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近不惑之年的婦女,說她的兒子與鄰居的兒子同齡。在幼兒園和小學低年級時,學習成績都是她的兒子領先;最近,鄰居兒子“舊貌換新顏”了,學習成績一下子趕上來,也肯幹家務了。經過了解,原來鄰居采納了孩子舅舅的建議,把舅舅經商的市場機製引進家庭,調動孩子學習、做家務的積極性。做一次家務給5元,考試成績達95分給5元,95分以上多1分增2元,滿分30元……她看到人家兒子的進步“立竿見影”,決定效法,可她先生不同意…… 心理谘詢師指出:這種行為其實是對孩子“行賄”,雖然可以取得一時效果,但長久下去,則貽害無窮,危害將是災難性的。 美國斯坦福大學教育學博士福特通過大量研究指出,從短期看,“賄賂”能夠使孩子產生高度積極性,但從長遠看,這種手段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當一個小孩受到多次“賄賂”後,他們會變得依賴“賄賂”,甚至做點普通的事也是如此。 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一些家長熱衷於“賄賂”孩子。比如,與孩子玩撲克,摸牌時有意讓孩子摸到大牌,或對孩子選摸大牌的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打牌時對孩子偷看別人牌的行為聽之任之;甚至自己故意打錯牌,讓孩子贏,以換得孩子一時歡心。諸如此類的行為,有心理學家氣憤地指責是“對孩子心靈的腐蝕”,孩子長大後投機取巧,在考試時作弊,與這種教育方式有一定關係。 對孩子“行賄”的弊端是明顯的,“行賄”可能成為孩子努力追求的首要目標,從而衝淡甚至替代其做家務和學習的內在動機。心理學家認為,內部動機是由個體的自尊心、責任感、義務感、榮譽感、求知欲等內在因素引起的,俗稱“我要幹”、“我要學”;外部動機則是由外力逼迫(包括金錢刺激)而引起,俗稱“要我幹”、“要我學”。孩子做家務、努力學習,應該是其內部動機在起作用,因為,隻有內部動機才是長遠而有效的動機。 “孩子家務幹得好,學習有成績,該不該獎勵?”谘詢者提出這個問題,說明她混淆了“行賄”與“獎勵”的概念。 “孩子家務幹得好,學習成績突出,當然要獎勵。”谘詢師語調緩慢而堅定,“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獎勵,是以獎賞激勵人,進一步調動被獎勵者的內部動機,去爭取更大的成績。對孩子的獎勵,一般以精神表揚為主,物質獎勵隻能給他喜歡的衣物、玩具、學習文具之類,不宜直接‘發獎金’。行賄,是以錢物買通孩子去實現自己的某種願望,充其量隻能調動孩子暫時的外部動機。所以,兩個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