蘇省公安廳廳長)。
彭真、彭衝審定審判工作小組成員為:劉複之、淩雲、洪沛霖、於桑(公安部副部長)、朱穆之(中宣部副部長)、曾漢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特別法庭副庭長)、江文(最高檢刑事檢察廳廳長、江青案起訴組組長)、馮基平(國務院副秘書長)、史進前、王芳(中共浙江省委副書記)、衛之民(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姚倫(公安部預審局局長)、王漢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委員會副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郝蘇、王照華(中組部秘書長)、陳卓(司法部副部長、“兩案”律師組組長)、穆青(新華社副社長兼總編輯)、高富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副局長)。公安部六個預審組,其中第五預審組負責審訊毛遠新。
關於法庭獨立審判問題的變化
彭真說:在原審查基礎上,進一步組織力量預審,準備提起公訴和審判。公安部打頭陣,檢察院是第二道程序,法院出來就紮實了。起訴書要拿到中央書記處討論,要報中央常委批準。一定要搞好預審,時間不能搞得過死,以搞好為標準。中央書記處決定:一、現在的“兩案”領導小組對案件抓到底;二、中央政法委抓“兩案”的程序,要嚴格按司法程序辦事。……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因為當時程序公正尚未有足夠的重視,所以才予以強調。
1978年12月22日,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明確指出:“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要忠實於法律和製度,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於法律之上的特權。”1979年7月1日,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有1954年《憲法》“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的條款,而同時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卻沒有。原來為趕上五屆人大二次會議上審議,彭真要求平行作業,兩個多月中分頭拿出七部法律,才出現這樣原則不統一的表述。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再次明確要求“切實保證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並宣布“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製度”。
但實際上呢?1980年4月5日上午,彭真主持召開中央政法委會議,傳達中央決定:“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對“兩案”從頭管到底。需要起訴審判的名單,由審判指導委員會報告中央決定。整個預審、起訴、審判工作,在黨中央的領導下,由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程序進行。
7月24日,中央書記處研究“兩案”審判,提出我們黨曆來有一個黨委書記說了算的壞習慣,生殺予奪,幹擾司法工作,不改掉這個壞習慣,民主和法製就建立不起來。黨是要領導一切的,是方針、政策,是支部堡壘作用,不是什麽事都親自領導,下半年要討論、研究司法工作。8月24日,江華在法院工作會議上說:刑事案件由黨委審批的做法應該取消,黨委對審判實行領導的做法需要重大改革。
但正像1979年《刑事訴訟法》可以忘記法庭“獨立”審判一樣,最高領袖說:“憲法是我參加製定的,我也記不得。我們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兩案”不僅有中央級的審判指導委員會,還有中央級的領導小組。正如特別法庭第二審判庭在審判工作總結中說:“黨中央十分重視,中央領導同誌親自抓這項工作。第二審判庭在中央‘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和特別法庭的領導下……順利完成了審判任務。”張思之說:“兩案”審判“倒也算司法不能獨立的典範。要是從‘兩案’來討論司法獨立問題,可議之處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