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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妻丈夫”佘祥林昨天出獄 法院院長道歉 (圖)

(2005-04-02 09:27:28) 下一個


本報訊昨日上午7時,入獄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攙扶下,步履蹣跚地邁出了湖北省京山縣沙洋監獄的大門。光頭、淺藍條紋製服、麵容憔悴,但還沒等久候在門旁的記者打量完全,佘祥林便被送上警車絕塵而去。隨後,在臨時法庭上,京山縣人民法院法警宣讀了撤銷京山縣人民法院下達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號判決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下達的終審裁定。   宣讀完畢後,佘祥林即被送往附近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至此,這個被媒體稱為全國第二大冤案的“殺妻”案當事人,在妻子張在玉突然“複活”的第四天,終於改變了罪犯的身份,被準許取保候審。   醫生稱佘祥林情況非常不穩定   上午10時許,記者費盡周折打聽並趕到佘祥林入住的沙洋縣監獄總醫院時,透過病房的小玻璃窗口往裏望去,佘祥林正兩手緊緊地拽著大哥佘鎖林和女兒佘華蓉的手熟睡著。   病房外,兩個著製服的警察不時地在走廊內來回巡視,但並沒有對記者的到來表示任何異議。但當記者欲上前與其攀談時,他們便馬上走進隔壁一間病房。對記者的到來明確表示不歡迎的,是護理佘祥林的醫生和護士。“現在病人的情緒非常不穩定,一和他說話便會激動,滿臉脹得通紅。   佘祥林希望以後能平平安安活著   佘鎖林向記者透露,佘祥林身體有兩處明顯隱患:一是視力急劇下降,時常出現重影;二是雙腿至今仍沒有完全恢複知覺。“我弟弟以前當巡防隊員時,隔著桌子就能把人提起來。”佘鎖林反複強調說佘祥林入獄前身體良好,“但現在需要輸氧,因為醫生說他血壓很高。”下午1時許,記者趁機溜進病房與佘祥林進行了簡短交談。“感謝新聞媒體各位朋友的關心和愛護,我隻希望以後能平平安安地活著。”佘祥林說。但沒說上兩句,一位著便裝的中年男子就走進來,將記者請了出去。據佘鎖林介紹,此人係佘祥林居住地雁門口鎮派出所的所長。   DNA鑒定確認張在玉已經“複活”   記者昨日從湖北省公安廳獲悉,相關部門已通過DNA鑒定等技術手段確認了突然“複活”的女士正是10多年前被佘祥林“謀殺”的張在玉。   如此可以肯定,佘祥林“殺妻”事實不存在,其入獄11年也為蒙冤所致。   頂住壓力撤銷一審,湖北高院刀下救人   據湖北省高院新聞發言人介紹,1994年10月,一審法院認定佘祥林殺害其妻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湖北省高院嚴把死刑案件複核關,堅決頂住壓力,不為輿論所左右,撤銷一審判決,從而避免了無辜者佘祥林被冤殺。   該發言人稱,湖北省高院二審期間,承受了來自外界的巨大壓力。“死者”張在玉的親屬上訪並組織220名群眾簽名上書,要求對“殺人犯”佘祥林從速處決。湖北省高院不為“民憤”所左右,堅決撤銷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避免了冤殺無辜。   京山法院院長道歉京山縣人民法院也拿出了積極的姿態。據佘鎖林介紹,法院金(音)院長前晚親自趕到他們家中道歉,並谘詢佘家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當聽說佘家人要求盡早放人時,金馬上表態當晚或淩晨以後放人。“但我們沒有同意,因為判決我弟弟時很多工作就是晚上做的,我們希望弟弟能光明正大地走出監獄。”佘鎖林分析說,當地有關部門之所以提出如此處理,主要是想回避媒體對此事的關注。   另悉,京山縣法院將於近日依程序重審該案,京山縣公安局也決定對無名女屍一案進行重新偵查。   《成都商報》供圖 網友評論 234 在 2005-04-02 22:18:42 發表評論 IP:222.210.230.* 可以再找些知名媒體!就這件事繼續全程跟蹤!炒作一下!然後加緊編劇,賠償官司肯定要打1年左右,在這期間拍電影!用新人實力派演員!在10月1日左右電影出來!把這個電影當典型~~~突出以前的一些錯案!拍得經典一些,這是個很好的題材,又受到關注~!電影出來了可以去贏奧斯卡,恩~~~名字嘛就叫《XXX救贖》 TOM網友 在 2005-04-02 20:30:57 發表評論 IP:219.138.73.* 中國的法律和審訊製度及待完善,而且應該出台對法官和檢察官的監督和處罰措施。 LELE 在 2005-04-02 20:01:17 發表評論 IP:206.116.33.* 我在這裏發表幾點關於如何處理這件事的個人看法: 1.處理當時偵察此案的民警. 2.處理當時負責起訴此案的檢查人員. 3.處理當時負責審判此案的法官和其他和議庭成員. 4.如發現以上人員有瀆職行為, 因提起公訴. 5.調查其妻,為何失蹤11年,是否有意陷害其丈夫, 如果是,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司法理念需調整變更”

  新京報:有專家認為湖北殺妻案折射出在司法實踐中的錯判錯殺案件存在一些共性,就是審判機關的價值取向是疑案從輕,而不敢疑案從無,訴訟機關重互相配合,而輕互相製約。請問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這些問題?最高法在司法保障人權方麵有哪些舉措?如何完善和改進?

  萬鄂湘(以下簡稱萬):從審判機關的角度來看,有一些需要值得今後總結和歸納的經驗和教訓,我想至少有下麵三點值得我們考慮,這三個方麵就是有關司法理念方麵需要調整和變更的。

  第一,對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訴訟製度的作用的全麵認識問題。我們在對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訴訟製度的作用,除了懲罰和打擊犯罪、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時,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護無辜和維護人權,這也是司法特別是刑事司法的雙重功能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

  第二,我們要用司法的手段來保護人權、保護無辜,那麽就要有一個選擇,出現疑罪的時候我們有什麽取舍,是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輕。

  第三,如果出現疑罪,或者疑罪比較多的情況下,事實有很多疑問的情況下,我們到底是從民意還是從事實?

  這三個問題都是非常有邏輯關聯性的。不管我們將來有關觀念的改變或者更新發生到什麽程度,我們都有一個原則,就是審判機關必須要嚴守,無論是死刑案件還是其他案件,審判機關作為一個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必須嚴把事實關,確保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精神賠償要依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新華社:13日佘祥林的案子已經得到了重審,佘祥林被無罪釋放。據當地的媒體報道,佘祥林和他的家人會就這個案件申請一些賠償。依您的看法,按照國家的賠償法,他本人有沒有可能獲得賠償?這個賠償有沒有可能包含精神賠償?

  萬:13日宣告他無罪的同時,金山縣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長已經告知佘祥林有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的權利。數額多少將根據中國一直以來的司法實踐決定。

  至於精神賠償,我們有司法解釋。我相信,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製定的司法解釋,對他的精神損害賠償或者其他方麵賠償提出的要求給予合理或者是公正的判決。

 

http://news.163.com/05/0415/01/1HBH9KU90001124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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