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中的政教關係原則及其實踐 ZT
(2008-01-11 23:36:09)
下一個
美國憲法中的政教關係原則及其實踐
魏德東
一,引言
這不是一個什麽特殊的日子,但在美國當代政教關係史上,卻是充滿象征意義的兩天。
2002年6月26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第九巡回上訴法院以2比1的多數作出裁決:向國旗效忠的誓詞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次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數作出判決: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市允許家長用政府教育券送孩子上私立教區學校不違憲。
同樣是有關政教關係的案子,同樣以微弱多數通過,而且是在相鄰的兩天,但其價值傾向卻截然對立:前者要求政府與基督教傳統更徹底地分離,後者則暗含了政府對基督教會的支持。
這兩個案例生動地反映了當代美國政教關係的複雜性。近年來,國內學術界開始表現出對這一專題的興趣,張訓謀之《歐美政教關係研究》[1],劉澎之《當代美國宗教》[2],董小川之《20世紀美國宗教與政治》[3]等,都對美國的政教關係有所涉獵。本文的主題,則是集中探討美國政教關係的基本原則,分析其曆史實踐及最新發展,並簡評其走向。
二,美國憲法對政教關係的規定及理解
本文所說的政教關係,采用最寬泛的理解,即政治與宗教的關係(Religion and Politics)。美國憲法對政教關係問題的規定共有兩條,一條在正文,一條在第一修正案。其中正文中的一條引起的爭議較少,最能體現美國政教關係特色的,是憲法修正案第一條。
(一)美國憲法正文對政教關係的規定
美國憲法第6條寫到:“上述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議會議員,以及合眾國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應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擁護本憲法;但決不得以宗教信仰作為擔任合眾國屬下任何官職或公職的必要資格。”[4]在憲法正文中,這是有關宗教問題的唯一規定,簡稱為“不得對公職人員進行宗教測試原則”。
這一條款設立的背景是,在1788年美國憲法通過以前,很多地區要求擔任公職者必須通過信仰測試,而基督新教是這些測試的基礎。北美早期殖民者是為逃避宗教迫害來到新大陸的,但又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歐洲政教合一的傳統,將相同的宗教信仰作為從事公職的條件,對其它宗教和教派予以歧視和壓迫。例如,賓夕法尼亞州將公職保留給作如下宣誓的人員:“我確實承認舊約和新約聖經[原文如此]是由神啟的”[5]。馬裏蘭州盡管曾是最寬容的殖民地之一,但在申請公職時,隻說信仰上帝還不夠,還必須接受聖三一的概念。北卡羅來納州則更加苛刻,不僅猶太教徒而且天主教徒都不得擔任行政或司法職位。
美國憲法的製定者突破了這一傳統。憲法第6條的實質是:限製宗教對政治的影響,避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侵犯公民的平等權利,保持政治與宗教的分離。在美國曆史上,這一條款得到了比較一致的理解,引起的爭議較少。[6]這一傳統一直延續至今,現代學者對這一事件的評價是:“當建國者禁止對擔任聯邦公職設立‘宗教標準’時,他們既擯棄了對英國曆史的同情,也否定了殖民地通常的慣例。”[7]
(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關政教關係的內容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又稱“人權法案”,是美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1787年通過的美國憲法,重在建立政府模式,沒有列入人權條款。在製憲會議上,代表們曾對此有過爭議。有人提議設立權利條款,但更多的人認為,各州憲法已經有權利條款,不必再在聯邦憲法中專門說明;也有人提出,人民的權利不可能完全列舉出來。製憲會議最終投票否決了設立人權條款的提議。
然而,在憲法批準過程中,許多州對憲法不提人民權利強烈不滿,甚至因此拒絕簽字。《獨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馬斯·傑弗遜(1743-1826)抗議道:人權法案使公民有資格反對地球上的任何政府,而沒有一個公正的政府會拒絕人權法案。
基於這一狀況,1789年憲法生效後,補充人權法案成為第1屆國會第1次會議的首要議題,最終形成了具有10項條款的憲法第一修正案。1791年,第一修正案得以批準,正式加入聯邦憲法,通稱《人權法案》。該法案不僅是美國人權保障的憲法基石,也成為西方各國製定憲法的範例。
第一修正案第一條的第一句話就是有關政教關係的規定。第一條的內容是:“國會不得製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設立國教或禁止宗教的自由實踐;[8]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在美國政治生活中,有關宗教的這句論述被概括為“設立條款”和“自由實踐條款”:國會既不得製定設立某一宗教為國教的法律,也不得製定禁止宗教自由實踐的法律。在實際生活中,它逐漸成為判斷政府和大眾行為的準則:政府對待宗教的哪些行為是合憲的,哪些是違憲的?個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把宗教信條作為違反世俗法律的理由?政府的某一行為是否違背“設立條款”的精神?個人的宗教“自由實踐”是否受到了損害?等等。
這兩個條款就象平衡木製衡著美國社會的政教關係。在理論上,它既反對政府設立官方信仰,也避免政府對任何宗教實踐的幹預。在實踐過程中,最高法院如何抉擇,偏向何方,則在不同時代的不同案例中有各式各樣的答案,構成了美國政教關係史上的複雜篇章。
(三)分離論與調和論
基於這兩個條款表述的簡潔及其內含的豐富,圍繞相關爭論,在兩個多世紀的實踐中,美國逐漸形成了分離論和調和論兩大解釋陣營。
分離主義者(Separationist)的觀點源於托馬斯·傑弗遜,他認為應該在教會與政府之間設立一堵“隔離牆”(Wall of Separation):如果政府與教會相互保持獨立,會更好地達到各自的目的。其要點以最高法院法官雨果·布萊克(Hugo Black)1947年的表述得最為經典:
第一修正案的“設立宗教”條款至少意味著:州和聯邦政府均不得
設立教會。不得通過法律援助一種宗教、所有宗教,或偏袒某一種宗教而歧視另
一種宗教。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或影響其加入或不加入宗教,或者強迫他宣
布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任何人不得因信教或不信教、宣稱信教或不信教、
去或不去教堂而受到懲罰。不得課征任何稅收,無論金額大小,以支持任何
宗教活動或機構,無論他們的名目如何,或以何種形式布道與實踐宗教。州
和聯邦政府均不得公開或秘密地參與任何宗教組織或團體的事務,反之亦
然。[9]
調和論有時被稱為“善意的中立”,或非偏袒主義。調和主義者(accommodationist)希望政府保護美國的猶太-基督教遺產,相信政府可以一視同仁地為宗教提供好處,其經典解釋出自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他在1952年寫道:
我們是一個信仰宗教的民族,我們的製度假定上帝的存在。我們保證作
為個人選擇的崇拜的自由。我們為人們相信必需的作為精神需要的各式各樣
的信仰和信念提供空間。我們支持這種態度,即政府在職責上不應偏袒任何
團體,團體的興盛應該源於追隨者的熱情和教義的吸引力。但當政府鼓勵
宗教指導,並與宗教權威合作,調整社會事務的安排以適應教派需要時,它
就遵循了我們傳統中最好的部分。因為這尊重了我們人民的宗教天性,使
社會服務與他們的精神需求相一致。[10]
美國公眾對調和論與分離論都有某種程度的認同。當問及政府應該不支持任何宗教,還是平等地支持所有宗教時,選擇後者的人,也就是調和論者,占了微弱多數。但當被問到政府是否應采取特殊步驟保護美國的猶太-基督教遺產時,大部分還是支持了傑弗遜在教會和政府間豎立的那堵“高牆”。
三,美國的政教關係實踐
以20世紀40年代為界限,美國的政教關係實踐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階段。在此之前,也就是憲法生效後的頭150年,政教關係的爭議大多局限於地方的範圍內,很少成為全國性的話題,因此我們或可稱其為政教關係實踐的“傳統階段”。20世紀40年代以後,政教關係問題動輒成為影響全國的熱點問題,最高法院判決了大量有關宗教的案例,至今未曾稍歇,我們稱其為“現代階段”。
發生這一變化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個體製上的因素是第一修正案適用性的變化。依據美國的聯邦製政體,地方各州具有相對較大的權利,對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適用範圍,一直都被局限於聯邦政府,而各州不必遵守。1822年以前,馬薩諸塞州一直規定隻有清教徒才享有選舉權,新澤西州要求非新教徒不得擔任公職。1833年,老十三州中的馬薩諸塞州才最後一個廢除了官方宗教。1868年憲法第14修正案被批準,其中規定:“任何一州,都不得製定或實施限製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範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這一條被視為確立了聯邦法律在各州的權威,也就是將第一修正案的適用範圍推及於各州。但是,最高法院在裁決有關宗教案件時,一直不曾落實這一點。這一狀況直至20世紀40年代才得以改變。1940年,在“坎特威爾訴康涅狄克”(Cantwell v. Connecticut)案中,最高法院明確提出“自由實踐條款”適用於全國各州;1947年,在“埃弗森訴教委”(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最高法院又說明“設立條款”普遍適用於各州。此後,大量有關政府與教會的案例成為全國性議題,美國的政教關係實踐從傳統地方階段進入了現代全國階段。
(一)傳統階段
在美國憲法建立後的頭150年,宗教問題是政治爭論的一個內容,但並沒有引起美國人的過多注意,很少有全國性的議題發生。在最高法院判決的幾個有關政教關係的案例中,分離論基本占了上風。
圍繞不得“設立宗教”條款,星期日是否通郵是一個重要案例,分離主義者取得了勝利。自建國以來,美國政府一直允許在星期日,也就是基督教的安息日遞送郵件。1810年國會通過了一條法律,要求在星期日收到郵件的郵局當天必須營業,郵政局必須在收到貨物的當天發送。基督徒認為這一法律是對安息日的詆毀,因此組織了大量的抗議活動。眾議院委員會起初的解釋著重在行政運作方麵,強調如果停止星期日通郵,可能會影響一些重要的政府文件的及時遞送,損害政府職能。然而隨著抗議的增加,該委員會發現僅僅這樣的解釋還不足以服人,於是就從政教關係的高度闡述星期日通郵的理由。眾議院委員會指出,一旦同意終止星期日遞送郵件,實際上就意味著官方承認基督教安息日,這將迫使非基督徒慶祝一個他們不承認的節日。一旦政府法律能夠界定上帝的律法以及公民的宗教職責,那麽以同樣的理由,它就可以繼續定義神啟的每一個部分,推行所有的宗教義務,直至資助教會,供養教士。毫無疑問,這是違背憲法政教分離原則的。宗教和政府間的界限應該越分明越好。
在宗教的自由實踐方麵,有兩個比較重要的案件,體現了最高法院對政教關係分寸的把握。一是1878年的雷諾茲訴美國(Reynolds v. U.S.)案,最高法院對宗教實踐作了重要限製,維持了分離論的傾向。猶他州的摩門教徒雷諾因有兩個妻子而被地方法院判處重婚罪,課以兩年監禁和500美元罰款。其律師在最高法院辯護說,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雷諾是摩門教的教徒,享有宗教實踐自由,而多配偶製是摩門教徒的宗教義務,因此必須推翻對雷諾的有罪判決。1879年1月6日,最高法院維持了原判,理由是:國會可以限製源於宗教動機的行為,隻要它不規定或禁止某種宗教信仰。摩門教徒可以自由地相信上帝是打算多配偶的,但他們將被禁止落實這個信仰,因為一夫一妻製是基於美國曆史的基本價值取向而確立的婚姻製度,政府有維護正常婚姻製度的權利。這一判決實際上對宗教的自由實踐作了限製,影響深遠。1890年,最高法院在“戴維斯訴比森案” (Davis V. Beason)的裁決中再次強調,宗教實踐必須符合“旨在保障社會安定繁榮的法律和全體人民的道德觀”。
如果說雷諾案的裁決賦予政府限製某些宗教實踐的權力,1925年皮爾斯(Pierce)案的裁決則限定了這一權力的範圍。1922年11月,俄勒岡州議會修訂了義務教育法,規定所有8至16歲的兒童,除殘疾、離校路途太遠或已經讀完8年級的兒童外,都必須在公立學校接受教育。實際上,這條法律是針對天主教學校的。該州的兩所私立學校於是將該州告上地方法庭。地方法庭裁決的結果是:該州關於義務教育法的修訂是違憲的,因為它運用了不適當的法律程序,剝奪了私立學校的教學權利,同時也否認了家長有決定子女教育方向的權利,禁止州政府實施這項修正案。州政府不服,向最高法院起訴。最高法院最終維持原判,裁決俄勒岡州侵犯了教會辦學和父母依據宗教信仰教育子女的正當權力。這一判決被看作是調和論的勝利。
(二)現代階段
自20世紀40年代開始,美國在政教關係問題上消除了全國行為和各州行為之間的區別,第一修正案禁止或要求全國政府對待宗教的態度,同樣適用於各州和地方政府。從這時起,政教關係成為美國政治討論中的一個熱點話題。
美國學者曾將1943至1995年間最高法院判決的56件重要案例做了排列[11],我們據此對美國政教關係的現代實踐做一點分析。
案件 時間 問題 結果
1. 西弗吉尼亞教委訴巴尼特 1943 向國旗敬禮 分離主義
2. 埃弗森訴教委 1947 學生交通補貼 調和主義
3. 麥克倫訴教委 1948 校內課餘宗教學習 分離主義
4. 佐拉克訴克勞森 1952 校內課餘宗教學習 調和主義
5. 麥高恩訴馬裏蘭州 1961 星期日停業法律 調和主義
6. 托卡索訴沃特森 1961 宗教誓言 分離主義
7. 恩格爾訴維塔 1962 學校祈禱 分離主義
8. 阿賓頓校區訴謝普 1963 學校祈禱 分離主義
9. 舍伯特訴弗納 1963 失業救濟金 分離主義
10. 美國訴西格 1965 免除兵役 分離主義
11. 埃伯森訴阿肯色州 1968 教授進化論 分離主義
12. 教委訴艾倫 1968 借教科書給教會學校 調和主義
13. 沃爾茲訴紐約市收稅官 1971 教會土地免稅 調和主義
14. 萊蒙訴庫茲曼 1971 政府幫助教會學校 分離主義
15. 蒂爾頓訴理查森 1971 政府幫助教派院校 調和主義
16. 威斯康新州訴約德 1972 義務教育 分離主義
17. 公共教育委員會訴尼奎斯特 1973 政府幫助教會學校 分離主義
18. 米克訴皮騰格 1975 政府幫助教會學校 混合
19. 羅默訴馬裏蘭州 1976 政府撥款給教派院校 分離主義
20. 沃爾曼訴沃特 1977 政府幫助教會學校 混合
21. 麥克丹尼爾訴帕蒂 1978 對擔任公職做宗教測試 分離主義
22. 公共教育委員會訴裏根 1980 教育費 調和主義
23. 斯通訴格雷厄姆 1980 學校祈禱 分離主義
24. 魏德瑪訴文森特 1981 大學中的宗教會議 調和主義
25. V F 基督教大學訴美國 1982 大學費用 調和主義
26. 拉森訴瓦倫特 1982 控製色情 分離主義
27. 美國訴李 1982 免除社會安全稅 調和主義
28. 拉金訴格仁戴爾·登 1982 教會周圍的分區 分離主義
29. 鮑勃·瓊斯大學訴美國 1983 教派大學免稅 調和主義
30. 米勒訴艾倫 1983 把稅收給教會學校 調和主義
31. 馬什訴錢伯斯 1983 法律規定牧師 調和主義
32. 林奇訴唐納利 1984 公共場地聖誕表演 調和主義
33. 阿拉莫聯邦訴勞工部長 1985 最低工資 調和主義
34. 華萊士訴傑弗瑞 1985 學校祈禱 分離主義
35. 索頓訴卡爾多 1985 安息日免稅 分離主義
36. 格蘭德·仁皮斯訴鮑爾 1985 資助教會學校 分離主義
37. 阿奎拉訴費爾頓 1985 資助教會學校 分離主義
38. 威特斯訴華盛頓 1986 資助教派院校 調和主義
39. 鮑溫訴羅伊 1988 社會保障數目 調和主義
40. 戈德曼訴溫伯格 1986 軍服規則 調和主義
41. 愛德華茲訴阿奎拉德 1987 學校祈禱 分離主義
42. 主教團訴阿莫斯 1988 雇傭歧視 調和主義
43. 鮑溫訴肯瑞克 1988 生育控製 調和主義
44. 德州月刊訴布洛克 1989 對宗教出版物收稅 分離主義
45. 赫爾南德斯訴國內稅收署長官 1989 稅收 調和主義
46. 赫夫龍訴克裏希那意識國際協會 1989 公共場所的宗教活動 分離主義
47. 艾萊格尼縣訴美國自由聯盟 1989 公共場所的宗教象征 混合
48. 俄勒岡州就業司訴史密斯 1990 吸毒 調和主義
49. 斯瓦噶特牧師訴加利福尼亞州 1990 免除宗教物品銷售稅 調和主義
50. 教委訴莫根斯 1990 學校祈禱 調和主義
51. 李訴韋斯曼 1992 學校祈禱 分離主義
52. 羔羊禮拜堂訴莫瑞科校區 1993 享用學校建築 調和主義
53. 佐布瑞斯特訴卡塔裏娜校區 1993 為教會學校學生服務 調和主義
54. 魯庫米教會訴黑列 1993 禁止動物祭祀 分離主義
55. 基亞斯校區訴格魯麥特 1994 宗教團體單獨的學校董事會 分離主義
56. 羅森伯格訴弗吉尼亞大學 1995 政府資助宗教出版物 調和主義
從內容上看,近60年來有關美國政教關係的問題涉及麵很廣。最突出的問題是教育,共有32件,占總數的57%。這說明宗教與教育的關係在美國處於極其敏感的地位。其他問題包括就業、公共場所宗教展示、教會財產免稅、向國旗致敬、星期日停業拒服兵役、色情、吸毒等等。在教育問題上,最常見的爭議是政府能否幫助教會學校,在公立學校是否可以組織祈禱等宗教活動。
從結果看,在56個案例中,調和論占了28個,分離論占25個,混合3個,調和論和分離論基本平分秋色。這一數據可能很好地體現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追求的平衡木的效果。
但是,如果我們稍微關注一下時間因素,結論立刻會有深化。
1943至1978年間,分離論立場的裁決占優。在這一時期,最高法院共判決了21個案例,其中分離主義占12個,占57%;調和主義7個,占33%。混合2個,約占10%。
自1980至1995年,調和論占據了絕對優勢。在35個案例中,調和論有21個,占60%;分離論13個,占37%;混合1個,占3%。
一個很簡單的推論是,20世紀80年代以後,在政教關係問題上,調和論的力量明顯增強了。這與我們經驗中美國社會價值觀的保守性回歸,基督教福音派勢力的增長是相一致的。對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統計支持了這一結論。
四,美國政教關係實踐的最新走向
讓我們回到2002年6月的那兩樁案子。
6月26日判決的國旗效忠誓詞違憲案,始作俑者為加利福尼亞州府薩克拉曼多市的邁克爾·紐多(Michael Newdow)。紐多擁有急救醫生和律師的雙重身份,是一個無神論者,強調個人的自由權利,崇尚憲法第一修正案,為此他還創建了“真正科學的第一修正案教會”(the First Amendment Church of True Science,簡稱FACTS)。當時他有一個讀二年級的女兒,根據加州教育條例(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學校師生每天早晨都要背誦國旗效忠誓詞。紐多認為,雖然學校和老師沒有要求她一定參加背誦,但在這種氣氛下,他女兒會因為“被迫看到和聽到”帶有“上帝”字眼的效忠誓辭而受到傷害。紐多因此向薩克拉曼多市地方法院起訴加利福尼亞的艾克格勞夫學區,但地方法院拒絕立案,理由是“宣誓中對上帝儀式性的提及不構成對某一宗教信仰的認可”。紐多遂向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起訴,要求總統和國會采取行動,去掉誓詞中的上帝一語,讓他的女兒在無神論的寬鬆環境下自由成長。上訴法院受理了此案,並裁決效忠誓詞違憲。裁決書中寫道:當麵對所有宗教的時候,效忠詞的表述方式不中性,在無神論者以及不崇拜基督的宗教人士看來,效忠誓詞事實上支持一神論。盡管不能強迫學生參加誓詞的誦讀,但是學區在要求公立學校教師誦讀和領讀目前的誓詞時,它無疑是在傳遞此州認可這一宗教信仰的信息。
這一判決被看作是在“911”之後美國人民受傷的心靈上撒了一把鹽。
美國國旗效忠誓詞創作於1892年,為每個公立學校學生所背誦,其內容是∶“我向美國國旗及所代表的共和國莊嚴宣誓,忠於在上帝保佑下不可分割、人人享有自由與正義的祖國。”[12]誓詞中原來沒有“在上帝保佑下”,這個字是1954年艾森豪威爾任總統期間加入的。時值冷戰高峰,這一增衍被看作是與無神論的共產主義徹底劃清界限的象征。
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判決之後,立刻引起軒然大波。總統布什斥之為“與美國的曆史及傳統脫節”,參、眾兩院均以壓倒多數通過法案予以駁斥。保守派宗教團體發起了百萬人簽名,要求最高法院撤銷此一裁決。第九巡回法院則於次日決定延後執行這項判決。紐多收到許多恐嚇電話,包括死亡威脅。與此同時,無神論對這一裁決表示支持,認為“言論自由不應包括將政府變成向受控製者宣傳的工具,特別是學生。”紐多也毫不畏縮,計劃進一步將美鈔上寫的“我們信賴上帝” (In God We Trust)一並提出訴訟。
就在調和主義者義憤填膺之際,美國最高法院於紐多案判決的次日,對俄亥俄州克裏夫蘭市的教育券一案作出了完全調和論的判決,輿論稱之為可令無數美國家長喜笑顏開。
90年代中期以來,克利夫蘭市麵臨嚴重的教育危機。1995年,該市公立教育係統在27項評估中無一合格。於是該市立法機構通過了教育券項目,低收入家庭的學生如對所在公立學校的教育質量不滿,可以帶著聯邦政府頒發的教育券,轉入私立學校。低收入家庭的每個學生至少可以享受2250美元的教育券,約占私立學校學費的75%至90%。2001—2002學年,克市從學前班到八年級,共有4456名學生帶著教育券轉入私立學校,其中的99%選擇了教會學校。克市的一些居民據此認為政府違背了“政教分離”原則,支持了教會,於是起訴。但最高法院最終認定,是家長而不是政府決定了孩子的去向,因此克市的教育券項目沒有違背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則。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威廉·倫奎斯特說:俄亥俄州的這個項目在宗教意義上完全中立。它使得絕大多數人在金錢和區域意義上(而不是在宗教意義上)獲益。
關於是否可以將政府的教育券用於私立學校,在美國一直有很大爭議,因此這一判決被看作是美國教育史上的轉折點。輿論認為,這一判決使低收入家庭的家長不再因付不起高昂學費而將孩子送到低劣的公立學校,因此可能會在全美掀起新一輪的教育券項目熱潮,最終提升美國的教育質量。布什總統也表示支持這一做法。
然而分離主義者認為,雖然是家長選擇學校,但教育券項目仍是政府對宗教的間接支持,政府不能強迫納稅人資助宗教事業。投反對票的法官稱,這一判決將助長政府以宗教治國。有法律專家認為,這是50年來政教合一的最惡劣的案例,是對政教分離原則的極大破壞。
通過這兩個富有戲劇性的判決,我們似乎感受到美國政教關係領域所經曆著的混亂。紐多的起訴表麵看來雖然有理,但因與美國傳統的劇烈衝突,無人相信他能勝訴,但紐多居然勝訴。教育券的案子明顯違反政教分離原則,但依然在最高法院通過。美國當代政教關係的複雜性在這裏表現得淋漓盡致。
五、結語
兩百多年以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贏得了崇高的聲譽。“設立條款”和“自由實踐條款”就象天平兩端的砝碼,在上下浮動中維護了美國政教關係的平衡。這一模式棄絕了極權政治製度下的兩種極端選擇:或者通過神權政治,使政府屈從於宗教權威;或者與之相反,將教會看作是置於政府權力與控製下的一個部門。美國的追求似乎清楚地排除了兩種可能性,即政府把一種宗教作為官方信仰,或者因為信仰的不同而迫害另一種宗教的信徒。讚譽者認為,這兩個條款是美國獻
給“文明世界最偉大的一份禮物”。[13]
與此同時,透視美國政教關係上的實踐,也可以看出,美國政教分離的核心是教會與國家的分離( church-state separation ,教會在這裏是所有宗教團體的總稱),而不是宗教與政治的分離(religion and politics separation)。換言之,政教分離是教會與國家在組織上的分離,而非宗教徒與政治活動的分離,更不是宗教與政治在精神上的分離。宗教信徒當然可以參加政治活動,比如根據自己的信仰來選擇總統候選人。同時,美國存在著以基督教傳統為核心的主流意識形態。在當今世界所有貨幣中,惟有美圓提到了上帝;美國國歌、保密誓言、國旗誓言、法庭誓言都明確宣稱信仰上帝;就職典禮上,美國總統手按《聖經》起誓;牧師不時被邀請參與公共政策的製定。可以說,基督教精神以曆史、風俗等各種形式滲透於美國政治的各個方麵,並且得到了大部分民眾、輿論乃至司法的支持。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社會的宗教性還有進一步增強之嫌,調和論在政教衝突中似乎占據了上風。“九一一”事件以後,這一傾向至少在表麵上得到了強化。作為世界宗教的博物館與大熔爐,美國在政教關係的處理上依然處於生機勃勃的發展之中,值得認真關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