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清末新政: 立憲緩行派有說服力

(2007-07-05 10:16:47) 下一個

清末新政:  立憲緩行派有說服力

籌備立憲是清末現代化過程中的核心問題之一。環繞著中國是不是應該推進立憲政治這一問題,在清末新政中出現了持續的激烈的論戰。本文通過考察清末立憲派與立憲緩行派之間的論爭,來揭示中國立憲政治所麵臨的內在矛盾。對這些內在矛盾的曆史考察,對於當代中國人更深入全麵地思考中國憲政與民主政治發展的條件,對於理解後發展國家采取西方立憲政治時所需要各種因素,無疑有著重要的曆史啟示。
  
  中國近代以來的憲政思潮的特點
  
  立憲思潮發端於清代中後期,早在同治年間,士大夫中的一些精英人物,就對西洋的議會政治製度產生濃厚的興趣。這種興趣之所以產生,乃是由於中國人發現,西方立憲政治所具有的某種優點,恰恰是專製傳統政體最為缺乏,因而也是中國最需要獲得的。王韜就在其《漫遊隨錄》中盛讚英國的“君民共主”的議會政治製度,在這本著作中,王韜把君主專製與民主政治的結合看作是鞏固一個國家的君主與民眾之間的“上下相通”的手段,因而也是實現“富強之效”的手段。⑴ 到了光緒初年,鄭觀應在《盛世危言》中同樣沿著這種思路來理解西方憲政。他認為,立憲與議會的好處是“集思廣益”並消除君民之間的隔閡。⑵ 到甲午戰爭發前,陳虯、陳熾、許景澄、張蔭桓等人,均以大體相似的方式和用語,介紹並讚揚了他們所理解的西洋議會製度。
  
  從這些近代士大夫知識分子對西洋議會製度的認識來看,他們對西方製度的興趣著眼點,是這些政治製度所表現出來的某種特殊“效能”,而這種“效能”恰恰又是中國所缺乏的。他們正是帶著對本民族特有的“問題”的關注,來認識西方文化的。由於中國傳統專製政治在應付西方挑戰時暴露出來的嚴重弊端,由於中國傳統政體使君主與民眾上下相隔,於是,在他們看來,議會政治的意義並不是西方原生意義上的對政府權力的限製與約束,而是這種製度能夠“集思廣益”,“固結民心”。用鄭觀應在《盛世危言》中的話來說,“中國而終自安卑弱,不欲富國強兵,為天下之望國也,由亦已耳,苟欲安內攘外,……其必自設議院始矣。”⑶ 其他有關介紹西洋議會政治製度的思想人物的看法,也大體如此。
  
  我們可以把這種僅僅根據一種外來製度的“效能”,來認定仿效這種製度的必要性,以求實現該製度的“效能”的思想傾向和觀念,稱之為“製度決定論”。這種“製度決定論”思想傾向的最基本特點是,在肯定異質文化中的某一種製度的功效的同時,卻忽視了該種製度得以實現其效能的曆史、文化、經濟和社會諸方麵的前提和條件。換言之,“製度決定論”僅僅抽象地關注製度的“功效”與選擇該製度的“必要性”之間關聯,而沒有、或忽視了“功效”與實現該功效的種種社會條件的關聯。一種製度實施的可行性與實效性,又恰恰不能脫離這些條件。事實上,立憲政體所能達到的令中國人頗為驚羨的效能,是有著許多內隱的與外顯的社會經濟與文化條件的配合。而這些條件往往是該種文化原先所固有,而中國所沒有的。近代大多數知識分子在認識西方政治製度時,往往都不自覺地具有這種思想傾向性。
  一般地說,在當時特定的曆史社會條件下,人們是很難擺脫這種態度和思維方法來認識另一種完全不同的文化的。這首先是因為,中國陷入了深重的民族危機,這一特定的疑難困境,使中國知識分子決不可能脫離這種切身的關懷和問題,來對另一種文化發生興趣。西方政教製度與它所表現出來的效果,給那些最早接觸西方的中國知識分子的刺激是直接的、強烈而鮮明的。其次還因為,長期處於閉鎖狀態的中國人在當時還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經驗與豐富的知識,去認識一種異質政治製度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尤其不可能認識到一種製度與該社會的其他因素之間的相互依存的複雜關係。
  
  西方社會、經濟、文化與政治,是在其自身長期的曆史演變與發展過程中相互依存、有機聯係在一起的一個整體,每一部分的產生功效,必須以其它部分的存在作為條件。然而,當人們從自己特定的關切角度來認識西方文化時,他們僅僅隻注意到有機整體的某一方麵和側麵。並且也隻有這一方麵和側麵,才足以引起人們的興奮與興趣,並對其作出反應。在這一認知過程中,政治製度與其他層麵的相互依存和製約關係也就不自覺地被人們忽略了。而且,從人們的認識過程來看,一種製度產生的效果較為容易被人們觀察到,而這種製度得以產生效果的條件,卻是處於相對隱蔽的、不易被人覺察的狀態,這些內隱的條件對於從來沒有在西方社會生活過,對西方曆史文化背景完全陌生的中國知識分子來說,確實是難以了解。
  
  當然,人們必須承認,製度決定論無疑還是有其“望梅止渴”的積極作用的,製度決定論對立憲政治的簡單化的理解乃至誤讀,往往會產生一種奇妙的刺激作用,產生一種激發國民向上的激情,一種克服數千年來習以為常的政治“常規”與文化惰性的思想感奮,以及以先進文明為參照點的對現實專製政治的批判意識與挑戰意識,它會促使人們以一些全新的角度,來批判地認識自己的過去,以及重新認識中國應該選擇的前程。從邏輯上看來,某些看來屬於錯謬的東西,在曆史上又往往充任了進步的“荷爾蒙”。
  
  然而,另一方麵,也應看到,製度決定論的思維方法有著其嚴重的消極作用,這種消極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首先,它具有在政治上引導激進化的潛在可能。更具體地說,人們的危機感越強,要求立憲的願望也隨之越強,這就決定了立憲思潮將隨著內憂外患的深化,隨著民族危機的尖銳化,而不斷地走向激進化。這正是形成中國改革過程中的激進主義思潮的一種重要的思想根源。事實正是如此,清末籌備立憲展開以後,民間出現的三次要求立憲進程提速的運動,就是以中國民族危機迫在眉睫作為根據的。由此引起的政治參與的急劇膨脹與持續的權威危機。
  
  其次,製度決定論思維方式還導致政治整合的嚴重危機。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危機感越深,要求立憲的願望就越強烈,而中國的社會經濟條件卻沒有隨立憲製度的建立而自然成熟。這樣就導致從西方引入的先進的憲政製度與落後的經濟、社會、民俗環境完全脫節,政治製度與經濟社會環境之間出現整合上的困難。並進而並引發政治危機。一個國家的現代化就有可能在嚴複所說的“新者未得,舊者已亡”的困境中陷入空前的失範狀態。清王朝權威提前崩潰後,中國現代化的政治整合陷入長達數十年的持續危機與混亂,原因固然是多方麵的,但政治整合的失範則是在立憲運動激進化以後發端的。
  
  下麵我們可以通過立憲緩行派對立憲派思想的批評,來展示以製度決定論為基礎的中國立憲思潮所潛含的矛盾。
  
  自1905年到1911年的清末籌備立憲過程中,在積極立憲派與緩行立憲派之間,一直存在著相當激烈的論爭和思想衝突。自民國以來,清末立憲運動中的緩行派的思想觀點就一直沒有受到學者應有的重視。如果從後發展國家早期現代化這一特定視角來看,人們將會發現,立憲緩行派的思想遠不是“文化守舊”可以簡單地一語概括。那些被斥為“保守派”人士的思想的內容,要比人們想當然認為的更為豐富複雜得多。下麵,本文將進一步考察立憲派與立憲緩行派之間是如何在立憲問題上展開思想論戰的。這種論戰對於認識中國早期現代化過程中不同的政治選擇上的衝突,可以提供哪些啟示。
  
  實際上,這種兩派之間進行的思想衝突和交鋒,反映的正是傳統的專製國家,在仿效西方政體過程中存在的兩難矛盾與困難問題,因而實際上有著十分深厚的內涵。研究這種思想論爭,對於理解清末立憲運動的內在矛盾和困難,對於進一步認識製約中國早期現代化過程的各種複雜條件和因素,實際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清末立憲運動中的緩行派
  
  清末反對把籌備立憲作為基本方針的人士,實際上包括兩種類型的人。
  
  一種是基本上讚同立憲的方向,但對當時占主流地位的預備立憲思潮持批評態度的人士,這一類人並不反對中國在未來某個時候走立憲改革的道路。他們認為,由於中西文化、社會和曆史條件與環境存在著巨大的差異,簡單地仿效西洋憲政,將會對中國的變革,對現體製下的秩序穩定帶來嚴重的不利後果,因而他們主張推遲預備立憲,到未來時機成熟以後,再考慮以漸進的方式來推進立憲改革。他們認為,在新政的現階段,應以加強君權,發展實業,實行開明專製為目的。例如軍機大臣孫家鼐、考察憲政大臣於式枚、禦史趙炳麟、王步瀛等人,均堅持這種主張。於式枚可以說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他曾公開表示,中國的立憲應在二十年以後才可以提到議事日程上來,這種態度使他在立憲呼聲日益高漲的當時顯得極為孤立,以致成為全國占主流地位的立憲派士紳的眾矢之的。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這些人士的政治態度與價值觀念,與頑固守舊派的保守主義的自我中心的價值取向相比,有著很明顯的區別。他們並不否認西方文明在許多方麵的優點,他們也決非盲目的仇外排外論者,他們不否認立憲政治對於西方各國的作用和功效。他們甚至在原則上也認為,西洋的立憲政體的“文明”程度均優於中國現行的專製政體。這一類人中的一些代表人物有過數次出洋考察的豐富經曆,例如於式枚、吳壽等人。從他們反對立憲的言論來看,他們對西方和日本的政治和社會情勢的了解和認識程度,與那些積極提倡立憲的人士相比,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換言之,他們的觀念和價值態度已經更為現代化了。以往學者在評價孫家鼐、於式枚等人的思想時,往往把他視為頑固守舊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顯然是過於簡單化了。我們大體上可以把這一類人稱之為立憲緩行派。他們對籌備立憲的批評一定程度上確實指出了在中國當時的條件下,簡單地仿效西方憲政製度可能產生的一些消極後果。正因為如此,通過對這一類立憲緩行派的思想的分析,將有助於認識清末立憲運動與中國現代化變革所存在的一些關鍵問題。
  
  反對立憲的的第二種類型人士,是一些更接近於從官學化的儒家的“原教旨”立場來反對立憲運動的傳統官僚派人士。其代表人物有禦史胡思敬、翰林院侍讀柯劭忞等人。這一類人對西方憲政並沒有多少知識與興趣,他們之所以反對立憲,乃是擔憂中國傳統政教風俗將可能由於實行立憲而遭到威脅。他們出於對專製君主政治的信仰與效忠,而堅決反對中國在任何時候實行西方式的立憲政體。這一類人數量並不多,在社會上已經完全邊緣化,在當時的報刊與各種文獻裏已經很少見到他們思想的蹤跡。我們可以把持這種反對立場的人稱之為傳統的政治守舊派。
  
  以上兩類人均是從保守的立場來批評立憲運動,他們把積極推行立憲的人士視為共同的論敵。然而,在以何種方式來拯救中國的問題上,兩種人實際上存在著很大的分歧,
  
  必須指出的是,對立憲運動持批評態度並在報章上發表文章闡述己見的,大多數是屬於前一種類型,即立憲緩行派。在庚子事變之後,由於大多數中國士紳和官僚在強大的外部危機和西洋各國的示範作用的壓力下,已經認識到,“以不變應萬變”的深拒固閉態度來應對現實危機決非明智之舉。繼續堅持1900年以前那種以倭仁為代表的那種極端保守的政治立場的人已較為罕見,而且他們也很少在“新人雲集”的報刊上去發表自己被人們視為”不合潮流“的觀點。本文中引述的主要是第一種類型的立憲緩行派的思想言論。這不但是因為他們的思想具有相當的理論研究價值,而且因為考察他們的思想,也有助於人們認識,在清末立憲過程中,激進派的對立麵是怎樣思考中國改革的道路與目標的。 
  
  廷臣會議上的立憲政爭
  
  在五大臣出洋考察回國後不久,1906年8月25日,清廷召開了一次廷臣會議,參加者有醇親王載灃、軍機大臣、政務處大臣、大學士,以及當時的北洋大臣袁世凱。這是一次專門討論是否把立憲作為既定國策的重要會議。
  
  在這次會議上,占主流地位的立憲派與占非主流地位的立憲緩行派之間,在中國是否應采取立憲作為富國強兵的必要選擇的關鍵問題上,就展開了一場公開的思想交鋒。當時的《東方雜誌》曾對這次廷臣會議的情況作了詳細的報道。這份報道記述了與會的各位要員就立憲是否合符中國的國情的問題展開了相當激烈的爭論。這次會議上,在籌備立憲問題上持積極肯定態度的,有奕劻、徐世昌、張百熙、袁世凱,持保守消極或反對態度的有孫家鼐、榮慶、鐵良和瞿鴻禨,醇親王載灃則采取中間偏積極的立場。
  
  從總的情況來看,這次廷臣會議上並沒有人公開反對立憲,幾乎所有的與會者都或多或少把立憲政體作為一種良好的製度予以肯定。但在是否應在當前的情況下積極仿行立憲體製,與會者卻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前者主張盡快推行立憲,以解決中國的危機,後者認為立憲可以作為中國政治發展的未來方向;但卻反對把預備立憲作為中國變革的近期目標。
  
  從這次廷臣會議來看,立憲派與立憲緩行派的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首先,立憲緩行派認為,由於中國處於嚴重的內憂外患和國勢虛弱的情況下,因而無力承受立憲這樣的重大變動可能帶來的危險和動蕩局麵。而立憲積極派則恰恰相反,他們認為,正因為中國危機深重,因此,隻有重大的改革動作和革新才能拯救中國,使中國擺脫危機。
  
  在這次會議上,作為立憲緩行派首先發言的是七十九歲的文淵閣大學士孫家鼐,早在戊戌變法以前,他就與翁同龢同為光緒帝師傅,並列名於強學會。戊戌變法期間,他主辦過京師大學堂,並積極主張發展現代教育。當時英文版的《北華捷報》把他稱為立憲問題上的中間派。⑷ 孫家鼐發言稱,立憲國之法,與君主國完全不同,這種不同的關鍵,還不在於“形跡”(形式),而在於宗旨。他認為,“宗旨一變,則一切用人行政之道無不盡變,這就如同重心一移,則全體之質點均改其方向。”孫家鼐認為,正因為從君主國到立憲國的轉變,是這樣一種“用人行政之道無不盡變”的巨大變動,具有相當大的風險。有他看來,這樣大的變動,在國力強盛時推行也難免有“騷動之憂”,而在當今中國國勢衰弱的情況下,“變之太大太驟,實恐有騷然不靖之象。”因此,孫家鼐繼而認為,政府目前所能做的,是“但宜革其叢弊太甚之事,俟政體清明,以漸變更,似亦未遲。”(5)孫氏並不反對立憲,他的立論根據是,重大的變革必須在國家的資源與能力、國家對社會的控製力相對強大的情況下,才具有成功的可能。中國在當時顯然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
  
  緊接著,軍機大臣、巡警部尚書徐世昌則作為立憲派一方起而反駁。這位五十一歲的新式官僚並不否認中國的國勢虛弱,但他認為,正因為如此,中國必須進行大刀闊斧的變動,才能解決危機。徐世昌指出,支離的、逐漸變更的改革方法,中國過去早已嚐試過多年,但並沒有取得什麽效果。徐氏提出一個頗有新意的論點是,逐漸的小變之所以不能取得成效,這是因為這種變革並不能改變人們的觀念並籍此激發國民的精神,“蓋國民之觀念不變,則其精神也無由變。是則唯大變之,乃所以發起全國之精神也。”(6)在這裏,立憲派一方的基本論據是,支離的漸進的變革,無法克服傳統體製和政治秩序的惰性,也無法發動社會的力量來增加國力,因而也無法使改革取得實效,而改革不能取得實效,將會使中國的危機變本加厲。而要克服這種惡性循環,隻有通過重大的、乃至戲劇性的變革才有可能。因為這種大的社會變動變動將會極大的衝擊人們的觀念、振發國民的精神。而這種“全國之精神”才能克服以往的小變小革所無法掃除的曆史惰性。
  
  立憲緩行派與立憲派的基本分歧之二是,立憲政治是否必須以國民程度作為先決條件。
  這一問題是孫家鼐在反駁徐世昌的上述觀點時引發出來的。孫氏在徐世昌發言後又接著指出,既使要以立憲來發起全國之精神,那也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有可能,這個條件就是“民之程度漸已能及”,然而,中國的當前的情況則是,“國民之能知立憲之利益者,不過千百之一,至能知立憲之所以然,而又知為之之道者,殆不過萬分之一,上雖頒布憲法,而民又懣然不知,所為如是,則恐無益而又適為厲階。”因此,他認為,中國在國民尚缺乏立憲所必要的知識程度之前,立憲改革必須慎之又慎。(7)  
  
  積極主張立憲的張百熙則立即對此種觀點予以反駁。這位主持京師大學堂的五十九歲的郵傳部大臣認為,國民程度應該是改革的結果,在目前的情況下,“今上無法以高其程度。”因此,如果要等到國民程度達到立憲的標準時才實行立憲,那中國將永遠看不到立憲的那一天來臨。張氏的結論是,“與其俟程度高而後立憲,何如先預備立憲而徐施誘導,使國民得以漸幾於立憲國民程度”。  
  
  第三,立憲緩行派與立憲派的第三種分歧是,吏治清廉是否是推行立憲的必要條件。四十七歲的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保守的蒙古官僚榮慶在此次會議上發言稱,他並非不深知立憲政體之美,但中國的實際情況是,政體寬大,漸流弛紊,因此,必須“先整飭紀綱,綜核名實,立居中馭外之規,定上下相維之製,”(8)他認為,隻有這樣行之數年,使官吏盡知奉公守法,然後才能逐步推行立憲。如果不考慮中國與西洋國情與局勢的不同,而僅僅為了追逐立憲的虛名,其結果勢必使政府無法控製那些無法無天的神奸巨蠹,執政者將處於無權的境地,月長日久,將導致嚴重的後果。榮慶的論點的實質是,原來傳統政體下產生的寬縱之弊和由此產生的紀綱紊弛,在立憲政治推行以後反而會更加得不到有效的約束,其結果將使各級官吏為非作歹和腐敗的痼疾變本加厲。因此,隻有先行運用國家的權威整頓秩序,以便為以後的立憲變革掃清路障。  
  
  第四,立憲緩行派認為,立憲必須以地方自治為基礎,但中國在當前的條件下發展地方自治有很大的困難。四十三歲的軍機大臣、陸軍部尚書鐵良認為,這種困難首先在於,地方上劣紳劣衿、土豪與訟棍,本是地方官府嚴加控製和管束的對象,而現今中國的情況是,此類人已盤根錯節,“幾無複與之爭者”,如果推行地方自治,而這一類人卻公然握有地方命脈,這一矛盾又如何解決?
“危機論”與“條件論”:激進與保守的兩難選擇
  
  大體上,我們可以對廷臣會議上的立憲派與立憲緩行派之間的分歧概括如下。
  
  預備立憲的立憲緩行派認為,一個國家立憲要取得實效,必須預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國家權威對於社會具有相對有效的控製能力,國力要相對強盛,並擁有較為充沛的政治和經濟資源作為變革的後盾;國民教育程度必須達到相應的水平;吏治要相對的清廉;中央政府對於地方和社會基層的土豪劣紳必須有足夠的約束能力,等等。他們認為在中國不具備以上這些條件下匆忙進行立憲,其結果將事與願違,甚至可能是緣木求魚,變為一場災難。
  
  我們可以把這種以立憲政體實施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作為中國是否應實行立憲政治的依據與出發點的觀點,稱之為“條件論”,由於中國顯然在當時尚不具備上述適當的條件,因此,主張“條件論”的人士就成為當時的立憲緩行派。
  
  而立憲派則從另一個視角來看同樣的現實。他們承認中國陷入了深刻的內外交困的境地,他們也與其論敵一樣,承認所有上述問題的存在,但他們針鋒相對地認為,首先,中國已經陷入深重的民族危機,而立憲製度是使一個民族得以凝聚為一個團結整體的唯一途徑。危機越是深重,立憲的必要性就越是迫切。
  
  其次,他們還認為,所有那些被立憲緩行派視為立憲的先決條件的問題,從國力的強盛到國民的程度,隻有通過立憲的驅動和引導才能發生人們所希望的變化。因此,與其說它們是立憲的前提條件,不如說是立憲的結果。在他們看來,現存的政治格局和體製不發生立憲那樣深刻的變動,而要在這一格局下去謀求國力的強盛和國民程度的提高,同樣無疑於緣木求魚。
  
  我們可以把這種以民族危機的深重程度作為中國應立即實行立憲政體的觀點,稱之為“危機論”,“危機論”是當時立憲派的思想基礎。“危機論”者認為,振奮國民精神的立憲製度一旦建立,各種條件可以在這種製度下“徐施誘導”而逐漸創造出來。
  
  實際上,這一問題上的分歧涉及到立憲製度與國民程度這兩個因素之間的互為循環的因果鏈關係。反對的一方把國民程度作為立憲製度有效運作的條件;而主張立憲者一方則把立憲製度的建立作為國民程度提高的條件。
  
  這次廷臣會議上出現的兩種觀點的交鋒,反映了中國近代改革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那就是中國麵臨的一種深刻的兩難矛盾。即“危機論”與“條件論”的對立。我們可以把它稱之為“重症效應”下的政治選擇上的兩難性。
  
  這種政治選擇上的兩難性就在於,危機越是嚴重與緊迫,主張對國家舊體製“動大手術”的激進派,與反對進行大變革保守派之間的分歧就越是嚴重,並且越是難以彌合。
  
  這種情況有如針對醫院裏的重症病人,醫生們在治療方案上必須會出現兩極化的選擇一樣。“激進派”醫生認為,由於病人的病情惡化,危在旦夕,為了挽求病人的生命,必須立即進行大手術。否則病人就沒有生存可能。另一種“保守派”醫生則恰恰相反,他們反而認為,正因為病情嚴重,生命垂危,病人根本不具備進行大手術的條件,任何大手術隻能使病人加速死亡,因此隻能進行小手術。大手術既使必要,也隻能在以後體力稍有恢複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在中國的情況則是,中國近代民族危機越是深化,“重症效應”所引發的上述“治病方案“上的分岐也就更為尖銳而激烈並趨向於兩極化。
  
  自十九世紀末葉以來,尤其是自甲午戰爭以後中國民族危機日益深化以來,在中國改革問題上,政治精英與知識精英中,也同樣存在著日益的政治觀念與政治選擇上的分化與對立。以中國麵臨嚴重的危機作為大幅度急劇變革的理由的人們,構成激進的變革派。後一種人則成為變革中的保守派或漸進派。前者以“危機論”作為依據與立論基礎,後者以“條件論”作為依據與立論基礎。
  
  在戊戌變法時期,“重症效應”引發的政治選擇的兩極化已經初見端倪。以康有為、梁啟超為代表的變法派就是以“救火追亡,猶恐不及”的“危機論”,作為“不變則亡,小變亦亡,大變則強”的立論根據的。而反對康梁變法的相當一部分人士,並非反對變法本身,而是認為中國的現實條件,並不能承受康有為所主張的激進的改革。
  
  從自1905年到1911年的清末籌備立憲過程中,在清朝政治體製內部,在立憲派與立憲緩行派之間,以及在立憲派內部的激進派與緩進派之間,存在著相當激烈的論爭和思想衝突,分歧雙方所憑依的理由,已經不是列祖列宗的古訓或傳統的教義信仰,而是現實的危機所引起的政治選擇上的兩難性。這種兩難性恰如醫生對於重症病人所麵臨的兩難性一樣。
  
  可以說,在中國由於民族生存環境急劇惡化的情況下,以危機論為基礎的激進改革派與以條件論為基礎的漸進派或守成派的分岐與政治衝突,自二十世紀初期以後,一直是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的政治衝突的核心問題。
  
  與環繞意識形態的理念與價值信仰而形成的激進與保守的衝突相比,這種衝突具有更為普遍與廣泛的意義。這種兩難選擇中,那一方將會取得優勢地位?可以從曆史事實看出,在危機深重的條件下,“危機論”變革觀較之“條件論”變革觀,在非理性的情感層麵對政治精英具有更大的控製能力與吸引力,這一點可以解釋,自二十世紀以來,中國政治激進思潮何以會壓倒溫和的激進的保守思潮,事實上,不久以後,清政府正是在袁世凱、奕劻這些主張立憲的權貴派與廣大士紳官僚立憲派的強烈影響下,宣布了籌備立憲的詔書。此後清末新政正式進入了以籌備立憲為基本方向的曆史階段。
  
  籌備立憲宣布以後雙方的主要分歧
  
  在1906年8月的這次廷臣會議上,雖然立憲派與保守的立憲緩行派的分歧已經大體上顯示出來。但由於預備立憲尚未進行,與立憲改革有關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尚未充分表現出來,這場有關立憲的論爭還停留“條件論”與“危機論”之爭這一相當關鍵然而卻較為簡單的層麵上。自1906年9月清廷宣布預備立憲方針後的幾年中,隨著立憲改革的推進,各種相關問題和矛盾的不斷突顯,保守派從而找到了更多的機會和論據,來證明立憲對於中國不合時宜。
  
  下麵,本文進一步來考察立憲緩行派的基本思想傾向以及他們保守政治觀的理論根據。在清末立憲運動發展過程中,這種保守的立憲觀,雖然並不占有主流地位。甚至可以說,在立憲運動浪潮日益高潮的情況下,這種非主流的聲音並沒有在社會上產生重大影響。但是,這些立憲緩行派所提出的問題,卻頗多發人深省之處。
  
  大體上,我們可以把立憲論戰中這些立憲緩行派的言論綜合為幾個方麵,必須指出的是,這些在立憲問題上的保守人士所提出的許多論點,並不是以現代人所擅長的理論的形式表述出來的。這些論據大都體現在他們對一些具體問題的看法和論爭之中。與立憲派的觀點針鋒相對的這些觀點,仍然具有其內在的邏輯自恰性與係統性。
  
  一 中國需要立憲體製還是開明的專製政治
  
  立憲派認為,立憲在民眾中所激發出來的政治熱情以及對國家的向心力與凝聚力,乃是使中國擺脫危機的希望所寄。中國需要的是立憲政治,而不是已經失效的專製政治。
  
  然而,一些立憲保守派人士則認為,從中國的現實條件來看,實行開明專製要比實行華而不實的立憲政治更為合適。西洋的民主立憲,適合於西洋專製過甚的病症;中國麵對的實際問題並不是專製過甚,而是國家權威不足,無法應對民族麵臨的各種內外危機。對於中國這樣一個千孔百瘡的國家,立憲並不是對症良藥。中國首先需要的是用一種振作的君權,來應對官僚體製的窳敗、國防的脆弱和民間的困頓,中國需要的是加強君主的權威,來解決國家危機。
  
  江西道監察禦史劉汝驥可以作為主張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他認為,從表麵上看,專製政體不如立憲政體,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但這一點並不能成為中國實行立憲政治的理由。劉氏認為,中國麵對的問題與西方當年實行立憲時所麵臨的問題根本上的不同的。他指出,“歐洲百年前,其君暴戾恣睢,殘民以逞,其病蓋中於專製,以立憲醫之當也。”而中國的情況則是,“官驕吏窳,兵疲民困,百孔千瘡。其病總由於君權之不振。何有於專,更何有於製?”既然中國與西方各自的“病脈”不同,“彼曰立憲,我亦張皇其說曰立憲立憲,是猶醫者不尋其脈理,不察其症結,見萎弱之病夫,施以猛烈之劑,奚其可?” (9)
  
  劉氏在這裏實際上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即在中國處於積貧積弱的情況下,是以西式的憲政民主製度,還是以開明專製主義的方式來主導中國的變革與經濟進步。他認為,隻有通過加強“專製”型的權威政治,通過集中的國家權威的主導與監護,才能得以解決中國長期以來存在的“官驕吏窳”的問題,正如西方當年暴君政治隻有通過立憲來解決一樣,如果用立憲來解決中國的“驕、窳、疲、困”,則無疑是開錯藥方,南轅北轍。
  
  劉氏還把一個國家的“君權之消長”作為判斷一個國家是否興盛的標尺。他甚至斷言,“入其國而法度修明,百廢具舉,必其君之駿發嚴肅,神聖不可侵犯者也。”他的理由是,君權是民權的基礎,君權的本位,民權是動位。如果君權一蹶不振,而所謂民權者,則由於沒有了依托而成失去意義。這裏,他還進而指出,如果他國立憲,中國也“張皇其說”而立憲,那無異於一個醫生不問病者的脈理和症結,用猛藥來治萎弱之病。劉氏的結論是,“政無新舊,惟順乎民情,學無中西,惟求諸實事。”(10)
  
  其次,立憲緩行派還認為,從中國國民的智識準備條件來說明,當下中國需要的是開明權威政治,而不是民主立憲。
 陸宗輿留學於日本,在立憲保守派人士中,他是一個見解和眼界較為開闊的人物,他在1905年8月發表於晉報的《立憲私議》中,提出了一係列相當有代表性的見解。他認為,由於中國國民的程度離立憲太遠,故主張現時期隻宜推行開明專製。“使得一二聖君賢相,專製一二十年後,徐議憲政以為幸。”
  
  但他認為這隻能心照不宣,因為在中國這樣一個文化滯塞的國家,少數先覺者不可能取得國民對其意圖的完全理解和支持。這種先覺者既“不可畏難而易作輟,又不可激進而招失敗。”他認為日本的成功正是這種“聖君賢相專製”的“守要不惑,行之以序”的好例子。在他看來,並非加速立憲就一定會導致富強,因為“西班牙之弱,埃及之衰,波蘭之亡,皆有立憲之曆史者也。”
  
  他們還認為,世人所說的“日本明治維新是立憲改革”這一斷言根本上是不能成立的。陸宗輿就指出,恰恰相反,明治維新推行的是“專製政治”,而決不是“民權政治”。因此,決不能把日本作為中國應實行立憲的例證。陸氏還認為,明治維新以前,庶民隻知有幕府而不知有王室。而明治的中興正是以德氏奉還政權開始的,此後,大小政令自天子出,從而使治內治外之法權有條而不紊,而議院、國會是遲至十年二十年以後才召開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雖謂明治為專製之君可也。”正因為如此,他還認為,普魯士與日本的立憲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立憲,而是“乘戰勝之餘威,實非通行之定製”。
  
  二 “立憲救國論”與“立憲危機論”
  
  立憲緩行派與立憲派之間的另一個根本分歧是,中國能否承受立憲所帶來的消極後果。
  
  立憲派顯然認為,在中國麵臨日益深重的外部危機的情況下,立憲可以爭取人心和穩定人心,擴大社會各階層的政治熱情和對國家和現政權的效忠,從而形成君民一致的團結精神,他們認為,隻有這樣的群策群力,才能擺脫民族危機,並使中國日臻富強之境。
  
  例如,考察憲政大臣達壽認為,處於一個國際競爭的時代,一國的國民是否有競爭力是至為關鍵的,立憲製度下的人民之所以有凝聚力與國際競爭力,乃是因為,一方麵他們對國家負有納稅、當兵的義務,另一方麵又從國家獲得參政的權利。這樣,就會形成上下共謀,朝野一氣,一休一戚,無不相關,在君主與民眾之間,形成家人父子一般的相互關係。這樣,一國的戰鬥、財富、文化教育問題均可迎刃而解。反之,如果不立憲,國民受拘束,不能自謀其發達,而國民之不發達,又使其沒有競爭力,因而也無法立足於國際競爭之場。達壽以普魯士、奧地利、日本為例來說明“非立憲而謀國民之發達,則不足以圖自存”。
  
  與此相反,立憲緩行派則認為,在當前的條件下實行立憲,不但不能使民眾團結在君主與國家之下,反而會導致國家的分崩離析。
  
  這裏,我們特別要介紹於式枚這個代表人物,他是出使德國考察憲政大臣。由於早在李鴻章辦理洋務時期,他就隨同李氏曆聘各國,後來又出國擔任清政府的外交官,預備立憲時期,他又就任憲政館官員。由於他熟悉西方政治製度和社會人情,作為反對立憲激進派的保守派人物,在當時的士林和官僚中獨樹一幟,並有廣泛影響。於式枚特別以法國革命作為例子,來說明立憲對中國可能具有危險。他指出,“法國則當屢世苛虐之後,民困已深。欲以立憲救亡,而不知適促其亂。”(11)在他看來,立憲實際上必將導致積怨甚深的民眾自下而上的政治參與。而這種政治參與,反而將成為反對政府的激進革命的催化劑。
  
  為什麽在這種危機條件下進行立憲是十分危險的呢?在於式枚看來,這是因為,危機的局勢會使社會在如何解決危機的問題上,出現越來越尖銳的矛盾與衝突,立憲將反而使各種水火不相容的政治分歧表麵化,這無疑是火上加油。他指出,“各國立憲,多由群下要求,求而不得則爭,爭而不已則亂。”“定於一則無非分之想,散於眾則有競進之心。其名至為公平,其勢最為危險。行之而善,則為日本之維新。行之不善,則為法國之革命。”(12)
  
  於式枚認為,中國立憲改革可能造成的最大危險是,政府與國家的權威將因立憲條件下的民眾的幹預而失落。“自辛醜始昌言變法,自丙午遂定議立憲,其初心本於望治之切,其流弊乃漸失權限之分。橫議者自謂國民,聚眾者輒雲團體。數年之中,內治外交用人行政皆有幹預之想。來日方長,堅冰可懼。”(13)
  
  於式枚的這種判斷,還基於他對中國民智和知識能力和教育程度的認識和由此產生的不信任。他認為,“教育未能普及即予國民以參政權,最為危險。”“人情易動,則靖之實難。民智易開則愚之無術。”他還指出,即使象日本這樣的國家實行立憲,也屢經亂民的擾動,最後,由於嚴治那些“故動燥急,煽變害安”的亂黨,局勢才得以平靜。(14)至於中國在清廷的權威已經日益削弱的情況下,政府有沒有這種對社會的控製能力,還是大有疑問的。如果沒有這種權威,立憲就必然會導致社會動蕩與失控。例如,揀選知縣舉人褚子臨認為,從西洋曆史來看,英國的國會之叛、法國的改革黨之變恰恰證明,"國以眾強,尤以眾敗”.。(15)
  
  三 中國士大夫能否勝任於憲政?
  
  1907年1月,《時報》上發表了一篇文章,該文提出一個十分值得注意的問題:就算清政府鑒於世界各國的趨勢,同意立憲,把議政選舉的權利分給中國人民,其結果會是怎樣?
  
  當時,一般主張速行立憲的人士均以為,由於中國開明的士大夫不乏其人,一旦推行立憲,不怕沒有勝任的議員。
  
  然而,這位作者卻認為,中國士大夫根本上是否具有在立憲政體中擔當議員的政治能力,是大可懷疑的。因為憲政之可貴在於“在下之人能否接受其分與之政權而善用之。”而中國的一般士民顯然並沒有這方麵的經驗。
  
  這位作者認為,這是因為,雖然中國的士紳是翹然秀於大眾之上的知識階級,但長期伏於專製政體之下,沒有幹預時政的機會和條件,除科舉利祿之外,沒有其他誌向,他們所精通的隻是詞章訓詁之學,對於民生之利弊,國勢之強弱,優勝劣敗不可逃之公例幾乎一無所知,這種無政治的閱曆和訓練的人一旦付之以國家的重任,必然導致“僨蹶敗事”的危險後果。而且,由於士大夫沒有真實的閱曆,往往容易“激於情感,一往而不知所返,則其所持政論必有偏宕,而不得其中。適以僨事者有之。”(16)
  
  作者還認為,大凡一種學說從外邦輸入,“必經其國之有經驗有學識者,熟察而同化之,使新理想與舊風俗有對病發藥之效,而無 格不入之憂,斯能應用之,而不至為害於社會。”“我國沈痼之疾,種之二千年,……使立憲之知識不先輸入於國民之腦中而深喻其利弊之所在,我恐政體變而國民之心理猶未能與之相應而俱變,未得利而害先見而未可知也。”
  
  因此,文章作者認為,中國憲政成功的希望並不在於“區區數十百人考察學成返國之後以頒布憲法,組織新政體”,而在於使國民中一部分人有政治之思想、有政治之閱曆和有政治之能力。而當前首要的事是組織各種學會對憲政進行切實的研究。
  
  這位不署名的作者最早提到中國近代士紳是否有在立憲政體下參與政治的能力的問題。他認為,一種外來的製度要在中國取得成效,還需要進行一番“同化”的過程。從而使新製度與舊風俗得以融為一體,才有可能。但這位作者仍然認為,建立各種研究憲政的學會和組織,切實考察和了解西方憲政的性質和特點就可以解決這種困難。
  
  四 立憲是否應該以本國的習俗政教為基礎
  
  在闡述中國立憲與傳統文化的關係時,他們認為,一個民族在長期曆史中形成的教政習俗,是一個相互依存的有機整體。他們反對完全拋棄已有的舊法,而主張在舊法與新法之間尋找結合點。
  
  於式枚認為,無論是德國還是日本,這些立憲取得成功的國家,均十分重視以本國風俗習慣立憲製度的基礎。他認為,隻有以本國所有者為根據,采取他國所有以輔益之,立憲才能有補於實際。為了強調自己的觀點,他還引用斯賓塞在討論日本立憲何以成功的原因時所說過的話:“一國之憲法及附屬法律,必須與本國之曆史與國體有同一之性質,否則實行之際,困難不可思議,流弊不可勝防。”(17)
  
  他還特別提及德國皇帝接見中國欽使孫寶琦等人時告誡中國人的話:“憲政紛繁,須詳細推求,且慮未必能合中國之用。選舉法尤未易仿行。在中國因革損益,自有權衡,合者行之,不合者置之。
  
  他認為,應力求從中國傳統政體和文化中,尋找憲政的根據,然而他在這一方麵卻過於牽強附會,他甚至認為,中國舊章,本來就是立憲的。“周官言憲法,傳稱監於成憲,仲尼損益四代之製,以“萬世之憲”,以此來牽強地證明,憲法本是中國古代所有。
  
  另一位立憲緩行派人士在論及中國的傳統政教的作用時也指出,“我國家以專製之教行專製之政三千餘年,教政相持,極為周密,其事非常識所能窺,若不統計全體如何,漫改其一二,以為文明之形象,……此如一大機器廠,其緒機彼此相維,以成所製成之一物,若有不知此學之人,漫然改其一二,而又強迫以行,非停止即炸裂而已。”因此,作者認為,日俄之戰,雖然使中國人普遍都認識到非改製不可,深望當政者改革時不但應示求教於法學家,而且應求教於哲學家才行。(18)
  
  這位作者顯然已經樸素地認識到中國文化與西方文化各自都是在不同的曆史條件下發展起來的社會有機整體的事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還認識到,這種社會有機整體內部各種政教因素的相互配合的周密是常人的知識難以認識清楚的。簡單地漫不經心地仿效一二種西方製度,將會導致如同停止機器運轉甚或炸裂機器一樣的嚴重後果。雖然作者並沒有能進一步指出如何解決這種基本的難題。但他卻指出隻有從哲學上才能認識問題。
  
  正是基於這種認識,他們反對完全拋棄已有的舊法,他們認為,自海禁大開以後,中國與外國交涉總是失敗,因此,人們常常會因憤國權之墜,而欲將過去所有固有的禁令投之於烈火而後快。因為,“一國之法製雖有極橫暴無理,必與其民俗有密切之關係,”正因為如此,“應以本國向有之律例,擇其日用所不可廢,人與人交際所不可缺,而官與民又兩皆平允者,輯成淺易之文,使初級小學生徒誦而習之,這樣,幾年以後,人人熟知其理,官府也不敢以非理相難,“教國民以讀律者,人人予以器械之謂也,”隻有到了這時,地方自治才算真正有了基礎,因為這樣一來,“人我皆有秩序,官民本有界劃,是故立憲之階梯,而社會進化之基礎也。”“它日憲法既立,公例大明,即以此為荃蒂,棄之可也。”(19)
  
  在他們看來,中國目前的國民教育程度和知識水平均沒有達到立憲的程度。其次,舊法雖然有許多不合理的地方,但它們畢竟是一國民俗進化的自然結果,不可能也不應該完全拋棄。然而,舊法中確實有著許多不合理的地方。如何解決這一個矛盾?他們認為,最為恰當的做法是,取舊法中合用者,使之為大眾所通曉。這樣就可以培養國民的政治能力,學會以法律來解決人與人的關係,並以法律來實現地方自治,而這正是未來實行立憲的基礎。
另一方麵,他們還具體地論及,要使立憲在中國取得成功,也必須籍助於舊有的製度與權威形式對社會人心的約束作用。
  
  我們可以通過對禦史趙炳麟的奏議看到這種論點。趙炳麟在1906年9月的一份奏折中認為,立憲勢必擴大地方的權限,並裁撤中央對地方行使監督的台諫和監司。而在“郡縣貪暴,民受其虐,今已甚矣”的情況下,“台諫之職罷,疾苦無由上聞,監司之官裁,冤抑又無從上訴,雖有高等裁判,然郡縣離省城數千裏,離京城數萬裏,鐵軌不通,輪舟不到,……民雖欲赴京門而訴之,何從上達耶?是流弊必至虐民。”正因為如此,立憲的目的本在於尊君保民,而其推行的後果卻變為陵君虐民,海外革命派必將利用這種情況“陰行其革命之術者。”(20)
  
  趙炳麟提出的核心問題是,舊的專製政體下的約束機製由於憲政改革而人為地予以取消,而立憲政體下的約束機製又一時無從建立起來,其結果將會導致君權與民權均無法實現,立憲專製變為大臣專製。
  
  實際上,趙氏已經涉及到新舊政治體製轉變過程中出現的脫序問題。趙氏認為,要避免這種後果,一方麵,應采取“使地方組織完密,逐漸組織下議院”的方式。通過這種逐漸培植地方自治組織的方式,來形成對郡縣權力的約束能力。另一方麵,應籍助於傳統體製下原有的約束機製,作為預備立憲的基礎。他把這種傳統的“因名核實”的約束機製分為六個方麵:通過“正紀綱”來馭大臣,信賞必罰,使大臣不敢為私,養成人民公德;通過“重法令”來“綜核名實”,養成國人之守法心;通過“養廉恥”來培育“臣民高尚特立之誌”和立憲國民的“篤實”“廉靜”人格精神,以此來杜絕“泄遝”“苞苴”的習性;通過“抑幸進”“懲貪墨”、“設鄉職”來約束官吏和國民的行為;隻有在此基礎上,立憲才可能正常的實行。(21)
  
  五 中國是否具有西方立憲的原動力?  
  
  立憲緩行派之所以認為中國的立憲必須采取長期漸進的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中國與西方國家立憲的一個重要區別是缺乏立憲原動力。
  
  光緒32年8月,即清廷發布預備立憲詔旨以後一個月,一位化名蛤笑的作者在《東方雜誌》上發表《論立憲預備之最要》的文章。(22)該文在比較了中西立憲的不同以後,提出一個頗值得注意的觀點,即中國的立憲要求並沒有西方曆史上的立憲有遠因作為自己的基礎。
  
  蛤笑認為,西方各國的立憲,均先有某種“主動於立憲之始者”作為立憲運動的原動力,這種原動力“磅薄鬱積,蓄之數十年,而憲政始立。”作者指出,西方憲政的建立,實際上隻不過是這種“數十年所造之因,結其果而己。”,無論法、美、德、日,均是如此。而這種情況在英倫尤其典型。英倫的憲章源於古老的習俗。千百年來,盎格魯撒遜民族正是依靠這種習俗休養生息。在他們看來,立憲的動力是“因”,立憲隻是基於這種“因”的“果”。此外,另外一位作者也以同樣的方式指出,“夫立憲者一種方法之謂也。東西各大國之所以優勝者,先有優勝之程度,有優勝之精神,根本既立,而後采用立憲製度。是則立憲者不過達其目的之手段而已,見緒措施之方法而已。”(23)  
  
  蛤笑從上述分析出發,進而認為,中國立憲並沒有其它各國所具有的基礎。二千年來國民渺然不知立憲是怎麽一回事。“各國之所謂果者,在我國則反為因矣”。
  
  一個沒有立憲的原動力或“遠因”的國家,卻把西方的立憲政體,也即西方的“遠因”所結成的“果”拿來作為實現國家“富強”的原因。這種“以果為因”對中國立憲政體的建立和運行將會產生人們意料之外的不利結果。
  
  他們認為,有原動力的立憲,由於國民政治能力已發展成熟,從而形成對專製政權的“正當之要求”,而中國的立憲運動沒有社會內部經濟上的原動力,中國人則是由於外界的刺激,而並非由於“民力之膨賬”。(24)換言之,中國立憲並不具有內部的動因。“是固震驚於憲政之虛名,而非洞澈憲政之精髓也”。  
  
  因此,對於中國人來說,針對中國內部動因不足這一實際情況,”目前須臾不可緩者,非所謂立憲之預備乎?”
  
  如果一個國家並不具備某種特定的條件,而僅僅想當然地以“立憲”作為強國的方法,立憲就未必起到人們所希望達到的目的。“若雲一用立憲之法,立成富強之國,吾未敢信。”
  
  作者比諭說,這正如庖丁解牛,牛刀固然是解牛必須的工具,但以為隻要有了牛刀,則牛就必能剖解一樣,這完全是荒謬的。作者認為,“今紛紛言立憲為圖強良法,其說未誤,以為立憲而即可強國,而不求其所發能立憲之故,僅責之以立憲兩字,則大誤者也。”(25)  
  
  正是基於這種理由,這位作者特別強調立憲應有國民程度上的和議員資格上的種種準備。這篇文章認為,由於中國社會的窳敗,民智的幼稚,中國國民與立憲各國國民的政治程度相距甚遠,中國立憲的預備應從兩個方麵入手。首先是普及教育以期養成國民資格。其次是先立地方議會以培育國民的政治經驗。
  
  緩行派一般都主張通過建立某種中介性的製度,如地方自治、發展教育、教國民讀律等等,來造就國民的新的風俗和習慣,發展國民的政治能力,以此“由卑達高”地構成憲政的必要條件和實行憲政的基礎。而這些中介性製度產生實質性的改變國民素質和知識水平的緩慢性和長期性,就決定了推行立憲政治的漸進性。
  
  緩行派特別強調地方自治對於培養國民議政與參政能力的重要性。例如陸宗輿認為,“由於中國國民之程度甚低,不能不講施行之秩序,考德國當十八世紀初,其列邦皆先立省會,以開國會之先聲,而地方自治製度者,尤為使民練習政事,與聞治道之法。”他以山東的紳董會和山西的鄉社為例來說明中國已經有了良好的開端。他指出,“凡一切地方之鄉團保衛、小學教育、清查保甲、征兵準備以及道路水利衛生等政,無不可一任紳士辦理,因地製宜,費省情熟,而事易舉。”在這種地方自治通行的情況下,“鄉政風行,民智大開,然後有立憲國國民資格而可與議,國家大政,此為之序也。”(26)
  
  應該說,緩行派對於立憲原動力的認識,是一種相當具有深度的認識。這一認識比單純地講中國缺乏立憲條件要更為深入。立憲保守派從中推現實地認識到憲政製度的推出一個重要的結論,那就是,由於中國立憲原動力不足,這就影響到了立憲所需要的民智不足。他們不能想象,立憲可以在民智不足的情況下得以成功。他們反對激進派那種觀點,即民智可以而且隻有通過憲政的建立才能得到提高。認為那是“倒因為果”。  
  
  另一方麵,他們並沒有意識到,教育和通曉若幹法律知識決非立憲的充分條件。事實上,西方憲政製度所要求的民智具有遠為廣泛的內容。其中包括契約性的人際關係的長期浸淫下所形成的民主政治文化和價值共識。正因為溫和派士紳缺乏這種對立憲條件的複雜性的認識,他們往往簡單地認為隻須幾年時間用來普及教育,加上若幹興革措施,立憲的時機也就自然水到渠成。在某種意義上,相當一部分溫和的立憲派人士與激進派相比,隻是對立憲條件的簡單化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而已。這一點可以解釋,何以相當一部分溫和派在後來政府與士紳的政治共識破裂以後,紛紛轉向激進。
  
  六 隻有保守漸進才能使中國立憲取得成功
  
  於式枚從普魯士與日本立憲的成功經驗來說明,隻有采取“保守漸進為主”,才能取得成功。他指出,“查日本維新之初,最先整理行政與司法製度,其次整理地方行政製度,後八年乃設元老院及大審院。後十四年乃發布開設國會之敕諭。……越
  二十年而後頌行憲法。蓋準備如此其精詳,而憲行如此其遲迥。  
  
  他認為“以為立憲即可實行,並不審東洋之近事,冥行燥進,尤有害於治安”。
  
  他批評立憲激進派對西方立憲的由來與實際不求甚解,“今之言事者,醉心西法,但知立憲為美名,以為惠而不費,又不勞而永逸者也,言之易而行之實難。此於西事或未深求,於近事固應目睹矣。”
  
  然而,於氏並不反對中國在適當的條件下實行立憲政治。他對立憲的基本方針可以概括為“朝廷有一定之指歸,齊萬眾之心誌,”一方麵,朝廷“固不可因群言淆亂遂有急就之思。亦不可因民氣喧囂,致有疑阻之意。但當預為籌備,循序漸進。他認為,設京師議院,舉辦地方自治,廣興教育和儲備人才均是實行立憲的先決條件,為了使立憲得以取得實效,“凡與憲政相輔而行者,均當先事綢繆而不容遲緩也。”,他認為,良好的做法一方麵將“不使泥於守舊者有變夏之疑,”另一方麵,又不會使急於趨新者有蔑古之慮”(27)
  
  立憲緩行派的基本思想:開明專製主義
  
  大體上,我們可以根據前文對立憲立憲保守派思想的綜述,把他們的基本思想概括如下。
  
  首先,他們是從中國實行新政的曆史條件與西方不同,來認定中國當前不宜采用立憲政體。
  
  關於這一點,他們提出兩點理由。第一,他們認為,對於中國這樣一個千孔百瘡的國家,需要的是用一種振作的君權來應對官僚體製的窳敗、國防的脆弱和民間的困頓。這就決定了中國首先需要的是開明專製,而不是“華而不實”的仿效西方的立憲。西洋的民主立憲,適合於西洋專製過甚的病症。中國麵對的實際問題卻是運用君主的權威來解決國家危機。中國麵對的問題與西方當年實行立憲時所麵臨的問題根本上的不同的。第二,他們從中國國民的智識準備條件來說明,當下中國實行立憲尚非其時。中國隻有在未來時機成熟時才可能走立憲的道路。
其次,他們是從立憲對於中國可能產生的消極後果來認定立憲應該緩行。他們的理由是兩個方麵。
  
  第一,中國正處於內憂外患交織的危機時期,由於中國所麵臨的危機的局勢會使社會在如何解決危機的問題上,出現越來越尖銳的分歧、矛盾與衝突,立憲將反而使各種水火不相容的政治分歧表麵化,立憲不但不能使民眾團結在君主與國家之下,反而會導致國家的分崩離析,而政府與國家的權威將因立憲條件下的民眾的幹預而失落。中國則可能在沒有權威駕馭的情況下變得群龍無首。
  
  第二,他們認為,長期伏於專製政體之下的知識分子與民眾,在政治閱曆、知識文化修養與訓練方麵,無法承負立憲國家的重任,必然導致“僨蹶敗事”的危險後果。而立憲體製的超前建立,可能在使中國民眾與知識分子在善用這一體製之前,就會未其利而先見其害。
  
  他們認為,立憲派為仿效日本而立憲,往往出於對日本政體的實質的根本誤解。他們比立憲派更清楚地認識到一個頗為重要的事實,那就是,日本立憲本質上仍然是一種特殊的開明專製,而決非真正意義上的立憲政治。
  
  他們認為,中國立憲既使將來實行立憲,一方麵必須與本國的風俗政教相結合,而不是拋棄這些傳統,另一方麵,必須采取長期緩進的方式。他們提出的理由是:
  
  第一,在闡述中國立憲與傳統文化的關係時,他們認為,一個民族在長期曆史中形成的教政習俗,是一個相互依存的有機整體。簡單地漫不經心地仿效一二種西方製度,將會導致新舊製度與文化之間的契合困難。他們反對完全拋棄已有的舊法,而主張在舊法與新法之間尋找結合點,並認為這種本國的風俗不但是一個國家立憲成功的基礎,而且也是社會進化之基礎。不過,他們往往過於牽強附會地把國粹與西方憲政混為一談。在這一點上,他們與文化守舊派在觀念上往往有共通之處,其結果也削弱了他們思想的影響力。
  
  第二,立憲成功必須籍助於社會內部是否存在一種支持憲政製度的“社會原動力”。他們注意到西方立憲政治是西方文化中的“原動力”長期發展的產物。由於中國缺乏這種“原動力”,仿效立憲,乃是“倒果為因”,而要使中國形成立憲的原動力,就必須進行長期的準備。例如,發展教育與開展地方自治,使立憲具有社會基礎,則是十分必要的條件準備。基於對立憲條件成長的漸進性與長期性的認識,他們認為,立憲隻能通過漸進保守的方式才能在中國取得成功。
  
  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可以說,立憲緩行派已經認識到立憲派思維方式上的“製度決定論”問題。他們用自己的語言來表述了這樣一個思想,即內生條件的長期準備,是中國實行立憲製度的必要前提。新政現階段所應采取的政治模式,應該是一種開明的專製主義政體。即通過一種有改革方向的專製政體,來進行一係列的啟蒙,包括地方自治、興辦現代教育,並發展實業。
  
  立憲緩行派的保守思想與政治主張,與日本明治維新初期的“啟蒙絕對主義”,或“啟蒙專製主義”十分近似。這裏指的啟蒙專製主義,是日本實行立憲之前的一個先行階段。啟蒙專製主義是日本學者信夫清三郎在《日本政治史》中用來表述明治維新初期的政治體製時所使用的概念。它曾出現於普魯士、俄羅斯等東歐後進國家的政治舞台上。即通過開明的專製君主自上而下地對社會各階層進行現代性的啟蒙,在保障經濟上的自由的同時,根絕政治上的自由,主張高度的中央集權化,回避市民革命,並在舊體製範圍內,逐步走上資本主義化的道路。
  普魯士的弗裏德裏希二世,俄國的彼得大帝,均可視為這種主義的現代化模式的代表人物。這種主張並不排斥在他們認為條件成熟時實行憲政。
  
  日本政治思想家加藤弘之,在1870年所著的《真政大意》中明確地表達了日本式的啟蒙專製主義思想,他一方麵認為,立憲政體是理想的國家統治方式,另一方麵,又認為,在開化文明還不發達的國家,要求一舉實行立憲政體,乃是危機的書生之見。他主張,在這種國家,宜先采取專製政體,臣民之權利亦自須限製。這是因為,“若驟變政體,賜臣民以十分自由之權利,反將大害於治安,故決不做此迂闊之事。唯以逐漸啟迪人民知識,漸變政體憲法為其方策。”(28)人們可以發現,立憲緩行派的思想與這位日本近代政治思想家的看法相當接近。
  
  曆史後來表明,立憲緩行派並不能在社會上取得支持,他們在立憲思潮日益強大的情況下日益走向邊緣化,並成為社會上的孤立者,此後再也沒有力量在社會上進一步發揮其影響。正如清末新政的曆史所顯示的,激進的立憲派在製度決定論的邏輯的支配下,三次速開國會的請願運動,發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向當政者的衝擊,並產生越來越大的主動性。行動而不是論辯決定了曆史的實際結果。
  
  結論
  
  從理論上看,立憲緩行派提出的論據無疑是有一定說服力的。他們意識到,西方憲政製度在是西方特殊的經濟、社會文化條件下自然發展起來的產物,用他們的話來說,西方憲政的建立,實際上隻不過是“數十年所造之因,結其果而己。”清末中國無論從當時政治窳敗、民智的幼稚,教育的落後、經濟發展的條件,均與立憲各國的程度相距甚遠。他們也注意到,單純從西方憲政製度在西方顯示出來的效能這一點,來決定中國要采取憲政,而不注意到推行憲政所需要的客觀條件,實際上是緣木求魚。他們同時還指出,日本的立憲,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西方意義上的分權為基礎的憲政,而是以“立憲”為政治象征外殼的開明專製政治,他們認為,立憲派錯誤地從日本“集權化”的“立憲”的假象中,得出要在中國實行西方分權式立憲的必要性的結論,實際上是南轅北轍。此外,他們還充分注意到後發展國家為了應對危機與現代化經濟發展,中央權力的集中,要比簡單地分權更為重要。在他們看來,在當時的情況下推行開明專製,對於解決中國當時麵臨的問題,是更為合符實際。中國應該采取開明專製來實現早期現代化過程中最需要的政治整合,等等。
  
  另一方麵,人們也同樣發現,立憲緩行派主張的“開明專製主義”在當時中國已經對廣大的政治精英與士紳知識精英失去吸引力。實際上,庚子事變以後,清政權已經進入深重的權威危機階段,這個政權已經失去轉向開明專製的適宜時機。同時,民族危機的克服,需要更為廣泛的社會動員,立憲的政治動員,在振作精神方麵卻起到其他政治選擇難以取代的作用。這就使當時多數士紳官僚傾向於求助於源自西方先進國家的立憲政治而不是立憲緩行派主張的開明專製。
  
  然而,立憲所需要的條件在中國是如此缺乏,從而使這種人們以為可以動員社會大眾來克服危機的功能,卻由於立憲的負效應而抵消。事實上,籌備立憲的潘多拉盒子一旦打開,政治參與引發的爆炸效應,如洪水般無法阻擋。
  
  清末現代化過程就麵臨著這樣一種深刻的矛盾:清末新政的立憲之爭體現的就是這種深刻的兩難矛盾。這種兩難困境導致清末現代化處於進退失據的兩難困境:要通過集權的開明專製來實現現代化所必須的政治整合,則清政權已經陷入合法性危機;要通過加快立憲來擴大政治參與,則由於立憲所必需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的缺乏,而導致政治整合的嚴重困難。這種兩難矛盾是清末新政失敗的最重要原因。盡管如此,本文所考察的立憲緩行派對中國現代化過程中采取立憲政治所需要的條件的思考,對於製度決定論思潮的樸素認識,對於中西文化的差異的強調,恰恰是長期以來中國人所忽視了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後世中國人在采取源於西方的憲政製度作為新的政治選擇基礎時,他們的思想仍然可以作為一種曆史思想資源,對人們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注 釋
  (1)王韜在進一步解釋西方立憲製度的優點時還指出,“苟得君主於上,民主於下,則上下之交固,君民之分親矣。內可以無亂、外可以無侮。而國本猶如苞桑磐石焉。由此而擴充之,富強之效,亦無不基於此矣。見王韜:《弢園文錄外編》(光緒二十三年鉛字本)卷四。
  ⑵ 鄭觀應:《盛世危言》卷四。 鄭觀應認為:“議院者,公議政事之院也,集眾思廣眾益,用人行政,一至秉公,法誠良,意誠美矣。無議院,由君民之間多隔閡。……故欲藉公法以維大局,必先設議院以固民心。泰西各國鹹設議院,朝野上下,同心同德。”正是這種政體,使西洋各國“合眾誌以成城,致治固有本也。”
  ⑶ 同上。
  ⑷ 《北華捷報》,1906年11月9日。
  (5)中國史學會編:《辛亥革命》第三冊,15頁
  (6)同上。
  (7)同上。
  (8)同上。
  (9)“劉汝驥奏請張君權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資料》上冊,107頁,中華書局1979年出版。
  (10)同上。
  (11)“於式枚奏立憲必先正名不須求之外國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資料》上冊,3 36頁。
  (12)同上。
  (13)同上。
  (14)同上。
  (15)“揀選知縣褚子臨呈”,《清末籌備立憲檔案資料》上冊,227頁。
  (16)《東方雜誌》,丙午年,第二期,27頁。
  (17)“於式枚奏立憲不可燥進不可預立年限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資料》上冊,305頁。
  (18)《東方雜誌》,第六期,117頁。
  (19)《中國未立憲以前當以法律偏教國民論》,《東方雜誌》,乙巳年,11期,225頁。
  (20)“趙炳麟奏立憲有大臣陵君之弊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資料》上冊,123頁。
  (21)同上。
  (22)《東方雜誌》,丙午年,第9期,179頁。
  (23)“國會預備議”,《東方雜誌》,丁未年,第二期,59頁。
  (24)《論立憲當有預備》,《東方雜誌》,乙巳年,第二期,45頁。
  (25)同上。
  (26)陸宗輿:“立憲私議”,《東方雜誌》,乙巳年,第十期,169頁。
  (27)《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93,“憲政五”,11482頁。商務印書館出版。
  (28)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二卷,第四章,上海譯文出版社,1988年出版。

[ 打印 ]
閱讀 ()評論 (2)
評論
懶風 回複 悄悄話 1.不應該以日本和德國為例子,因為恰恰是日本和德國這樣蹩腳的半民主製度,製造了他們的軍國主義和納粹妖魔。

2.美國立國之時,民智相當“未開”,文化普及率隻有10%。好多議會選舉還用數豆子計算票數。這表明擔憂民智的問題,那是過優了。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