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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應該指出,“邪教”是邪教而不是宗教這個判斷的成立,還在於邪教概念本身的發展。眾所周知,邪教這個名詞的使用,在宗教範圍之內和宗教範圍之外是不同的,在曆史上的中國和今天的中國也是不同的,在今天的中國和今天的西方世界又是不同的。在宗教範圍以內,“邪教”是相對於本宗教作為排他性的“正教”、“正法”而言;在中國曆史上,“邪教”是相對於皇權統治者作為正統意識形態代表和封建秩序化身而言;而在今天的西方世界,則基本上沒有與漢語中“邪教”一詞相對應的詞匯,大體上是采用“極端教派”、“破壞性膜拜團體”等說法。今天的中國,是一個致力於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國家,實行嚴格的政教分離,也從來沒有過“國教”。對於國內現有的宗教,黨和政府一視同仁,平等相待,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不會站在特定宗教的立場,也不會用曆史上封建統治者的眼光去評判宗教的“正”與“邪”。我們現在所使用的“邪教”概念,雖然沿用了現成的傳統詞匯,卻已經賦予其新的含義。它不是宗教概念,而是政治概念,特指那些在非傳統化的非理性信仰和秘密結社狀態下采取極端的、邪惡的、破壞的手段達到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反政府目的的社會異己群體。在“兩高”的司法解釋出台以後,它又第一次成為嚴密的法律概念。司法解釋劃清了正常宗教組織與邪教組織的界限,也點明了邪教組織與其他非法組織的區別。在國際反邪教鬥爭缺少專項法律武器的情況麵前,我們的做法具有重要的理論創新意義和實際可操作性,是對維護我國公眾基本人權所做出的積極貢獻,也為憲法所確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