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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2008-09-22 09:12:21) 下一個

小時候就知道憲法就是根本大法,僅此而已。後來到了加拿大,遇上加國當時的憲法危機,我多少感到困惑,不明白一個生活富裕,日常一切運行正常的國家怎麽會有根本大法的危機。真正搞清楚西方憲法還是從一篇題為“與美國人民的合約”的關於美國憲法的文章。

雖說曆史上的政權常常是槍杆子裏麵出來的,但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權威,也就是立國之本,人們總覺得還需要有一種解釋才行。比如說,曆史上人們對君王在一個國家的絕對權威的解釋往往是皇權天賦。那麽在沒有了絕對權威的君王之後,一個國家的讓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根本大法的權威是哪裏來的呢?美國等西方民主國家的一個解釋是,在民主的國家裏,既然大家名義上都是主人,就沒有任何人具有製定管製他人的法規的天賦的權力,所以憲法應該是全國人民共同簽訂的一個合約。這就好比全國人民共同在做一個大生意,為了一起做好這個生意,大家一起來簽一個合同。這樣一來,憲法因為名義上是全國人民共同簽訂的合同,就具有高於任何個人的權威。

那麽怎麽能讓全國人民一起來簽一個合同呢?首先,讓全國人民一起寫一份合同是不可能的,所以要由極少數的人先起草一份合同也就是憲法草案,然後可以采取幾種不同的方式來模擬全國人民一起簽的效果。一種是全麵公投,然後嚴格地按人頭來算是否有過半數的同意該憲法草案,另一種雖然也是全麵公投,但並非每個人的票都具有同等的有效性,而是按照一定的規則來算(比如,把全國分成幾個地區,雖然在每個地區內采取過半數的計票方法,但是在全國範圍內要求所有地區都通過才行等),還有一種就是按照一定的規則來由人民的代表來替大家來簽訂該合約。嚴格的說,人民代表的選出以及如何來代表人民本身也應該是全民簽訂的合約的一部分,但是由於曆史的原因,很多國家的這一製度並非是由全國公投決定的。而當年的加國憲法危機就是全國各省除了紐芬蘭一省的代表各省人民的權威人物(好像就是省長)都在憲法上簽了字,但是紐省的代表不願簽字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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