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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與邪教

(2007-10-24 11:09:51) 下一個

宗教與邪教

   

一、宗教的本質

宗教的本質是宗教學最基本的理論問題,回答"宗教是什麽"的問題。近百年來,隨著宗教學的發展,宗教學者從不同的立場和角度,應用不同的觀點和方法去研究宗教,對宗教所下的定義日趨多樣化。在近代宗教學中,對於宗教的研究有三種方法和傾向最有影響,一是宗教人類學和宗教曆史學,二是宗教心理學,三是宗教社會學。它們對宗教的本質和基本特性問題的看法各有側重,在此基礎上對宗教提出了不同的界說。

唯物主義認為:一、宗教作為意識形式的本質特征"一切宗教不過是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們頭腦中的幻想的反映。"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對象都是幻想出來的東西,客觀上不存在。二、宗教幻想的內容和對象乃是"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這就說明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對象並不是什麽超出經驗之外、不可捉摸的神秘權能,而是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但卻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三、宗教觀念采取了"超人間化"的特殊表現形式,這就是說,這些支配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反映在人們的頭腦中,並不直接以自然力量和社會力量這些"人間力量"所固有的形式表現出來,而是表現為"超人間"力量的形式,因而具有超自然、超人間的神聖性。四、人間力量超人間化的原因,揭示了宗教觀念的世俗基礎和客觀根源。

二、宗教的基本要素

宗教不僅是主觀的觀念,而且是客觀存在的社會事實;宗教不僅是個人對某種超自然力量的信仰,而且是某種與社會結構密切相關的非常現實的社會力量。宗教作為一種客觀的社會現象,它具有構成宗教所特有的基本要素。宗教的基本要素為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兩部分。宗教的內在因素有兩種內容:

 1、宗教的觀念和思想。

各種宗教都有一套說明其信仰的觀念,甚至形成一套論證其信仰的觀念體係,構成完整的宗教世界觀。它是宗教行為的內在根據,是宗教組織借以建立信仰體製的骨架,對整個宗教體係的構成起著基礎性的作用。

2、宗教的感情或體驗

宗教信仰者對各種超自然、超人間的神聖力量、神靈神性等神性物的信仰,既可在信仰者心中表現為一定的觀念形態和概念形式,也可在情緒上引起種種反應,激發起信仰者所謂"宗教感情"。宗教的外在要素主要內容也可分為兩種:一、宗教的行為和活動。宗教信仰者內在的宗教體驗和宗教觀念通過外在的身體動作和語言形式表現出來的宗教行為。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各種形式在各種宗教中都經曆了從自發到自覺,從分散化到規範化的過程。歸結起來,主要的宗教行為有巫術、宗教禁忌、祈禱獻祭、宗教禮儀等。這些宗教行為作為宗教體驗和宗教觀念之外在表現,從不同方麵反映了宗教的本質。二、宗教的組織和製度。宗教組織是宗教徒在其中過宗教生活並通過它進行宗教活動的機構、團體、會社、社區或其他形式的群體。宗教製度是維係這種群體,規範宗教生活,指導宗教活動的規章、教法、體製、慣例和傳統等的總稱。一個比較完整的成型的宗教,便是上述內外四種因素的綜合。

三、宗教的分類

 19世紀以來的西方宗教學非常重視宗教分類方法的研究和應用,努力按照各種宗教的共同特征進行宗教分類,以求發現宗教和宗教現象的各種類型。宗教分類的關鍵,在於我們據以分類的原理或原則是否正確。一種被實踐證明為科學的、正確的分類原理,實質上乃是關於對象之不同層次的本質和規律的正確反映。所以,分類原理的發展和提出,是從雜多性的感性認識到統一性的理性認識的進化,也是從認識事物之現象到認識事物之本質的發展。在宗教研究領域,已有不少宗教學家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宗教分類的方案和原理。不同的分類原理反映了不同的宗教觀。各種分類方法及其原理都從一個側麵反映了宗教的特性,有助於加深我們對宗教的本質和規律的認識,促進宗教學的發展。西方宗教學者對宗教的分類有地理學的分類、人種學-語言學的分類、進化論的分類以及現象學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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