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186)
2009 (154)
2010 (123)
2011 (111)
剛看到一個十歲的女孩被老師懷疑偷錢,為自證清白從五樓跳下摔成重傷的新聞,心裏很難過,想起來發生在朋友孩子身上的一件事。
朋友剛來美國不久,上初中的孩子參加學校組織的參觀曆史景點的活動,挺遠的,要在那兒住一夜。老師要求家長給孩子帶點現金,這樣他們可以在當地買些紀念品。
朋友給了兒子小鬆二十塊錢。
那天早晨小鬆起床後,發現靠近自己床邊的地上有二十塊錢,他撿起來後,摸摸自己的口袋,發現裏麵的二十塊錢不見了,自然而然地認為地上的錢是自己掉的,就把撿到的錢裝了起來。
誰知中午吃飯的時候,一個白人孩子過來問他,是否撿到了二十元錢,說自己丟了二十元的票子,頭天晚上他到小鬆的屋裏找小鬆的室友玩了,掉在他們屋裏,所以小鬆撿到的錢是他的,必須還給他。小鬆當然不肯,那個孩子不依不饒,非要小鬆把錢交出來不可。小鬆剛來不久,英語不是很靈光,說不清楚,臉紅脖子粗的隻是反複強調錢是自己的。那個孩子哇哩哇啦的長篇大論小鬆聽不懂也說不過,就跑去找帶隊的老師來評理。
老師來了,問了問情況,他們倆誰也證明不了那二十塊錢究竟是誰掉的。小鬆當場把自己的箱子、書包、口袋都翻了一遍,證明自己除了撿到的這二十元錢再也沒有錢了。那個男孩沒有翻自己的包,就是一口咬定錢是他的。
老師點點頭對他們兩個人說:“我相信你們倆。”他讓小鬆留著他撿的二十塊錢,然後從自己錢包裏拿出二十塊錢遞給另外那個孩子,說:“你也許把錢丟在別的地方了,用這個去買點紀念品吧。”
小鬆回來跟父母講了這件事,爸爸馬上給老師發郵件感謝老師對事件的處理,維護了兒子,對因為發生了這件事而讓老師損失了二十元錢而感到抱歉。老師回信說:我沒有損失而是賺到了,兩個孩子都擁有了一次愉快的旅行。信裏還強調小鬆是個很棒的孩子,相信他會很快適應美國的生活,一定會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朋友們在一起議論這事,認為老師這麽做遵循了美國的司法精神。美國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首先都是被假定無罪,公訴人要用證據證明他有罪。而不是反過來,嫌疑人怎麽證明自己無罪。另外,對於老師來說,他的職責是安全地帶好學生,並沒有去推斷、評判學生是否撒謊、是否犯罪的權利,在有明確的證據的情況下,他也必須通知校長,由校長決定是否報警或者找家長處理。
在說不清楚的情況下,老師最先考慮的是不要讓孩子們感受到自己不被信任,不感到委屈、不公平。
在身體和精神上保護孩子,是身為老師最重要的職責。
樓主舉美國老師的例子是在和中國小學生被冤枉跳樓相對比,所以才有後來跟貼一些在金額上的討論。沒有人否認美國老師做的很好,問題是如果她處在中國老師的境地,是不是還會采取同樣的措施。如果她麵對更大的金額要進行調查的話,那麽就不能有此指責中國教師調查本身處置不當,頂多是說中國教師在和學生交流時應該更小心,在問題沒確定時不應該給學生過大的心理壓力。畢竟學生的性命比幾千塊錢重要多了。
英美法係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很值得中國學習。如果遵從此原則,南京徐老太的案子不會有此結果,碰瓷也就會少很多。
無罪推定是公訴原則,與樓主所講事件無關。Guantanamo是美國的恥辱,沒什麽好說的。在此扯這個沒意義。
當然這些問題基本上都是美國媒體自己翻出來的,並引起不少美國人的不平和憤怒,說明美國文化自己的監督標準比較高。同時這些也不是中國媒體為了抹黑美國而杜撰的。
The people locked up in Guantanamo Bay are not someone like you and me. US Government does not lock US citizens there. These are the people that we got them in the battle fields. They are enemy combatants. Your argument about the personal freedom, individual rights, an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does not apply to them.
If you still question the freedom in US, please try to live in China.
但是同時這裏涉及的金額也不大。國內丟錢的事件好像是2000元錢。即使折成美金也有幾百元。假如那個白人孩子丟了幾百塊錢,恐怕老師也沒法自己掏錢賠償,而是要想辦法找到誰拿了錢,或是報警處理。
再往大點說,美國guantanamo bay的監獄吵了好多年也沒關成。那裏麵關押的嫌疑犯也沒經過法庭審判,沒有確證仍然被剝奪自由,並且被報道受到嚴刑逼供,因為美軍相信可以審出有用情報來。
所以美國對個人自由,權力,和無罪假設的尊重也是有條件有限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