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平同意特別法庭起用律師
1980年7月,中央政治局在決定“兩案”審判時,鄧小平請律師沙千裏(全國政協副主席)、史良(民盟主席)看看起訴書。8月26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8月底,彭真根據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26條,提出特別法庭“還是有律師好”,鄧小平同意了。9月初,司法部副部長陳卓主持挑選“兩案”律師。首先考慮“平衡”,被告絕大多數是中央政治局委員以上,特別檢察廳、特別法庭也都是高官,律師當然也要選擇名流。
新中國律師從1954年起步,1957年反右遭遇滅頂之災,1959年主管律師的司法部撤銷,這是20年後律師第一次集體亮相。誰都知道“兩案”是一場根本不會勝訴、政治風險高,也不會帶來好名聲的辯護,很多人心有餘悸。王鐵崖(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國際法協會副會長)婉拒,林亨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庭庭長)態度則非常堅決:“給誰辯護都行,給‘四人幫’辯護不行。”隻有陳守一(北京大學法律係主任、教授,北京律師協會籌委會主任)沒把話說死,他不說他不幹,他說家屬堅決不讓幹。
1980年 11月10日,江青等10名被告拿到起訴書副本,並被告知可以委托律師辯護。11月13日,陳伯達、吳法憲、江騰蛟提交委托律師辯護的申請書。李作鵬開始不要律師,他認為這些高層的事,給哪個律師講也不合適。看了《刑事訴訟法》後,他還是寫了律師委托書。姚文元要求法庭為他指定辯護律師,開庭前他宣布和江青、張春橋決裂,並保證“在法庭上不說不利於黨的話,我接受審判。我不隱瞞自己的觀點。我正在寫一些東西,我主要靠自己辯護”。
王洪文、張春橋、黃永勝、邱會作既沒有要律師,也沒有要求特別法庭指定辯護人。張思之以律師組名義寫了正式報告,希望給王洪文指定律師。“兩案”辦不同意,說他認罪了,沒必要。王洪文年輕,又說過“十年過後再看”的話,特別法庭判他無期徒刑,這就在量刑方麵加入了政治考慮。黃永勝說:“如有規定給我指定律師也服從。”看來他還是想要律師的。但他沒有遞交律師申請書,法庭沒有理睬他。邱會作對請律師沒有思想準備,他不相信律師會為他說話,以為又在玩什麽新把戲,怕派來“臥底”。所以他大聲說不要律師,甚至想說“最好請江青當我的律師,她能證明我在文化大革命中幹了什麽”。邱會作說:“要說的話,連我自己說都不夠,何必還要律師代勞”?
江青最後拒絕了律師辯護
江青第一個提出要律師,她說她身體不好,法庭開庭連續幾個鍾頭受不了,提出史良、周建人(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魯迅弟弟)、劉大傑(複旦大學中文係主任、農工民主黨上海市委副主任,1977年已逝)、李敏(毛澤東和賀子珍女兒)來替她辯護,沒有被允許。特別法庭兩次向她推薦律師張思之、朱華榮、傅誌人,也安排他們見了麵。江青在起訴書副本上密密麻麻寫了不少鉛筆字,“起訴書上都是捏造!”她指著起訴書第3頁說:“‘酌轉’不能說明我有罪。”又指著起訴書第5頁康生親筆信的“呈”字說:“這是習慣用法,並不是把我當成上級或有什麽特殊關係,把這也作為罪狀,是沒有常識的做法,就想拿這些小玩意來整倒我!”“說我同林彪一起謀害毛主席,你們相信嗎?”說完,江青起身去衛生間,半個多小時後回來,她又一字不差重複去衛生間前的最後一句話。“……我的身體不太好,如不能講話時,要有人代我講話,我的腦子受過傷,血壓也不穩定,時常發作,腦力、體力上過分使用是不行的。所以需要有人幫我講話。”律師傅誌人說:“我們隻能作為辯護人,不能作代言人。” 後來談得比較激烈了,江青明確說:“你們是葉(劍英)、鄧(小平)派來的,那怎麽可能替我辯護呢?我跟葉、鄧不一樣啊。當然我要跟他們一樣的話,我也不會到這兒來了。”最後江青沒有要律師。
張思之認為江青需要律師辯護,在關鍵問題上她認為她有證據。她的辦法是“我記不得”,這等於變相承認了。凡是不致命的問題,她說“是我說的,是我做的,但我是受命的,毛主席要我做的”。她就這兩個辦法,後一個辦法恰恰是鄧他們最要回避的事情,所以立即被法庭打壓,實際上她自己的辯護權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實現了。從起訴書的角度,她也沒有恰如其分地為自己辯護。從這些方麵考慮,她是需要一個律師的。如果江青心平氣和,按照起訴書的指控,逐一逐項去說明真實情況,這個戲就好看了。
經過文革的人,恨透了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