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庭給律師戴上“緊箍咒”
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可是“兩案”律師到司法部看的第一個文件是1980年10月11日司法部製定的《律師小組辦案基本原則》。其中說:“案件已經反複查證,起訴的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律師在法庭上不得作無理強辯,可以表示經過查閱卷宗並會見被告人,起訴的罪行與事實已經審理清楚,請法庭依法裁判。但為避免千篇一律,造成不利影響,可根據事實和法律為被告作一些適當的開脫;除林彪集團的某些罪名可以強調主要罪責在林彪外,還可以1、倘若被告人對起訴書中的某些細節提出意見,經過核實後,可以作相應的辯護;2、個別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的,也可以作從輕處罰的辯護。但無論那一種辯護都要避免言過其實,特別要防止不適當地為被告人開脫罪責,更不能因此而否定其罪行。”在《律師會見被告的活動原則、步驟與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中,婉拒無罪辯護時,可作如下解釋:“就起訴書的指控看,如果沒有有力的事實、證據駁倒起訴書所認定的事實,作無罪辯護不僅是困難的,而且對你是不利的。”兩個硬性規定:“一不能夠動定性,二不能改變事實。”起訴書的事實不能動,“兩案”經過黨中央多年審查,多少人的心血,罪證確鑿無疑,推翻它是沒有依據的。那麽可以動的是什麽呢?例如某個被告認罪態度較好,可以請求法庭從輕。張思之看後的第一反應是蒙了,傻子也可以講這句話呀,要律師幹什麽呢?
特別法庭害怕律師給外國通訊社講不合時宜的話,要求律師“關門辦公”。第一件事是保密,張思之最先搞出《律師會見被告注意事項》,有一二十條之多,第二個文件是《律師會見被告基本原則》,實際上是把被告人放在對立麵,采取預防或防禦的態度去考慮的。特別法庭還給律師製定了《法庭活動中的原則與若幹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1、律師在法庭活動中,一言一行都要深思熟慮,十分慎重,注意影響。2、辯護活動必須有利於審判的正常進行。……5、在法庭上擬采取的步驟,務必在事先進行充分準備,並征求審判工作小組意見,以便配合活動。
特別法庭彩排時,控方陣勢“浩浩蕩蕩”,律師這邊才5個人,好像襯托不起來。所以臨時請示,把原來5個辯護人助手,變成正式辯護人。11月19日,經“兩案”辦同意,正式起訴前一天定下來。新華社當晚播發消息,公布了10名律師的名單:吳法憲辯護律師馬克昌(武漢大學法律係副主任、副教授)、周亨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講師);李作鵬辯護律師張思之、蘇惠漁(華東政法學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江騰蛟辯護律師王舜華(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奎正(北京市律師協會負責人);陳伯達辯護律師甘雨霈(北京大學法律係副教授)、傅誌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副秘書長);姚文元辯護律師韓學章(上海市法學會副會長、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張中(上海律師協會律師)。
11月23日,開庭前一星期,律師們總算接觸到“兩案”的部分材料,量很大。律師要研究材料,寫出辯護詞,還要經過反反複複的批準。幸虧審判過程拉長,本來彭真說一個月之內結束戰鬥,實際上審到第二年了。因為每次審判都不可能完全按照預審計劃,特別是江青,準備審她2個小時,最後審了20個小時。另外,證人幾次在法庭上與當事人吵架,像證人廖沫沙(北京市委統戰部部長)和江青在法庭上激烈地幹起來,這些情況是不可能預計到的。
“好人”犯錯誤和“壞人”辦壞事
1980年9月,鄧小平會見日本公明黨代表團時,披露要進行“兩案”審判,但不會評價毛澤東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作用。鄧小平說:“罪犯犯了罪,而毛澤東的錯誤則是意識形態性質的。因此,必須加以區別。”11月,彭真在幹部會議上說:“這次審判,首先必須實事求是地區分好人犯錯誤與壞人做壞事,區分領導上所犯的錯誤與林、江反革命集團所犯的罪行,這是一條根本原則。”“文化大革命的許多事,在毛主席那裏是好人犯錯誤,而林彪、江青一夥則是壞人辦壞事。”
李作鵬說:“明眼人不難看出,在未開庭審判前,全國人大的這個決定,就已經從標題到內容,把審判定性為‘反革命集團案’了。按照這個定性,被押上審判台的被告人,就是‘反革命集團’的主犯了,實際上不再用開庭審判,這些被告人就已經被判決了。”“在同一個文件上,幾個人同時簽字,為什麽有的人是反革命,有的人則是解放軍高級幹部,這如何解釋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什麽叫審罪不審錯?罪與錯的標準是什麽?標準是誰定的?根據什麽定的?這樣的問號可以羅列一大堆。說到底,那就是一塊遮羞布!想用沒有事實根據的、無限上綱的‘罪’,把我們釘死在法律的恥辱柱上,以此掩蓋其政治鬥爭的虛偽與殘酷!不要以為號稱‘法庭’就代表公正;手握‘法律’就代表正義。”
吳法憲說,賀龍的材料是根據成鈞(空軍副司令員)、傅傳作(武漢軍區空軍司令員)、黃立清(沈陽軍區空軍政委)、廖冠賢(空政副主任兼空後政委)四個人的揭發整理的,不是我個人編造的。關於賀龍和羅瑞卿遭受迫害的問題,1968年黃永勝和我在報告中說羅瑞卿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當然是錯誤的,不過在此之前的1968年3月和4月,中共中央在關於成立浙江、江蘇、寧夏、安徽等革命委員會的批複中,已經把羅瑞卿正式說成是“反革命分子了”,所以羅瑞卿的帽子是中央戴上的,並不是黃永勝和我給他戴上的。如果說在文革中的報告中或言論中對當時受迫害的領導同誌有過類似的不敬語言,就是“反革命罪”的話,難逃“法網”的應該不止我們幾個,大概是不計其數。現在不是講“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是說“共產黨人最講認真”嗎?為什麽這裏就不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呢?如果一定要用法庭形式來解決黨內鬥爭,那麽“犯罪”的,應該不光是我們幾個,因為在幾十年的黨內殘酷鬥爭過程中,很難找出幾個從沒有整過別人的黨內幹部。據我的回憶,由毛澤東、周恩來親自批示、審閱、劃過圈的賀龍、羅瑞卿和其他人的專案組的報告,也為數不少。不能說牽連到我們的,都是“反革命犯罪”;牽連到毛主席的,就都是“失誤”,牽連到周恩來的,就都是“違心”的。當時領導這次審判的人是這樣講的:“也不能不承認毛主席、周總理有錯誤,但毛主席和周總理是好人犯錯誤,他們(指被審判的人)是壞人辦壞事。”用這樣的原則來審判我們,對我們還能公正嗎?這樣的規定,起碼是好幾個準繩嘛!對同一個問題的處理,因人而異,幾個標準,這樣是極不公平,也是不能服人的。文化大革命中在劉少奇、鄧小平等中央相當一部分領導幹部受迫害的問題上,毛澤東及周恩來應當負主要和直接的責任。毛澤東是決策者,而周恩來是主要執行者。其他的人,不要說是我們幾個人,就是包括江青、康生、陳伯達等人在內,對此都不是說了算的。不能隻把我們幾個人推出來做替罪羊了事。
邱會作說:“我對自己的問題,用四個字就可以說清楚,那就是‘有錯無罪’,錯也是有當時條件的。”“文革中打倒劉鄧陶,彭羅陸楊,還有賀龍、彭德懷等,隻是犯錯誤,而我們跟著中央的調子對朱德等人說了不恭的話,就是攻擊、犯罪,我想不通。法律是準繩,對同一件事用兩個準繩,用人為的辦法確立了兩個‘反革命集團’。說句不該說的話,其實這兩個‘反革命集團’就是毛主席的代名詞。公審並不是審判什麽“反革命”,而是審判共產黨在文革這個時期的工作,審判毛主席和他發動的文化大革命。“關了將近十年,才把我們變成‘反革命’的。除了‘大帽子’外,在我個人的‘罪名’下,連半點‘反革命’的事實也沒有找到。毛主席把我們抓起來隔離審查,並沒有宣布什麽反革命。(中共)十大把我們定為反黨集團,也未定為反革命,仍是黨內問題。因為審查幾年,並沒有查出我們與‘兩謀’有任何關係。關了將近十年變成‘反革命’,因為隻有‘反革命’才能審判。而且煞費苦心把江騰蛟和我們扯到一起,從而要把我們和‘兩謀’扯到一起,用心太險惡了。林彪發動反革命政變、謀害毛主席,一直沒有證據,仍堅持原結論,這是不合法理。事實已經證明,黃吳李邱沒有參與‘兩謀’。所謂公審,也隻是在起訴書中給我們戴上‘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大帽子,審判時根本就沒有審這個問題。另外,林彪究竟和誰在搞政變呢?!事實證明,‘九一三’之後,黨內軍內秩序良好,社會平靜穩定。沒有發現一個排、連、營、團接到過林彪或黃吳李邱緊急待命或緊急戰備的指令,更不要說一個師、一個軍了。林彪和黃吳李邱是軍人,他們政變不利用軍隊,不利用飛機、坦克、軍艦,這算搞什麽名堂?難道林彪隻和自己的兒子及幾個空軍的小幹部搞政變嗎?這根本不是林彪。況且政變是為了活,而不是為了死,可是按照官方的說法,好像林彪的政變就是自己在搞一場為了把自己搞死的兒戲。目前還堅持這個說法,這就是不合情理。根本不存在所謂‘林彪反黨集團’(後又稱反革命集團),其實,列入主犯名單的,除江騰蛟外,都是政治局委員,把這些人作為毛主席的替身。甚至判多少年都由黨的領導人來確定。”
姚文元說:“把我說成主犯之一,把我同林彪聯係在一起,我想不通。”
人們不免要問:沒有文化大革命,沒有毛澤東,能有兩個反革命集團嗎?許多重大事情沒有毛澤東點頭,林彪、江青能幹成嗎?因此,無論如何區分,毛澤東都難辭其咎。律師們私下議論:“是‘四人幫’,還是‘五人幫’?實事求是‘五人幫’啊。”張思之說:“江青是反革命,偉大領袖不是成反革命家屬了嗎?”江青在法庭上說:“我是毛澤東主席的妻子,38年整啊,認識還不止。共患難啊,戰爭時唯一留在前方,隻有我一個女同誌。”“你們醜化我,就是醜化毛澤東主席,醜化億萬人民參加的文化大革命。”
江青對律師說:“起訴書將我和林彪列在一起,真有點不倫不類,林彪是迫害我的,我是反對林彪的。起訴書說我的罪,基本上發生在文革中。文革經過兩次重大的路線鬥爭,在這些鬥爭中,我是執行毛主席黨中央決定的,在執行中工作中有毛病,隻能算錯誤,不能算罪。現在給我加上一些莫名其妙的罪名,他們把文化大革命的缺點錯誤突出誇大,掩蓋一切。按照他們的立場,什麽罪都可以定。但我認為我是沒罪的,真理在我這裏,……責任問題是毛主席自己估價過的,他自己承擔責任。現在又來追究責任,怎麽辦呢?就扣到我的頭上。但是,錯誤的責任都是主席的,可以說我沒什麽責任……照《憲法》、國法、黨的紀律,我都沒罪。這個,你不要打斷我,檢察人員不許說是毛主席、黨中央的決定,文化大革命也不許說,那隻有把嘴封上,由你來定罪好了。”“林彪、江青成了一個集團,目的是推翻無產階級專政政權,這個案子不能成立。文化大革命是毛主席決定的,這樣就不倫不類,好像黨的締造者偉大領袖毛主席自己要推翻無產階級專政政權。” “一張起訴報告,滿紙胡說八道;要為真理鬥爭,我的聲明如下。你們借助國家名義,拚湊了一個什麽特別法庭,給我羅織了一大堆罪名,這些罪名一條也不能成立。我過去的一切都是根據中央的指示做的,我的工作中有錯誤、有偏差,但絕不是犯罪。……古代有‘項莊舞劍,意在沛公’,你們搞的就是這個伎倆。現在你們逮捕我、審判我,就是要醜化毛澤東主席,就是要為劉少奇翻案。我是執行捍衛毛主席革命路線的。關於這個問題(劉少奇一案),我的意見已經說過多次了,你們愛怎麽定(罪)就怎麽定吧,這個我也沒什麽。你們現在翻劉少奇的案,翻彭真的案,你們承認不承認(中共)九大和十大的路線?這都是反對周總理,反對康老,都是反對毛主席,反對文化大革命。全國人民能答應你們嗎?……”“我現在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要向毛主席負責。現在整的是毛主席。我的家鄉有句老百姓的話,‘打狗看主麵’,就是說打狗還要看主人的麵子,現在就是打主人。我就是毛主席的一條狗,為了毛主席,我不怕你們打。在毛主席的政治棋盤上,雖然我不過是一個卒子,不過,我是一個過了河的卒子。我認為我是‘造反有理’,‘革命無罪’……”
張思之說:咱們實事求是地研究“兩案”的問題,所謂的“罪”,正是表現在路線問題上的不一致、不統一,所以才有這個問題。我們現在所審的,你說審的是“罪”,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還是路線。為什麽要打倒國家主席?絕對不是江青提出來的吧?怎麽提出打倒國家主席的人,有“錯”,是路線問題,而參與打倒國家主席的人,就變成有“罪”了呢?起訴書說誣陷劉少奇,誰最後拍板可以這樣誣陷劉少奇?把打倒劉少奇作為江青頭條大罪狀,這個講不過去。誣陷羅瑞卿作為這些人的一條大罪,好幾個被告(李作鵬、吳法憲)可都有這一條。根據我看到的東西,我認為下決心要搞羅瑞卿的人是毛,搞了突然襲擊來開羅的會。……這在起訴書裏也是大罪,指控那些被告“誣陷”了一係列的人(長長的名單),像這樣的問題我覺得說不過去。按照我做律師的辦案風格來講,如果我現在遇到這樣一份起訴書,我相信我會逐條批駁有關事實,我能做到這一點,還能做到讓上麵無話可講。如果我的記憶不錯的話,即便推翻不了它,大部分事實作為律師是有話講的。比如說有些具體問題,說他們‘打倒一大片’,而這是毛的路線,罪責自負,是誰的就是誰的,你不能說他那個是路線,而他們是罪行,那不可以。大家現在好像認為黃吳李邱這幾員武將構不成反革命,江青、張春橋那幾個文人是不是反革命還有爭議。實事求是講,這五個人的反革命罪,也構不成。所以在起訴書的這個問題上,我覺得現在應當給江青等人平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