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聖靈的律,單單屬於耶穌基督一人,從聖靈揭開天地的真智慧奧秘

主叫有智慧的,中了自己的詭計;因為耶和華知道人的意念是虛妄的
正文

主題:法律以及意識形態問題

(2011-01-10 01:32:27) 下一個


法律,從理論(精神)上來說,就是強調公平自由;但是在法庭上卻隻講究證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庭不同於法律:法律由國家來製定,但是卻由法庭的操作過程及其結果來“詮釋”。 一方麵是證據,但是另外一方麵卻是看為你辯護的律師拿你多少錢來打官司,以至於辯護律師的“口供”就會成為你有罪沒有罪的最佳“證據”——原來所謂的證據,就是還要看律師的“口供”。結果,法律的條文隻不過是形式上罷了;而且還是國家以至於社會的外在形式。由於操作者是“人”,那麽個人的人性以及社會的人性,就決定了法律的公正意義——有錢有勢力有地位的,當然就可以“邀請”那些很zuai的律師,為社會上那些常常犯罪卻沒有證據的“大人物”開脫法律的責任。有時候在社會上明知道這人很狡猾,但是在法律上“狡猾”是沒有問題;於是在法庭的辯論上,狡猾就成為“合法化”了。在這種合法化猖狂的名目下,我可以用許許多多的錢來收買證人,也可以用勢力來恐嚇,甚至用地位來“售賣”一位頂替者的尊嚴。


 


以上隻不過是我們可以在現實的法庭,或電影裏麵看到的“證據”;但是還不包括法官,律師團,陪審團,警察局內部的“素質問題”。我們無法看到當我們看不到他們這些人的麵的時候,“私底下”是如何“操縱”這些文件以及證人的口供的。甚至我們也不曉得,這些人到底有沒有什麽見不得人的“背景”——曾經我當記者的時候,就有同事說,在霹X州,七個警察總督就有六個是當地黑社會老大的“人”。另外我也聽聞,如果警察要做事的時候,啊頭總是會事先“通知”大人物,讓他們趕快將那些“重要人物”撤走,以至於警察抓到的總是些小羅羅。——如果在警察內部都有這樣的問題,那麽跟警察有關的司法製度及其法庭內,我們所不知道的“背景”又何其地多。可是我們的報紙,天天所報道的,卻自以為是“大新聞”;或者所評論的,都隻是一些家常便飯,說什麽要改革民主,要肅清貪汙現象,要政治更新,要自由,要權力等等。這些評論,跟以上的現實生活相比,簡直就是道道地地的“意識形態問題”。這是因為我們從來沒有“認真地麵對”真實的現實;我們總是被社會上的書本,課本,刊物,報紙等等所謂的“新聞”所蒙蔽。更何況,我的直覺告訴我,我們時常所聽到的意識形態口號,實際上就是促成了“黑社會”的形成。因為一切的權力,自由,民主,都是由人性的陰暗麵來“操縱”,來“定義”的。在操縱的過程中,在定義“過程”中,往往得力的就是那些懂得玩弄社會遊戲的“孬種”。而社會的遊戲,實際上就從“辦公室政治”那裏衍生的。——沒有辦公室政治,就不會有社會遊戲規則。——這種簡單的道理,沒有人會去悉心領會;即使知道了,也隻會用諸如“人性本來就是如此”來逃避自己的生命責任


 


如果法律反映的是人心的責任,那麽這根本就是一種曆史的謊言。因為所謂的現實,就意味著“不負責任”。或者說,所謂的現實,就是在你個人願意的情況下才會負責任。當人性“認同”了社會的現實遊戲,那麽所謂的責任,根本就是一種象征性的符號,而不是一種概念,更不是生命的本質。正如每個人從小都會“學得”說謊,那麽社會上或國家裏的法律精神,就是建立在說謊與質疑說謊的鬥爭基礎上。這不僅僅是人性的較量,也是一種政治的較量。正如王哲在《西方政治法律學說史》中,就提到:法律總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製定或認可的,它的性質是由政治製度的性質決定的。——而所謂的政治或政治製度,根本就是意味著一群人用自己的不擇手段來獲得自己的既得的權力利益的遊戲。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政治說到底就是“人性”,是一群人的人格在某個地方以某種形式從不同的策略內糾纏不清的人性;正如文化說到底就是“人性”一樣。這並不是唯心主義的說法;人性,不僅僅是唯心的,也是唯物的(因為它到處可以看見,到處可以證明的)。講的更簡單地,人心就是人性。人性並不是追求客觀的證據,乃是講究如何在最有利的情況下來獲得自己的立場的“證據”。也就是說,證據對人性來說,根本就是主觀的。由自己的意誌力來決定何者是客觀,何者是主觀的——這就是我對人性看待證據方式的唯一“證據”。也就是說,在現實的逼迫下,人性“要的”不是客觀的證據,乃是對自己有利的“策略”。於是,從人性的角度來說,法律實際上就是一種權力,是當權者的遊戲規則——這就是法律的現實問題了。而諸如自由民主,或選擇權,這隻不過是依附在法律條文內的意識形態問題。如果人性的黑暗麵不解除,不麵對;那麽人性的詭詐始終都會在法律活動麵前不斷地“做手腳”來達到對自己有利的局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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