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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期對建州女真的五次種族滅絕性屠殺(2.0)

(2007-05-19 23:43:03) 下一個

明代中期對建州女真的五次種族滅絕性屠殺(2.0)

作者:Takhisis

當今對清朝不滿者,大多在指責之際提及清兵入關後的“揚州十日”與“嘉定三屠”,用以煽起滿漢兩族之間的仇恨,為自己的論點增加幾分貌似大義的名份。然則,在漫漫曆史長河之中還埋藏著明朝中期失敗的少數民族政策所造成的多個血腥的往日,在拭去歲月的厚重塵埃之後,那種從悠遠處傳來的違和的味道依舊顯得分外刺鼻。 勿庸置疑的是,以漢民族為主體的明帝國對待少數民族有著近乎變態的敵視態度,無論是對曾經統治過中原地區並始終為其勁敵的蒙古族,還是一向不曾為過大害的西南少數民族,都無一例外地被列入攻擊或防禦的對象。

在北方,對待相對強大,難以戰勝的蒙古族,明人在永樂時代之後從主動進攻轉入被動防禦;而在西南,麵對貧弱的諸少數民族,明朝則采取了“改土歸流”的強硬政策,以推行“王化”為名,進行強製同化的政策。這種破壞其他民族固有文化傳統的行為勢必激起反抗,對於敢於反抗者,明政府采取了無情鎮壓的政策,因而在西南地區引發了大小數百場戰爭,使得棘人等十幾個有著近千年曆史的古少數民族被人為毀滅了。 相對於北方和西南方的刀光劍影和血腥殺戮,明代中期之前的東北方卻顯得較為安寧。永樂七年(紀元1409年),明朝在東北設置了奴爾幹都司,其治所在今黑龍江下遊俄羅斯境內的哈巴羅夫斯克邊區塔赫塔一代,並於永樂九年(紀元1411年)將庫葉島納入都司轄區,認命當地的女真、達斡爾、鄂溫克、鄂倫春等少數民族貴族為衛、所官員。

根據《明通鑒》和《明實錄》的記載,隸屬於奴兒幹都司治下的各族土官在各自轄區內雖有較為寬鬆的自治權限,但不能如漢唐時代那樣自建王號,亦無“國”之概念,所以都司製度較之漢唐的羈縻製度更為嚴密,是有助於東北各民族融合的行之有效而又較為溫和的明智措施,也有助於明朝從側翼夾擊當時尚爭戰不休的北元的軍事策略。而日後建立清朝的主體民族滿族也是在這一時期以建州女真之名首次登場於曆史舞台之上。

建州女真脫胎於元代建立於鬆花江流域黑龍江省依蘭縣一代的女真三萬戶,大約在元明交替之際開始南遷,其中一支叫做胡裏改部的女真人在酋長納哈出的率領下遷至輝發河上遊的鳳州(今吉林與黑龍江交界處,舊稱開元城的地方)。至其孫李滿住時又繼續南遷至渾河流域。另外,同樣出自三萬戶之中的另外一支吾都裏部則在酋長猛哥貼木兒的帶領下展轉抵達圖們江下遊,後又繼續遷移到今朝鮮國北境。根據《朝鮮太宗實錄》記載,他們曾經接受過李朝的建立者李成桂的管理,並以傭兵的身份參與過李成桂奪取高麗政權的戰爭。大約在永樂元年至九年之間,李成桂建立李朝後要求吾都裏部完全歸順朝鮮,這個女真部落雖然僅有180戶,但也不願接受朝鮮的統治,於是再度遷移到渾江一帶,投奔已經居住在那裏的胡裏改部。

還有一種說法是,納哈出接受了明朝的建州衛官之後,自告奮勇派人往招猛哥貼木兒。

總之,猛哥貼木兒是在永樂四年接受了明朝的建州衛都指揮使一職的,遷往鳳州的時間則係之於永樂九年。

大約也是在這一年裏,建州衛被明朝析為兩部,猛哥貼木兒被改任為建州左衛都指揮使。這就是日後建州女真的雛行,我們也知道猛哥貼木兒就是清太祖努爾哈赤的直係祖先。 在鳳州這一段時間內,由於受到明朝武力的保護,使得朝鮮不敢再對建州女真施加壓力,建州兩部的經濟和民生也在和平的環境內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單建州左衛一部,至永樂二十一年時,人口已增加到1000餘戶,6250口(據《朝鮮世宗實錄》載)。永樂二十年,為了表示對明朝的感激,猛哥貼木兒還率領部眾參加了明成祖發起的對韃靼部阿魯台的遠征,並在戰爭中建樹了功勳,被明成祖召至北京加以接見。在這段時期內,明朝與建州的關係是友好的,猛哥貼木兒對明朝是恭順的。這種關係一直保持到宣德年間,猛哥本人還數次親自前往北京朝貢。 可惜,這樣的好景不常。在明成祖死後,宣德十年(紀元1435年),明朝的對北方政策從進攻轉入收縮防禦,其代表性事件即撤銷奴兒幹都司。而在稍早的宣德八年(紀元1433年),猛哥貼木兒本人及其長子阿古死於與七姓兀狄哈人的戰鬥之中,其部眾也因戰敗而從千戶銳減至500戶。建州女真之所以在這場戰鬥遭到失敗,其主要原因在於明朝與朝鮮軍隊的介入,僅朝鮮軍就殺害了500餘名女真人,使得建州女真“流離四散,其餘存者無幾”(據《朝鮮世宗實錄》載)。又據《滿洲實錄》記載,兀狄哈人“盡殺其(吾都裏部)闔族子孫,內有一幼兒名樊察,脫身走至曠野,後兵追之,會有一神鵲棲兒頭上。追兵謂人首無鵲棲之理,疑為苦木樁,遂回。於是,樊察得出,遂隱其身而終焉。滿洲後世子孫俱以鵲為神,故不加害。”其實,又被稱謂凡察的他並非一個神話人物,而是可以從朝鮮史料內得以求證其存在的真實曆史人物。其實,他當時野並非一幼兒,而是猛哥貼木兒的異母弟弟。在躲過追兵之後,他找到了猛哥貼木兒的次子董山,叔侄二人收拾了潰散的部眾。為了躲避兀狄哈人的侵攻,他們在正統五年(1440年)率300戶南遷,在渾河上遊支流蘇子河畔與先期遷移至此的胡裏改部重新匯合。發源於長白山麓的蘇子河在匯入渾河處形成了一片平坦富饒的衝擊平原,為建州部落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天然條件,使得遭到失敗的吾都裏部和另一支同樣經過長途跋涉的胡裏改部得以休養生息,繁衍發展。在這一時期內,由於董山與叔父凡察之間發生了矛盾,經明朝遼東經略的調解,將建州重析為三衛,即建州衛、左衛和右衛,董山執左衛印,凡察領右衛,李滿住仍居建州衛。這樣的調解措施固然有建州內部鬥爭的原因,但也不能不看到這是明朝為防止女真強大而采取的分而治之的策略。這件事情發生在正統七年(紀元1442年)。 在建州三衛的首領之中,董山是一位文武全才,驍勇善戰的英雄人物。由於他的治理,至成化三年(紀元1467年),建州左衛的實力已居於三衛之冠,引起了明朝的猜忌,遂於當年趁其來邊市貢馬之機將其拘禁起來並加以殺害。同年9月,明軍聯絡朝鮮部隊在24日向建州左衛發動突然襲擊,包圍了女真的營地。經過曆時一個月的大規模搜捕和圍剿,殺死女真人千餘名,並將其多年積畜劫掠一空。在這場劫難之中,毗鄰的建州衛也未能幸免,李滿住及其長子古納哈亦遭殺害。 這是建州女真第三次遭到明朝與朝鮮聯軍的屠戮,前兩次發生在宣德八年(紀元1433年)與正統二年(紀元1467年)。其後,明朝與朝鮮又於成化十四年(紀元1478年)和十五年(紀元1479年)連續兩次圍剿建州女真,對該地區進行了毀滅性的破壞,當時,兩軍約定“可屠者屠之……盡滅乃矣”(出處同前)的方針,完全是意圖對建州女真采取種族滅絕的政策。明朝之所以會采取這樣的暴力政策,除了建州女真因自身生產力不能適應人口增長而對明與朝鮮邊境進行劫掠為其一部分原因之外,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正如開篇所述的那樣,對弱小民族一以貫之的高壓政策,還有就是明朝邊臣們急欲立功而不惜用女真平民的鮮血來染自家紫袍的罪惡心態。眾所周知,邊臣必須通過軍功才能獲得升遷,在眼見西南同僚們通過對少數民族的征服而步步高升後,東北的明朝邊將也自然不甘寂寞,而密邇遼東的建州三衛就因此首當其衝地成為了他們的屠殺目標。從因成化三年之役而加封武靖伯的明將趙輔在《平夷賦自序》之中得意洋洋地誇耀武功為“強壯盡戮,老稚盡俘”(《明實錄·憲宗實錄》),可見其以殺人為功、為樂的殘忍麵目。 以上這針對建州女真的五次屠戮,前後長達四十五年時間,對這個民族的破壞之嚴重達到了令人發止的程度。從嘉靖三十一年(紀元1552年)明朝官員在談論東北邊事的時候說,建州女真“至今五、六十年未反側”(《明世宗實錄》)一語中可見,經過這五次屠殺後,建州女真的實力直到明朝後期的嘉、隆年間後才得以逐漸恢複起來。從朝鮮史料給出的建州女真人口數字來看,三衛合計起來也不過萬餘人而已,其壯丁最多不過兩、三千人而已,即使對明邊有所騷擾,其規模也是微不足道的,完全可以通過政治上的策略加以調和,文化上的交流加以融合,而明朝政府恰恰沒有采取這樣的上策,而是自恃強大,不惜大動幹戈,加以不分青紅皂白的“犁庭掃穴”,其暴虐不仁可見一斑。雖然五次屠殺從死亡人數而言和“揚州十日”和“嘉定三屠”完全不可同日而語,但考慮到建州女真自身人口基數的渺小,則可說其性質完全達到了種族滅絕行為的程度,是更加嚴重的戰爭罪惡。 當然,本文的宗旨並非宣揚民族報複,更不讚成為了早已淡忘的陳年舊恨而製造新的民族仇恨。而是希望讀者們可以看到,殘忍的殺戮是人類潛藏於心底的共性,是必須通過理智和人文主義精神加以遏止的邪惡心魔,同時衷心祈禱在未來的時代之中,通過人類的共同努力,避免這種自相殘殺的悲劇再度上演。 
 
 

參考資料:
1.《明通鑒·成祖紀》
2.《明實錄·成祖實錄》
3.《朝鮮太宗實錄》
4.【日】和田清著《東亞史研究》
5.《朝鮮世宗實錄》
6.《滿洲實錄》
7.《明實錄·憲宗實錄》
8.《朝鮮世祖實錄》
9.《全遼誌》,遼海叢書版
10.《明世宗實錄》

附Takhisis女士對其他汙言穢語者的回複.對於我們了解曆史的真相有重要的意義.

A首先對三樓的不雅措詞表示遺憾
然後提請三樓注意仔細讀一下我的文章後再發表意見。
我在文章之中明確給予了當時建州左衛的人口數字如下:
1.單建州左衛一部,至永樂二十一年時,人口已增加到1000餘戶,6250口(據《朝鮮世宗實錄》載)。
2.宣德八年(紀元1433年),猛哥貼木兒本人及其長子阿古死於與七姓兀狄哈人的戰鬥之中,其部眾也因戰敗而從千戶銳減至500戶。
3.董山與凡察在正統五年(紀元1440年)率300戶南遷至渾河上遊支流蘇子河畔。

在對比以上數字後,可知明軍在宣德八年至成化十五年的四十五年間,屠殺的幾千建州女真人。從人口比例而言,在建州左衛自身人口總量還不到1萬人的情況下,死亡幾千人,已經足以稱之為種族滅絕行徑了。
對當時人口上億的中原地區來說,揚州和嘉定的死亡人口又能站多大比例呢?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揚州和嘉定屠殺的執行者卻是以前明降將及其部下所為。

任何屠殺行為都應該受到譴責,但不能隻說一麵的理,更應該看到這種殘忍的行為是人類內心潛在的黑暗一麵,隻有正確麵對才能加以遏止,而非文過飾非,甚至故作不知。至於中華民國的文明,不知“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算不算呢?又是否以花園口和千裏黃泛區為樣板呢?


B.在世界範圍內,對滿族曆史和文化的研究已經形成了滿學。
或許您對中、日、美等各國學者的600餘部滿學研究專著一無所知吧。
我一向不太喜歡說別人無知,但我實在找不到另外一個對您的形容詞了,也隻能這樣了。
順便問一下,您繼三樓的不雅措詞後,又是怎樣通過網絡來鑒定別人的民族呢?
我還真沒見過您這樣凡事都憑的相當然的人。
連起碼的辯論風度都不講,給漢族“增光”了嗎?


C.發明陵遲和纏足的,似乎不是“殘忍自私”的滿族哦


D.那麽請問您,在15世紀的時代,歐洲人與美洲印第安人相比,誰在文明上領先呢?
又請問,明朝在45年間殺了一半以上的建州女真,將虜獲的婦女小孩賣為奴隸,這是不是殺戮和奴役呢?

E.中國人購買昆侖奴的行為又算是什麽呢?
但願您知道昆侖奴。
順便請您不要對明朝五次屠殺建州女真一事避而不談。
再順便說一下,明朝誘捕董山,和綁票撕票也沒什麽區別。


F.您還是沒看我的文章啊。
明朝第一次對建州女真的屠殺早在宣德八年(紀元1433年)就開始了,女真在成化年間進入戰爭狀態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莫非隻許明朝去屠殺人家,人家連反抗都是大逆不道了?
不過,既然雙方在成化年間已經進入了戰爭狀態,董山又為何會被明朝誘捕呢?
誰會傻到主動把自己送到敵人手裏的地步?
那麽這隻有一個解釋:女真對明的反抗是被迫的,董山希望與明和平,這才冒險接受了明朝的邀請。
誰知,明朝背信棄義,將他殺死,然後趁機對建州進行屠殺。
所以,請不要割裂曆史來進行引證。


G.種族滅絕行為和種族是兩個概念哦。
一個是動詞,一個是名詞,您別混淆。
我的文章裏引證史料證明明朝對建州女真的五次種族滅絕性屠殺都是聯合朝鮮軍做出的,您怎麽還鬧出“女真可能私通朝鮮”的笑話來呢?
至於蒙古,會認為一個遠在長白山下的幾千人的小部落能夠幫助自己攻擊明朝嗎?
瓦剌的也先太師可不會有您這樣的想法,否則他也抓不住明英宗。


H.幾千人的建州女真居然可以成為上億人口的潛在敵人?
這種事後諸葛亮的論斷隻能在網絡小說裏出現。


I.如果不受明朝統轄,又何來建州三衛的編製?
幾千人的部落在一億人口的明朝眼中都算大武裝集團了?
莫非建州女真人沒有老幼婦孺了?

J.嗯,再追溯到宣德八年明軍聯合朝鮮軍屠殺建州女真,脈絡就更加清晰了。是不?


K.說建州私通朝鮮的是您,說朝鮮軍隊屠殺建州的也是您,這真是妙不可言啊。

L.再往前追溯,怕您更難堪
董山父親的猛哥貼木兒還幫助明成祖攻打過蒙古
不看文章的您,總是要在辯論之中吃虧的。

M.您選擇性失明掉了明朝在宣德八年一邊暗中支持七姓兀狄哈人對曾經幫助他們攻打蒙古立下戰功的建州右衛,一麵糾集朝鮮軍趁機抄建州右衛後路的醜陋行徑。
似乎我們也經常在中國史料內(尤其是兩漢)將朝鮮大半國土納入中國的言論,似乎也不能說中國關於朝鮮的史料都不可信。否則明史專家吳晗又何必專門去編著一本《朝鮮史料內的明朝曆史》。因個別謬誤而欲圖陰廢全史的行為,正是漢族封建時代的陰暗心理。想不到這種早已被丟進曆史垃圾堆的糟粕又被您當成寶貝給撿回來了。


N.請問是宣德八年在前,還是天順二年在前?
紀元1433年和紀元1458年這兩個年份,您應該不會不知道誰在前,誰在後吧?
既然明朝能在1433年發動對建州右衛的屠殺,則董山為自己的部落另覓靠山以圖自保又有何不妥呢?
當年擺脫朝鮮控製,主動回歸於中國大家庭懷抱的建州女真卻在二十幾年後又被迫去臣服朝鮮,究竟是誰之過?這是不言自明的答案了。


O.嗯,請問您列舉的三件事都在哪一年,有一件是早於宣德八年明朝第一次聯合朝鮮對建州女真發動屠殺的嗎?
或許您的意思是,麵對明朝的毀滅性屠殺,建州女真應該老老實實的束手待斃,如果想法找外援來謀求最基本的生存權,就是對明朝的不忠咯?
又或許在您的思維之中,“野蠻人”都沒有生存權,必須主動把頭顱伸過去,讓大明朝的“文明老爺們”幽雅的試驗他們的刀鋒是否銳利,劍法是否精純咯?然後傳達給我們這樣一個概念:好的建州人就是死的建州人?


P.為何您始終對宣德八年,明朝率先對建州女真發動屠殺的事件進行選擇性失明呢?
您幹脆說:明朝屠殺建州女真人是正義的,建州女真要是設法自保就是對大明的不忠不義?
您還真不愧是“明朝傳統”的忠實繼承人。


Q.所以明朝真的應該感謝清朝滅了它,這才保住了“是當時世界最強大的國家”的名聲而讓您現在拿來當個事說。
不過話說回來,從明朝還要進口葡萄牙人的大炮,又在利瑪竇帶來的歐洲科學麵前瞠目結舌這兩件事情來看,說它“是當時世界最強大的國家”也未免有自己給自己臉上貼金的嫌疑了。
明朝時代歐洲列國還沒有進入資本主義時代,這是中學生都知道的曆史常識。
或者您認為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社會取代封建社會的理論是在胡說八道麽?

R.讓二十多年不上朝的萬曆皇帝和九千歲們來領導1840年之後的中國,恐怕就不僅僅是屈辱的問題了。


S.看來“女真不滿萬,滿萬不可敵”這句話,您也是不知道的。
至於絕嗣問題,反而證明清末的皇帝都還算在國難之際殫精竭慮,憂國憂民,且不好色。
不過,話說回來,若是在國家內憂外患之際,清帝家中卻多子多孫,您大約又要說人家是貪戀女色,不問民生的昏君吧?


T.反擊和攻擊是兩個概念,請不要混淆。
宣德八年之前,建州右衛無害於明,明為何要主動攻擊?
宣德八年之役,明朝聯合朝鮮軍合攻建州右衛,僅朝鮮軍一支,即“擒斬500人”,使得建州女真“流離四散,其餘存者無幾”(《朝鮮成宗實錄》卷110;《朝鮮世宗實錄》卷60)。這樣試圖將一個部落從地麵上抹去的行為,有何正義可言?

後略...


http://bbs.tiexue.net/post_1417390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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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恨”是民族起義的宣言
佐海峰
1618年(明萬曆46年,後金天命3年)4月13日,努爾哈赤以“七大恨!”告天,出兵伐明 “七大恨”是我國曆史上唯一見到的 一篇民族起義的宣言,也就是說,努爾哈赤所領導的 這個 軍事行動是女真族的民族起義,是正義的。為什麽這樣說呢?
從曆史背景看來,東北女真人長期處於分散落後的狀態。由於“各部蜂起,皆稱王爭長,互相 戰殺,甚至骨肉相殘,強淩弱,眾暴寡,爭奪無己時。”(注1)這種局麵阻礙和破壞了社會 生產力的發展,給女真人帶來了深重的災難。他們迫切要求結束分裂和殘殺,統一女真各部, 有一個安定的社會環境。努爾哈赤順應了曆史發展的潮流,代表了廣大女真人的共同願望,在 覺醒的部眾支持下經過30多年的浴血奮戰,基本上統一了東北女真,建立了民族政權的後金。
這時隻有海西女真的葉赫部在遼東明冰的支持下堅持民族分裂,與後金進行頑抗。 明王朝對東北女真一貫推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就是“分其枝,離其勢,互令爭長仇殺, 以貽中國之安。”(注2)女真各部越分裂,越仇殺,明王朝就越能坐收漁人之利,遼東之官 在這種歧視和壓迫的民族政策指導下,極力阻撓和破壞女真的 統一。當建州右衛的王杲勢力 漸強,統轄建州諸部時,他們就派兵剿殺,並靠其扶植的哈達部將其擒殺,當建州左衛的覺 昌安即將恢複祖業時,他們又將其父子殺害,另想立建州主,時葉赫部攻打哈達部時,他們又出兵 打敗葉赫,殺其首領。他們總是打擊一方,支持另一方,而受打擊的又總是統一的勢頭,以哦維持 分裂的局麵。努爾哈赤曾多次入京朝貢,為大明看邊守土,本來是忠於明廷的,明廷也因他有 功封他為龍虎將軍,但當他要征服葉赫,最後實現民族統一時,遼東邊官就千方百計打擊他, 出兵衛助葉赫,未阻止和破壞女真的 統一。這使努爾哈赤認識到,明三朝是女真統一的最大障 礙,不反明就不可能完成民族統一的大業。這樣是他率領民族起義的根本原因。
從“七大恨”的 內容來看,是對明王朝進行民族壓迫的控訴書,說明他起兵的正義性。這 七件恨事,一是無故殺害其祖父和父親,二是明違背誓約,出兵越界,衛助葉赫,三是後金根據 誓約捕殺越界明人,遼東邊界卻以擅殺劫取10人債命,四是葉赫在明兵扶持下將已許給他的女子 轉嫁給蒙古,五是後金人在柴河,撫安,三岔開墾的田地明邊官不準收割,用兵將後金人驅逐 出去,六是偏聽葉赫的壞話,派員到後金辱罵和恫嚇,七是明兵助哈達和葉赫欺壓後金。
這七大恨事基本上是按時間順序陳述的,說明這次起兵有遠因和近因,絕非偶然發生的事情 正如“七大恨”中所說:“隻因南朝皇帝高拱深宮之中,文武邊官欺誑雍蔽,無懷柔之方略,有 勢力之權機,勢不使盡不休,利不括盡不已,苦害欺淩,千態莫狀。”(注3)明女真人的欺壓 由來已久,而且越演越烈。矛盾不得及時解決,這才爆發了武裝起義。 “七大恨”的一 二 五條,傾向明對後金的欺壓和打擊,二 四 六 七條,傾向明支持葉赫 破壞民族統一的罪行。其內容包括政治,經濟,軍事各方麵。導火線則是起義前遼東邊官派一個 蕭備禦到赫圖阿拉百般辱罵,恫嚇,勒索,他們以為這樣可以把努爾哈赤壓住,沒想到反而使 他下決心立即著手準備攻明,所以,這次起義是遼東邊官的腐敗,倒行逆施促成的,而根源則 是明廷所推行的“分而治之”的錯誤政策。
從這次民族起義的目的來看,就是反抗明朝對女真的歧視和壓迫,以實現民族的統一。“七大恨” 最後說:“欺淩實甚,情所難堪。因此七大恨之故,是以征之。”(注4)在當時曆史條件下, 努爾哈赤還提不出明確的政治綱領。這也是曆史上國內民族起義的共同特點。他們的軍事行動 往往是向政府施加壓力,講價還價,解決矛盾,改善其所處地位。當年7月,努爾哈赤在攻清河 時給明廷的信中說:“若以我為非禮,可約定戰期出邊,或十日,或半年,攻戰決戰,若以我合理 可納金帛,以圖息事。”(注5)這話是在起義後說的,說明起義是為了辨明是非。言詞雖然 強硬,但並不是要跟明王朝勢不兩立。如果明廷能夠處理遼東邊官,高束政策,賠償經濟損失 是可以化幹戈為玉帛的 。但是,明王朝以九五之尊自然不肯接受這種條件,於是在翌年3月以 10萬大軍圍剿後金,妄圖重演成化3年的丁亥之役,不料在薩爾滸一仗大敗,幾乎全軍覆沒。 努爾哈赤乘勝前進攻克開原,鐵嶺,然後才滅了葉赫,實現了東北女真的統一。
有人認為,努爾哈赤建立政權後,黃衣稱汗,就是叛明,因而他的起兵是非主義的。其實, 後金隻是個民族政權。這種在中央集權下的民族政權古已有之。唐開元元年(713年),女真 先世的首領大祚榮就曾建立勃海國,它是唐王朝的一個郡。其國王與官吏皆由唐王朝冊封。 勃海國與唐王朝關係十分和諧。至於稱汗,不過是個大酋長而已,況且當時稱汗者不隻努爾 哈赤一人。海西女真哈達部長,明廷封他為龍虎將軍,他自稱萬汗,統轄四方,遼東邊官 對他也非常信任。他死後,其子孟格布祿率眾參加以葉赫為首的九部聯軍進攻建州,努爾哈赤 打敗聯軍,俘孟格布祿父子。遼東邊官強令努爾哈赤放回戰俘。另一個是漠南蒙古察哈爾的 林丹汗,明廷與他簽約,每年給他4萬兩用與他抵禦後金。可見稱汗也並未改變臣屬明廷的關係。 努爾哈赤雖然稱汗但也確實沒有取代明帝的想法。 努爾哈赤占領遼河以東後遷都沈陽。明廷先後用熊廷弼,孫承宗,袁崇煥等人鎮守遼西, 在錦州,大小淩河築城,練兵,準備在時機成熟時收複遼東,剿滅後金。努爾哈赤為了鞏固 民族統一的成果,趁其築城工程未竣就進兵遼西,攻占了廣寧和附近城鎮,然後毀其城,遷 其民,返遼東,後來皇太極說:“我師既克廣寧,諸貝勒,將帥鹹請進山海關,我皇考太祖 以昔日遼,金,元不居其國,入處漢地,易世以後皆成漢俗。因欲聽漢人居山海關以西,我 仍居遼河以東,滿漢各自為國,故未入關,引軍而返。”(注6)讓明國居山海關以西,後金 居遼河以東,將遼西作為中間地帶,這大概就是努爾哈赤的最高理想了吧。 明朝末年,朝廷腐敗,地方官僚掠奪壓迫,給全國各族人民帶來了嚴重災難。農民起義, 民族起義此伏彼起,連年不斷。努爾哈赤所領導的民族起義即使以推翻明王朝為目的也應該 說是正義的!
注釋:
注1  《清太祖高皇帝實錄》卷1
注2  《明神宗帝實錄》卷36,萬曆36年9月辛卯。
注3  《明清史論著集刊》上冊,209頁 
注4  《清太祖高皇帝實錄》卷5
注5  《滿洲實錄》卷5
注6  《清太宗文皇帝實錄》卷3
選自於〈沈陽滿族通訊〉2001/2(總12)
 

 

 

 

 


以色列人能和阿拉伯人講數量嗎?和漢族人絕對不能講人口數量,應該講比例。就象股票:賠了5萬,人家是拿1000萬賠的,千分支五的損失,如果你拿10萬賠了5萬,損失50%!另外,人家回本隻需要賺回千分之五點幾,而你回本得掙100%。就是說————我們賠不起!

當時殺的人占女真人確實不少!

 

“我師既克廣寧,諸貝勒、將帥鹹請進山海關,我皇考太祖 以昔日遼,金,元不居其國,入處漢地,易世以後皆成漢俗。因欲聽漢人居山海關以西,我仍居遼河以東,滿漢各自為國,故未入關,引軍而返。”-----《清太宗文皇帝實錄》3卷。

 
 

 
 

 

 

 

 

 

蒼白的正義——明代少數民族關係史論(完)

 

一,總論

 


在討論明朝對周邊地區少數民族的種種行為之前,有必要先引導讀者對明朝的民族觀念做出一個大致的了解。首先,我們應該知道,明朝所秉承的是儒家的大一統思想,即最早見於《春秋公羊傳》內的說法。因此,朱元璋在立國之初,即抱定了“定天下於一”的誌向,聲言要“誓清四海,以同吾一家之安”(《明太祖實錄》卷96)。此外,他根據明朝建立之初要聯合各民族力量全力推翻元朝政權的現實情況,又聲稱“朕既為天下之主,華夷無間,姓氏雖異,撫字如一”(《明太祖實錄》卷53)。因為這樣的態度,才得以緩和元末尖銳的民族矛盾並爭取了一部分擔心明朝會對自身進行民族報複的蒙古以及色目上層人士,為戰勝元朝取得了宣傳上的有利態勢。其子明成祖時期,為了出擊蒙古,也多次宣示各族,“朕承天命,主宰生民,唯體天心以為治,海內海外,一視同仁。夫天下一統,華夷一家,何有彼此之間?”


在吸取了元朝的教訓之後,明代統治者都意識到軍事壓迫絕非上策,故而采取了“以夏變夷”的策略。即通過封建“教化”的方式來進行民族同化。在這方麵的代表性人物就是王陽明,他在廣西鎮壓壯族起義的時候,曾提出過“用夏變夷,興辦學校”的主張,他認為廣西是“遠方邊郡,土夷雜處,頑梗成風,有司徒具刑驅勢迫,是謂以水濟火,何異於治?若教之以禮,庶幾所謂小人學道則易使矣。”(《王文成公全書》卷18《別錄十》、卷34《年譜》)但是要特別注意,所謂的“教”與“學”,不過是一種推行封建奴化思想,使受教者便於統治的手段而已,並非真有啟迪民智的作用和意義,接受者僅僅是上當受騙,不接受者也並非是所謂的野蠻難馴。更明確的說,這是左手持劍,右手持書,以武力為先導來傳播封建統治思想,並不具備先進的意義。

以上這些,雖然是較為溫和的策略,但並不能就此說明朝的民族觀念是正確的。因為其曆史與時代的局限性,所以無論在語言上說的如何動聽,一旦化為實際行動,又難免被固有的“貴中國,賤夷狄”的狹隘民族思想所左右。請注意,這裏說的中國並非是指地緣政治概念上的現代中國,而是一個地理概念上的“中國”,即中原地區,不包括東北、蒙古、新疆、西藏、雲貴和兩廣等少數民族地區。“夷狄”之名,出自西周時代推行分封製度的時候,斯時以“內外服製”為標尺,將少數民族化為“荒服”,遂有“華夷之分”。“華”即華夏族的自稱,而“夷”則泛指周邊少數民族,其後又在“夷”的基礎上分化出“夷狄”和“四夷”的稱謂。“夷”之一詞,最初是沒有貶義的,而是在西周之前與華夏族共同生存於中原大地之上的另一民族的族名,在夏、商之際,夷族分布於江淮、山東等廣大的土地上,根據其部族所處之地理位置,又有“淮夷”、“東夷”等不同稱謂。經過夏、商、周三代的不斷擴張與征服,夷族漸漸退往中國周邊地區,由此,做為戰勝者的華夏族才對其產生了輕侮之意,又唯恐其卷土重來,故此才終於演變為一種敵視和侮辱性的名詞。漢孔穎達做《疏》雲,“中國有禮儀之大,故稱夏;有服章之美,故謂之華。”顯然,在這一時期,華夏族當年為爭奪土地而與夷族爆發戰爭的血腥往事已經被“禮儀”和“服章”所掩蓋,並無正義性可言的戰爭經過美化之後,也就有了推行王道的大義名份。明朝統治者顯然是繼承並發展了這樣的思想,因此在他們滿懷驕矜與歧視的眼中,少數民族變成了“禽獸”、“羊犬”、“豺狼”、“醜虜”和“小醜”等等不名譽的存在。可見,那民族和解的旗號並不能掩蓋明朝統治者骨子裏的傲慢與偏見,即使是朱元璋和明成祖也不能免俗。比如:朱元璋就曾經著《解夷狄有君章說》一文,其中有“夷狄,禽獸也,故孔子賤之”的言論(《明太祖文集》卷15)。明成祖在遠征蒙古的時候,也大談自己將消滅“鼠輩”、剿滅“醜虜”(《明太宗實錄》卷128、卷264)。還大談“非我祖類,其心必異”的論調。這些態度,是與其在立國之初的言論大相徑庭的,這看上去似乎很矛盾,但隻需從封建帝王的利己思想來分析,又並不奇怪。在需要這麵旗幟來維護自身統治或謀求政治利益的時候,他們會毫不猶豫地將其高高舉起,一旦覺得不再需要了,就立刻棄之如敝履。這與他們誹謗少數民族的“好詐”言論相對應,無疑是絕妙的諷刺。誰不知道在中國的曆史上,論起權謀詭詐,華夏族的經驗最為豐富呢?如今反而倒打一耙地說少數民族“好詐”,真有賊喊捉賊之嫌了。

因為上層統治階級的思想所影響,在明朝的知識界也照樣彌漫著“華夷之防”的思潮。例如明朝中期的大儒王廷相(1474年~1544年),雖然是一位頗具進步思想,曾斥風水之術為騙人,也同樣無法脫離傳統的窠臼,將曆史上曾經入主過中原地區的少數民族政權一律貶斥為“逆”和“變”,即使該政權曾經完成了大一統事業也概莫能免。這顯然是受到了朱元璋提出的“恥”之觀念的影響,“夷狄之禍中國,由來久矣。曆觀前代受起罷蔽,遭受困辱,深有可恥”(《明太祖實錄》卷190)。明太祖之言,多半是衝著元朝來說的,有他自己的政治目的,隻有讓大家都把元朝統治時代當成“恥”,這樣才能擁護他的明帝國。但是經過學者們的加工之後,又攙雜了《易經》的“變正”(注意,不是“辯正”)之說,於是形成了“統一華夷者,謂之大一統,然有正有變焉。居中國而統及四夷者,順也,正也,三代漢、唐、本朝是也。入中國而統及四夷,逆也,非變乎?元是也。”(《王廷相集》第三冊,《慎言》卷9)。從這樣的言論之中,夏、商、周已被述而不作了,就連秦、隋兩朝也不在話下了。薄夏,是因為《史記·匈奴列傳》說,“匈奴,其先祖夏後氏之苗裔也,曰淳維。”非商,則因其末年有箕子率民奔遼東,成為東北諸少數民族的一員之故;至於鄙周,蓋因周天子之中有幾代娶了少數民族的貴族女子為妻,其血統不純,又是來源於甘肅一代,本身也有夷狄的嫌疑。至於秦、隋,秦因為在春秋時代被視為西戎,隋的王統則來自雜駁不純的北魏六邊鎮之一的武川鎮等等原因。總之,在這種狹隘到變態的柯求之下,漢族在中國曆史上主導中原曆史的時間反不及“夷狄”長的尷尬情況,王廷相實在是顧此失彼,反打了自己一個響亮的耳光。因此,我們必須認識到,出自狹隘思想的論調是漏洞百出的,完全經不起推敲,因為它已經悖離了曆史事實,更缺乏寬容的人文思想。一位有著進步思想的大儒尚且提出如此盲目的論調,則缺乏哲思的統治者的理論就更加可笑了。

在對待少數民族的心態上,明朝廷內別充滿了各種自相矛盾的立場與行動,在“中國居內以禦夷狄,夷狄居外以奉中國”(《皇明詔令》卷1,朱元璋《諭中原檄》)的自大思想下(為何說其自大,因為這句話的意思是‘你夷狄不許進我漢族的中原來,而應該老老實實得待在邊緣地帶侍奉我漢族之中原’。),將一切少數民族斥為愚昧落後的劣等人,需要接受漢族的教化。但此種“四方之異氣,與鳥獸無別”的劣等人若主動學習了漢族的文化,也不能與漢族比肩,照樣是劣等人,又很矛盾的認為這樣的情況會造成“華夷無複辨矣”的後果,這是抱持了“華夷誓不兩立”的明朝廷所決不能容忍的。

漢族的文明誠然是中國諸民族中最為先進的,但這種先進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孤立的,必須通過和周邊少數民族以及更遠的國家與民族的交流來發展的。換言之,其最為重要的部分就是因為地理環境的影響所導致的。縱觀中國周邊少數民族的生存環境,除了苦寒之地就是窮山惡水,他們並非沒有自己的文明,隻是在發展文明的時候必須先對抗嚴厲的大自然,在保證自身生存的前提下才能談到發展文明,試想一位連肚子都吃不飽的貧民會有心思去講什麽文化嗎?文化之於他,還不如一口糧食來得真實。因此,周邊少數民族並非在智力上弱於漢族,也並非在民族性上有多少缺陷,如果給予他們和漢族相同的自然環境,理應取得不屬於漢族的成就。即使是這樣,他們在與自然戰鬥的過程中所養成的堅韌強悍的性格,隻需靈光一閃,亦足以震撼世界。同時,他們自身現有的文化,也同樣有著別具一格的特色與風格,在強大的漢文化之側,依舊綻放出絢麗的花色。這樣的花色,甚至造成了明朝的恐懼,以至於明初學者解縉在其麵前發出了“禁天下胡狄羌琴”(《明經世文編》,解縉《獻太平十策》)的叫囂。這種試圖通過毀滅文化來達到消滅少數民族的理論,既缺乏對少數民族文化的客觀認識,又充斥著狹隘的民族歧視思想,是可悲複可笑的。

通過以上的介紹,我想各位應該對明朝的少數民族思想有了一個大概的認識。從而也應該了解到,當時所謂的民族觀念不過是明朝皇帝手中玩弄的政治遊戲而已,在不同時期根據自身的需求,他們會毫無節操地進行改變,因而使得明朝的少數民族政策也隨之左右搖擺,變幻不定。由於沒有一以貫之的民族政策,所以明朝在處理民族問題上完全是以漢本位思想為指導,不可能達到緩和民族矛盾的目的,更不可能形成真正的“華夷一家”的民族融合,並最終因政策的失敗而造成自身崩潰的一個重要誘因。


 

 

二、明朝的民族管理機構

 


為了加強對少數民族的控製,明朝設立了為數眾多的管理機構,同時還有許多機構兼有管理民族事務的權力。這其中,專門機構有:行人司、會同館、四夷館。兼職機構則有吏、戶、禮、兵四部以及五軍都督府、鴻臚寺、僧錄司等。按其性質,又可分為三大類,即管理、接待和處理少數民族宗教事務。前者負責存放民族事務檔案,確定刑賞以及發動戰爭,主要有吏、兵、戶、禮四部和五軍都督府;後者則專門負責接待前來“朝貢”的少數民族首領並在接待之中充當翻譯,由鴻臚寺、行人司、會同館、四夷館等等。最後者則由僧錄司來負責。


行人司是禮部下屬的一個衙門,創於洪武十三年。初定內中行人為九品,洪武二十七年升秩為七品。建文年間曾經一度裁撤,劃入鴻臚寺內,至於成祖年間方恢複。內設司正一,秩正七品;左右司副各一,秩從七品;行人三十七名,秩正八品。其主要職能為“捧節、奉使之事。凡頒行詔旨,冊封宗室,撫諭諸藩,征聘賢才,與夫賞賜、慰問、賑濟、軍旅、祭祀,鹹敘差矣”(《明史·官職誌三》)。

會同館的最初職能原是明代驛傳製度之中的一種。所謂驛傳製度,即仿效元代的驛站製度而沿習下來的一種交通郵遞方式,從而加強幅員遼闊的帝國版圖與首都的聯係。在外的稱水馬驛,京城內的則稱會同館(《明會典·兵部·驛傳一·會同館》)由於驛傳歸屬兵部,所以最初的會同館也在兵部下屬,永樂遷都時才改為接待“番夷使客”的專門機構,雖然依舊在兵部屬下,但職能與之前截然不同。英宗正統六年(1441年),始設南北二館。北館在北京,有六;南館在南京,有三。關於二者的職責也有著明確的劃分:北館接待的是女真建州、海西諸衛,女直、朵顏三衛,吐魯番、撒麻兒幹、哈密、赤斤、罕東等衛,回回、西番法王、洮泯等處以及雲貴、四川、湖廣土官番人等;南館則專門負責瓦剌、朝鮮、日本、安南等國進貢陪臣等。也就是說,北館麵向的是接受明朝統治的周邊各部落,南館則負責接待藩屬之國和對等的敵體之國(以上同前引書)。凡是負責接待的會同館員,在接觸來使的時候必須“懸帶官給火印木牌,照驗出入,事畢赴本館交收”(見前引書),這是防止有人冒充館員,做出對來使不利之事,也防備本國不臣之徒與外使溝通的警戒手段。由此,我們也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會同館的意義相當於現在的國賓館。

四夷館的主要職責是“掌譯書之事”。顧名思義,它是專門翻譯少數民族以及諸外國語言文字的機構,因此也稱四譯館。設正卿一,秩正四品,下轄八館,按韃靼、女直(即女真,宋元以來史書因遼俗避聖宗耶律真諱而稱之為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緬甸而分,正德間增八百(撣邦)館,萬曆間又增暹邏館。內中執事者號譯字生、通事,需經過專門的學習並通過考核之後方能擔任。初隸翰林院,弘治七年(1494年)歸入太常寺。嘉靖間裁撤太常寺,館遂獨立(見明人輯《四夷館增訂館則》卷1;《明史·職官誌三》)。

吏部因其“掌天下官吏選授勳封考功之政令”(《諸司執掌·吏部條》),所以為明代中央六部之首。同時,它也主管著各地少數民族土官的認命事宜。因此,本文也將其列入了民族事務的管理序列。吏部設主官尚書一,秩正二品;副官左右侍郎各一,秩正三品;其下最初設司務廳以及總部、司勳、考功三司,洪武十三年(1380年)增設司封司。九年後,即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改吏部為選部,二十九年(1396年)重新堪定了文選、封驗、稽勳、考功四司。各司設郎中一,秩正五品;員外郎一,秩從五品;主事一,秩正六品。三十一年(1398年)增設考功司主事一。這四司之中,主管“封賞、蔭襲、褒贈、吏算”(《明史·職官誌一》)的驗封司涉及少數民族事務,各地少數民族土官的認命、繼承、褒賞等事,均由該司執行。“湖廣、四川、雲南、廣西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並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照例承襲,移付選部附選,司勳貼黃,考功附寫行止。類行到任,關給劄付,頒給誥敕”(《明會典·吏部驗封清吏司·土官承襲》)。這是一段詳細介紹土官封任流程的文字,大致是說明,土官繼承製度之中,未來的承襲者必須事先報出姓名,由吏部等級造冊。待土官死去後,由當地衙門確認後上報,奏請朝廷賜予世襲身份。在這其間,驗封司負責根據存檔來勘驗繼承人的身份是否無誤,然後寫出行文,交付其他部門進行官職委派事務,因此說,它是吏部中直接接觸少數民族事務的部門。另外,它還有一項職責就是發放土官們的誥身敕命文書。根據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頒布的規定,一至五品官員皆由朝廷賜予相當於榮譽職務的誥命文書,六至九品受敕命文書。土官妻子品級從夫。這一任命是通過本地布政司與按察司的考核評定來完成的。至於萬曆五年(1577年),這一手續被簡化了,“凡土官積年有勞,地方安靜,當得封典,止申呈各該司道衙門,勘結明白,轉呈撫按,即與具奏,不必自行陳請。如有阻窒不行者,方許具實陳奏”(見前引書)。

戶部所主管的範圍是全國的錢糧、田賦、戶口,因此與各個少數民族勢必產生一定的關係。戶部設主官尚書一,秩正二品;副官左右侍郎各一,秩正三品;其下有浙江、湖廣、江西、陝西、廣東、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廣西、貴州、雲南十三司清吏司。各司設郎中一,秩正五品;員外郎一,秩從五品;主事二,秩正六品。此外尚有照磨所、廣積庫、內、外承運庫、軍儲倉等職司,因此又分為民、度、金、倉四科(《明會典·戶部一·諸司執掌》)。這個部門所涉及的少數民族事務集中體現在課稅、茶貿易以及婚姻人口統計等方麵。明朝雖然不禁止少數民族與漢族通婚,但必須事先呈報,不得私自嫁娶,“違者,男女兩家抄沒入官為奴”(《《明會典·戶口二·黃冊·婚姻》》)。具體法律詳情,將在下一章內專門闡述。至於明英宗正統十一年(1446年),又重申該命令也包括“雲南、貴州、四川所屬各宣慰、宣撫。安撫長官司並邊夷諸州縣土官衙門”(見前引書)。另外,做為明朝控製青藏少數民族重要策略之一的茶馬交易,也是戶部所管理的重要職司。為了禁止私人販茶,明朝認命了巡茶禦史,還設立了茶馬司、茶課司以及批驗所等機構,歸屬戶部管理(《明會典·戶部·茶課六·茶課》)。戶部外派的茶馬司駐於西寧、河州、洮州、甘州(此三地在今甘肅)、雅州(在今四川)等地。茶馬司設大使一,秩正九品;副使二,秩從九品。其餘明朝與少數民族的賞賜與貢品,皆由戶部會同禮部辦理。

典掌國家禮儀、貢物和教化的禮部,設尚書一,秩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秩正三品;下轄儀製、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其中,儀製司有會同吏部奏請“藩王之誥命”的職司;精膳司負責宴饗入貢土官的酒食;主客司則接受和管理土官的貢品,對其進行登記造冊,並根據成例分派回賜之物。最後這一項是會同工、戶兩部完成的。


做為國家武裝力量的掌管衙門的兵部,設有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司(據萬曆年間最後確定職司),其中,武選司掌管土官的“選授、升調、襲替、賞功”(《明史·職官誌一》),這裏說的土官,也稱為“附塞之官”,專指歸附明朝的少數民族首領,例如《明會典·城隍二·屬夷》之中說過,“東北諸夷有數種,洪武、永樂間相率歸附,朝廷官其酋長,為都督、指揮使、指揮、千百戶、鎮撫等官,賜以敕書印記。”洪武十三年(1397年)還規定了土官們的選任、升調、功賞製度如下:“凡土司之官九級,自從三至正七,皆無歲祿,其子弟、族屬、妻女、若婿及甥之襲替,胥從其俗。”又說,“贈官死於王事,加三等;死於戰陣,加三等”(《明史·職官誌一》)。此外,職方司也承擔了一定的民族事務,負責確定各少數民族羈縻衛所以及土司兵的軍製、駐防、操練、征調等事務,土司及各衛所“各統其官軍及部落,以聽征調、守衛、朝貢、保塞之令,以時繕浚其城池而閱視之”(見前引書)。

五軍都督府是明的最高軍事機構,管理著天下軍籍,因此各土司、羈縻衛所之軍籍,亦在其冊。但是,隨著明朝不斷加強兵部文官的軍事管理權,這個由朱元璋起兵之初設立的“大都督府”演變而來的機構漸漸失去了原有的權限,最終淪為虛銜。

最後談談僧錄司,這個“專一檢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規,違者從本司懲處”(《明會典·僧錄司》)的衙門在處理全國宗教事務的同時,也兼管各個少數民族的宗教事務。除了中央機構之外,它也在各地區州府內也設定了名為僧綱司和僧會司的派出機構。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在西寧設僧綱司,翌年在雲南設僧綱司。至永樂十五年(1417年),又在東北建州衛設僧綱司。除了這三個比較大的僧綱司之外,其他少數民族地區也設立的規模不等的僧會司,便於加強對民族信仰的控製。

除了這些中央機構之外,明朝的各地方也設立的等級次第不等的民族事務管理機構,這就是土司和羈縻衛所。該官員例由該地本族首領擔任,聽命於明朝派遣的各級地方官吏,與之接洽,共同會商處理民族事務。另外,在各級地方官員之外,明朝中期以後,太監勢力在宮內抬頭後,出現了向地方派遣鎮守太監的情況並得以迅速普及。太監勢力參與地方政務後,對於明朝的少數民族政策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這種變數將在今後開辟專章加以討論。

 

 

 

 

三、明朝關於少數民族的政策與法律

 


1.政策

在了解了明朝的民族觀念之後,接下來我們就該看看因此觀念而形成的民族政策。這些政策是隨著明朝與周邊少數民族的力量消長而不時變化的,各個時期的內容與側重點都不盡相同,但萬變不離其宗的是,都無一例外地受到了明朝初期所置訂的民族政策的影響,其間所改易者,亦不過是局部的完善和調整而已。盡管這種完善和調整有時會動筋骨,但精神上還是保持著必要的聯係。但,這種聯係又並不穩定,起伏之大又使後世研究者眼前呈現出紛繁複雜,光怪陸離的諸般場景。

總體來說,明朝初期對待周邊少數民族的策略無外乎撫、剿二策。

撫,即運用政治和經濟手段進行懷柔政策,弱化其心,使之甘於聽命。剿,則是從軍事上給予打擊的強硬手段了,從而對少數民族進行征服和壓迫,甚至徹底消滅之。所以,正如中央民族學院曆史學教授陳梧桐先生指出的那樣,明代初年的民族政策核心就是“威德兼施”。由此,又可以引申出明初的四條具體安邊措施:“克詰戎兵”、“懷之以恩”、“以夷製夷”以及“因俗而治”。

“克詰戎兵”的本意無外乎整備軍事,以強大的武力來達到威攝和剿滅的目的;“懷之以恩”就是前麵提及的“撫”;至於“以夷製夷”這一措施,就比較陰險了。說白了就是對少數民族內別進行分化瓦解,拉一個,打一個,甚至不惜在少數民族內部製造紛爭,阻止其發展;“因俗而治”這一條是針對已經接受了明朝統治的少數民族而言,也是懷柔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論明王朝的民族觀和民族政策》,陳梧桐,《明史研究》第四期)。以上這些措施,自明太祖訂立後,就一直以“祖製”的形式被保留下去,成為明朝曆代帝王所奉行的圭臬。也就是前文所說的“萬變不離其宗”的那個“宗”之所在。

然而,即使是因地製宜的政策,也無法脫離最初形成的民族觀而孤立存在。民族觀對民眾政策所造成的影響也會時而閃現於不同時期的不同政策之中,從而折射出明朝上層統治者的某些心態。在統治者的眼中,對少數民族的看法是一成不變的。也就是說,歧視不會因為某一時期的政治需要而加以改變,反而會作用於政治需求之上,主導著政治需求的走向,進而對民族政策施加影響。

在總論之中,我們已經知悉了明朝的民族觀是以歧視為核心思想的,因此無論其政策是針對著怎樣的情況來置訂的,都不可能超越這個核心而產生迥然不同的效果。大漢族主義的曆史基調已經不可避免的出現在明代各個時期的政策之中,雖然有時候它也會被冠上“華夷無間,一視同仁”的漂亮帽子來迷惑人心,然則骨子裏的“貴中華,賤夷狄”思想卻如烙印般無法祛除。隻有在麵對強大的少數民族或自身實力不足的情況下,明朝才會使用懷柔政策,運用政治和經濟能力來保護自身。反之,在弱小民族麵前或明朝自身實力足夠的前提下,“臨之以威”就當仁不讓地成為首選的手段。故而,明朝的民族觀決定了其自身不可能肩負民族和解、平等與融合的使命,隻能如前朝一般在民族問題上繼續奉行壓迫、歧視的政策。因此,當明太祖為前代歎息的時候,其自身又何嚐有過任何超越前人的思想呢?因此,無論明朝的民族政策有怎樣的調整,都是隻能治標而不能治本,甚至有時候顯得相當愚蠢。


明初之際,為了從蒙古貴族手中奪取政權,明朝的民族政策基本上是圍繞著“定天下於一”和“貴華夏,輕夷狄”的思想來實行的。也就是恢複漢族地主貴族的統治,以武力來“驅逐胡虜”。及至北伐成功後,麵對初定的天下,明朝就必須拿出一個緩和尖銳的民族矛盾,建立穩固的政權的辦法來,才能維護自身的既得利益。於是,“華夷無間”之論就這樣誕生了,而針對周邊少數民族的態度也從單純的軍事進攻轉變為軍事壓迫與政治招撫的雙重手段了。因為明朝看到,在自身國力還未從內戰瘡痍中完全治愈,而周邊少數民族勢力還較為強大的現實情況下,單純的軍事手段根本不足以取得自身需要的勝利,因此才一方麵對內將其斥為“禽獸”、“異氣”,表麵上則打出“華夷無間”的欺騙性旗號,聲稱“邊境無虞,甲兵不用”(《明太祖寶訓》卷5),變攻擊為防禦,使用招撫手段來麻痹、拉攏一些少數民族,達到分化、瓦解其勢力,最終達到徹底將其統治的目的。對於不肯受騙上當,依舊堅決反抗的少數民族,則又將這種要求民族自決權力的正當行為毀謗為“不知禮儀”,“虜性難馴”(《明宣宗寶訓》卷5)等等,在這一時期,因此民族觀念而施行的民族政策就是“變夏為夷”,通過灌疏儒家教義,試圖從思想和文化上奴役少數民族,破壞其發展的自由。

 


2.法律

明朝的根本大法《大明律》是在朱元璋的親自監督下,窮三十宰之功陸續編篡而成的。其中也具體規定了對少數民族官員的處理條目。客觀比較來說,對於少數民族土官的處理尺度較之對明朝官員是有所不同的,相對於明初嚴格的吏治而言,是比較輕的。律法明文規定,五品以上土官,地方不得擅自拿問,需呈報朝廷定奪。六品以下,則“聽分巡禦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明白,議擬奏聞區處”(《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也就是說,地方官隻有勘問之權,也不得擅自加以刑戮。

關於經過審定後確認有罪的土官處置方式,在萬曆年間修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之中有明確的規定:“雲貴軍職及五品以上官,並各處大小土官犯該笞杖者,不必奏提,有俸者,照最罰俸,無俸者罰米。其徙流以上情重者,仍舊提奏。”也就是說,刺配流放乃至死刑的重罪,還是要通過中央朝廷複核後才能治罪。這也是為了防止地方官員輕殺土官,造成民族矛盾,引發動亂的必要策略。但是,在明朝中後期,這樣的條例基本上變成了一紙空文,隨意殺死土官的現象在各地時有發生,以東北尤為嚴重。

另外,對於有官職的出家人,《大明律》也另有規定。一般如瀆職、誤傷、違戒等等較輕者為免除職務,至於奸盜、偽詐、貪髒枉法則勒令還俗。

對於土官之中的武職,“犯強盜、人命等項真犯死罪者,先行該部管衙門拘係,備由奏提……有別犯罪名者,散行拘審,果有幹礙,然後參提。若問發守哨立功未滿,再犯者徑自提問”(《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


再有,就是關於土官承襲的法律規定:“凡文武官員因合襲蔭官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蔭,如嫡長子孫有故,嫡次子孫襲蔭。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出子孫襲蔭。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侄應合承繼者承襲。若無庶出子孫及弟侄不依次序簪越承襲者,杖一百,徙三年”(《大明律集解附例》卷2)。這條律法同樣適用於土官文職。關於土官承襲的過程,在前一章節內已經有所敘述,在此不做贅言。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防止少數民族內部不依律法,出現武力奪取承襲權力的情況發生,又特別規定:“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仇殺者,俱問發極邊煙瘴地麵充軍”(《大明律集解附例》卷2)。

除了以上這些針對土官的律法之外,《大明律》也對少數民族與漢族發生的民間事務做出了詳盡的規定。其中,首要的一條就是對婚姻關係的規定。前文提及過,明朝並不禁止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通婚,但必須呈報戶部備案,得到允許後方可嫁娶。但同時,明朝也限製不同少數民族之間的嫁娶,這種不正常的怪念頭也懷有一種民族歧視的心態,但其出發點卻是幼稚可笑的。這種可笑從《大明律》的篡注之中就得以知道,原來明朝認為“回回發蜷鼻大,欽察黃發青眼,其形狀醜異,故有為不願婚姻者。此言胡元入主中國,其種類散處天下,難以遽絕。故凡蒙古及色目人聽與中國之人相婚娶為婚姻,又務要兩廂情願,使之各得其所可也……然回回、欽察在色目人中最醜陋,中國人有不願與之婚姻者,則聽其本類自相嫁娶,又不在不許自相嫁娶之禁限。夫本類嫁娶有禁者,恐其種類日滋也。聽其本類為婚者,憫其種類成色也。立法嚴而用心恕,所以羈縻異類至矣”(《大明律集解附例》卷6)。無論明朝統治者怎樣自稱“用心恕”,但一句“恐其種類日滋也”還是露了他們內心之中歧視乃至仇恨少數民族,生怕其發展壯大的底。有了這樣一種用心,則其違背少數民族意願的強製性法令就無法得到認同。

明律之中的貿易法是為了保障鹽茶專賣等封建經濟製度而存在的,雖然大部分是針對內地漢族而置訂的,但還是有相當一部分內容與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對邊境茶馬交易的獨占,不僅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更為重要的目的則是加強對少數民族的控製。這一點也是明朝針對北方和西南規模較大的少數民族。我們知道,蒙古族、藏族和色目人因其所居位置的自然環境,隻能以畜牧業為主,日常食物多為奶製品和肉類,這些食物內含的酸性物質過多,如果沒有茶葉內含的茶堿來加以中和,則會引起許多病症。因此,上述地區的諸民族對茶的依賴性是非常大的,也是明政府得以抓住的一個軟肋。

為了保證這種自然優勢,明朝嚴禁私人在邊境販茶,“凡與私販茶,潛往邊境,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俱發煙瘴地麵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邊衛各充軍。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個月”(《大明律集解附例》卷8)。另外,明朝還嚴禁少數民族朝貢使者在內地進行民間交易,隻能在會同館與明朝官方進行交易。同時,包括會同館員以及會同館周圍住戶,都不許私自與來使交易,違反者“枷號一月”。如少數民族帶入家中暗中交易,一旦發現,貨物沒收並“照前枷號”,也禁止邊境官員將沒有朝貢資格的少數民族私放入內(《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0)。同時,在官方交易之中,不得私自出售例如兵器、箭鏃、硫黃、牛馬、銅鐵具有軍事價值的違禁物品,如有協助購買者判以充軍。弘治十一年(1498年),針對蒙古通貢使團,明孝宗特意下旨規定,交易之中“隻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並違禁銅鐵等物,有違反者都拿來處以極刑”(見前引書)。從以上律條可見,明朝通過立法的形式嚴格控製少數民族與內地人民的交易和接觸,在雙方的文化與經濟交流上充當了不光彩的壁壘角色。

在明朝統治者看來,少數民族的通貢是對其統治的一種認同,通貢者越多,虛榮心也就更加得以滿足。因此,明朝置訂了優厚的政策來吸引通貢者,但不能因此就得出明朝對少數民族抱有好意,因為它在同時也通過立法的形式嚴格規定了通貢的時間、路線、貢品以及貢使人數。可見,其中防範敵視的成分是相當大的,控製也是相當嚴格的。例如時間上就規定了隔多久就必須入貢一次,逾期則以“失誤朝賀”罪論處,“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呈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附於其後的篡注又解釋說,“朝謂朝請,賀謂慶賀。所司在內如禮部、鴻臚寺,在外如布政司、府、州、縣俱兼官吏”(《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1)。由此可見,少數民族的土官、土司們也屬於所司的範疇,也身負朝賀的職責。那麽朝賀又包括那些呢?無外乎新帝登基、大婚,冊立太子、皇後,帝後的萬壽節(皇帝生日)和千秋節(皇後的生日),和例如新春正旦等重大喜慶節日。每逢這樣的日子,土官們也必須派遣使者,奉表入賀。除此之外,他們還要負擔由明朝政府規定的定期朝貢義務。根據路程遠近和臣服程度,貢期有一年與三年之分,較之敵體之禮的外國,要頻繁得多。基於封建大一統思想和大漢主義思想,明政府視朝貢為建樹國威的必要手段,以“四方來朝”為王朝興盛的標誌,為自身歌功頌德的資本。

對於貢物,明朝廷也有嚴謹的規定,比如東北的海西、建州女真各部的貢物為馬、毛皮和海青鳥;地處西北的哈密衛則貢馬、駝、玉石;西藏貢物以佛像、舍利、明甲、刀劍為主;西南和南方土司則貢馬、象、犀牛角和孔雀、緬玉和黃蠟等物(《明會典·禮部·朝貢三·貢物》)。貢物至京,交會同館接收,主持接待的官員赴館驗看,登記造冊,上交禮部,然後按照貢物的屬性分類,何者可以上殿,何者隻能在殿下。比如玉石、毛皮和佛像等物自然可以上殿,馬、駝、象等活物就隻能留在殿下。分派完畢,開具奏本並發落專門人員對貢物加以管理保護,避免出現活物死亡或寶物丟失的情況,為此,保管人員必須領取禮部發給的勘合,上麵填寫品名數量以備查。次日早朝,或於內府、或於奉天門向宮內進行通報,貢物則在奉天殿丹犀、或華蓋殿及文華殿前陳設,由禮部尚書親自向皇帝呈報貢物品名、數量。這是大典上的過程,如果是正旦等節日,則直接將貢品寫成奏章,遞送皇帝,貢物則由內府收訖。以上流程出自《明會典·禮部·貢物三·朝貢通例》。如果朝貢之中出現表文破損、貢物不符、路線違製等情況,則會比照律條加以處罰。在英宗正統七年(1442年),廣西左州土司的萬壽節貢物之中,被禮部查驗出賀表汙損,遭到糾彈(事見《明英宗實錄》卷95)。所以,土官們的貢物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做為受者的皇帝固然滿足了虛榮,但貢物者卻著實心驚膽戰了。


由於明政府始終敵視少數民族,因此受其支配的各族之間的互相交往也被列入嚴加控製的範圍之內。這種控製主要體現在少數民族與漢族以及少數民族之間的交往。明朝既害怕漢族與少數民族交往過多,泄露內地情報,又擔心各族之間交往而使之走向聯合,危及自身統治地位,因此在律條之中規定“但有漢人交結夷人……除真犯死罪者,俱發邊衛永遠充軍”(《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5)。據《大明律》規定,“永遠充軍”者屬於遇赦不還的重罪,可見懲罰之嚴酷,防範之緊密了。同時,為了防止軍用品通過私人貿易流入少數民族地區,又嚴令凡販賣硫黃五十斤以上,焰硝一百斤以上給“外夷”者,“比照私將軍器出境”罪,首犯問斬,從者充軍(見前引書)。

以上這些從《大明律》內反應出來的與少數民族政策相關的法律,其中固然有維護少數民族利益的地方,但更多的還是為了加強“華夷之防”而置訂的強製性政策,在大方向上是不利於多民族國家形成的阻礙,往往會成為明統治者用以壓迫少數民族,消滅少數民族的武器。這些具體情況,將在下一章內加以細致的陳述。

 

 

 

四、對少數民族的軍事防禦策略的演變及其失敗

 


明朝初期的洪武年間,在將元朝勢力趕出中原之後,在選擇功防態勢上進行了一係列的調整和變化。這種調整以洪武二十三年為分水嶺呈現出兩個時期,即攻勢期和防禦期。


洪武三年(1370年)春,朱元璋首次發動了對蒙古的攻擊戰,分派徐達、李文忠、馮勝等三路大軍向長城之外的蒙古勢力圈發動攻勢並取得了輝煌的戰果,迫使北元勢力收縮回蒙古草原。在認為軍事上已經取得全麵勝利之後,明太祖多次遣使前去招撫,並送還在開平被俘的元順帝之孫,並處罰了苛待蒙古降人的藍玉與常茂這兩位大將,完全做出寬宏大量的姿態。但這些姿態都並未能取得北元方麵的積極回應,於是在洪武五年(1372年)再遣徐達、李文忠和馮勝三人二度北伐,但此次效果顯然不理想,主力徐達兵敗,“死者萬人”(《明史·徐達傳》),另一路李文忠部亦戰不利,“宣寧侯曹良臣、指揮使周顯、常榮、張耀俱戰死”(《明史·李文忠傳》)。這是明朝首次敗於蒙古手下,充分暴露了明軍缺乏遠距離作戰能力的弱點,但一心“定天下於一”的朱元璋卻並未因此接受教訓,反而繼續於洪武七年(1374年)、十三年(1380年)、二十年(1387年)和二十三年(1390年)四度北征,雖然每次都取得了一定的戰果,但“故元遺寇終為邊患”(《明史·外國·韃靼》)。

同時,北征所需的大量後勤補給對立國之初的明朝而言,也是一個相當沉重的大包袱,而距離戰場較近的北方經過元末兵燹的塗炭之後,連自身民眾的供給都成問題,又遑論支援龐大的遠征軍呢?因此,朱元璋隻能從他最早經營的江浙等地籌餉征糧,千裏轉運,靡費更甚,同時也加重了南方人民的負擔。以至於朱元璋在屢次攻擊仍不能消滅北元的情況下不得不歎息著說,“河南諸郡,自歸附以來,久欲賑之,奈西北未平,出師所經,擬資糧餉,是以未遑”,“欲鎮吾民,幾資守邊之力,其於科征轉運,未免勞民,理勢相迫,蓋不得以”(《明太祖實錄》卷38、65)。

經過反思,朱元璋不得不承認北元問題不是短期內可以通過武力征服來解決的,也意識到明朝還不具備這樣的實力,而當務之急是如何治療戰爭的瘡痍,重建破敗的民生,故而迅速調整了戰略,變主動出擊,消滅殘元而為積極防禦,維護北方邊境安全。這一時期內,朱元璋“常敕邊將嚴為之備”,“眾至邊上,常存戒心,雖不見敵,常若臨敵,則不至有失矣”。還經常誡諸將以“自古重於邊防者,邊境安則中國無事,四夷可做製矣”,“處太平之世,不可忘戰;略荒蠻之域,不如守邊”(見《明太祖實錄》卷78、103)。這些話,充分證明了明太祖對軍事策略做出的調整,這種調整很及時也很務實,但其核心思想還是在考慮如何“製四夷”,而非真正的“華夷一家”。因為在骨子裏,少數民族依然是敵人,敵人則是不可調和的矛盾,因此也就無怪他之前的招撫會以失敗而告終了。

但是,在選擇防禦重點的問題上,明朝又不得不大費周章了。按照通常的軍事理論,防禦重點當然要選擇在威脅最大的方向上。從明初的態勢而言,而西南、東北邊境的諸民族則相對較為弱小,雖然此刻在雲貴川地區已經有許多少數民族在反抗明朝的統治,但蒙古無疑是周邊最為強大的敵手。這不僅僅是因為蒙古騎兵的強大戰鬥力,更因蒙古貴族依舊“屢謀興複”,被明朝視為“腹心之害”,認為“西北諸戎世為中國患,不可不備耳”(《明太祖寶訓》卷6)。因此,明朝統治者就自然而然的將北方的蒙古和西北少數民族當作心目之中的頭號大敵,加以嚴密戒備。這就是明代設置“九邊”之始。

明之九邊為: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寧夏、甘肅、薊州、偏關、固原,“專命文武大臣鎮守提督”(《明太祖實錄》卷66)。根據黃宇仁的考證,明朝駐九邊之軍在60萬左右,占明朝全國總兵力的一半或三分之一(黃宇仁著《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P76,三聯書店,2001版)。即使有了如此一支數量眾多的大軍,明太祖依舊感到“憂在漠北,意未始一日釋也”(《國榷》卷4)。為此,時任國子祭酒的宋訥獻屯田策,他在奏章中說,對蒙古“備邊在乎實兵,實兵在乎屯田”,又說“今陛下宜於諸將中選謀勇數人,每以東西五百裏屯一將,隨其高下。立法分屯如充國兵數,斟酌損益。率五百裏屯一將,布列邊地,遠近首尾相應,耕作以時,訓練有法,遇敵則戰,敵去則耕,此長策也”(《國榷》卷8)。可以說,明朝的邊軍在此後長久一段時間內始終遵循著這個建議來置訂防禦戰略的。但明朝統治者的防禦策略並非僅僅是為了防禦,其更為深遠的目的還是以積聚力量,飼機進攻,最終達到一勞永逸的消滅蒙古為核心的,明朝皇帝“豈一日忘利庭哉!”(《國榷》卷5)

為了將這個既定方針傳諸子孫,使之一以貫之的執行下去,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1397年)五月以上諭的形式向包括燕王朱棣在內的六個封地接近北邊之子加以重申說,“二三歲間,灼有寇邊者,宜令軍馬東西布列各守其地,今爾等所守其地,不下六千裏,急遽難為聚會,每處軍馬多者不過一二萬,麵胡人之馬計有十萬,其不出則己,設若南行,馬勢必盛,自非機智深密,晝夜籌算,孰能製之?兵法雲:‘致人不致於人,多算勝,少算不勝,況無算乎?’吾今老矣,精力衰微,機思謀慮,艱於運籌,爾等受封朔土,藩屏朝廷,若不深思遠慮,倘若失機誤事,非惟貽憂朕躬,爾等安危亦係於是,可不慎哉?吾今略與爾謀,或今歲,或二三歲大軍未會,止是本部衛及都司、行都司軍馬,分守各地,多不過一二萬,倘遇胡馬十數萬寇邊,不宜與戰。或收入堡壘,或拒山穀險隘之處,夾以步兵深伏以待之,彼見我不與之戰,必四出抄掠。俟其驕怠分散,隊伍不嚴,我以馬步邀截要道,破之必矣。若一見胡馬輒以三、五千或一、二萬輕與之戰戰,豈特不能勝之,必至失利。務再深藏設計,待彼肆誌馳騁,則一鼓可擒其首將矣”(《明太祖實錄》卷253)。


對於九邊兵力配屬上的特點,朱元璋也有著深刻的認識,因此在說出上麵那段話之後,又於同年6月特別向鎮守北平的燕王朱棣誡諭說,“我朝在遼東至於甘肅,東西六千裏,可戰之馬僅得十萬……北平口外馬數不過二萬,若逢十萬之騎,雖古之名將,亦難於野戰……止可去城二三十裏,往來屯駐,遠斥候,謹烽燧,設信炮,猝有警急,一時可知。”這道詔諭的發布背景是針對不久前朱棣兵出北口百裏的軍事行動而言的。由於明朝騎兵不足,朱元璋認為朱棣的行為是一種“輕信無謀”的錯誤,同時再次重申自己的軍事防禦思想,即揚長避短,已逸待勞。

但是,當朱元璋死後,發動靖難之變從侄兒建文帝手中奪取皇權的明成祖卻並未完全聽從這一遺訓,反而重拾洪武初年的主動進攻策略,先後多次親征或派遣大將統軍深入漠北,打擊蒙古。他此時的思想與父親朱元璋在洪武初年的思想是完全一至的——“冀一勞永逸”(《明太宗實錄》卷104)。當然,他對蒙古的進攻政策也不是單純的軍事打擊,同樣也附加了懷柔政策。他利用當時蒙古各部的內部經濟矛盾與利益衝突,對其進行分化瓦解,將多位蒙古首領加封為王,並給予經濟支援,曾經一度收效甚著,但終究隻能做到暫時緩解北方軍事壓力的目的,那些忠於成吉思汗家族的蒙古貴族依舊能夠組織起相當規模的機動兵力,出現在明朝九邊之側,而龐大的軍費與經援支出也對明朝經濟產生了巨大的壓力,因此對平民所加重的剝削又引發了以白蓮教唐賽兒起義為首的一係列反抗暴動,使得明朝在洪武時代趨於穩定的內部產生了新的危機。麵對由自己一手造成的內外交困的局麵,成祖也不得不承認“頻年師出無功,戎馬資儲十喪八九,災眚間作,內務俱疲”(《國朝典匯》卷3),而“我之財力亦已大窘”(明·鄭曉《邊紀略》)。雖然有了這樣的認識,但明成祖依舊不能遏止內心中渴望建樹超越前人的武功之心,依舊強行發動了對蒙古的最後一次遠征並病死軍中,這才使得永樂年間對蒙古的進攻高潮得以平複。

成祖死後,繼其之後的仁宗與宣宗兩朝及時調整了政策,重新恢複了洪武時代留下的防禦政策,對內則繼續休養生息,確保了政權的穩固。然而,至英宗朝時,由於太監王振的受寵與專權,這一既定方針再度被打破,但是英宗與王振既沒有成祖的軍事才能,也沒有政治手腕,使得明朝險些遭遇滅頂之災。這兩個輕率之人不僅在北方對蒙古采取單純的強硬政策,在對待南方土司時也同樣不惜大動幹戈,尤其是針對雲南麓川思氏土司的大規模征服,引發了朝廷內部的激烈反對,侍講劉球對英宗將明朝陷入南北兩線同時作戰的錯誤策略提出匡諫說,“帝王之馭夷狄,必寬其小,而謹防於其大”(《明經世文編》卷31),也就是說,要適當區分輕重緩急,不能不分主次的隨意樹敵,這樣才能使得國家安泰。但是被南方小勝衝昏頭腦的英宗根本聽不進這樣的忠言,繼續在太監王振的蠱惑下去建樹他所謂的“武功”,卻從未注意到,南方之勝是在動員了數倍於思氏的大軍,耗費了大量資財後才艱難取勝的,而接下來他將麵對的蒙古卻是遠較思氏強大數倍的對手,尤其是此刻掌握蒙古政權的衛拉特部首領也先太師更是繼北元名將王保保之後的一位出色的老練用兵家,而眼下明朝內部卻沒有徐達、李文忠那樣的善戰之將,僅憑一個除了阿諛逢應之外別無所長的王振,是無法與之對抗的。終於,他在王振的陪同下率領五十萬大軍遠出大同,在土木堡遭到也先的迎頭痛擊,不僅未能如祖宗那樣建樹武功,反而連自身也做了戰俘。這就是曆史上著名的“土木堡之變”,後世史家通常將此次慘敗認為是明朝由盛轉衰的分水嶺。

“土木之變”後,無論明朝統治者是否還有消滅蒙古的意願,都不得不在嚴酷的現實麵前繼續采取守勢,其最初的全麵防禦政策也不得不調整為重點防禦,“京後為最急,宣大次之,遼東次之,陝西又次之”(明·尹耕《塞語·形勢》),這樣的認知一直延續到明朝中期,蒙古進入河套地區後,明朝的防禦側重點轉而移至西北;萬曆末年,東北女真興起,遼東又成為重兵雲集之地。由以上情況可知,明朝在“土木之變”後已經從積極防禦變為疲於奔命,這都是英宗和王振的輕率行為造成的惡果所致。

由於北邊重要,因此在軍功獎勵上,明朝也采取了重北輕南的態度。根據《明史·兵誌四·賞功》條記載,“正統十四年,造賞功牌,有奇功、頭功、齊力之分……生擒瓦剌或斬首一級,與頭功牌。雖無功而被傷者,與齊力牌。蓋專為瓦剌入犯設也……北邊為上,東北邊次之,西番及苗蠻又次之,內地反賊又次之。”而在英宗朝之前,明代軍功是沒有地域區別的。同樣的資料上又說,“東北邊,初定三級當北邊之一。萬曆中,改與北邊同。”這是因女真興起而特意重新置訂的,也從一個側麵反應了明朝防禦重點的因時而變。與對軍功重賞相應而生的是對敗將的嚴厲懲處。北方邊將一旦在軍事上失利,就會被錦衣衛派遣的“緹騎”逮入京師,因此被斬於市曹者亦數不勝數。

除了設立九邊軍區並屯以重兵之外,明朝的另外一項重要防禦措施就是沿習前代,修建從遼東至甘肅的長城。在長城延線,明朝還設立了名為“堡”的許多永久性防禦工事,前文出現的土木堡就是其中之一。這一工程是從永樂二十一年開始廣泛實施的,最初設計的是可以從堡內使用火器來殺傷蒙古騎兵,但由於明廷擔心火器威力巨大,若邊軍中有人以此反叛,則難製服,因此隻配給少許,又鑒於當時火器的命中率低,因此隻能起到驚駭蒙古騎兵馬匹的作用,但是在對付大隊騎兵的時候,這個效果也就近乎於零了。直到嘉靖年間,明朝從葡萄牙人那裏引入了佛朗機和紅夷大炮,又鑒於北方蒙古攻勢強盛,這才開始批量配給北方邊軍。


因為明朝的防禦重點在北方,所以一旦北方的戰略態勢發生變化,往往就會對明朝在南方實行的少數民族政策產生一定的影響。通常來說,當北方軍事壓力嚴重的時候,明朝就會對南方各地采取懷柔政策,避免重演英宗朝的兩線作戰的危局。反之,北方平靜的時候,明朝就好再度揮舞屠刀,繼續對堅持自身民族傳統的少數民族進行殺戮剿滅。以嘉靖朝為例,當北方蒙古俺答汗致力於內部統一而無暇顧及明邊的時候,朝廷就出動大軍對由岑猛領導的以大藤峽為根據地的少數民族起義發動全麵進攻,而當俺答汗在整合蒙古內部後揮師南下打擊拒絕“開邊貿”之合理要求的明朝時,發往南方的詔諭之中又立刻強調要“撫諭之”。這種時寬時急的不穩定態度,不僅未能起到緩和南方民族矛盾的目的,反而使各少數民族認清了明朝統治者朝令夕改的真實嘴臉,使得所謂的“撫諭”再也難以起到欺騙性的作用。因此,終明一世,南方少數民族都沒有停止對明朝統治的反抗,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明朝的統治基礎,消耗了明朝的國力,為徹底埋葬這個具有強烈種族主義思想的封建王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於在漫長的陸地邊境地區投入了眾多兵力,使得明朝對海防建設毫不重視,除了用盲目的海禁政策來防禦從元朝中期即出現於東部海疆的倭寇之外,幾乎無暇顧及,因而導致倭寇在嘉靖年間大肆泛濫的惡果。這也是明朝錯誤的民族政策所漸接造成的。在倭寇之外,當葡萄牙殖民者出現在中國東南沿海的時候,明朝也沒有意識到其殖民性質所具有的侵略性,反而貪圖與之貿易之利,片麵的認為對方隻是圖利而已,一味對其遷究、忍讓,終至於姑息養奸,使得澳門淪為殖民地。這也是中國近400年來首次喪土於歐洲之始。這,也標誌著明朝對少數民族的軍事防禦策略的徹底失敗。

 

 

 

五、對少數民族的招撫策略及其實質

 


招撫,或稱撫諭政策,其實質無非是一種懷柔政策,並非神秘,但內容卻很豐富,值得開辟專章加以如下之論述。


就其本質而言,招撫政策是與軍事政策相輔相承,互為表裏的兩種目的相同的策略,隻是在表現形式上有所異同,但終究無法掩蓋其殊途同歸的本質。有時候,它是做為軍事進攻的前奏,用以瓦解少數民族的抵抗力量;有時,它又伴隨著軍事行動的展開而達到緩和被鎮壓地百姓的對立情緒的目的。總之,前者是心理戰,後者是政治善後,都是為了補武力之不足。但,並不能就此認定招撫政策隻是軍事政策的附庸,因為其本身在脫離軍事之後,依舊具有相當強烈的殖民色彩與種族隔離的痕跡。

從其具體手段而言,則可分為政治性的詔諭、賜予封號、授予官職、頒賜漢姓乃至朱氏國姓等等不同的內容。

通常來說,政治性詔諭所麵向的是一個民族或一個地區的多個民族,以宣傳朝廷的安撫政策來達到安撫人心,緩和地區矛盾,最大限度的減低軍事征服所受到的阻力為目的,同時也可以起到穩定新占領區民心的作用。在此類詔諭之中,以明太祖北伐元朝時所作《諭中原檄》最具代表性,也效果最大。關於其內容和影響,在第一章之中已經介紹過了,這裏就不再贅述。從此諭發布後,北伐之軍一路勢如破竹,各地各族紛紛來降,甚至還有許多是蒙古族的上層人物,可知是達到了預期效果。至於洪武三年(1370年),北伐成功後,為了進一步分化北元勢力,明太祖又再次頒布了新的詔諭,知悉北元宗室廷臣“若能敬順天道,審度朕心,來撫妻子,朕當效古帝王之禮,俾從賓我朝,其舊從元君倉惶逃避者,審識天命,傾心來歸,不分等類,驗才委任,直北宗王、駙馬、部落臣民能率職來朝,朕當換給印信,還其舊職,仍居所部之地,民複舊業,羊馬孽畜從便牧。”(《明太祖實錄》)針對剛剛在中原遭到重創的北元,明太祖敏銳地把我了其內部的恐慌與不和,及時通過詔諭的形式達到了分化瓦解其內部的心理戰目的,造成大量北元從屬者紛紛脫離,倒向明朝,削弱了對手的實力。

當然,以朱元璋的才智武功以及當時的大勢所趨,能夠利用招撫手段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隨著明代後世統治者的能力以及國力的不斷變化以及招撫對象的力量強弱,詔諭策略的內容也會產生較大的差異。麵對強者,明朝廷通常是以封官許願為達到目的的媒介,同時附加了許多令人心醉的甜言蜜語,頗有現代情書的幾分神韻。至於在弱者麵前,這樣的口氣自然是沒有的,代之而生的是盛氣淩人的說教,疾言厲色的威脅,仿佛是一位黑社會混混在威脅一位老實的小業主交出他的產業一般。學習一下此類詔諭,則有助於如今專寫黑幫小說者開發幾分靈感。在兵力難以為繼的時候,詔諭的口氣平和穩重;一旦兵強馬壯,則立刻壓迫力十足並間或有嘲弄取笑的言辭。這樣的例子還是可以從明太祖的身上得到印證。

洪武二年(1369年)十月,明太祖向當時已經出奔開平的元順帝致書說,“胡無百年之運,能順天道,歸我中國,故上策也。方今華夏已平,外夷鹹附,朕發鐵騎,四出塞外,精兵百萬,連陣二千裏,直抵陰山之北,即君逃遁,亦出僥幸。春日和暖,沙漠草青,漢兵出塞之時也;霜雪冬寒,則歸而守險。君雖百萬眾,何能為哉!改圖易慮,以存宗祀,不亦善乎?”(《國榷》卷3)顯然,朱元璋在這道諭文之中不惜使用大量的威脅性詞語和誇張的修辭手法來宣揚自己的兵威,試圖將抗則必敗的心理暗示注入元順帝的心間,達到威嚇敵手,擾亂敵心的目的。

在麵對較北元弱小的南方少數民族時,明朝廷的令諭之中則完全是軟硬兼施的手段。以圖達到先聲奪人,震懾人心的效果。因為明朝廷知道,南方的少數民族雖然弱小,但地理環境較為複雜,如果以山為壘,憑山對峙,和大軍在山中捉迷藏,那就不是短期內能夠平定的。所以,必須讓對方在了解自身弱勢地位的基礎上,又感覺到恭順則可以保全生命,進而束手來歸,起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例如洪武十四年雲南平定後,朱元璋在詔告雲南各族的詔諭之中說道,“今雲南既平,諸夷服從,故詔諭以更生之恩,所有事宜條例列於後。雲雲於戲,知天命者服臻,昧天理者禍至。信如四時,速如影響,播告諸夷,想宜知悉。”(《明太祖文集》卷2)在遍觀後世明帝們針對南方少數民族的招撫諭旨的時候,我們可以發現,其基調是如出一轍的。


為了達到籠絡各民族的目的,明朝廷還有另外一招,那就是向少數民族上層人士授予官職或封號。因為這些人在本族之中擁有一定的號召力,可以通過他們來達到籠絡的目的,以緩解邊境上的壓力。對於北方的蒙古諸部和西南的藏族地區的宗教首領,明朝基本上是給予各類封號。因為封號之中多為王侯之位,而所謂的封地又是各族本身的聚居之地,所以完全是一種惠而不費的籠絡手段,卻又可以造成通過某種契約形式來確立彼此之間的從屬關係的形象,給朝廷以體麵,因而此鍾策略一直是明朝在處理與北方以及西南少數民族關係上的重要手段。同時,在同一個部落內製造若幹爵位相當者,也足以使接受封號的雙方或多方形成分庭抗禮之局麵,繼續製造或加深其間的矛盾,達到分而治之的目的。例如,明成祖就先後在永樂七年(1409年)和永樂九年(1411年)分別授予蒙古瓦剌首部領禿悖羅為賢義王,韃靼部首領阿魯台為和寧王,使得兩部彼此不相服,達到了分裂蒙古最主要兩大部落的目的。此後,在隆慶、萬曆年間與蒙古通好之際,將俺答汗封為順義王,俺答死後,又許其子黃台吉承襲王爵,又將掌握蒙古實際權利的俺答之妻三娘子封為忠順夫人。在對政教合一的西藏地區諸教派領袖,則贈予國師、法王等稱號。至成化年間,幾乎每一位宗教頭麵人士都都得到了法王的稱號。這使得本已因藏傳佛教各宗派互相林立,彼此對立的西藏地區更加分崩離析,難以統屬了。直到清代冊立達賴與班禪後,這樣的局麵才得以好轉。當然,這些封號並非是免費的饋贈,由於其本身所附加的政治目的,因此成為明朝嚴格控製受封者的緊箍咒。例如被封為和寧王的韃靼阿魯台,明朝就嚴格規定其部落必須一年一貢或一年兩貢,試圖憑借這種關係來確立自身的宗主地位,達到最終統治各少數民族的目的。

至於南方那些勢力較弱的少數民族,明朝則直接給予官職,使之被漸漸納入明朝的官僚體係而進一步加強對這些民族的統治。正如明太祖所說的那樣,“自古帝王禦遠人之道,得其地則署土官以掌之,務緝夷民,以安生業,以廣一視同仁之化也。”(明王世禎《弇山堂別集》卷87,《詔令雜考三》)為了適應這個統治策略,明朝廷特意製定了一套土官土司製度,土官文職一如內地,也有知府、知州、知縣這三級,但官名之前皆冠一土字,以示與內地官員的區別。武職則層次較多,有宣慰使、宣撫使、詔討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等等。

至於授官對象,則根據實際情況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為主動歸附者,即當明軍進兵之際,不經戰鬥,自行來投。例如洪武十七年(1384年)被授予楚雄知府的白蠻首領高政,就是在明軍入雲南期間主動響應,並有安緝地方之功而得到授官的。此外,還有金齒僰人首領那直與其弟刀平降順入貢,那直授千夫長,刀平授元江知府。

第二類則是秉承“以夷製夷”的準則,以加官晉爵相利誘,使之成為鎮壓其他少數民族起義的急先鋒。如洪武十九年,為了鎮壓雲南麓川、平緬兩地的少數民族起義,明朝升與兩地臨近的車裏軍民府為車裏宣慰使司,原土知府刀砍為車裏宣慰使,之後“用為前驅,助進剿”(見前引書)。明英宗正統四年(1439年),因廣西南丹知州莫禎所奏靖邊之策,特詔諭廣西總兵柳溥曰:“夫以夷攻夷,古有成說。使彼果能效力,省我邊費,朝廷豈惜一官,要在有實效耳。”(《明英宗實錄》卷57)由此可見,所謂的授官者,無論在表麵上多麽冠冕堂皇,實際上不過是一根虛擬的胡蘿卜,其真實意圖無非還是“拉一個,打一個”,起到用名利誘使少數民族內部自相殘殺,明朝則坐收漁利,繼續其壓迫統製。而少數民族之間的彼此殺傷,也不過是在為明朝“省邊費耳”。這真是冷酷無情的實用主義者嘴臉的自我表白。說到這裏,就不得不提及明朝中後期出現的“土兵”,也就是以歸附明朝的少數民族士兵所組成的軍隊,這其中最為著名的當屬廣西的“狼兵”,這支由壯族組成,以驍悍著稱的“土兵”最早成軍於明憲宗時,成立的初衷則是為了鎮壓當時發生於廣西東部的瑤、壯起義。當時,他們奉調桂東,以屯耕的手段步步為營,進攻瑤、壯義軍。為了煽動這種民族內部的矛盾,使壯族土兵攻擊本族義軍,明朝開出了十分誘人的賞格,“平定一村一寨者,即給予冠帶,具奏,量以官職”(《憲宗實錄》卷13)。

第三類授官者則較是最為普遍的現象,以武勳授官的情況在各個民族之中皆有,而其武勳來曆在敘述第二類授官者的時候已有所說明,不再贅述。


至於第四類,即因首領封王而連帶下屬酋長拜授官位者,其例子在南方少見,多出現在北方、西北方以及西南方。例如西域的安定衛回回首領卜煙貼木兒被授予安定王後,其部屬之中也多有授官者。這既可以宣示“皇恩浩蕩”,又能起到拉攏其部屬,分化其勢力以便於控製。然則,這樣的授官如果沒有相應的推誠以待的用心附加,也很難收到實際效果。數年之後,受封指揮之職的沙剌就看穿了明朝的真麵目,遂刺殺了一心附明的卜煙貼木兒後宣布與明絕裂。可見,並不是每根虛幻的胡蘿卜都能讓人俯首貼耳的,明朝的授官策略在此遭到了失敗。那麽,另外一種“賜姓”的手段又如何呢?讓我們接著看。

賜漢姓給少數民族首領,本意也在表現明朝對其的器重,進而達到籠絡人心的目的。做為招撫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曾在某些時候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例如永樂二年(1404年),建州衛指揮使納哈出因招撫同族猛哥貼木兒部在朝鮮地內附有攻,“賜姓名納哈出曰李思誠”,其子“釋家奴曰李顯忠”(明·徐學聚《國朝典匯》卷173,《明太宗實錄》卷107)。又如永樂八年(1410年),賜韃靼歸人乃馬歹姓名王存禮(《明太宗實錄》卷107)。再如永樂二十一年(1423年),韃靼部酋長也先土幹歸明,“封其為忠順王,賜姓名曰金忠”(《明史·韃靼傳》)。

其實,被賜予漢姓就很光榮嗎?答案是否定的。無輪是少數民族還是漢族,彼此都是平等的,將賜予漢姓視為恩惠,這本身就是一種骨子裏的歧視心理在作怪。在一定時期內,明朝可以憑借其強大的國力來製作這種人為的假相而蒙敝一時,但隨著明朝國力不斷下降,假相也終究不能掩蓋其真實目的,破產也是必然的。關於賜姓的詳細情況,限於篇幅,本文不再做更多詳介,如有渴望獲得更多詳情者,可參閱鄭鴻祥著《明代各族人士入仕中原考》(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9)一書。

在前麵章節說過,土官無俸,所以隻有一個空官職就能激起“土兵”的殺戮欲望,實在是惠而不費又陰險惡毒的挑撥之策,也是違背做人起碼準則的行為。正如孟子指出的那樣,“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孟子·離婁上》),做為諸少數民族統治者的明朝自身不能對人推誠以待,反誣少數民族為“禽獸”、“鼠輩”、“醜虜”,時刻想著怎樣消滅,怎樣壓迫,這自然會激起反抗。行此“不仁”之事的明帝卻不能糾查自身的“失德”,反而繼續采取“以夷製夷”的陰謀詭計,在諸民族間播種不和的種子,挑動民族仇殺。然而,這樣的詭計或許可以得售一時,但終究不能哄騙一世,終明一代,四方少數民族反抗的浪濤始終不曾平複過。至於明末,此種手段的效果也就微乎其微了。因此,任何不能建立於民族平等基礎上的民族政策,其結果隻能是以破產而告終。因為明朝不能從根本上緩和民族矛盾,所以它最終還是被奮起反抗的少數民族所取代。

 


 

六、以經濟手段推行懷柔政策

 


勿庸置疑的是,在14世紀之後中國的版圖上,明朝以其占有中原得天獨厚的優越地理位置和與之相應的強大經濟能力成為當時最為強大的經濟體,因此在對付周邊少數民族的時候,揮舞經濟大棒也是成為其重要的民族政策之一。但是,正如本人在第一章之中指出的那樣,少數民族的經濟之所以落後,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其聚居地惡劣自然條件的限製使然,因此明朝的經濟強大並不足以自誇,反而是其利用經濟援助附加政治條件的手段顯得更加不足取。


明朝針對少數民族的經濟懷柔手段主要有以下幾項:減免稅賦、賑濟饑荒、賞賜財物和準開互市等幾種形式。

由於少數民族地區的自然條件惡劣,一旦遭到天災侵襲,勢必導致糧食困難,六畜不旺,很難完成國家規定上繳的賦稅。為避免激生變亂,引發衝突,就隻能采取減免稅賦的政策加以化解。在明朝統治者看來,這就是天大的恩惠了,其實隻不過是麵對災情所應實行的合理政策而已。不過,在封建剝削統製下,也不能有過高的要求,這也是應該客觀看待的,因此勉強可以認定,這至少是一種善政。

洪武二十一年,戶部奏貴州宣慰使藹翠和金築安撫使密定多年欠賦,請催繳,朱元璋答之曰:“蠻夷僻遠,其知畏朝廷,納賦稅,是能尊教聲矣,其逋負豈故為耶?必其年收有水旱之災,故不能及時輸納耳。所逋租悉行蠲免。今宜定其常數,務從減免。”(《明太祖實錄》卷188,《明史·貴州土司》)可見,在明太祖的時代,還是知道些體諒之道的。同樣,在明成祖時期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永樂七年(1409年),廣西土官奏“去年秋雨水傷禾,乞免糧稅。”根據《明太宗實錄》的記載,成祖“從之”。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邊境發生民族起義或兵禍的時候,因田地荒蕪而必須采取減免賦稅的政策。洪熙元年(1425年)八月,廣西壯族起義,經明軍的破壞性進剿後,當地滿目瘡痍,經當地土官上奏後,明仁宗下令“免征”(《明宣宗實錄》卷8)。這裏要說清楚一點,無論是“減免”還是“免征”,僅僅是停留在“這次不拿走”的基礎上而已,下次還是照拿不誤的,而封建統治者從各族百姓身上“拿走”的行為就是剝削。隻是做到一時或暫時不剝削就能博得仁政的美名,實在是一種精巧的不老實。

誠然,僅僅以“不拿”來示惠,對於國力碩大無朋的帝國政府而言,實在有些小家子氣,也無法彰顯富有四海的大皇帝陛下的慷慨與仁慈。於是,下一步就是通過實物恩賜來行收買之實了。當然,這樣的恩賜是不會澤及於廣大的貧苦少數民族百姓的,而隻是少數上層貴族受益。明朝對這種收買手段有一個冠冕堂皇的稱謂——薄來厚往。用明成祖自己的話來說,則更容易看清這種手段的目的性:“今既來朝廷,從所欲授一官,量給賞賚,捐小費以彌大患也。”(明·徐學聚《國朝典匯》卷173)說白了,這與宋時對遼金付出的“歲幣”並無本質上的區別,隻是在份額上和名目上略有差異而已。當然,鑒於時代環境與力量對比上的不同點,明朝在這方麵比宋朝掌握了更多的主動權,也可以在必要的時候用斷絕賞賜與回賜的手段來壓迫少數民族歸附於己。

有資格接受此種恩賜的,唯有已經接受過明朝各類封號的少數民族首領,而在他們履行了對明朝貢的義務之後,通常又會受到回賜。至於回賜的數量則視朝貢者的貢物等級而定。而貢物等級又受到受封爵位等級的影響。在賞賜方麵,明朝也為之置訂了明確的規定:

“迤北韃靼及瓦剌,永樂宣德中,賜韃靼順寧王彩緞十表裏,妃五表裏,頭目一等者五表裏,二等至四等四表裏。正統二年賜韃靼虜王彩緞十五表裏,虎斑絹十疋,妃八表裏,頭目一等八表裏,二等六表裏,三等五表裏,四等四表裏,外有加賜。六年賜迤北太師緞絹與虜王同。”


從以上資料大致可以看到這樣的情況:在明朝的強盛期,即永樂宣德年間,賞賜的財物要少於處於衰變期的正統年間。而在賞賜對象上,與明朝呈敵體之勢的“韃靼虜王”的地位又高於歸附者順寧王。也就是說,賞賜額度的浮動既受到明朝國力強弱的影響,又受到少數民族首領地位差異的影響。因此,完全可以將其視為一種目的性鮮明的政治手段,與所謂的好意是無關的。

關於回賜的額度,在永樂年間也有成例可循:“順寧王等,上等馬者,各彩緞十表裏;海青一連,四表裏;白狐皮二十個,四表裏。”至於宣德年間的成例,依然以對貢馬的順寧王的回賜清單為例子:“(馬)中等者每匹彩緞二表裏,折鈔紗一疋;下等者,紵絲一疋,絹八疋,折鈔絹一疋;下下者絹六疋,折鈔紗一疋。駝,每隻三表裏,折鈔紗十疋;都指揮每人彩緞兩表裏,絹四疋,折鈔紗一疋。”(《明會要》卷111)

由於蒙古是明朝周邊少數民族之中最為重要的對手與招撫對象,因此無論是賞賜還是回賜,都相當豐厚。明朝希望通過這種經濟手段來拉攏更多的蒙古貴族,誘使蒙古內部加速分裂。然則,實際上的情況卻並不理想,輕率好戰的明英宗還是在土木堡慘敗在“迤北太師”也先的手中。可見,這個手段並非萬能的。

在收買不能成功的時候,明朝還有一招專門針對少數民族的殺手鐧,那就是邊貿。因為地理環境的差異,尤其是北方與東北方的各個遊牧或半遊牧民族往往缺少生產生活所必須的鐵器、農具和茶葉等物品,這樣他們就隻能以自己的特產,如毛皮、馬、駝等物來向盛產那些東西的明朝來做交易,而自持手握對方命脈的明朝一方就充分利用這種經濟優勢來達到控製少數民族的目的。因此,邊貿在明朝統治者眼中就變為了一種恩賜性質的行為,而完全沒有互惠互利的觀念。如果認為哪個少數民族不馴服或構成了威脅,就以停止邊貿的大棒來加以打壓,全然不顧少數民族的民生,也不顧國內人民正當的通商需要。對於這種行為,明太祖有著非常露骨的表述:“製夷之道,當賤其所有,貴其所無。”(《國榷》卷10)也就是說,要盡量加深少數民族在經濟上和生產生活上對明朝的依附性,將貿易當作一場不見刀光劍影的戰鬥,從這一層麵摧毀對方的經濟自主能力,便於進一步加以奴役。

明朝初年的對外貿易通常有三種形式,即馬市、茶市和市舶。前兩者基本上都是針對諸少數民族而設,市舶則屬於海外貿易的範疇,與本文主題無關,故不贅述。

馬市所麵向的是以草原畜牧業為主的北方民族,最主要的對象是蒙古和女真。永樂年間的主要馬市共有三處:開原南關、開原東與廣寧。因為當時與蒙古還處於大規模爭戰期間,拉攏東北的女真有助於對蒙古形成側翼包鈔的戰略態勢。除了廣寧馬市是麵向歸順於明的蒙古朵顏三衛之外,開原東、南兩馬市則純然接待女真諸部。這其中,開原南關馬市是專門為距離蒙古最近的海西女真設立的。當廣寧與開原東馬市因種種原因而關閉的時候,開原南關馬市卻得以碩果僅存,不能不說,海西女真在成祖時代對明朝而言,是必須控製的重要棋子。到了正統初年,隨著明與蒙古的戰爭的結束,麵向蒙古的大同馬市應運而生,而後來的土木之變,就是以該馬市所發生的貿易糾紛為誘因的。時至成化年間,廣寧馬市複開。嘉靖三十年(1551年),增開宣府馬市。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針對女真地區的特產情況,於馬市之外複開義州木市。


在西南藏地盛行的飲茶之風始於唐代,曆久不衰。其原因與製度在第三章有詳述,不贅言。明朝看到“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則困以病”的弱點,有針對性的控製茶的交易,實行專賣製度,禁止私人販茶入藏,“以製番人之死命,壯中國之樊籬,斷匈奴之右臂。”(《明史·食貨誌》)這種挾對方生理需求的控製手段,缺乏人道,是不足取的。

所謂馬市、茶市以及木市,其交易品不僅限於馬、茶、木這三類,更有許多少數民族地區所缺的日用品通過貿易被源源不斷的輸出。明朝統治者看到,少數民族對這些商品有著相當的依賴性,“日用之布帛、鍋、釜,不能不資中國以為用”(《明經世文編》卷316),因此往往在發生邊境衝突的時候,就以停市禁貿為反擊手段。例如嘉靖時,蒙古俺答汗浸強,為明所患,遂停宣、大馬市,意圖製之。這個打擊手段對蒙古社會的生產生活確實造成了相當嚴重的副作用,因而引發了終世宗一代綿延甚廣的“通貢之戰”,為漢蒙兩族百姓帶來了深重的災難。然則,由於明世宗枉顧民生,固執己見,直至其死後的隆慶年間,才經由一係列外交談判,最終馬市重開,才徹底結束了這場沒有勝利者的消耗戰。對於蒙古而言,他們被迫對明作戰,其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的生存權利,而嘉靖的自私與固執為明朝百姓帶來無妄之兵燹,是非常愚蠢的行為。而之後重開的馬市為明、蒙之間帶來了數十年的和平時期,對雙方也是相當有利的一種和解,對明朝統治的延續也是必要的。因此,我們知道,一味使用機心來對待少數民族,結果是不理想的。

 


  
七、血色往事——明朝用兵四方錄之一

 


終於要談到這個最容易引發爭論的話題了,但本著秉筆直書的治史原則,卻是不得不寫,不能不寫。因為有明一代,這樣的用兵四方無時無之,是明代少數民族政策之中最為血腥殘忍的篇章。


憑借強大的戰爭機器,明朝統治者隨時都會撕下懷柔麵紗,露出“利庭掃穴”的猙獰嘴臉,對不肯屈服其統製的諸少數民族發動“直搗巢穴”、“殘酷屠殺”、“以夷製夷”以及“雕剿”等等慘無人道的軍事侵略,達到奪人之土,滅人之族,亡人之種的罪惡目的。

所謂“直搗巢穴”就是動用具有壓倒性優勢規模的軍隊,發動正麵的進攻,軍事目標則直指少數民族抵抗勢力的首領。這種軍事行動通常為期不長,膽聲勢浩大,恰似夏日的急風暴雨,鼓蕩著駭人的威力,極具破壞力。因為舉凡少數民族首領所居之地,多為該民族的文化、經濟和政治的中心,無論軍事攻擊是否能夠達成目的,所造成的兵燹之災都會對該地區產生極大的破壞,使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難以恢複過來。此鍾軍事行動,以明初國力強盛之際為最多,打擊對象也多以較為強大的少數民族勢力為主。例如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三年(1370年),便發動數十萬大軍分三路深入北方草原,搗毀了北元勢力的核心應昌,迫使其首領元太子愛猷識理達臘僅率數騎逃走,並獲不及逃走的皇孫買的裏八臘及後妃多人,繳獲元之玉璽、寶冊等“重器”,“降五萬餘人”(《明史·太祖本記》),幾乎將整個北元勢力的中心人物和政權象征一網打盡。對於這次在軍事和政治上均具有深遠意義的大捷,親自指揮了此次軍事行動的大將李文忠在拜表奏捷之際也不免揚揚得意的自誇武勳說,“進開平乘破竹之勢,克應昌奮覆巢之威。”(明·無撰山人《北平錄》)之後,五年(1372年)春,籃玉以優勢兵力在蒙古中部的土拉河畔大敗北元名將擴廓貼木兒,都是典型的遠出數百裏或千裏之外的“犁庭掃穴”戰法,這個始於漢武帝對匈奴之戰的詞匯,帶有深刻的民族複仇痕跡,因此明朝統治者為了繼續誘騙、瓦解少數民族的抵抗,示人“華夷無間”之誠,因此在對外的官方文件中較少使用或盡量隱諱,因此在明人留下的各種類型的史料之中,多使用“蹂虜庭”的說法。當然,也有部分明人特別鍾愛“犁庭”一詞,在自作的書籍或筆記之中仍有出現。比如明人高岱在《鴻猷錄》之中記述永樂年間的武功之際,就直言不諱的使用了“成祖五出漠北,三犁虜庭”,不過,他卻沒有解釋另外兩次為何沒能“犁庭”,事實上,那兩次都沒能取得好的戰果,其中一次還損失慘重。以明之宏大統一之勢力,卻在“五出漠北”之後依舊不能徹底消滅其時已呈現出分崩離析之勢的北元,甚至遭到大敗,可知所謂“犁庭”並非如字麵意義上那樣義氣風發,而此類文人往往隻顧用文字抒發個人的快感,全然不顧這“犁庭”二字在漢蒙兩民族之間造成的重大傷亡和破壞,得意洋洋的為屠殺行動樹碑立傳,正是那種放一堆狠話後卻慫恿同伴們拚命,自己縮在安全的後方喝茶喊加油的人的可憎嘴臉。

經過之前的論述後,我們大體可以勾勒出“直搗巢穴”戰法的輪廓,如欲得到更加直觀的印象,也可以參考美國入侵伊拉克的行動步驟,捉住薩達姆才是最終的目的。因此,我們應該可以稱此兩種類似行為以“美伊戰爭的古代版”或“直搗巢穴的現代版”。從美軍占領伊拉克卻直到一年後才捉住薩達姆的低效行為可見,明朝統治者的“直搗巢穴”也時常是戰果輝煌卻不能達到活著或者消滅少數民族抵抗勢力首領的最終目的。因為,這種戰法最大的缺陷之一就是必須動員大量的兵力,僅調兵一項就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與時間,而其軍事行動也無法做到兵貴神速,給予被征剿者以極大的騰挪空間,故此即使強入洪武、永樂二帝,也總是陷入功虧一簣的不了之局。同時,這種殘酷的大規模打擊勢必激起少數民族對明朝的更大憎恨,隻需勢力稍有恢複,即會發動對明邊的複仇性襲擊,將戰爭的基調拖入冤冤相報的消耗戰泥潭,使明朝自身也受到巨大損害。何況,大規模戰爭對國力的消耗之大早在洪武末年就顯現出來,成祖雖稱明君,卻不能與民休息,因而在永樂末年和宣德初年時,明的國力已經大幅度下降,於是就有了宣宗時期裁撤管理東北及興安嶺外庫葉島等廣大地區的奴兒幹都司的事件發生。這個事件象征著“直搗巢穴”的軍事政策的徹底失敗,也是明朝從上升期走向衰退期的分水嶺。

至於明代中期以後,“直搗巢穴”的行動基本上不再發生,即使偶有貪功邊將發出戰爭叫囂,也多半在朝議中遭到冷遇,充其量不過是虛張聲勢的恫嚇。直到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遼東經略楊鎬調集九萬大軍向剛剛建立的女真族後金政權發動四路圍攻,也提出了“犁庭掃穴”的口號,但在女真族傑出的軍事家與政治家努爾哈赤的巧妙布置之下,遭到迎頭痛擊,終至全軍覆沒。楊鎬此人在“朝鮮之役”中的蔚山攻堅戰中表現拙劣,卻被明庭以為知兵,誰知在真正的豪傑麵前卻隻落得灰頭土臉,铩羽而歸,自身在崇禎朝被斬於市曹也是漢滿兩族受其直接或間接殘害的百姓們所樂見的下場。

接下來,讓我們略略回顧一下明朝三百年間對少數民族的殘酷屠殺政策。如果說“直搗巢穴”是針對北方或東北方較為強大的少數民族,那麽殘酷屠殺的受害者則以南方與西南諸少數民族為主。較之蒙古和女真,他們的勢力更加弱小,對明軍武力的抵抗能力也更弱。加之北方各族多為馬背民族,以步兵居多的明軍在與之野戰之際即使取勝,也很難追趕殘部,難以徹底屠戮殆盡。所以,這樣的軍事政策就隻能使用於南方各族人民的頭上。明朝利用這種殘忍伎倆,無非是為了籍此來震懾南方各族的反抗決心,為下一步的征服行動鋪平道路。當然,如果可以通過屠殺將一個民族徹底滅絕,基於“好的蠻夷即是死的蠻夷”的罪惡之思,明朝統治者在斬落屠刀之際也決不會有片刻猶豫。

從各種當時留下的史料來看,每次針對南方少數民族的軍事鎮壓行動,都會留下“斬首萬餘”至“千餘”不等的血腥記載。也許有人會問,這麽不體麵的事情當時的人怎麽會留下自己的罪行記錄呢?其實很簡單,因為在那些不知容赦為何物的劊子手眼中,這是他們足以誇耀的戰績,是升官發財的階梯,更是最高統治者們可資炫耀的武功。他們不僅不會以為恥辱,反而會大書特書,唯恐後人不知。誠然,在那個與人文精神和寬容美德絕緣的時代裏,劊子手們不會有任何覺悟可言,但是如果在今天這個文明進步的時代裏還有人將此種屠殺行為引以為榮的話,那隻能認為此類人有著一顆不知羞恥的梟獍之心。


屠殺政策始於洪武年間,第一個被我們列入屠夫名單的叫做吳複的人,他是從朱元璋於濠州時代的創業老臣,參加過攻克泗、滁、和、采石、太平等城市的一係列重要戰鬥。明朝建立後,被授予懷遠將軍、安陸衛指揮使的要職,之後便投入了對南方諸少數民族的鎮壓之中。關於此人的屠殺記錄,史有明載的是在洪武十六年在廣西“克墨定苗,至吉剌堡,築安莊、新城,平七百房諸寨,斬獲萬計”,不過他本人顯然在也這一係列戰鬥之中受了重傷,“是年十月,金瘡發,卒於普定”(《明史·吳複傳》),也算是劊子手的應得下場。但是,即使是這樣一個“殺人盈萬”的劊子手,較之另外一位叫做韓觀的男子,卻是小巫見大巫了。

韓觀其人在洪武十九年(1386年)出任桂林右衛指揮僉事,因“討平柳州、融縣諸蠻”而升任廣西都指揮使,二十七年(1394年)“討全州、灌陽諸瑤,斬千四百餘人”,翌年“捕擒宜山諸縣蠻,斬其偽王及萬戶以下二千八百餘人”,因此晉升至征南將軍,是一個靠屠殺少數民族起家的十足劊子手。他在洪武年間的最大“戰績”是在二十八年(1395年)“移兵征南丹、奉議及都康、向武、富勞、上林、思恩、都亮諸蠻,先後斬獲萬餘級”,這個“戰功”使他在二十九年(1396年)晉位都督同知。《明史》評價他“性鷙悍,誅罰無所假”,鷙是古代傳說之中的一種食肉猛禽,將一個象鷙一樣凶悍,殺人不眨眼的惡魔派往廣西,實為當地少數民族的一大劫難。同時,韓觀平素即喜殺人,所殺之人也不拘泥於少數民族,尤其是酒醉之後。有一次,慶遠的諸生(明代對考取秀才入學的生員的稱呼)們來看望他,這本是一種禮節性的訪問,他卻一口咬定對方是“賊覘我也”,竟全部殺害。關於他的廣西的用兵方略,明史有“得賊必處以極刑。間縱一二,使歸告諸蠻,諸蠻膽落。由是境內得安”的記載,也就是說,凡是被他所捕獲的少數民族俘虜,除了留下一、兩個活口之外,都難逃一死。然後將少數活口放回,將自己親眼目睹的殘忍殺戮向部落內廣為傳播,造成心理恐懼感。這正是前文所述的殘酷屠殺政策的實質所在,而韓觀本人正是這一殘忍政策的忠實執行者。然則,從日後“柳、潯諸蠻乘觀出,複叛”的記載來看,“境內得安”之說不過是反抗運動在恐怖高壓之下暫時進入低潮期而已,並不能從根本上緩和化解民族矛盾,反而會埋下更深的仇恨,激起更多的反抗。他“嗜殺”的名聲與“實績”一直傳入朱元璋的耳中,不得不親自下旨告誡他“蠻民易叛難服,殺愈多愈不治。卿往鎮,務綏懷之,毋專殺戮”,大約是有了這樣的命令,至於洪武之末,史書上就不再看到韓觀的屠殺行為了。直到永樂年間,隨著新帝登基後加強了對少數民族的軍事鎮壓後,韓觀體內的噬血因子再度活躍起來,永樂元年(1403年)他就固態複萌,“擊斬理定諸縣山賊千一百八十有奇”。當然,相對於之前斬首萬人的“成績”而言,這不過是為了接下來更大的屠殺行為而做的熱身運動罷了。永樂五年(1408年),韓觀在親自指揮貴州、兩廣部隊撲滅馬平、來賓、遷江、賓州、上林、羅城、融縣、武宣、東鄉、桂林、貴平、永福等地的少數民族起義的戰鬥中,有一次“斬首萬餘級,擒萬三千餘人”,平或超了他在洪武二十八年的“戰績”。就是這樣一個雙手沾滿少數民族鮮血的罪惡之徒,居然受到明成祖的“嘉勞”(《明史·韓觀傳》)。由此可見,成祖本人同樣是一個噬血魔王。至於韓觀死後無嗣,也許是蒼天對這個屠夫的懲罰吧。

繼韓觀之後繼續奉行屠殺政策的是山雲。他的父親山青是從明成祖起兵靖難的勳臣,以擁戴之功受世襲軍職。山雲在父親死後,襲任金吾左衛指揮使。宣德三年(1429年)“佩征蠻將軍印,充總兵官”赴廣西,專門負責鎮壓韋朝烈領導的壯、瑤等少數民族起義。他在到達廣西後立刻積極的調兵遣將,先後奏請招貴州、廣東兵入廣西,共同絞殺起義軍。他的理由是“慶遠、鬱林苗、瑤非大創不服”,與前任韓觀的想法如出一轍,就是主張通過大殺,多殺的殘酷手段來達到恐嚇效果。在得到朝廷的兵力支援後,他在廣西“先後大戰十餘,斬首萬二千二百六十”,幾乎相對於韓觀兩次大屠殺的總合。較之韓觀,雲山比較聰明,懂得軟硬兼施的道理,因此除了屠殺之外,他也做過一些“詢問裏老,撫善良,察誣枉”的事情,因此死後被廣西的一部分人“立祠肖像祀焉”(《明史·雲山傳》)。且不言其是否在惺惺作態,但染在他身上的兩萬多名少數民族的血跡,是一座祠堂所無法洗刷的罪惡烙印。

廣西各族遇到了這三個屠夫可謂不幸,但同樣的不幸在鄰省貴州也同樣發生著。隨著明朝勢力進入貴州的第一個屠夫叫做蕭授,資曆與雲山的父親雲青相當,他在永樂十六年(1419年)以右軍都督僉事、總兵的身份來到貴州,宣德二年(1428年)“破昆阻比寨,窮追,斬偽王以下數百人”,宣德七年(1433年)“進軍筸子坪……斬首五百九十餘級”。正統元年(1436年),他又“老當益壯”的再度出兵鎮壓廣西蒙顧十六洞壯族與為躲避改土歸流迫害從湖廣逃來的各族百姓的聯合起義,他使用長期包圍的戰術斷絕起義軍的糧草,終於“悉擒斬其酋,餘黨就誅”(《明史·蕭授傳》)。雖然沒有明確的殺戮數字,但從文字記載來看整支起義軍應該沒有多少人能躲過他的屠刀。在回到貴州後,他又多次出兵鎮壓三羊洞和黃柏山的苗民起義,因此晉升左都督。

正如廣西三屠夫的有所傳承一樣,出現在貴州的屠夫也是後繼有人。蕭授之後的方瑛,其父方政即為貴州武官,死於鎮壓麓川苗民起義的戰爭之中。因為這層原因,使得方瑛的到來帶有一層家門仇恨的色彩。果然,他在“矢報父仇”的心態驅使下領兵六千再攻麓川,“擊斬數百人,躪死者無算”,終於完成了他父親的“遺願”。如果說這次戰鬥還可以解釋為親情仇恨,那麽他在景泰三年(1453年),以“討白石崖賊,俘斬二千五百人”的屠殺行為替自己換取了左都督官職,則是徹頭徹尾的用屠苗之血染紫袍!五年(1455年),他又憑借“克中潮山及三百灘、乖西、穀種、乖立諸寨……斬首七千餘”而晉爵南和伯。屠夫竟曰和,可謂絕妙的諷刺。在他四十五年的人生之中,在貴州“前後克寨幾二千,俘斬四萬餘”,即使是韓觀那樣的殺人狂,都望塵莫及。而明朝統治者卻讚他“平苗之功,前此無與比者”,並“賜諡忠襄”(《明史·方瑛傳》)。

在殘酷殺戮的同時,明朝的邊將們更是竭盡變態殺人狂之能事,故意使用極端殘忍的手段來殺死少數民族俘虜,“支解刳腸胃,分掛林箐中,累累相屬”(《明史·韓雍傳》)。自古道,殺人不過頭點地,將對方殺死的時候給個痛快也就是了,緣何使用剖腹剜腸的非人手段?剖腹剜腸也罷了,緣何又要掛在林中?在漢族的葬儀傳統之中,死人入土為安,最忌暴露於天。可見這些明朝的邊將已經在升官發財思想的驅動下完全喪失了人性,試圖以此立威,壓製敢於少數民族的自覺權利。以上這些僅僅是明代南方邊將之中的幾名較有代表性的人物而已,象他們一樣甚至超過他們的屠夫可謂車載鬥量。在他們的帶領下,明軍如野獸般闖入少數民族的村寨,所過之處,白骨積山,房舍為墟,田園荒蕪,六畜無蹤。這種破壞生產的手段不僅僅是殘暴欲望的表現,也是針對少數民族生產能力低下,平時缺乏糧食儲存,一旦遭到嚴重破壞,則口糧難以為繼,即使藏身深山,隻需長期圍困,終究可以逼迫其投降或出山決戰,如果不肯,則幹脆餓死。至於搶來的土地,則做為賞賜給予協助進剿的土司或幹脆留做長期圍困的屯田之用。


做為屠夫和強盜們的豢養者,明朝統治者希望通過這種恐怖手段來達到統製目的,但隻能適得其反。終明一世,廣大少數民族同胞前仆後繼,奮勇抵抗,一處方平,他方再起,使得明廷疲於奔命,徹底陷入了民族解放戰爭的汪洋大海之中。

明朝統治者為了增強其在南方少數民族地區的存在,使用的手段可謂五花八門,除了動用軍隊進行屠殺攻打之外,更處心積慮的利用諸少數民族之間的內部矛盾,盡量無法聯合起來,危及明朝的統治地位。這就是我們下麵要談及的“以夷治夷”。

以夷製夷的具體手段無非是以金錢、官爵等為誘餌,收買少數民族內部的立場不堅定者,或使用政治欺騙手段,形成拉一個打一個的局麵。由於南方諸少數民族長期以來共處於貧瘠的土地之上,為了爭奪生產生活資料難免發生不同程度的衝突。這種衝突本身並非根本利益上的矛盾,如果能夠通過改善諸民族生活的方式,是完全能夠化解的。可是,封建製度的初衷就不是為百姓謀求幸福,這也就注定了以封建製度為基礎的明朝統治者是不會那樣做的。在建立土司製度後,明朝就鼓勵一些順從的少數民族上層貴族建立自己的部隊,一旦發生民族起義,他們的部隊就成為明軍的向導、耳目、先鋒,充當著同室操戈的可悲角色。

在明朝看來,“從來夷無定主,犬羊互噬,投骨於地,狺然有聲”(明·張鼐《遼夷略序》),而“夷狄仇殺,中國之利”,故此“中國之形,唯以夷攻夷,是為上策”(明·高岱《鴻猷錄》;張萱《西園聞見錄》)。這樣,隻需投入小利來誘使少數民族上鉤,之後一旦發生戰爭,則可趨之在前,利用他們人地兩熟的優勢,達到剿滅反抗者的目的。

關於土兵土司應用於圍剿少數民族戰爭的情況,前文已略有記述,今作詳述如下:

“設有頑梗不服土官統製者,就調土兵圍剿,以夷攻夷,萬無不克。”這正是明朝統治者在南方施行“以夷製夷”政策的實質性核心。在這些以夷攻夷的土兵之中,以出身於廣西左右江地區的“狼兵”、南丹地方的壯族土司兵、湖南湘西永順和保靖軍民宣慰府下屬的土家族“虓(xiao,平聲)兵”因作戰勇敢,最為明朝所倚重。無論是在鎮壓廣西大藤峽瑤族起義還是撲滅海南黎族起義的各個戰爭之中,都有這些土兵的身影。此外,雲南的景東陶氏兵以“每調兵二千,比必自效千人,未嚐仰給公家,土司中最稱恭順”的忠實態度和其所飼的強悍戰象而深受明朝器重。明朝統治者的小恩小惠與陶氏貴族貪圖賞賜的兩種自私自利心態結合起來,造成了少數民族之間兄弟鬩牆的可悲局麵。


另外,除了使用土兵之外,收買叛徒刺殺或出賣少數民族起義領袖也是以夷製夷的一個環節。例如弘治年間,貴州巡撫孔慵擒殺清平衛苗民首領阿溪,就是以高官厚祿收買了其部屬王曾、陳瑞而得以成功。嘉靖年間誘殺廣西田州土司岑猛,也是通過收買其嶽父岑彰而達成的。這種手段被明朝稱為“以賊取賊”。不過利欲薰心的軟骨頭畢竟是少數,這種手段也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藥。

同樣,這種手段不僅適用於南方,在對付北方和東北方的蒙古、女真等各族時,也被經常使用。明朝初年,將投降的蒙古各部編為朵顏三衛和赤斤、罕東七衛的目的就是遵循了“以夷製夷”的方略。他們就是明朝“東捍女真,北捍蒙古”(《明世宗實錄》卷146)的樊籬,至於發生戰爭,死的同為蒙古人,於明無傷,可謂機關算盡,但後來朵顏三衛終於倒向後金,反而成為攻擊明朝的主力軍,這正是此種政策破產的一個實證。所謂欺騙,可以一時,又怎能一世呢?明朝始能設謀而終不能變通,實在是作繭自縛,愚不可及。

對不從於明的蒙古瓦剌和韃靼兩大部落,明朝也在其間扮演著挑撥離間者的不光彩角色。韃靼俺達汗強盛後,嘉靖帝“聞其與瓦剌小王子不睦”(《西園見聞錄》卷66),遂遣使通瓦剌,不慎為俺答察覺,使不得通,反而招致了俺答犯邊的軍事反擊,使得明朝於南方倭寇未平之際,隻得兩麵作戰,窘迫不堪。這是標準的搬起石頭砸自己腳的行為。

對東北女真諸部,明朝也同樣包藏禍心。“文皇帝設奴兒幹都司,以羈縻之事,同(建州)三衛均資捍蔽者,蓋以金元世仇,欲其蠻夷相攻”(《明神宗實錄》卷444),完全是借女真之力側翼包圍北元的一種策略,最終的目的還是讓少數民族互相攻擊,彼此削弱,明朝則坐收漁人之利。在女真內部,明朝也同樣在製造紛爭,為了防止建州三衛強大起來,明朝就扶植海西女真加以製橫,同時又與喀兒喀蒙古暗通聲氣,夾擊建州。這些陰謀行動激起了建州女真的極大憤慨,引發了從明朝中葉起連續不斷的抗爭。這一抗爭直至努爾哈赤起兵時達到高潮。在著名的“七大恨”之中,努爾哈赤毫不留情的揭露了明朝針對女真統一的一係列陰險行為,鞭笞了“以夷製夷”這一惡毒手段對女真各部團結所造成的傷害與破壞。例如第二恨,葉赫九部“會兵攻我,南朝休戚不關,袖手坐視,”“後我國複仇,攻破南關(輝發),”“南朝責我擅伐”。“後北關(葉赫)攻南關,大肆擄掠,南朝不加罪。我國與北關,同是外夷,事一處異,何以懷服?”這種顯而易見的偏袒行為,在努爾哈赤的咄咄逼問下,真是無可抵賴的確鑿證據。又見第四恨,“北關與建州,同是夷屬,我兩家構釁……緣何助兵馬,發火器,衛彼拒我?畸重畸輕,良何傷心”(薛紅《清代全史》,第一卷,P115—116)。可見,這“七大恨”完全是明朝錯誤的少數民族釀成的惡果。因此可以說,努爾哈赤早期起兵反明,是一種民族自覺的表現,是弱勢民族反抗強勢民族壓迫的正義行動,是對明朝罪惡本性的總討伐。

最後談談“雕剿”。故名思義,雕者為猛禽,其捕食快而迅猛。以雕作比,就是形容此種行動必須迅速準確,事先必須得到確鑿的情報,然後間道行軍,出其不意的達到消滅反抗勢力首領的目的。大約相對於現在的“斬首行動”。“雕剿者,師不移,即倏而入,倏而出,如雕之博兔也。”(明·田雯《黔書》卷1)這是與“直搗巢穴”和“殘酷屠殺”完全相反的戰術,講求的就是少做無謂之戰,“禽賊先禽王”,一旦成功,則可利用起義軍失去首領的混亂加以消滅或誘降。這也是因明朝中後期國力下降後,為彌補用兵困難而采取的補充手段。從嘉靖年間開始漸漸普及使用,直至明末。萬曆三年(1575年),在圍剿府江地區黎福莊父子領導的少數民族起義時,“雕剿”手段就獲得了成功。不過,“雕剿”需要本地人做為耳目來配合,又需要經過周密策劃,而間道輕裝出擊一旦被發覺,就有全軍覆沒的可能,因此隻能做為其他軍事手段的補充。

以上介紹的這些手段,有時會單獨使用,有時則幾種手段互相配合,但宗旨就在於消滅少數民族的抵抗力量,達到永久占領的目的。然則,如此四麵八方用盡心機,卻不知安緝和睦之道,即使暫時取得成功,也無法獲得長治久安。

 

 

八、權宦肆虐——明朝用兵四方錄之二

 


有明一代,自洪武至宣德間,政通人和,海內尚稱清平,其間雖有成祖靖難之變,但曆時短暫,加之成祖雄才,深通安內撫緝之道,故上下猶可一心,臣工少有傾軋,使奸佞無所施其技,小人無可以讒毀。至於英宗正統年間,朝局陡然一變,奸宦王振用事,始開明代閹禍之門。凡宦官弄權,則無孔不入,無所不為,插手少數民族政策,亦在情理之中。


所謂宦官乃六體不全之輩,以身殘至心殘,遂為奸尻凶詭之淵藪,因其常伴帝側,天長日久,則王者言行好惡,莫不了然於心,既伺主意,則行事無不稱帝心,乃得博取信任,進而竊奪明器。王振的發跡與之後的肆意奸回,就是這一規律的典型例子。他是蔚州(今山西蔚縣)人,幼年入宮,因聰明乖巧,得以進入宣宗設立的內書堂之中,從大學士陳山學文字。可惜,他讀的是聖人之書,學的卻是奸狡弄權之術,這一點點學問日後全然沒有用在正道之上。王振一生的轉機來自他入選東宮,成為伺侯當時的太子朱祁鎮的局郎。在這段東宮歲月之中,他竭盡全力的巴結太子,獲得了極大的信任。宣宗崩,太子繼位,就是英宗,王振也被委以司禮監掌印的重要職務。司禮監為明代內宮太監機構“十二監”之首,掌“皇城內一應禮儀刑名,鈐束長隨、當霆、聽事各役,關防門禁;掌理內外章奏及禦前勘合,章奏文書及照合票批紅等事”,掌印太監位在秉筆太監、隨堂太監之上,是司禮監的當家人,是皇帝與大臣之間上知下達的樞要。以這個職務為起點,王振開始了他利用皇帝權威謀求權勢,聚斂財富,惑亂朝綱的罪惡曆程。在他的慫恿下,英宗“用重典禦下”,使得“大臣下獄者不絕”,他本人則借助帝王的無上權威,逐步擴張自己的勢力。至正統七年(1443年),有能力約束英宗的太皇太後與宰相楊榮相繼病故,使得王振得以迅速擴張以自己為中心的利益集團,一時間權勢熏天,以至於“公侯勳戚呼曰翁父”,就連英宗也“嚐以先生呼之”而不稱其名。正所謂上行下效,“畏禍者爭附振免死,賕賂輳集。”一幹趨炎附勢的小人如“工部郎中王祐以善諂擢本部侍郎,兵部尚書徐晞等多至屈膝”。至此,王振的權勢達於盛極,明朝廷範圍內已難以容納他的野心。於是,周邊少數民族事務被納入他的視野之內。

那麽,王振為何如此熱衷於插手邊事呢?道理很簡單,依然是為了投英宗好大喜功之好,同時以軍事勝利來鞏固自己的地位。第一個入選他的打擊目標的是雲南麓川的思氏土司。從正統六年(1449年)起,在王振的蠱惑下,這個弱小的土司居然被明朝視為欲除之而後快的心腹大患,遭到連年征剿的特殊“待遇”。也就是在這個時候,自朱元璋以來確立的對北方的重點防禦政策發生了向南偏斜。恰在此時,北方草原上,以也先太師為領袖的瓦剌一族方興未艾,逐步向明朝邊接近。“(正統)十四年(1457年),其太師也先貢馬,(王)振減其直”,在這樣的小利上,王振竟然也會不識大體的加以搜刮,令“(瓦剌)使者恚而去”,成為數月後也先南下叩關的導火索。八月,“(王)振挾帝親征”,“駐大同”,王振本來還打算慫恿英宗繼續北上,有大同鎮守太監郭敬告知他瓦剌軍勢強盛,邊軍多次潰敗的消息後,才打消了這個念頭。當時,五十萬明軍鹹集塞上,如果指揮得當,完全可以起到震懾也先,促成和談的結果。但王振色厲內荏,居然勸英宗班師回京。指揮如此龐大的軍隊,怎能朝令夕改?因此突然的退卻所造成的混亂是可以想見的。當英宗的中軍退至雙寨時,又遭遇大雨,道路難行,於是王振又議改道紫荊關,取道蔚州回京,順便利用皇帝的威風在自己的家鄉百姓麵前彰顯氣派。可是,當部隊上路後,他又唯恐大軍踐踏了他家鄉的田地,又臨時下令改道宣府,致使“軍士紆回奔走”,疲憊不堪,又浪費了寶貴的時間,使得英宗的中軍在土木堡遭到瓦剌追兵的突襲,全軍崩潰,英宗被俘,王振本人也死在亂軍之中。經過這次名叫“土木堡之變”的大潰敗後,明朝損失慘重,宣德時代承平局麵所積累的國力徹底敗壞,國家一蹶不振。

在王振之禍過去數十年後,又一個叫做汪直的太監在明朝邊事中粉墨登場了。與王振的發跡過程如出一轍,汪直也是通過逢迎天子而成為明代三大特務機關之一的西廠的首領。汪直為人,最喜功名,因此在西廠任上一邊廣羅黨羽,一邊屢興大獄,如左都禦史王越,右副都禦史陳鉞以及吏部尚書尹文等一、二品高官皆依附汪直為黨羽,用禦史戴縉等為爪牙,大肆排斥異己,先後將兵部尚書項忠、大學士商恪等人構陷成罪,罷官免職。當他在京城內構築起自己的勢力範圍之後,他也步王振之後塵,開始利用邊事來樹立自己的威信。成化十五年(1479年),汪直終於從憲宗處得到了巡邊的委派,“年少喜兵”的他當即出京,“率飛騎日馳數百裏”,沿途之上,“禦史、主事等官迎拜馬首,箠撻守令。各邊都禦史畏直,服櫜鞬迎謁,供張百裏外。”可謂耀武揚威,氣勢囂張,達於極點。至遼東後,先期抵達的陳鉞“郊迎蒲伏,廚傳尤盛,左右皆有賄”,令“直大悅”。奉旨撫諭遼東的兵部侍郎馬文升素惡宦官猖獗,不買汪直的帳,被汪直及其同黨“被陷坐戍”,流放重慶。這次對北方邊境的巡察使得汪直的虛榮心得到了極大的滿足,從此愈發渴望出京炫耀自己的威風,加之陳鉞等人經常在他的耳邊吹“立邊功自固”(《明史·汪直傳》)的風,讓這個心黑手辣的宦官走上了挑起邊釁的道路。他任命撫寧侯朱永為遼東總兵,自任監軍,準備攻擊女真。為了獲得出兵的借口,他設下圈套,誘騙女真首領哈速、郎禿等率四十餘人入貢,然後將其殺死,對朝廷則慌稱他們是意圖犯邊。又奏稱“建州三衛法當殄滅,若今日縱還,明日複為邊患。”(《明憲宗實錄》卷196,《國朝典匯》卷33)在騙取朝廷的征剿令後,他立刻兵分五路,對還蒙在鼓裏的建州三衛展開突然襲擊,大肆殺戮,即使連老人小孩都不放過,甚至於“掘骷髏為功”(《國榷》卷38),就憑著這種殺良冒功的行為,幾位凶手都得以升官發財,“(朱)永封保國公,(陳)鉞晉右都禦史,(汪)直加祿米”(《明史·汪直傳》)。

另外一個黨羽王越見邊功可獲大利,於是效法陳鉞,勸汪直用兵蒙古。對於初嚐甜頭的汪直而言,這樣的建議自然是來者不拒。經過精心策劃與選擇,靠近明邊並一直恭順的亦思馬因部被他們納入了視線之中。汪直上書詐稱其反,明憲宗信以為真,“詔永同越西討,直為監軍”。是役,汪直發兵兩萬,襲擊了亦思馬因部在威寧海子的營地。亦思馬因部“自以不為寇,不虞官軍之至,壯者倉促,或裸體得馬而避,老弱者多被殺掠,而直乃以大捷聞。”(《明憲宗實錄》卷210)這就是讓“越封威寧伯,直再加祿米”的大捷真相!染著無辜的少數民族鮮血的官帽和被頭顱白骨滋養出來的祿米就被這一群殺人魔王安然接受和享用了。由於汪直的好亂樂禍,明朝在少數民族之中的信譽大跌,許多原來接受羈縻的女真部落和對明恭順的蒙古部落紛紛脫離,結合在一起以圖自保,而受到無理屠戮的建州三衛和亦思馬因部更是對明恨之入骨,分別興兵報複性攻打了遼東與大同,“殺掠甚眾”。

在挑起邊釁的同時,宦官之害還表現在敗壞邊防一事上。由於明朝唯恐手握重兵的邊將造反,因此在各個邊防要衝處都設置了監軍職務,以分邊將之權並就近監視。如此重要的職務,當然落在了最受信任的太監身上,因此監軍太監弄權橫行,就成了明代邊境政策之中的一道常見的風景。這些太監當然沒有鄭和那樣的才略,卻往往不懂裝懂,自以為是,不僅貪財圖賄,為非作歹,還處處幹涉軍務,指手畫腳,極大掣肘了軍事主官們正常行使自己的職權。對於能征慣戰,才具過人者,太監們又心存嫉妒,動輒利用皇帝的信任對這些不肯接受他們的瞎指揮的將領們加以讒害。例如前文提及的大同監軍郭敬就是一個嫉賢妒能之輩,他見新任大同總兵方政因善於治軍,公正廉潔而受到廣泛愛戴,就羅織罪名,參上一本,內有王振相助,導致方政被貶到貴州。成化二十年(1484年),戶部尚書,左副都禦史,加太子太保銜,總督大同、宣府軍務的餘子俊整備邊防,大力提倡鞏固邊牆,並製止鎮守太監韋敬從中貪汙,招致怨恨。恰逢當時明遇荒年,“公私耗敝,驟興大役,上下難之”,餘子俊“又欲責成於邊臣,而己不親其事。謗議由是起。”韋敬趁機詆毀他“假修邊多侵耗”和“私恩怨,易將帥”這兩條無中生有的罪狀,與依附宦官的兵部侍郎阮勤內外構陷,使得餘子俊獲“耗財煩民”(《明史·餘子俊傳》)罪,被罷黜。時入嘉靖朝,宦官愈發猖獗,就連其下屬也狗仗人勢,公然敗壞邊防軍紀。大同監軍太監於喜的部下就時常偷乘軍馬,四處招搖,被總兵郤永依律治罪。於喜懷恨在心,遂上疏誣奏其“專權自恣,將為不軌”(《國朝典匯》卷33),郤竟至革職。太監的胡作非為激起了朝臣們的極大不滿,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直隸巡按禦史黃紀彈劾黃花鎮守備太監紀陽“貪殘不法,大壞邊防”,並指出監軍太監之中“多貪殘怯懦,原非可以寄以兵權者,請並革之”(前引書卷33)。如此公開要求取消監軍太監的奏疏一入,猶如一塊石激起千層浪,在太監們的一致攻擊下,被參的紀陽不僅無事,上疏的黃紀反被下獄。到了明朝後期,尤其是天啟年間的魏忠賢專權時期,隨著女真興起,遼東吃緊,閹黨太監紛紛出任監軍,更是大肆掣肘邊將,為害更深。當時就任遼東經略的熊廷弼才武卓絕,在薩爾滸慘敗後能夠迅速收拾軍心,幾次擋住了努爾哈赤的進攻,挽救了遼東危局。但是,由於太監掣肘,他也無法規複失地。天啟二年(1622年),依附宦官的遼東巡撫王化貞想取代熊廷弼,就吹噓自己能用六萬人蕩平女真,當時熊廷弼力陳準備不足,不宜貿然出兵,但被宦官所否決。此後不久,王化貞所率14萬大軍在遼河之東一觸即潰,還丟失了重鎮廣寧,熊廷弼也受到牽連,被一同逮捕下獄。在獄中,他嚴詞拒絕了魏忠賢的敲詐,惹怒閹黨,被誣以賣國罪處死,傳首九邊(《洪業—清朝開國史》第一章)。繼熊廷弼任遼東經略的孫承宗也是一位出色的名將,但他剛直不阿,尤憎閹黨,對魏忠賢采取“不與交一言”的態度,招致讒言陷害,說他“自擁兵數萬,將清君側”(《明史·孫承宗傳》),雖在遼東防務上屢有建樹,終於還是被莫須有的罪名罷黜。

宦官出京監軍,一不是為了保衛國家,二也沒有帶兵本領,之所以爭先恐後來到艱苦的邊地,所為者不過一個財字。因為明朝對邊防軍隊供給最厚,太監們盯上的就是這大量的軍餉和。況且在他們一手遮天的地方,更可大開索賄聚斂的方便之們。例如成化五年(1469年),太監錢能“出鎮雲南,其沽寵驕蹇,貪淫奢虐,尤為古所未有”(《萬曆野獲編補遺》卷1),途經貴州,“從行官舍,需索百端,民吏駭竄”(《國朝典匯》卷33);弘治間,太監吉慶為雲南金齒路監軍,“選京師惡少從行,括民財不遺錙珠,勢若擄掠,所斂財貨寶石,擇最珍這櫝以自隨,籍扃一室,晝夜守之”(《萬曆野獲編補遺》卷1)。似此等貪婪之輩,為了獲取不義之財,自是利用權柄,不擇手段的聚斂財務。由於自身之無能,他們就在軍中廣樹黨羽,凡是阿附他們的人,就會受到提拔,因此邊軍之中,賣官鬻爵之風大盛。明武宗正德年間,“權擅天下,威福任情”的宦官劉謹就曾經直接插手軍隊人事安排,“都指揮以下求遷者,瑾第書片紙曰“某授某官”,兵部即奉行,不敢複奏。邊將失律,賂入,即不問,有反升擢者。”,又“悉遣黨閹分鎮各邊,敘大同功,遷擢官校至一千五百六十餘人”,其中有許多人根本身無尺寸軍功,都是通過行賄宦官而被列入保舉名單之中。劉謹還“遣其黨丈邊塞屯地,誅求苛刻”,為自己聚財。在這樣的倒行逆施之下,“邊軍不堪,焚公廨,”,發生了嚴重的騷動,對邊境軍備的穩定造成了破壞性的影響。這些監軍的宦官們除了聚財陷害之外,本身毫無軍事才能,又貪生怕死,遇到敵擁兵不戰乃至主動逃跑,陷軍事主官於死地。崇禎十一年(1638年),清兵自喜峰口入關,兵臨北京。宣大總督盧象生率軍入衛,授命為總督天下勤王兵馬,他的監軍太監高起潛則趁機索賄,遭到拒絕後就夥同司禮監掌印太監曹化淳內外構陷,又在盧與清兵作戰時嚴令所部兩萬關寧鐵騎作壁上觀,最終導致盧象生兵敗身死於巨鹿。


更有甚者,監軍太監們的貪賄之手還伸向了少數民族向明朝的供品。他們利用自己控製貢道的權力,對貢物和回賜進行巧取豪奪,除了前麵提及的王振消減瓦剌貢物的行為之外,還有記錄在《南宮奏疏》一書之中關於嘉靖十一年吐魯番貢使瑪哈瑪特和裏鼐翁等人的控訴為證,他們指控一個姓陳的太監派家人王洪來勒索了大量貢物,其中除了五匹好馬之外,還有各種毛皮數百件,最為名貴的是重達三斤的和田玉石一塊,僅此一物,即價值連城。萬曆年間,太監們在邊境地區的勒索搜刮行為達到了一個頂峰,他們掠奪少數民族地區特產的行為,形同盜賊一般。在盛產名貴寶石的雲南,太監楊榮“開采諸礦,因而搜取寶石,詐擾諸夷,土司具蠢蠢謀亂”(《萬曆野獲編補遺》卷1),所謂“蠢蠢謀亂”其實就是少數民族不堪剝削壓榨,準備反抗的自保行為;同樣,宦官們也沒放過遼東地方,由尚膳監監丞調任礦稅使的太監高淮就是個徹頭徹尾的吸血鬼,他利用手中職權,大肆加課捐稅,“但有百金之家,盡行搜刮,得銀不下十數萬,閭閻一空。”(《明經世文編·論遼東稅監高淮揭》)在遼東這樣的苦寒之地,居然可以刮得十數萬白銀,可謂敲骨吸髓。得意忘形之下,高淮還帶著人“時時出塞射獵”,弄的少數民族地區雞飛狗跳,嚴重擾亂了民生。對於這種混亂的情況,以大學士趙誌皋、沈一貫為首的“廷臣諫者不下百餘疏,”但“寵愛諸稅監”的神宗皇帝卻“悉寢不報”(《明史·高淮傳》),因為這些太監們搜刮來的錢財之中也有他的一份收入,稅監們的行為自然是得到了他的默認。這就是孟子抨擊的“率獸食人”,明朝統治者自身就是破壞少數民族生存環境,吞噬各族百姓生命的饕餮惡獸!

宦官的貪墨,造成了明朝邊境吏治的徹底敗壞,大量官吏為了獻媚宦官而不擇手段地求取財貨,置邊疆安寧的大局於不顧,巧立名目的搜刮勒索少數民族,使得當地各族百姓困苦不堪。更有甚者,有些官吏為了博取邊功,不惜誣良為盜,隨意殺戮少數民族,然後謊報被殺者是叛亂頭目,因此不但無罪,反而升官。

早在英宗朝時期,朝廷內的一些大臣就看到了這樣的問題,接連上疏奏稱“有司不能撫恤夷民”,請“重有司之任選”。但是,由於明朝自身的種種弊端和從骨子裏對少數民族的歧視心理作祟,這個問題非但未能解決,反而愈演愈烈。因為邊境地區遠離國家中樞,大批科舉正途出身的官員都不願前往,因此隻能派遣一些監生或年紀老邁,無升遷希望者去任職,這些人自知仕途已經到此為止,更沒有振作之心,隻求為自己多所聚斂,將安撫少數民族的職責拋諸腦後,使得地方秩序每況欲下。弘治間,南京監察禦史萬祥上疏再言邊地弊政說,“近年除授兩廣州縣官,多以年老監生願就遠方者為之,守令非人,重科厚斂,小民無以控告,間亦有逃之賊巢導使為亂者。乞令今後兩廣府州縣正官必選進士、舉人任之,其臨近匪巢之處,尤宜慎選。果能安民息盜,請不次拔擢,若不職病民,則黜退之典尤不可緩。”(《明孝宗實錄》卷93)由於官吏質量下降,邊境地區的政務敗壞,貪酷橫行,激發民變也是屢見不鮮。景泰年間,貴州總兵官宮殘忍暴虐,貪索財務。在駐守西水衛期間,派遣親信朱尊、歐觀等人向當地彝族土司大肆索取金銀、女子、馬匹等物,不與者則誣為反逆,動輒出兵恣擾侵伐,“以至激變羅羅(明朝統治者對彝族的蔑稱),聚眾十萬有餘,燒劫畢節各衛處屯堡房屋。”(前引書卷188)嘉靖年間著名的田州之亂,也是由於主管廣西軍務的都禦史盛應期向田州土司岑猛橫加勒索遭到拒絕後,就誣陷岑猛謀反,致使明朝大軍壓境,使得岑猛不得不守土自衛。王守仁在鎮壓了岑猛的反抗後,也意識到這場所謂的叛亂純屬捏造而起,故此對岑氏一族采取了安撫政策,還保舉岑猛的同族岑邦相為判官。但副總兵張佑卻再次提出索賄,岑邦相以家族初被兵禍,無力供奉,勉強湊齊了二百金送去,張佑嫌少,居然以議事為名將岑邦相騙去加以毒打,並扣壓起來作為人質,繼續勒索。後來岑邦相在交納了贖金得到獲釋後,大為憤怒,在張佑任滿去職之時借餞行為名,用毒酒將其鴆殺。總兵盧蘇聞訊,出兵攻擊岑邦相,將其殺死後又買通都禦史陶諧,向朝廷謊稱岑邦相係病死,將一樁勒索而引起的邊亂掩蓋下去。但是,這種鬼話能騙明朝廷,卻騙不過當地各族百姓,“殺人不抵,弑主無刑”的憤怒之聲傳遍左右江地區,也為日後轟轟烈烈的第二次大藤峽起義埋下了仇恨的種子。

自古道,官逼民反。那麽逼反百姓的官們又是持有怎樣一種心理狀態呢?就明代邊官而言,他們是不僅不懼,反而會喜上眉梢,因為在他們看來,少數民族反抗就是他們獲取功名,加官晉爵的機會到了。為了這樣的目的,他們甚至可以做出逼民造反的醜陋行徑。這些人多為毫無才具德望,無升遷門路卻又熱衷功名者。他們希望通過激怒少數民族,挑起邊釁來達到立下戰功的目的,因此出於一己之私,置事關國家安危的邊疆安定大計於不顧,不斷搜腸刮肚的尋找少數民族的所謂謀反罪狀,匯編起來,不斷向朝廷誣報,以上提及的田州之亂就是其中一個著名例子。此外,在正統八年(1443),兵部尚書銜的王驥就在奏報中指出了這種弊端。他說,貴州各少數民族因明軍“占種田地,侵奪妻女,遂至不能聊生,往往呼聚為盜”(《明英宗實錄》卷101),嚴重影響了邊境的安全。王驥有名將之稱,其目光甚為敏銳,抓住了邊境屢生事端的症結所在。次年,海南崖州發生黎族起義,追剿的明軍卻趁機包圍與起義無關的熟黎村寨,當黎族首領出來答話的時候,領兵的千戶陳政與副千戶洪瑜卻突然動手,將黎首殺死,“又令軍旗孫得等十五人焚其廬舍,殺其妻孥數人,擄其財物。各黎激變。”這種跡似強盜的行為在明代非止一樁,也並非隻有千戶這種小官才會做,前麵提到的汪直、陳越等人的行為也大致如此。真可謂賊官賊兵,沆瀣一氣了。還有一些官員幹脆就連借口也不要了,直接發動軍隊去殺戮搶劫少數民族,將禮義廉恥丟在腦後,公開做起強盜來。正統三年(1438年)九月,廣西桂林中衛總旗唐肆覬覦瑤族大戶潘才賢等財產殷實,就夥同指揮使胡成等人“率軍殺虜其人,分有其產”(《明英宗實錄》卷47),扮演了殺人越貨的山大王角色。

以上這些倒行逆施,自然會激起各族人民的強烈不滿與反抗,而好亂樂禍的官吏們又借此大興征剿,使得明朝邊境兵禍連接,無時無之,而明朝國力也就是在這種永無休止的拉據戰中被一點一滴的消磨殆盡的。

 


 

九、武皇開邊意未已——少數民族戰爭實錄


本章的側重點在於介紹明代一些著名的與少數民族發生的邊境戰爭。希望透過這些戰例,可以給予各位讀者一個對明朝少數民族政策的感性認識。

 

 

1.麓川之戰

 


麓川(今雲南瑞麗),地近緬甸,不臣於明,遂至正統四年(1439年)連背兵禍。當年正月,詔黔國公木晟引部將方政等人進剿,敗於怒江,方政戰死。五月,再遣沐昂、吳亮、張榮等匯兵再剿,翌年會戰於隴笆,再敗。由是,朝野大震。但麓川土司思任發也考慮到連年作戰,對本地傷害過大,且明朝強盛,非麓川一隅可抗,於是在正統五年(1440年)七月,派陶刀等人入貢求和,自陳無罪,辯說“始因潞江安撫司舊法邀己以報仇,其後線舊法乃誣己入寇,致大軍壓境,不勝恐懼”,“求賜哀憐,免加誅戮”(明·徐日久《五邊典則》卷19)。明朝的答複則要求思任發“或親身或遣子侄及親信頭目赴京”(《明英宗實錄》卷72),思任發唯恐入京後遭遇不測,因此未予回複。此時,奸宦王振已經開始幹政,為了投英宗好大喜功之好,力主對麓川發動大軍征討。這個提議遭到以宰輔何文淵、楊士奇等人的極力反對。他們認為在北方瓦剌勢力日張,迫近邊界的情況下,不應主次不分,舍大求小。大臣劉球也上書說,“帝王之禦四裔,必宥其小而防其大,所以適緩急之宜,為天下久安計也”,況且“江南水旱相仍,軍民交困,若複動眾,紛擾為憂”(《明史·劉球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顧民生根本,又惘顧瓦剌“終為邊患”的當務之急,輕率出動大軍,是有害無益的。但英宗方寵王振,“欲示威四海”(《鴻猷錄》卷75),而以兵部尚書王驥為首的武臣們又渴望通過戰爭建立功名,因此一致阿附王振,“複請征之”(《殊域周谘錄》卷9)。這些提議也得到了另外以為閣僚張輔的支持,他認為如果不誅思任發,唯恐周邊各土司受到麓川兩勝的鼓舞,隨思氏共同起兵對抗明朝。至此,主剿派的聲音壓倒了羈縻派,英宗決議大軍征討。

正統六年(1441年),明朝調集了四川、貴州、湖廣、南京等地的軍隊,匯合雲南本地軍隊,組織起一支多達十五萬人的大軍,由定西將軍蔣貴為征虜將軍,太監曹吉祥為監軍,王驥提督軍務,侍郎徐熙都督糧餉,可謂陣容堂皇,殺氣騰騰,大有不掃平麓川誓不罷休之態。除了正規軍之外,明朝還動員了威遠、車裏等數個位於麓川周邊的宣慰府的少數民族土兵,從四麵包圍麓川,一方麵避免其他土司對麓川的支援,一方麵也可以通過“以夷製夷”之術來消除麓川本土作戰的地理優勢。在如此周密的布置下,明軍的圍剿戰進展順利,連克數處要衝並屠思氏十萬眾,迫使思任發南逃緬甸,遭到扣留,明朝向緬甸要人,遭到拒絕,又派蔣貴等準備發兵攻緬。但是,任發之子機發尚存,手下還保有一定的兵力。為了避免兵禍,換回父親,他向明朝求和,卻被一心立功樹威的王振拒絕,並催促前線繼續追剿思氏殘餘。於是,翌年八月,王驥再次發動三十萬大軍,攻擊在者籃的任機發,機發不敢敵,走孟養並連續派遣使者向明求和謝罪。明朝的兩次進兵雖然屢獲勝果,但由於興師動眾,造成“東南騷動”,朝野間“鹹願罷兵之聲”日起。眼見危機迫近,劉球再度上書指出:“麓川年年用兵,死者十七八,年爵賞不可勝計。今又遣蔣貴遠征緬甸,責獻思任發。果擒以歸,不過梟首通衢而已,緬將挾以功,必求與木邦分其地。不與則招怨,與之則兩蠻做大,是滅一麓川而生二麓川耳。設有蹉跎,兵事無己……今欲生得一失地之竄寇,而驅數萬無罪之眾以就死地,豈不有乖於好生之仁哉?況思機發已嚐遣人來貢,非無悔過乞免之意。若敕緬斬任發首來獻,仍敕思機發盡削四境之地,分於各寨新附之蠻,則一方可寧矣。迤北貢使日增,包藏禍心,誠為難測。宜分遣給事、禦史閱視京邊官軍,及時訓練,勿使借工各廠,服役私家。”(《明史·劉求傳》)在這裏,劉求一方麵分析了麓川戰事擴大後對明朝的危害,另一方麵則提醒明朝重視北方瓦剌的動向,及時調整戰略重心。可以說,如果英宗能夠采納這個意見,或許可以避免日後的“土木堡之變”。但是,劉求的諍言在王振看來就是阻撓自己擅權的進階之路,其本人更如眼中釘一般,終於下毒手將其暗殺,然後催督王驥等在正統十三年(1448年)春動員十五萬大軍三伐麓川,雖然同樣取得了勝利,但思氏依然頑強的在孟養繼續抵抗。恰在此時,北方發生了瓦剌扣關大同之事,明朝不得不收兵禦北,接著英宗戰敗被俘,景帝繼位,明朝國力大衰,再也無力南顧,對麓川的征剿也就此被無限期拖延下去。

 


2.百年大藤峽

 


在提及明代南方少數民族起義的時候,長達百年的大藤峽起義堪稱代表。該地位於廣西中部,大致範圍包括其西北至武宣向東,由象州、永安、修仁、荔浦、平樂諸州縣至府江(今桂江)為界,西南自貴縣至桂平、平南至藤縣、蒼梧一代的廣大山區,史稱“萬山之地”,苗、瑤、壯等十餘個少數民族在這裏世代生息。根據明代田汝成的《藤峽紀聞》一書記載,該地共有籃、胡、候、盤四大姓氏。在洪武、永樂年間,這裏就一直是廣西少數民族反抗明朝壓迫的基地,尤其是永樂年間的安南之役期間,由於征調大量人力物力導致廣西騷動,揭開了大藤峽起義的序幕。至於景泰年間,隨著明朝為了應對北方瓦剌壓力而被迫減弱了對南方少數民族的軍事壓力,大藤峽起義軍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在這期間以瑤族首領侯大苟為首的義軍發展至數萬人,連續攻破潯州、藤縣等地,殺死那些平時作威作福的明朝官吏,燒毀了罪惡的衙門。麵對如此旗幟鮮明的反明行動,兩廣巡撫葉盛大為驚恐,向朝廷建議“大舉全師,拔出根本”(《葉文莊公兩廣奏稿》卷9)的呼籲,並提出“相機設策,痛加剿殺,務在搗巢覆穴”的建議。但景泰朝方有事在北,無力南顧,因此一直敷掩,直到“奪門之變”發生,英宗複位後,這位因好戰而招致覆敗的皇帝好戰依舊,於天順五年(1461年)調宣大邊軍顏彪部南下,專門負責征討大藤峽。交戰近一年,顏彪屠殺義軍三千餘人,得到英宗的嘉獎,“令其益加奮勇,務盡殄滅”(《明英宗實錄》卷336)。天順六年(1462年)五月,顏彪向潯、梧等地追剿義軍,但始終無法捕捉到侯大苟義軍的主力進行決戰,卻向好大喜功的英宗連續上報說自己如何奮勇追剿,“所向無催折,積屍盈野,流血成川”(《明英宗實錄》卷340)。當然,這些被害者既非義軍主力,就是當地百姓了。顏彪殺良冒功的行為連葉盛都看不下去了,上奏揭穿其“隨見顏軍過處,盡殺老幼,割首以充己功,至沸民怨,而賊勢日熾。”(葉文莊公兩廣奏稿》卷10)但由於顏彪內附曹吉祥等宦官,葉盛的奏章根本無法喚起英宗的有力重視。

麵對明軍的血腥鎮壓,侯大苟決心向東發展,將明軍引離家鄉,遂“流劫廣東,日甚一日,逼進廣州,勢已危急”(《明英宗實錄》卷358)。直到廣州告急,英宗才意識到自己受到蒙敝。此時,曹吉祥與湯序、馮益的謀反行動被揭發,做為曹黨的顏彪也被撤職,英宗又親自下詔以重賞索求侯大苟首級,同時調整了原來的政策,變單純圍剿為剿撫並用,試圖用高官厚祿收買、分化義軍,但收效不大。終英宗一朝,大藤峽雖屢經鮮血的洗禮,卻依然通過靈活機敏的鬥爭方式堅強的抵抗著明朝的壓迫。


憲宗繼位的第一年,即天順八年(1464年)正月,大藤峽義軍700人襲擊梧州府城,“劫官庫,放罪囚”,使得憲宗大為震怒,下旨申飭“總兵鎮守巡按三司,俱擁重兵駐城中,乃為小敵所蔑視,況遇大敵乎!”(《明憲宗實錄》卷1)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一年多之後,瑤族義軍又陷平南、滕縣,殺死惡名昭著的典史周成等多名酷吏,還繳獲了藤縣縣令的官印。麵對轟轟烈烈的起義運動,吏部尚書李賢與翰林院編修丘睿等謀劃出“逐、困”兩條策略。即“賊在廣東者,當逐之。在廣西者,當困之。”因為廣東富庶,義軍容易取得給養,久而久之,易成氣候;廣西則相對落後,地理環境也不利耕種,各族生產方式落後,“所耕之田,盡在山外”,隻要以大軍圍困,使之不能出山耕作,長此以往,給養供應斷絕,必不能支。同時,再調集廣西土司之軍作為長期圍困的主力,使之散布山之四周屯田,以耕以戰,則無需因動用中原大軍而勞師耗餉。又“自抵賊巢,所得賊財,盡以與之,官軍人等,不得抽分科奪,及所俘獲賊屬,許得變賣。”(《憲宗實錄》卷13)也就是說,允許土兵搶劫並販賣人口,於是又引發了一個大藤峽俘虜問題,許多老幼婦孺被販賣為奴隸,甚至有很多幼兒慘遭閹割,被收入宮廷,前麵提及的太監汪直就是這樣入宮的。這個建議被英宗所采納並實施,嚴重破壞了廣西地區的農業生產,威脅到少數民族的生存。經過一段時間的剿殺與圍困後,明軍趁大藤峽義軍衰弱之際,由趙輔、韓雍等人率領,大舉攻入大藤峽內部,俘獲了侯大苟,殺害了大量義軍和老幼。這次打擊雖然較為嚴重,但並未達到徹底消滅義軍的目的,而殘忍的手段又激發了更多少數民族和受到明軍騷擾的當地漢族奮起反抗,繼續鬥爭,一直堅持到嘉靖年間。

嘉靖十六年(1537年),大藤峽北部瑤族在侯勝海的帶領下發動起義。不久後,侯勝海遭指揮潘翰臣誘殺,義軍在侯勝海的弟弟侯公丁的率領下繼續鬥爭。兩年後,即嘉靖十八年(1539年),侯公丁被殺,隨後有明軍數萬分兩路包抄義軍,由統軍武將翁萬達聲稱“戮不顯,則威不揚。威不揚,則人心不懾”(《炎檄記聞》卷2)可知,此次戰鬥的過程相當殘酷,經此血腥鎮壓,“(大藤)峽內白骨覆地,幾絕人蹤”(《炎檄記聞》卷2)。此後,明朝對該地實行了編保甲、立營堡等一係列嚴格控製,並駐重兵,可見是對這百年反抗相當恐懼。

 


通過以上的介紹,可知明朝用兵之際殺戮之慘,非比尋常。而這樣的殺戮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繼續激化了民族矛盾,而在曆次征剿之中,明朝統治者又屢次采取破壞生產,屠殺普通民眾的恐怖手段。雖然一時間能夠起到作用,但播種的仇恨種子卻長久存在下來。終明一世,南方少數民族起義風潮不絕。

 

 

十、結束語

 


這篇文章斷斷續續寫了將盡一個月,引發的爭議也相當多。但本文的初衷僅僅是為了介紹一些大家平時多不留意的明史邊緣問題。我在閱讀明朝曆史的時候,經常會看到“某年某月討某地蠻或虜,殺多少多少”。這樣的記錄從洪武年間一直延續到明末。我曾經想做個統計,但後來發現幾乎無法統計,因為這樣的記錄太多了,以至於即使將一些規模較大的事件進行列舉,也將是卷帙浩繁的,更是本人無法獨立完成的。記得三個月之前,向中央民族大學曆史係的幾位老人家求教的時候,聽他們講了一些關於明朝少數民族政策的利弊,心中頗有感觸,遂動了寫作此文的念頭。但我本人不過是個業餘曆史愛好者,從未嚐試過寫什麽曆史專著,也沒那種打算,平時上網看看一些大俠們的激揚文字,也很羨慕。就在這種矛盾的感覺之中,隨手寫了篇《明朝屠殺女真》的文章,發在鐵血這裏,才覺察到原來在網路上對少數民族問題的看法居然如此複雜,其中間或夾雜著傲慢與偏見,甚至瘋狂的叫囂,而此種不合時宜的聲音居然頗有市場。但是,我一直認為,再大的叫聲在史料根據麵前也是蒼白的,就像封建統治者口中的“仁義道德”同樣蒼白無力。於是,在諸般因素的促使下,這篇文章開始斷斷續續的寫下去,不過寫到最後,我自己也寫不下去了,因為我隨著自己的眼睛和筆觸,看到的是更多的鮮血沉澱在曆史的淵藪之中,那些穿越時空回響在耳畔的怨魂哀泣,令我心痛不已。人類,究竟何時能夠擺脫自相殘殺的怪圈呢?撫今追昔,我歎息,我無奈。

 

 

 

 


肯定比不上蒙古人的屠城來得厲害
蒙古人恨不得把世界都變成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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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之恨不得把所有草原都變成農田的定居民族來說,也不見得誰比誰高尚。

不過,打著“王道教化”的旗號去剝奪別人的生存空間者,應該是這個世界上最無恥的騙子了。

最少蒙古人是不掩飾的不像古代的漢族統治者那樣陰鄙

 

 

 

 

把草原變農田, 至少還可以給人吃飯, 難道不比直接割了你的頭要好?

在世界各民族之間能平等交往之前,各民族所能做的就是想盡辦法不使對方威脅到自己的生存."王道教化"可以把別的人變成自己人, 漢族人口眾多, 也是因為有各族的人加入進來.如果你認為這是最無恥的騙子,那麽請教一下在現代文明的規則尚未建立之前,在這種問題上最高尚的做法.

"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是漢族長期與異族交往的經驗總結.而蠻,胡等不是蔑稱,是直稱也.就好象有人搶東西,被稱為強盜一樣.你搶人財物,人說你是強盜,你還委屈,認為別人蔑視你,有這樣的嗎?那你別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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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照樣能養活人,這個您也否認?

曆史上漢族強盛的時候對少數民族的屠殺,也從來沒停止過。

從商紂滅東夷到盛世才屠殺新疆,3000年來殺戮之慘,數不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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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何必避而不談的隻說一麵的歪理呢?

更想不到2006年的時候,有人還認為封建的“王化教育”是什麽優秀的東西。看來5.4新文化運動的光輝也有照不到的陰暗角落。

各民族在一個國家之中和平共處,是要以尊重各民族文化、習俗為前提的,而不是象明朝那樣采取奴化政策來做的。

明朝從未將少數民族看成與漢族平等的國民,而是將他們當作異類來歧視的。你歧視人家,人家憑什麽聽你的?

去好好學習一下中國現行的民族政策再來發言吧,又何必做出割裂我的文章的愚行,斷章取義的替封建統治者講話?

 

 

屠殺就是屠殺,即使是政治軍事需要,但也絕對談不到正義上。

 


中國曆來是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所謂民族的,這恰恰說明中國文明曾是最先進的普適性的世界文明。 而與西方意義上的民族概念相伴的是‘民族主義’,‘民族自決’,‘民族獨立’,‘民族國家’。
近代中國知識分子在麵臨西方的挑戰,和臨推翻滿清政府的問題的背景下,在中國引入了 ‘民族 ’ 這個概念, 但這首先是為了凝聚中國人而不是分化中國人。孫中山等人在辛亥革命後絕不會找滿人算賬,而提出了包括所有族裔在內的‘中華民族’這個概念,這是與孫中山等人的世界大同的崇高理念及中國傳統的‘有教無類’的儒家傳統相一致的。

現在卻模仿蘇聯的民族政策,大開曆史的倒車,人為地在中國製造出了幾十個所謂民族,並且用法律的方式將其強化,這件事的意義極為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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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奇怪的話是從哪裏抄來的?

中國古代如果沒有民族的概念,請問“華夏”和“夷狄”又是什麽意思?

為何又出現了“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論調?

 

 

 

 

美國對伊拉克的暴行,正在繼續.還請樓主對伊拉克的人民施以援手...去製止美國的暴行吧!~你的光輝形象應該讓全世界的人民都知道.而不是我們這些你口中的"卑鄙無恥"的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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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力量自然沒有可能去拯救伊拉克人,但我將這樣的思想加以傳播,使更多的人了解,這本身也算是盡了綿薄之力。所以,我能做到的我已經做到了,用不著您在這裏冷嘲熱諷,陰陽怪氣的挑撥。

我相信,全世界愛好和平,憎恨屠殺的人是大多數,聯合起來的力量也不是您這種人能估量到的。

至於您已經打算抱著封建殘餘思想自絕於現代社會了嗎?

也就是說,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們都去阻止屠殺吧,就讓您等一小搓封建殘餘繼續做著惟漢獨尊的美夢去是嗎?

您想大言不慚的代表漢族?別做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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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了,您也隻能代表您自己以及和您懷有同樣封建殘餘思想的一小搓封建餘孽。

哪個民族出若幹敗類都不奇怪,就象漢族有汪精衛也不能否定漢族的大多數一樣。

 

 

 

我舉這些例子肯定不能讓“大帝”“大汗”的奴才感到羞愧了,他們從小就為偉大的農奴製政權大清,大元歌頌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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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以為明朝就沒有奴隸製度了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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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到處都是“籍沒為奴”的字樣,您再去考證一下“家生孩兒”的概念之後,再來說說誰該知羞吧。

還用我談談唐朝的昆侖奴嗎?

 

 

 

 

在這方麵的代表性人物就是王陽明,他在廣西鎮壓壯族起義的時候,曾提出過“用夏變夷,興辦學校”的主張,他認為廣西是“遠方邊郡,土夷雜處,頑梗成風,有司徒具刑驅勢迫,是謂以水濟火,何異於治?若教之以禮,庶幾所謂小人學道則易使矣。”(《王文成公全書》卷18《別錄十》、卷34《年譜》)但是要特別注意,所謂的“教”與“學”,不過是一種推行封建奴化思想,使受教者便於統治的手段而已,並非真有啟迪民智的作用和意義,接受者僅僅是上當受騙,不接受者也並非是所謂的野蠻難馴。更明確的說,這是左手持劍,右手持書,以武力為先導來傳播封建統治思想,並不具備先進的意義。


你這話不是明顯的胡扯嗎!當時明朝推行的是文化!怎麽說是奴化思想呢??這麽說,現在推廣科學文化也隻是為了奴化??傻呢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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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現在學校裏還專門教大家“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嗎?

您在哪個學校學過這一套?

 

 

 

 

我也沒否認畜牧業可以養活人吧?但在古代遊牧民族的壞習慣就是一旦遇到天災,就去全民族掠奪別人.你怎麽隻說漢人如何瞧不起別人,而不說遊牧民族本身喜歡做強盜呢?對於蒙古的屠城為何輕描淡寫呢?

我可沒認為"王化教育"有多好,隻是覺得這樣比蒙古的屠城要好.你是怎麽說的?"較之恨不得把所有草原都變成農田的定居民族來說,也不見得誰比誰高尚。 不過,打著“王道教化”的旗號去剝奪別人的生存空間者,應該是這個世界上最無恥的騙子了。" 

我又哪裏替封建統治者說話了? 我隻是看不慣你處處都隻是說漢族的不是.民族平等沒錯,但在古代對有些蠻不講理的野蠻人有用嗎?比如蒙古,他會因為你尊重他的生活方式就不來掠奪你,屠殺你嗎?在那個年代,他們的生活方式就是放牧和掠奪,你怎麽尊重他? 再比如你有個說明朝屠殺建州女真人的帖子,根本就是在誤導別人:明朝如果真的有心滅掉女真,為什麽就不殺光,反正女真才幾萬人.倒是女真人劫掠漢家,被你輕描淡寫,認為是一個原因,但主要原因是明軍貪軍功.為什麽漢人在你筆下都那麽壞?女真如果真那麽無辜又為何殺窮戶殺掉東北上百萬漢人?如果你是明朝皇帝你會怎麽辦?這樣的民族難道不應該去鎮壓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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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意思,少數民族是搶了漢族,但漢族呢?

黃帝是不是漢族的祖先呢?請問黃帝當初占領的土地有多少呢?再看看現在漢族又占了多少土地,當年與華夏一族並立中原的其他民族都哪裏去了?東夷何在?淮夷何在?古蜀、巴二族何在?可知漢族搶的是少數民族的土地,再把人家滅絕了,這可比搶財物狠多了。

 

 

 

封建誠然會不斷發展的,但那幾位蒙古,滿清的"大帝"卻開曆史的倒車,這樣的政權還是越早滅亡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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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清朝的政權比大多數漢族政權時間都長,這個事實您改變不了。

蒙古族的元朝雖然不過百年,但蒙古族在全世界建立的國家直到1920年,此時您的大明朝何在?

外蒙古我一向認為屬於中國的領土,遲早會收回,否則您的大明朝就更加無地自容了。

 

 

 

 

我說古代的蒙古和女真等遊牧民族劫掠成性,你馬上就提到黃帝時大家也一樣. 沒錯,是這樣,但是那時還沒所謂的漢族呢,那是漢族的祖先,那時也是野蠻人.但你說那個是想反駁證明什麽呢? 比如滿族,現在也是文明人了.我現在帶一幫人去強奪他們的財物,殺人放火.你怪我嗎?那我說你們祖先不也一樣?你們能做為什麽我就不能?我是按你的邏輯來做的,你覺得這樣好嗎?

我的觀點是反對野蠻人的野蠻行為.不管他是女真也好, 漢族祖先也罷,這都是令人痛恨的.人類不能反文明比反野蠻還來勁吧.當然文明也是相對的,明朝的文明相對於現在來說又比較野蠻了,但總比女真蒙古要文明些."王道教化"雖然不是什麽優秀的行為,但總比野蠻人動不動就屠城要好吧?你可以去批判"王道教化",但也請正視古代野蠻民族的惡行.別人一提,你就把漢人的"王道教化"貶的和蒙古屠城差不多,那麽漢人還不如倒退回黃帝的時代和蒙古比誰屠城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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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從精神上滅亡比從肉體上滅亡要文明麽?

怪不得大家都知道南京大屠殺,卻很少提及日本人在東北華北搞的奴化教育了。

最惡毒的行為往往潛藏得最深,最不引人注目這句話,看來真是至理名言啊。

那麽文明的大明統治者,卻在建州做出“殺擄老弱,焚其幕廬,掘骷髏為功”的行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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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無論是文章還是回帖,我所抨擊的都是明朝統治者,卻屢次被爾等歪曲為漢族,誰在挑撥民族矛盾,不言自明。

 

 

順便問問,搞揚州十日的李成棟和他的部下,莫非是滿族麽?

 

 

 

 

誰要稱帝?現在這個年代還能稱帝嗎?難道你有不軌之心...想對現在的合法政府宣戰?如果你說的是我,難道我YY一下也不可以嗎?難道隻能給你YY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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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後稱帝者一覽表

[大中華佛國](1947----1953,1983)

  先主石頂武 1947----1953 圖謀叛亂,被人民政府處決。


  後主石金鑫 1983 .石頂武之子,1983年在農民“丞相”李丕瑞的“輔佐”下登基,於湖南醴陵農村複國,旋被縣公安局鎮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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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金門皇帝]


  丁興來(盲人) 1981----1990 地處大別山,創道德金門教,然後稱帝,封了"正宮娘娘""西宮娘娘""宰相"等21個人,賜"仙印"41枚.由於交通閉塞,直到稱帝後十年才被發現並被鄉政府處理。


  [中原皇清國]


  正皇帝張清安 1982


  副皇帝廖桂堂 1982 以皇清為年號.地處大巴山。


  張清安刻“玉璽”,設“後宮”,分封“丞相,文武百官”,“頒布《天律森吏》”,打算定都巴中縣,把巴中川劇團大樓當皇宮,甚至寫好了準備(通過郵局)寄到台灣的冊封蔣介石為“威國王”的“諭旨”,還決定要“禦駕親征”,結果還沒出師,就被縣公安局給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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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朝國]


  1980----1982 林文勇,地處大巴山儀隴山區,被縣公安局鎮壓。


  〔玉皇大帝〕


  1982年地處大巴山的曹家元自稱玉皇大帝,旋滅。


  〔皇帝〕


  1980年地處大巴山的朱仕強自稱皇帝,僅七日即被村書記帶人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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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聖王朝](1986----1988)


  女皇晁正坤 1986----1988 地處膠東半島。行巫術、招童男、建“後宮”、後被縣人民政府鎮壓。


  [萬順天國] (1990----1992)


  李成福 1990----1992 地處豫西。自建安民黨、萬李起義軍,自稱唐朝後裔,妄圖以農村包圍城市的方式複辟唐朝帝製,定都西安。後被鄉派出所3名幹警剿滅。


  〔其它〕


  姓名不詳,登基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因是反對計劃生育政策。於是在農村立國,稱皇帝,調動大軍(數百人似乎),殺入縣城,攻陷縣醫院,俘全部醫生、女護士,將所有計劃生育用品搜出並銷毀。後人民解放軍迅速發動反擊並圍困了縣醫院,皇帝率軍頑強抵抗後兵敗被俘。本應判該皇帝死刑。念其無知,判處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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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所謂的“皇帝”大致分為三類人,


  一、文盲。

  二、江湖術士。

  三、權力狂。


  他們大都是地處邊遠地區和山鄉,由於交通閉塞,土地貧脊,村民愚昧,拉幫結派聚眾稱帝。


  資料來源《帝夢驚華》。

 

 

 

 

 

 

明朝把澳門賣給葡萄牙? 新發現啊,原來中國在澳門主權不是在1887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後遭到破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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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年刊行的《廣東通誌》中的《澳門》記載:“嘉靖三十二年,夷舶趨濠鏡者托言舟觸風濤,縫裂,水濕貢物,願暫借地晾曬。海道副使汪柏納賄許之。僅蓬累數十間,後工商牟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若聚落然。自是諸澳俱廢,濠鏡為舶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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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年,葡商在繳稅之際,又按例饋贈500兩白銀給地方官吏,適巧當時有其他中國官吏在場,葡商翻譯隻得說,那是付給中國政府的年度地租。受賄官員亦宜稱所收地租將上繳國庫。


再請您看清楚,1887年中葡正式簽訂條約,葡萄牙獲得“澳門永駐管理權”,但主權仍然屬於中國。


所以,明朝收了葡萄牙的錢,給了葡萄牙澳門地,不是賣又是什麽?倒是清朝還算把澳門的主權給保留下來了,不然446年的占領,早就過了100年的領土失效期,再想收回可就難了。

 

 

 

 

 

澳門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和關稅權都在明朝手裏,不如說是葡萄牙人給明朝打工,共同開發澳門。

1888年後大清還有這些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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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年12月1日),以《裏斯本草約》為基調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在北京簽訂,這是葡萄牙人入居澳門三百餘年第一個涉及澳門地位的條約,並由此取得永居澳門的法律依據。張之洞沒有能阻止條約的簽訂,甚至也沒有像他主張的那樣,延緩至十年後再議,但也並非毫無收獲。條約雖然有中國允許葡國永居(原草約為永駐)、管理澳門的約定,卻沒有了張之洞曾經指出的“以及屬澳之地”和“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等含糊、荒謬的文字。這實際上肯定了澳門仍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葡人隻是在劃定澳門界限之內有永久居住的權利。澳門的領土主權總算留住了。


可見,您根本不知道1887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內容,道聽途說的聲稱“中國在澳門主權”遭到破壞。


您所謂的“新發現”,不過是孤陋寡聞罷了。

 

 

 

 

 


政治因素是明政府允許葡人租借澳門的主要動因

允許葡人租借澳門符合明政府海外貿易總政策。明代海外貿易政策主要體現在“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麵。對內是以禁為主,力圖把海外貿易嚴格控製在官辦範圍,打擊私人發展海外貿易;對外把海外貿易當作是“懷柔夷人”的恩賜,把海外貿易服從於政治需要。同時,確立海外貿易地點遠離中央政權核心地區的原則,以防止海外貿易對中央政權的衝擊。
首先,允許葡人租借澳門符合明政府的“懷柔夷人”政策。早在明朝立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說:“諸蠻夷猷長來朝,涉履山海,動經數萬裏。彼既慕義來歸,則齎予之物宜厚,以示懷柔之意”(注:《明太祖實錄》,卷154。)。明成祖朱棣也說:“今四海一家,正當廣示無外,諸國有輸誠來貢者聽”(注:《明太宗實錄》,卷12。)。為了“懷柔夷人”,朱棣還派鄭和七下西洋,曉諭各國來朝,製造虛假繁榮。最能體現明清統治者這種思想的是清代乾隆帝《賜英吉利國王勅書》中一段話:“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特因天朝所產茶葉、瓷器、絲斤為西洋各國及爾國必需之物,是以加恩體恤,在澳門開設洋行,俾得日用有資,並沾餘潤”(注:《清高宗實錄》,卷1435。)。提議讓葡人租借澳門的霍與瑕便抬出了“懷柔夷人”的祖宗遺訓作依據。霍與瑕說:“島夷關市與寇異,四夷來王,無以綏之,仁者所不處也;既納其稅,又探其未然之惡而漫為之議,義者所不為也。不察其順逆,不辨其奸良,一概名之曰賊,非但俱焚玉石,將有俗庖月易一刀之慮,智者所不出也”。接著,霍與瑕提出了處理澳門問題的上、中、下3策。“建城設官而縣治之,上策也;遣之出境謝絕其來,中策也;若握其喉絕其食激其變而剿之,斯下策矣”(注:盧坤:《廣東海防匯覽》,卷3,《險要二》。)。自此,在處置澳門問題上的言論中“建城設官而縣治之”就占了主導地位。萬曆四十二年(1614年),朝廷批複承認葡人租借澳門的事實。兩廣總督張鳴岡派海道副使俞安性視澳,並給澳門主要街道命名。這次的街道命名也充分體現了“懷柔”精神。在澳門商業中心大街建起門樓,榜以“畏威懷德”4個大字。並用《旅獒》上20個字“分東西各號”。這20個字是:“明王慎德,四譯鹹賓,無有遠邇,畢獻方物,服食器用”(注:(道光)《香山縣誌》,卷22,《紀事》。)。門樓及街道的命名就是讓葡人永遠記住:葡人得以居澳,乃是大明皇帝的恩典。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廣東巡按田生金聯合兩廣總督周嘉謨上《條陳海防疏》,再次肯定了租借澳門的主張。在此,田生金也搬出“懷柔”理論:“獨計此醜去故土幾數萬裏,居壕澳已六十年,生長於斯,廬墓於斯,各有妻拏,各有貲富,家藏殷厚,輪奐輪美,將欲驅之,能必其脫屣而去乎?能保其不顧戀而複來乎?將欲殲之,則一草一木皆上天生命,無故而屠戮數千餘命,適幹天地之和。長平坑卒,豈聖世所宜有乎”?同時,田生金也認為葡人居澳門不足慮。“以事勢論之,澳內僅彈丸黑子地,無田可耕,無險可恃,日用飲食全仰給於我,非若五胡之雄據要地可蜂起雲擾也。其上通香山,隻有一路如臂,名曰塘基環,原設有關一所,一閉便絕,非別有徑路可狼奔豕突而至也”。最後,田生金還告誡朝廷,西人東來,危險不在廣東澳門,而在朝廷。“天子有道,守在四夷,本原之地,不在邊境,而在朝廷。如龐迪我等,其教不能行於粵,而獨能惑兩都之士,庶毋亦習見者不驚,創聞者可貴耳”(注:田生金:《按粵疏稿》,卷3,《條陳海防疏》。)。田生金的建議也得到朝廷的充分重視,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明政府遂將傳教士龐迪我等人經廣東遞解出境。(注:《明史》,卷326,《外國七·意大利亞》。)
允許葡人租借澳門也符合明政府海外貿易地點遠離政權中心的原則。萬曆初年,浙江左布政使勞堪在《憲章類編》中說:“洪武初,設太倉黃渡市舶司,至今稱為六國馬頭。尋以海夷黠、勿令近京師,遂罷之。已複設於寧波、泉州、廣州”(注:勞堪:《憲章類編》,卷39,《市舶提舉司》。)。以後,浙江、福建市舶司也是時開時停,規模遠不如廣州,故終明一世,唯廣州市舶獨盛。明政府關閉太倉,扶持廣州海外貿易,很重要的因素便是要使海外貿易地點遠離中央政權核心地區。

 


但是,廣州作為華南重鎮、廣東首府、全國著名的大城市,影響輻射及於兩廣乃至湘、贛、閩諸省。明朝統治者對於在廣州設立市舶司也是不放心的。於是,廣州的市舶貿易也必須往外遷移。“正德時,移於高州之電白縣”(注:《明史》,卷325,《外國六·佛郎機》。)。電白縣距廣州達數百公裏,又沒有內河運輸,交通實在太不便利。嘉靖初年,又指定在珠江口外的屯門、浪白等島嶼上交易。外洋上的島嶼交易也難於管理。所以,當葡人提出租借澳門以作交易場所,澳門便憑借其優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條件,為明政府所接受。正如澳門史專家張天澤推測,澳門的興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國人決定將外貿中心遷出廣州並嚴禁中國臣民前往海外的結果”(注: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頁111。)

 


將澳門租借給葡人也是明政府推行“以夷製夷”、“以夷製倭”分化外敵的外交政策的內容。明代中後期,除中國海盜集團外,還先後有日本、葡萄牙、西班牙、荷蘭、英吉利諸外國海盜集團在中國沿海活動。除日本海盜外,西方殖民者的東來是明政府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強勁的勢力。明政府最害怕的是東西新舊兩股海盜集團勢力的匯合。明政府允許葡人租借澳門的直接導火索就是考慮以此來分化葡萄牙殖民者與日本海盜。從葡人開始盤踞澳門,葡人與日本海盜就有密切勾結。《明實錄》中有許多記載:“澳夷盤踞內地,近且匿養倭奴以為牙爪”。“澳夷佛郎機,更蓄倭奴為爪牙,收亡命為腹心”(注:《明神宗實錄》,卷509、卷576。)。張鳴岡上疏朝廷建議租借澳門,正是以“葡倭”勾結的可怕後果說服朝廷的。張鳴岡說:“粵之有澳夷,猶疽之在背也;澳之有倭賊,猶虎之傅翼也”。隻有“驅倭留夷”才能消除後患。“似不如申明約束,內不許一奸閑出,外不許一倭閑入,無啟釁,無弛防,相安無患為之愈也”。同年,“張鳴岡檄番人驅倭出海”(注:《明史》,卷325,《外國六·佛郎機》。)。張鳴岡還派海道副使俞安性巡視澳門督率執行,事後,“安性複條具五事,勒石永禁”。其中,第一款即“禁蓄養倭奴。凡新舊夷商敢有仍前蓄養倭奴,順搭洋船貿易者,許當年曆事之人前報嚴拿,處以軍法。若不舉,一並重治”(注: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上卷,《官守篇》。)。這次驅倭檄令是得到嚴格實行的。葡人對“命之散倭歸國,令之執送閩奸史玉台,無不唯唯聽命”(注:田生金:《按粵疏稿》,卷3,《條陳海防疏》。)。


把澳門租借給葡人,並給葡人一些優惠待遇,也分化了葡萄牙與西班牙、荷蘭諸西方殖民者的關係。在明朝統治者眼中,荷蘭殖民者是更為可怕的勁敵。他們“恃強陵轢諸國,無所不往”。萬曆中期,“佛郎機橫海上,紅毛與爭雄”(注:《明史》,卷325,《外國六·和蘭》。)。明政府隻允許葡人租借澳門,而排斥其他西方殖民者,其目的就是“凡澳夷與各番夷,欲其離,不欲其合”(注:張甄陶:《製馭澳夷論》,載《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9軼。)。此外,明政府對居澳葡人及其他西洋海舶征收兩種不同標準的關稅。“各番船俱由東莞虎門入口,即時赴關上稅,每番舶一隻上稅二三萬金不等”;“唯澳夷之舶則由十字門入口,收泊澳門,並不向關上稅,先將貨搬入澳,自行抽收,以通番官番兵俸餉,又有羨餘則解回本國。至十三行商人赴澳承實,然後赴關上稅,是所科乃商人之稅,與澳夷無與。又則例甚輕,每一舶不過收稅三四千金不等”(注:張甄陶:《製馭澳夷論》,載《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9軼。)。由此挑動“各番與澳夷不睦,尚未有勾通之路,且澳夷藐視諸番,不相款洽”(注:張甄陶:《製馭澳夷論》,載《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9軼。)。張天澤先生在研究明代中葡貿易史時指出:葡船泊澳門所征的關稅約是其他外國商舶泊廣州關稅的1/3;葡人在廣州購物征稅約是其他外國商人的1/3。由此他得出結論,“葡萄牙人享有的種種特權和豁免權不是其他任何外國商人所能享有”(注: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頁118。)。足見,明政府允許葡人租借澳門並給予種種優惠的做法是中國封建統治者慣用的“以夷製夷”政策的延續。

 

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荷蘭人與葡人為爭奪澳門權益發生戰爭,葡人迅即報知廣東政府請求援助。恰在此時,原杭州知府王臨亨在粵辦案,他與兩廣總督戴燿一番對話正反映了這種“以夷製夷”的思想。當時,戴燿隻“令舟師伏於二十裏外,以觀其變”。他對王臨亨說,若葡人勝,“是以夷攻夷也,我無一鏃之費,而威行於海外矣”;若荷蘭人勝,“則聽紅毛互市,是我失之於澳夷而取償於紅毛也”。王臨亨則建議,既然荷蘭與葡萄牙都是為爭奪對華貿易而戰,何不“別擇澳,以宜置之”。“且夫主方寶視金玉,多一澳則多一利孔”(注:王臨亨:《粵劍編》,卷4,《九月十四夜話記》。)。但是,終明一代,明政府始終隻正式允許葡人租借澳門一地。對荷蘭侵占台灣、澎湖始終采取不承認態度。天啟年間,明政府甚至不惜動用武力,將荷蘭人擊潰於廈門,後又逐出澎湖。明政府的分化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激化葡人與其他西方殖民者的矛盾,客觀上阻止了西方殖民者聯合起來進一步侵犯中國領土主權。


明政府允許葡人租借澳門是中西方兩股力量初次交鋒勢力大致均衡的產物


從綜合國力來看,明政府仍明顯優於葡萄牙殖民勢力。明朝中後期,明政府國力雖已遠非洪武和永樂年間全盛可比,尤其是嘉靖、隆慶年間,明政府陷入“北虜南倭”的夾擊之中,國內政局動蕩,但當時的危機尚遠不足以動搖明朝政權的基礎。到了隆慶至萬曆初年,在名臣張居正主持的改革推動下,明朝政權又漸趨中興,綜合國力大增。相反,當時的葡萄牙殖民者在其母國君主的全力支持下,仗著船堅炮利,傾力向東拓展,並占領了靠近南中國海戰略要地馬六甲,建立了繼續進犯中國的戰略據點。但是,葡人通過遙遠的航行能到達中國海岸的軍事力量實在極為有限,實在不足以與明軍龐大的軍事力量相抗衡。
事實證明,單靠軍事力量,葡人是根本無法在中國海岸或近海島嶼任何一處地方強行建立起殖民地的。正德十六年(1521年),中國水師在廣東海道副使汪鋐指揮下將強占廣東屯門島的葡人聚殲,僅餘少量葡人逃回馬六甲(注:(嘉慶)《新安縣誌》,卷14,《官跡略》。)。這是中國軍隊與近代西方殖民者的第一次交鋒,以中國軍隊全勝結束。次年,葡萄牙國王派遣訓練有素的遠征軍300餘人,分乘5艘巨艦前來報複,與中國水師於廣東新會西草灣再度發生遭遇戰,並轉戰至稍州,即使明軍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仍大獲全勝,“生擒別都盧、疏世利等四十二人,斬首三十五級,獲其二舟”,汪鋐將擄獲火炮進獻朝廷,並用於西北戰場,《明史》上說:“火炮之有佛郎機自此始”(注:《明史》,卷325,《外國六·佛郎機》。)。葡人武力在廣東沿岸建立殖民地的企圖失敗後,轉而北上進犯浙江、福建,但同樣不能得逞。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葡人“整眾犯漳州之月港、浯嶼。副使柯喬等禦卻之。二十八年又犯詔安。官軍迎擊於走馬溪,生擒賊首李光頭等九十六人,餘遁去”(注:《明史》,卷325,《外國六·佛郎機》。)。
在浙江、福建碰壁之後,葡人再次轉回廣東。嚴酷的事實逼使葡人認識到,靠武力是絕對無法在中國沿海強占殖民地的。於是,葡人轉而采用行賄及卑恭的態度來謀取廣東官員同意租借澳門進行貿易。葡人完全承認中國政府對澳門擁有絕對主權。一位萬曆年間到過澳門的傳教士記述,澳門“至今仍無武器火藥,也沒有法庭,有一個中國官員搜查他們的房屋,看看他們有無這類東西。同時因為它是一個正式的城市,有大約五百間房屋,一位葡萄牙長官和一位主教,他們就每三年向廣州的新總督繳納一萬錢幣,以免被逐出該地”(注:博克舍:《十六世紀中國南部紀行》(何濟高譯,中華書局,1988年),頁14~15。)。張天澤也說:“葡萄牙人返回該省後,完全放棄了任何訴諸武力的做法,而代之以謙卑、恭順的言談舉止,換言之,他們在中國采取了一種截然不同的政策,即賄賂與奉承的政策,即使算不上諂諛獻媚的話”(注: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頁106。)。近代以來的殖民者們常常對他們先輩的行為感到恥辱而力圖加以否定,但事實卻無法改變。葡萄牙人不是不想憑借武力強占中國領土,他們也曾努力地這樣做了,但當時這些早期殖民者們還不具備這個實力,所以隻好采用欺騙、卑恭的手法來租借了澳門。任何外交政治鬥爭的結果,往往是受實力決定的,在明季中西方力量交鋒中也是如此。
想憑借武力強占中國海岸或近海島嶼,不僅葡人辦不到,連後來更強悍的荷蘭人也辦不到。萬曆三十二年(1604年),荷蘭人強行闖入澎湖。最初,“當事屢遣使諭之,見酋語輒不競,愈為所慢”。後來,總兵官施德政“令都司沈有容將兵往諭”,沈有容上澎湖後,荷蘭人紛紛拔劍相威脅,沈有容厲聲說:“中國甚慣殺賊,第爾等既說為商,故爾優容爾,何言戰鬥,想是元懷作反之意,爾未觀天朝兵威耶”!在明軍水師雲集,嚴陣以待的情況下,荷蘭人不僅禮遇沈有容,還被迫“揚帆去”(注:張燮:《東西洋考》,卷6,《紅毛番》。)。這次外交鬥爭的勝利,歸根到度還是軍事實力起到決定性作用。

即使在單純的軍事裝備上,葡人也不占有很大優勢。葡人進犯中國,不外乎依仗船堅炮利兩個手段。當時主張用武力將葡人逐出澳門的俞大猷曾對雙方裝備優劣有精辟的分析。俞大猷說:“此夥所用兵器,唯一軟劍,水戰不足以敵我兵力之力,陸戰則長槍可以製之無疑”。葡人所仗“惟鳥銃頗精,大銃頗雄”,俞大猷又提出:“一戰賊大船,必用火攻”,“一賊所恃者,龍頭劃然,賊不過一二十隻,我兵用則七八十隻,以多製寡,何患不取勝”。俞大猷絕非浪言,他還主動向兩廣總督吳桂芳請纓,決心“大做一場,以造廣人之福”(注:俞大猷:《正氣堂集》,卷15,《論商夷不得恃功恣橫疏》。)。當時葡人的鳥銃大銃並非後來西方工業革命後的槍炮,仿造也並不難。在廣東屯門之戰前,汪鋐就派何儒偷取了造炮技術,造出了佛郎機炮並用於戰鬥。此後,中國水師便都配備了中外各式火器。據戚繼光《紀效新書》載,明軍主戰艦“福船”、“海艙”、“艟”分別配置了佛郎機炮6門、4門、2門,另配傳統中國火器長短不等(注:戚繼光:《紀效新書》,卷18,《治水兵篇》。)。有些火器經中國工匠改造後性能大大提高。如嘉靖後期造出的鳥銃“比西番尤為精絕”(注:鄭若曾:《籌海圖編》,卷13,《鳥銃圖說》。)。萬曆以後,荷蘭殖民者東來,船炮技術又有了提高,但明朝水師仍不甚懼怕。《明史》上說:“其所恃惟巨舟大炮。舟長三十丈,廣六丈,厚二尺餘,樹五桅,後為三層樓。旁設小窗置銅炮。桅下置二丈巨鐵炮,發之可洞裂石城,震數十裏,世所稱紅夷炮,即其製也。然舟大難轉,或遇淺沙,即不能動。而其人又不善戰,故往往挫衄”(注:《明史》,卷325,《外國六·和蘭》。)。另外,明軍水師設備雖稍落後,但在長期的與沿海中外海盜集團戰鬥中鍛煉出較高的戰鬥素養,故明軍水師在中葡、中荷多次戰鬥中仍勝多負少。
不過,明軍水師也有缺陷。明軍水師完全有能力在海岸或近海島嶼驅逐外敵,但卻往往難以聚殲,一旦葡荷巨艦逃出外海,明軍水師對此往往是無能為力的。萬曆年間,葡、荷軍艦又添置了新設備,“其柁後置照海鏡,大徑數尺,能照數百裏”(注:《明史》,卷325,《外國六·和蘭》。),這就是望遠鏡。明軍水師就更無法近前攻敵。所以說,明代中後期中葡、中荷的軍事力量仍處於大致均衡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兩廣總督張鳴岡便說:“壕鏡在香山內地,官軍環海而守,彼日食所需,鹹仰於我,一懷異誌,我即製其死命。若移之外洋,則巨海茫茫,奸宄安詰,製禦安施”(注:《明史》,卷325,《外國六·佛郎機》。)!建議允葡人定居澳門嚴格控製。此論一出,明政府終於作出了允許葡人租借澳門的決策。
對這一重大決策,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在明政府及其繼承者清政府統治者眼中都認為是恰當的,至少不算是重大失誤。《明史》上說:“蓋番人本求市易,初無不軌謀,中朝疑之過甚,迄不許其朝貢,又無力以製之,故議者紛然。然終明之世,此番未嚐為變也”(注:《明史》,卷325,《外國六·佛郎機》。)。明朝著名學者沈德符認為:“當世宗時,以為安邊第一要著。今日談虜事者,以為套不可複,亦不宜複,其說甚辨。蓋疆圉多故,時異勢殊,不可執泥隅見,今夷安堵,亦不聞蠢動也”(注: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30,《香山》。)。《澳門紀略》也說:“今海宇承平,諸蕃向化,以此為天朝守海門而固外圉,洵有道之隆也”。筆者認為,以上諸論雖有過譽之嫌,但卻符合實情。明政府采取租借形式處理澳門問題不失為明智之舉,其積極意義還是占主要地位的,它與1840年以後清政府在強權底下被迫與西方列強簽訂屈辱不平等條約和割地賠款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

摘自《再論明政府允許葡人租借澳門的原因》顏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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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國籍人士隻要承認“明朝把澳門租借給葡人”就可以了。

有一次自相矛盾了吧? 居住權=主權嗎?

 

 

 

 

 

《中葡裏斯本草約》(1887.3.26)

  一、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此約內亦有一體均沾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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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準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

  三、定準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

  四、定準由葡國堅允,洋藥稅徵事宜應如何會同各節,凡英國在香港施辦之件,則葡國在澳類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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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條約》(188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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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彼此友睦歷有三百餘年,因願倍敦友誼俾永相安,曾於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兩國派員會議節略四條。茲欲訂立通商和好條約,彼此遵守,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多羅慶郡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工部左侍郎孫;

  大西洋國大君主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欽賜佩帶聖母寶星佩帶暹羅日本紅帶佩帶大日斯巴尼亞國嘎羅斯第三頭等寶星佩帶意薩貝勒嘎多利格頭等寶星暨佩帶大奧國鐵寶蓋寶星羅:

  各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公同較閲,俱屬妥善,特將議定條款開列於後:

  1.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仍舊永遠敦篤友誼和好,並兩國商民人等,彼此僑居,皆全獲保護身家。

  2.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

  3.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允準,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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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大西洋國堅允,在澳門協助中國徵收由澳門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稅釐,其如何設法協助並助理久長,一如英國在香港協助中國徵收由香港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稅釐無異。其應議協助章程之大旨,今另定專約,附於本約之後,與本約一體遵行。

  5.大西洋國大君主可派欽差大臣各等員,詣大清國京都駐紮,其欽差大臣各等員並隨員、眷屬人等,可在大清國京都,或常行居住,或隨時往來,抑或在準別國欽差大臣所寓之處居住,皆候奉本國諭旨遵行。大清國亦可派欽差大臣駐紮大西洋京都理斯波阿,或隨時到京,亦欽候本國之旨。

  6.大清國、大西洋國所派欽差大臣各等員於居住之處,無不按照情理,以禮優待;所有身家、公所與各來往公文、書信等件,皆不得被人擅動。

  7.大西洋國官員有公文照會大清國官員,均用大西洋國字樣繕寫,並翻譯漢文相連配送,各以其本國之字為憑。

  8.將來兩國官員、辦公人等,因公往來,各隨名位高下,準用平行之禮。大西洋國大憲與大清國無論京內京外各大憲公交往來,俱用“照會”;大西洋國二等官員與大清國省中大憲公文往來,用“申陳”,大清國大憲用“箚行”;兩國平等官員,則照相並之禮。其商人及無爵位者赴訴,均用“稟呈”字樣。

  9.大西洋國大君主可設立總領事官、領事官、副領事官、委辦領事官駐紮大清國通商各口地方,並如準別國在他處設立領事官,亦準大西洋國設立。該領事官職分權柄,皆與別國領事官所操行者無異,無論何時別國領事官享獲優免、利益、防損種種恩施,大西洋國領事官亦如大清國相待最優之國領事官,一律無異。大清國地方官於該領事等官,均應以禮相待。文移往來,均用平行之禮。凡領事官、署領事官,與道員同品;副領事官、署副領事官、委辦領事官及翻譯官,與知府同品。至所派之員,必須西國眞正職官,不得派商人作領事官,一麵又兼貿易。但不拘何口,大西洋國若未便設立領事官,可暫請別國領事官代為料理,大清國亦聽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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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所有中國恩施、防損,或關涉通商行船之利益,無論減少船鈔、出口入口稅項、內地稅項與及各種取益之處,業經準給別國人民或將來準給者,亦當立準大西洋國人民。惟中國如有與他國之益,彼此立有如何施行專章,大西洋國既欲援他國之益,使其人民同沾,亦允於所議事章,一體遵守。

  11.所有大清國通商口岸均準大西洋國商民人等眷屬居住、貿易、工作,平安無礙,船隻隨時往來通商,常川不輟。其應得利益均與大清國相待最優之國無異。

  12.大西洋國商人起卸貨物,納稅俱照鹹豐八年各國稅則為額,總不能較他國有彼免此輸之別,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13.遊行往來卸貨、下貨,任從大西洋國商人自僱小船駁運,不論各項艇支,僱價銀兩若幹,聽大西洋國商人與船戶自議,不必官為經理,亦不得限定船數,其船及挑夫人等亦不準人包攬運送。倘有走私、漏稅情弊查出,該犯自應照律懲辦。

  14.大西洋國商民居住通商口岸,任便僱覓諸色華庶在中國襄執份內工藝,大清國官毫無限製禁阻。惟不得違例僱覓,前往外洋。

  15.大西洋國人民在中國地方,如有被人欺淩擾害,大清國官憲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財產得以安全。倘或被人搶奪,放火燒毀房屋,搶劫財物者,地方官即行設法派撥兵役,彈壓查追,並將焚搶匪徒按照律例嚴辦。大清國人在大西洋國所屬地方如有被人欺淩擾害,大西洋國官員亦照此一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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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大西洋國商民在通商各口地方賣地、租地,或租房,為建造房屋,設立棧房、禮拜堂、醫院、墳墓,均按民價公平定議照給。惟須由業主報明地方官查明無礙居民方向者,方可交易,不得互相勒掯。至於內地各處並非通商口岸,均議定不得設立行棧。

  17.大西洋國商人運貨赴通商口岸貿易,其單照等件均照各國章程由各關監督發給。其並不攜帶貨物之民人,事為持往內地遊壓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經過地方,如飭交出執照,應可隨時呈驗,無訛放行,僱船、僱人裝運行李、貨物,均不得攔阻。如其無執照,或其中有訛誤以及有不法情事,可就近交送領事官懲辦,沿途衹可拘禁,不可淩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遊玩者,地在百裏,期在五日內,毋庸請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應由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另定章程。

  18.大西洋國船隻在大清國轄下海洋地方有被強盜搶劫者,地官者一經聞報,即行設法查追拿辦,如能追得臟物,交領事官給還原主。

  19.大西洋國船隻有在大清國沿海地方碰壞、擱淺或遭風等事,該口地方官查知,即設法妥為照料,護送交就近領事官查收,以昭睦誼。

  20.大西洋國商船應納鈔課,各按船牌可載若幹噸而納;一百五十噸以上,每噸納鈔銀四錢,一百五十噸正及一百五十噸以下,每噸納鈔銀一錢。既納鈔後,監督官給發執照,開明船鈔完納。

  21.輸稅期候,進口貨於起載時,出口貨於落貨時,各行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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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大西洋國船主一進通商各口,欲將貨物在該口卸幾分,即以所卸多寡照數納稅。其餘貨物欲帶往別口卸者,其稅銀亦在別口輸納。

  23.大西洋國貨船進口,並未開艙,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內出口,即不征收船鈔。倘逾二日之限,即須全數輸納。此外船隻出、進口時,並無應交費項。凡船進口,一到之時即應報明,以備查核。如於二日時刻內漏報,照例罰辦。

  24.大西洋國商人,在各口自用艇隻運帶客人、行李、書信、食物及例不納稅之物,毋庸完鈔;倘帶例應完稅之貨,則每四個月一次完鈔,每噸一錢。

  25.大西洋國船隻欲進各口,聽其僱覓引水之人,完清稅務之後,亦可僱覓引水之人,帶其出口。

  26.大西洋國船隻甫臨近口,監督官委派員弁、丁役看守,或在西洋船,或在本艇,隨便居住。其需用經費,由關支發。惟於船主並該管船商處,不得私受毫釐,倘有收受查出,分別所取之數多寡懲治。

  27.大西洋船隻進口,限一日內該船主將船牌、艙口單各件交領事官,即於次日通知監督官,並將船名,及押載噸數、裝何貨物之處,照會監督官,以憑查驗。如過限期,該船主並未報明領事官,每日罰銀五十兩,惟所罰之數,總不逾二百兩以外。至其艙口單內,須將所載貨物詳細開明。如有漏報捏報者,船主應罰銀五百兩。倘係筆誤,即在遞貨單之日改正者,可不罰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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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監督官接到領事官詳細照會後,即發開艙單,倘船主未領開艙單擅行下貨,即罰錢五百兩,並將所下貨物全行入官。

  29.大西洋國商人上貨、下貨,總須先領監督官準單,如違,即將貨物一並入官。

  30.各船不準私行撥貨;如有互相撥貨者,必須先由監督官處發給準單,方準動撥,違者,即將該貨全行入官。

  31.各船完清稅餉之後,方準發給紅單,領事官接到紅單,始行發回船牌等件,準其出口。

  32.至稅則所載按價若幹抽稅若幹,倘海關驗貨人役與大西洋國商人不能平定其價,即須各邀客商二、三人前來驗貨;客商內有願出價銀若幹買此貨者,即以所出最高之價,為此貨之價式,免致收稅不公。

  33.凡納稅實按筋兩秤計,先除皮包、粉飾等料,以淨貨輕重為準,至有連皮過秤、除皮核算之貨,即若茶葉一項,倘海關人役與大西洋國商人意見不同,即於每百箱內,聽關役揀出若幹箱,大西洋國商人亦揀出若幹箱,先以一箱連皮過秤,得若幹筋,再秤其皮,得若幹筋,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實在筋數。其餘貨物,凡係有包皮者,均可準此類推,倘再理論不明,大西洋國商人赴領事官報知情節,由領事官通知監督官,商量酌辦,惟必於此日稟報,遲則不為辦理。此項尚未論定之貨,監督官暫緩填簿,免致後難更易,須俟秉公核斷明晰,再為登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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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大西洋國貨物,如因受潮濕以致價低減者,應行按價減稅。倘大西洋國商人與關吏理論價值未定,則照按價抽稅條內之法辦理。

  35.大西洋國商人運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課者,凡欲改運別口售賣,須稟明領事官轉報監督官委員驗明,實係原包、原貨,查與底簿相符,並未拆動抽換,即照數填入牌照,發給該商收執,一麵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仍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準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課;如查有影射、夾帶情事,貨罰入官,至或欲將該貨運出外國,亦應一律聲稟海關監督驗明,發給存票一紙,他日不論進口、出口之貨,均可持作已納稅餉之據。至於外國所產糧食,大西洋國裝載進口,未經起卸,仍欲運赴他處,概無禁阻。

  36.大清國各口收稅官員,凡有嚴防偷漏之法,均應相度機宜,隨時便宜設法辦理,以杜弊端。

  37.凡約內載明大西洋國商民何者當罰、何者充公入官等項,均係歸於大清國充公,與別國無涉。

  38.大西洋國貨物,在通商不論何口,既已按例輸納進口正稅,倘欲自入內地販運者,應照各國現定章程辦理;其在內地買土貨販運出口,或前赴長江各口,或欲運往外國,亦俱照各國現定章程辦理。大清國各關書役人等如有不遵條例詐取規費者,由大清國照例究治。倘有多收稅餉查明實係誤收者,由大清國隨時酌辦。

  39.通商各口分設浮椿、號船、塔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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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稅貨銀兩,由大西洋國商人交官設銀號,或紋銀,或洋錢,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廣東所定各樣成色交納。

  41.秤碼、丈尺,均按照粵海關部頒定式,由各監督在各口送交領事官,以昭劃一。

  42.大西洋國船隻,衹準在通商各口處所出入貿易。除第十九款所議未能防範之事外,如有在別處沿海地方入口或私行買賣者,即將船貨一並入官。

  43.凡船隻由通商各口前往別口並澳門地方,該船主稟明海關監督給發執照,自是日起,以四閲月為期,毋庸輸納船鈔。

  44.大西洋國商船,如查有涉走私情弊,即將該走私之貨,無論何項、何價,全數查抄入官,仍俟該商船賬目清楚後,嚴行驅逐,不準在港口貿易。

  45.大清國大西洋國交犯一節,除中國犯罪民人有逃至澳門地方潛匿者,由兩廣總督照會澳門總督,即由澳門總督仍照向來辦法查獲交出外,其通商各口岸,有犯罪華民逃匿大西洋國寓所及船上者,一經中國地方官照會領事官,即行查獲交出;其大西洋國犯罪之人有逃匿中國地方者,一經大西洋國官員照會中國地方官,亦即查獲交出,均不得遲延袒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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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此次新定稅則並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滿,須於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複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47.在大清國地方,所有大西洋國屬民互控案件,不論人、產,皆歸大西洋國官審辦。

  48.大清國人如有欺淩擾害大西洋國人者,由大西洋國官知照大清國地方官,按大清國律例自行懲辦。大西洋國人如有欺淩擾害大清國人者,亦由大清國官知照大西洋國領事官,按大西洋國律例懲辦。

  49.大清國人有欠大西洋國人債務不償,或潛行避者,中國官必須認眞嚴行查拿,如果係賬據確鑿、力能賠繳者,務須追繳。大西洋國人有欠大清國人債務不償者,大西洋國領事官亦一體追繳。但不論是何情形,兩國均不保償民人欠項。

  50.大西洋國人每有赴訴地方官,其稟呈皆由領事官轉遞,領事官即將稟內情詞,查核適理妥當,隨即轉遞,否則更正,或發還。大清國人有稟赴領事官呈遞,亦先報地方官,一體辦理。

  51.大西洋國民人如有控告大清國民人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衙門遞稟,領事官查核其情節,須力為勸和息訟。大清國民人如有赴領事官衙門控告大西洋國人者,領事官亦應查核其情節,力為勸息。若有不能勸息者,應由大清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辦,各按本國之律例,公平訊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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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天主聖敎原以勸人行善為本,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全獲保護;其安分無過者,大清國官不得苛待禁阻。

  53.各國議立和約原係漢、洋文字,惟因欲防嗣後有辯論之處,茲查英國文字,中、外人多熟悉,是以此次所定之和約以及本和約所附之專約,均以中國文、大西洋國文暨英國文三國文字譯出、繕寫、畫押六紙,每國文字二紙,均屬同意。倘遇有大西洋國文與中國文有未妥協之處,則以英文解明所有之疑。

  54.所有現議定之和約並所附之專約,俟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禦筆批準,則在天津彼此即早互換後,再行刊刻通行,使兩國官民鹹知遵守。現經兩國欽差大臣將英文、漢文、西洋文條約章程各二份,校對無訛,親筆畫押,鈐用關防,以昭信守。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

  大清國特派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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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羅慶郡王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工部左侍郎孫

  大西洋國特派欽差駐紮中國便宜行事

  大臣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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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您是把《中葡裏斯本草約》和《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混淆起來了,有眼睛的人都能看出這個破綻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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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條約簽訂之後,草約就沒有任何價值了哦,這是外交常識,您居然不知道麽?

原來的網址在這裏,對吧?

http://www.macaudata.com/macauweb/Encyclopedia/documents/653.htm

這正好證明了我貼出來的這段文字記述無誤: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年12月1日),以《裏斯本草約》為基調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在北京簽訂,這是葡萄牙人入居澳門三百餘年第一個涉及澳門地位的條約,並由此取得永居澳門的法律依據。張之洞沒有能阻止條約的簽訂,甚至也沒有像他主張的那樣,延緩至十年後再議,但也並非毫無收獲。條約雖然有中國允許葡國永居(原草約為永駐)、管理澳門的約定,卻沒有了張之洞曾經指出的“以及屬澳之地”和“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等含糊、荒謬的文字。這實際上肯定了澳門仍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葡人隻是在劃定澳門界限之內有永久居住的權利。澳門的領土主權總算留住了。


 

 

 

抱歉抱歉,那家夥先把話題引到Pally的人品上去的。我的原貼不過是認為遊牧民族千年來一直是中原文明的心腹之患,在當時的曆史高度,明代的處理民族關係的手段已經算是溫和的了。也不可能指望那個時候就有民族平等的意識吧?而且雙方還都得認同對方,談何容易~極端點說,手捧聖經的傳教士還是會被食人族吃掉的呀,文明的基礎本就不同,當然很難對等的交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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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了,莫非當初去中蒙古向克烈人傳播聶斯托利安教的傳教士也別王罕的祖先吃掉了嗎?

那麽關於有10萬克烈人歸依基督教的信件又是誰寫給巴格達大主教的呢?

後來設在元大都的聶斯托利安基督教教堂莫非是勒內·格魯塞和伯希和編造的?

前往和林的小亞美尼亞國王海屯一世也被吃掉了嗎?那麽《海屯紀行》也是後人編造的咯?

不過,“美男子”菲利普倒真的把聖殿騎士團的團長丟進火裏給燒成了灰。

 

 

您……自己在把話題往論證蒙古人何時擺脫食人生番進入更高境界這個方向扯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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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捧聖經的傳教士還是會被食人族吃掉的呀”這句話可是您親口說的,怎麽反而責怪到我的身上呢?

不過,至少漢族在隋唐時代,還有許多非常著名的吃人者或吃人集團——比如麻叔謀,朱粲和他部下以及秦宗權和他的部下們。

不過“美男子”菲利普到底沒把烤熟的騎士團長當午餐吃掉,似乎還算文明點。

您大概也沒忘記博得之門2中,市民們居然在政府區要燒烤Viconia的那個故事吧?就因為她是黑暗精靈族。

這與某些人一說少數民族就稱其野蠻,邪惡的觀點不是如出一轍嗎?

 

 

 

那請您解釋一下“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給了葡萄牙哪些權力?和裏斯本草約的第二款有何區別?

還有明朝昏君賣掉了澳門,大清又是怎樣收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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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重申了在裏斯本草約之中出現的“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這句話在中葡友好貿易條約之中被去掉了。隻是被一個國籍不明的無恥之輩故意混淆著那裏偽造證據了。

既然因此保住了中國對澳門的領土主權,清朝的做為就比明朝要清醒的多。至於收回,當中國人的政府終於在1949年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民族平等之後,自然就收回了。可見,民族平等是何其重要。至於推行大漢族主義的民國政府嘛,不僅沒能收回寸土,似乎還加送出一塊蒙古哦。

 

 

 

那麽前邊的“極端點說”不是打比方的意思麽?漢族那個時候倒是有曆史了,還把這個作為恥辱記載下來,自然吃人已經是極少數的現象,上升到人咬狗級別的新聞了。是那個時候蒙古人還沒進步到寫曆史呢吧?吃人的幾率不敢說比漢族小哦~~說回正題,就算蒙古人都信了聶斯托利,這就可以阻擋他們的鐵蹄蹂躪諸基督教和東正教的兄弟國家麽?這就是為什麽定居文明為了坐穩位置而不得不在民族關係上耍手段的原因了。還是那句話,當時的曆史高度,難得出現位超越時代的民族關係管理大師呀~看看曆史,到處都是遊牧民如何禍害邊境的記載吧?皇帝哪能不防他們?就是現在國人也依然對美、日沒有太多好感而美日從上到下也仍然寧願迷信在中國威脅論中,非我族類其心必異這句話,無非從民族擴展到了國家,當然在古代它也是互相性的,難道少數民族就會毫無保留的信任漢人麽?說句難聽的,毫無保留信任外族的那是印第安人,被白人殺成什麽樣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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嗬嗬,可惜在蒙古鐵騎掃蕩俄羅斯的時候,維納斯人還興高采烈的宣稱終於有信奉基督的約翰長老來教訓一下東正教的異端者了。

所以,在當時的整個西方,隻有吾王聖路易才是真正的聖徒,威尼斯的賤人們隻是些鼠目寸光的販子罷了。

不過,談及中國明朝時期,似乎有一個叫做施耐庵的家夥,還在名為《水滸傳》的小說之中,得意洋洋的將草寇們吃人肉的醜行加以宣揚。可見,即使在14世紀的漢族知識分子的心目之中,吃人肉還是一種值得誇耀的勇敢的冒險行為。

 

 

啊,本來想跟您討論古代民族關係處理問題的,您自己非願意繼續討論吃人的事情。第一,施耐庵一個人就能代表漢族知識分子?第二,哪裏能看出來是得意洋洋的加以宣揚哩……水滸傳開頭就告訴我們那108個都是妖怪,西遊記裏的妖怪也整天嗷嗷著吃人肉和尚肉呢,既然是草寇,妖怪,必然要像朋克一樣挑戰一切的社會道德和法律規範,這有什麽奇怪?叛逆陣營嘛,不管好壞總要幹些社會不容許的事情才行,哪能代表大眾觀點?在我看來這正和您的前一個例子一樣證明了吃人已經是背離當時社會基本道德風氣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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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4世紀還告訴大家這個世界上有妖怪的國民讀物,還真是令人無語啊。

施耐庵不能代表麽?那麽曆代多知識分子的評本也不能代表,那麽究竟什麽能代表呢?

毋寧說是夕日的老大哥被自己素來看不上眼的街頭混混給揍了頓,之後倍感失落。

 

 

漢民族天性懦弱,有農耕文化、飲食、儒道佛等原因探索解釋。漢民族民族意識淡泊,幾百年來許多奇恥大辱,何以解釋?請教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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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奇恥大辱,不過是民族本位主義者蔑視他人的結果。

這就好比一個街頭黑社會混混突然被自己從來都看不起的買餛飩小販按在地上臭打一頓後產生的心理失落感如出一轍。

漢民族懦弱嗎?似乎一個將吃人視為英雄行徑並寫入國民讀物之中大加稱讚的民族,沒理由自稱懦弱來博取同情。再加之人肉入藥,人血饅頭治肺結核之類“傳奇行為”的廣泛流傳,漢族恐怕是世界上少有的直到近代還保留著原始噬血習俗的民族了。

以上資料來源於《水滸傳》《本草綱目》以及魯迅小說《藥》

嗬嗬,漢族人口太龐大,所以規模是不可能有可比性的。永遠都是別的民族壓製漢族的規模和人數最大。

 

 

李時珍啊李時珍,你真太生不逢時了,《本草綱目》不能成為大清大元的功績,就讓它成為漢人的糟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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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翻翻唐人傳奇,看看裏麵是怎樣揚揚得意地謳歌吃人的大俠。

施耐庵在寫宋江吃黃文炳,李逵吃李鬼的時候,肯定神采飛揚,腎上腺素大量分泌。

不要顧左右而言他,中國香港鬼片究竟算不算大專文化?其中是否充滿了迷信色彩?事到如今,中國人不還是照樣信神信鬼嗎?去各大賓館酒店乃至小商鋪看看,十家裏九家還在拜財神呢。

至於《藥》裏麵的老栓是為了給孩子治病而找人血,莫非他家孩子病了就要吃別人的血來求生嗎?那下次他家要是饑荒無糧了,您是不是還認為他應該把鄰居煮來吃了不成?

說來說去,您爺無法否認中國人的噬血和迷信傳統至今猶存,如果非說比歐洲好多少,我看這也不過是打腫臉充胖子的鬧劇而已。

曆史上真正的施陶芬貝格伯爵就不信上帝嗎?

尋求心靈寄托,接受道德指點與迷信的跳大神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可見,您對宗教的意義一無所知,就不要繼續胡說八道來攻擊合法宗教了。

倒是那個老栓,不過是中國人偽善心理的一個縮影罷了。

反正這也是中國人的事情,和德國的施陶芬貝格伯爵貌似毫無關係。

您在這裏替中國人的偽善和迷信辯護,不覺得滑稽可笑嗎?

幾千年前,黃帝和華夏族還隻是涿鹿的村長和村民,莫非現在他的後裔漢族都退回那裏去不成?

不過,這些和德國的施陶芬貝格伯爵又有什麽關係呢?

老栓的形象雖然是虛構的,但從文學作品來源於生活的準則而言,難道不是當時中國人群像的濃縮版嗎?

哦,這又與德國的施陶芬貝格伯爵無關了。

一個德國人擺出一副熱衷於中國問題的樣子,莫非是傳說中的國際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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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真沒想到,這裏還有另外一個拿自己當皇帝的,他的ID是什麽諱麽?我們這樣的老百姓提不得,講不得?

還沒等西夏投降成吉思汗就已經掛了,滅金的是成吉思汗的兒子,滅宋則要等他孫子來完成了……

遊戲風塵的武林高手喬裝改扮的餛飩小販一般不會做缺斤短兩強買強賣的流氓勾當。

所以王振之流連賣餛飩的資格都沒有。

請去讀一下水滸裏宋江智取無為軍一回裏,粱山好漢們是怎樣興高采烈的分享黃文炳的肉;再看看黑旋風下山接母那一回,他又是怎樣用假李逵的肉充饑的。

人肉入藥,在本草綱目上也是有記載了的。您不是通過某篇帖子表現過自己了解中醫嗎?或許您的中醫知識還不牢靠吧。

話說南方那些“習俗叛服”“性同禽獸”“風俗各異”“言語不通”少數民族也對中原幹了不少混蛋勾當。他們不但“多不賓服”而且“生性暴亂”“皆暴悍為寇賊”。他們“抄掠平民”、“略虜百姓”、“驅略降戶”以至“……至晉之末,稍以繁昌,漸為寇暴矣.自劉石亂後,諸蠻無所忌憚,故其族類,漸得北遷,陸渾以南,滿於山穀,宛洛蕭條,略為丘墟”。

“二十八年正月,龍山雉水蠻寇抄涅陽縣。”

“陽蠻大明中,桂陽蠻反,殺荔令晏珍之,臨賀蠻反,殺關建令邢伯兒。”

“世祖大明中,建平蠻向光侯寇暴峽川。”

太史公曰:《詩》之所謂“戎狄是膺,荊舒是懲”,信哉是言也!淮南、衡山親為骨肉,疆土千裏,列為諸候,不務遵蕃臣職以承輔天下,而專挾邪僻之計,謀為畔逆,仍父子再亡國,各不終其身,為天下笑。此非獨王過也,亦其俗薄,臣下漸靡使然也。夫荊、楚驃勇輕悍,好做亂,乃自古記之矣。

 

 

“漢民族無可爭議的是世界上最具有同化力的民族,這個絕不是靠屠殺和暴力得來的。”

這樣的鬼話您老都信?看看南越國是怎麽被怎麽“同化”的吧?那伏波將軍與樓船將軍是帶著“王道樂土”的皇軍?


“漢族政權給那些刀耕火種的少數民族帶來先進的農具和技術的事,閣下如何避而不談呢?”

這話可以翻譯成“西方列強給漢民族這樣靠天吃飯、撅著屁股修理地球的落後民族帶來先進的大工業的事,閣下如何避而不談呢”?


“漢族是一個多民族長期融合的結果,曆史上有很多少數民族融入漢族,這些,大多數靠的不是暴力和屠殺,而是發達的文化和文明的魅力。”

看看“逐鹿”與“阪泉”之戰的曆史,可知這世上沒比這更大的謊了!

再去找找二十四孝裏的割肉奉親的故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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