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清朝前期外貿政策中的內外商待遇不公平問題
一、馬克思認為清朝外貿政策具有閉關性和排外性
馬克思在1853年所寫的《中國革命和歐洲革命》一文中曾有下列意見:
清王朝的聲威一遇到不列顛的槍炮就掃地以盡,天朝帝國萬世長存的迷信受到了致命的打擊,野蠻的、閉關自守的、與文明世界隔絕的狀態被打破了,開始建立起聯係。[1]
馬克思還認為,清朝實行對外閉關自守政策,不僅有著地理上和文化(人種)上的原因,同時還有著滿清貴族統治全國的政治原因:
仇視外國人,把他們逐出國境,這在過去僅僅是出於中國地理上、人種上的原因,隻是在滿洲韃靼人征服了全國以後才形成一種政治製度。歐洲各國從十七世紀末為了與中國通商而互相競爭,它們之間的劇烈糾紛曾經有力地推動了滿洲人實行這樣的排外政策,這是毫無疑義的。可是,推動這個新的王朝實行這種政策的更主要的原因,是它害怕外國人會支持很多的中國人在中國被韃靼人征服以後大約最初半個世紀裏所懷抱的不滿情緒。由於這種原因,外國人才被禁止同中國人有任何來往。[2]
在上述文字中,馬克思對於清朝前期的對外貿易政策做了兩個方麵的認定,一是清朝前期對外貿易政策具有閉關性,二是清朝前期對外貿易政策具有排外性。而正是這種對外國人的排斥性決定了清朝前期對外貿易政策的閉關自守性。
馬克思的上述觀點,自五十年代以來,基本上被我國學術界的多數人所接受,並成為人們表述中國曆史清朝對外關係內容的主流意見,即:清朝在鴉片戰爭以前采取了閉關鎖國政策,而閉關政策造成了中國近代的落後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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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馬克思:《中國革命與歐洲革命》,載於《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二卷,第2頁。
[2] 馬克思:《中國革命與歐洲革命》,載於《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二卷,第6至7頁。
二、我國學者對於馬克思關於清朝閉關政策觀點的補充或否定
我國學術界對於馬克思的上述觀點雖然接受,但自80年代以來圍繞著清朝前期對外貿易政策的閉關問題也有很多討論。1979年,戴逸以其敏銳的學術靈感,率先著文並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閉關政策的曆史教訓》一文。他認為,清朝統治者在與西方國家的早期接觸中,曾經采取了閉關政策。“清政府的閉關政策,一方麵限製中國人民出海貿易,或在外國僑居,禁止許多種貨物出口;另一方麵,對來華的外國人也作了種種苛細而不必要的限製和防範。”[1]在這裏,戴逸對清朝外貿政策閉關性的認定,已從馬克思那裏單純的對外商的排斥性,發展到對中國本土商人出海貿易的限製性。
對於馬克思的上述觀點和戴逸的論文,胡思庸在當年則發表文章表示不同意見:“人們把清政府對外國商人的嚴格限製當作閉關政策的主要內容,這是一種誤解。如果是這樣,那就可以說清朝基本上沒有實行閉關政策,因為那些規定有些是合理的,即令有些過苛的規定,也隻是一些具文,基本上沒有付諸實現;再退一步說,即令實現了一小部分,那也隻是閉關政策的一個側麵,而且並非主要的側麵。我們應該把西方資產階級所極力宣傳的那種觀念改過來。閉關政策的主要內容,不是對外國商人的‘防範’條例,而應該是它對國內所實行的一些商業的文化的政策”。具體包括:對國產貨物出口的嚴格限製;嚴格限製中國商人製造海船;長時期的“禁海”,海禁解除後又有一段時期禁止華人赴南洋等地貿易,以及種種對出國華商及海外華僑的刁難和迫害政策;絕大多數封建統治者對西方資本主義的科學文化,都采取不加分析的深閉固拒態度;對西方製造品,也不加分析地一概視為“奇技淫巧”而予以排斥;禁止中國史書流出國外;由行商壟斷對外貿易。“上述那些工商業、文化上的政策,才是閉關政策的主要內容”。[2]由此可見,胡思庸並不讚同馬克思把清朝對於外商的排斥而作為清朝實行閉關政策的依據,而認為主要依據應該考察清朝對於國內工商業和文化上的政策。
不過,從80年代以來我國學者發表的相關論文來看,讚同清朝閉關政策論者多傾向於戴逸的意見,即清朝閉關政策包括有對本國商人和對外國商人的兩方麵內容。因此,在提出清朝實行閉關關政策的具體證據方麵,不少人都把清朝實行“海禁”政策和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限令廣州一口通商作為主要證據。[3]
而在清朝實行閉關政策的原因方麵,我國學者對於馬克思的觀點也有不同看法。馬克思認為“推動這個新的王朝實行這種政策的主要原因,是它害怕外國人會支持很多的中國人在中國被韃靼人征服以後大約最初半個世紀裏所懷抱的不滿情緒。由於這種原因,外國人才被禁止同中國人有任何來往。”戴逸先生雖然同意馬克思所認定的清朝實行閉關政策是滿洲貴族以少數民族統治中國的政治產物,但卻還指出,“從根本上說,閉關政策是落後的封建經濟的產物。”而“清政府頑固地堅持閉關政策,還由於它和廣大人民群眾階級矛盾的尖銳化。”[4]胡思庸認為,清朝實行閉關政策,一是中國封建王朝重農抑商政策的延續,二是來自中國封建統治者妄自尊大的心理,三是通過隔絕人民與外界的聯係,以利於專製統治。[5]張光燦則是從政治、經濟和思想等三個方麵來認識清朝實行閉關政策的原因,具體包括漢族人民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反清鬥爭,自給自足的封建自然經濟、“天朝上國”的傳統思想觀念。[6]我本人也曾發表論文認為,“閉關政策是中國封建社會晚期政治、經濟、社會、軍事和文化因素相互作用的混合物”。“明清時期封建政治體製的高度壟斷性,決定了它必然要盡可能的阻斷中外之間的民間聯係。而中國領土的幅員遼闊,使控製技術更成為一個中國封建王朝建立有效統治的關鍵。它不象邦國林立的歐洲,生存中充滿著與外部世界的聯係和競爭。同時,中國經濟的自給自足性和國內市場的廣闊,使中國可以不依賴於海外市場,又為封建統治者的閉關提供了客觀物質基礎;文化傳統上的‘華夷’觀,也限製了他們對於海外世界的視野,妨礙了海權觀念的形成;而北邊邊防的長期威脅,又製約著明清政府對於海防的建設;而這種海防的薄弱,更迫使他們本能的通過閉關政策來進行自我保護。”[7]也就是說,閉關政策並不是清朝因為滿洲貴族以少數民族統治中國的政治產物,因為明朝對於外國商人來華貿易的限製以及本國商人出國貿易的禁止更甚於清朝。[8]
關於對清朝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實行閉關政策的影響和作用問題,我國學者多認為它阻礙了中外經濟文化交流,窒殺了中國的生機和進取精神,從而造成了近代中國的落後挨打。例如,張光燦認為,“閉關政策的曆史影響是嚴重的,它給中華民族帶來了惡果。首先,清朝前期的閉關政策直接阻礙、摧殘了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從而使中國在社會製度方麵落後了一整個時代”;“其次,閉關政策還扼殺了科學技術的發展,使中國在科學技術方麵,大大落後於西方”;“最後,清代閉關政策造成了近代中國不斷挨打、受辱,這是最集中的惡果”。[9]但高翔卻認為,“閉關政策導致近代中國落後的說法是不準確的”,“18世紀歐洲產業革命爆發,中國在社會製度、科學技術、社會生產等重要領域全麵落後於西方,隻是曆史長期演變的結果”;而“以產業革命為代表的社會變革未能產生於中國,隻是對數百年中國落後曆史的一次總結罷了,把這個落後完全歸罪於清朝以及由它推行的閉關政策顯然是不公正的。”[10]
不過,我國學術界也有不少學者不同意馬克思所認定的清朝實行閉關政策的觀點。郭蘊靜於80年代初就對清朝實行閉關政策提出了質疑。她在《清代對外貿易政策的變化----兼談清代是否閉關鎖國》一文中指出,清朝統治者入關口,因忙於國內統一戰爭,無暇顧及對外貿易。1655年以後,為了對付鄭成功的反清力量,清朝先後出台了“海禁”令和“遷海”令,隻是權宜之計,並非對外關係的既定國策。她還認為,“一、曆來任何主權國家的統治者,為了維護國家、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地位,在對外關係方麵(無論政治或經濟)製定的政策、措施,都帶有限製性”;“二、清政府製定的各種規章製度,無疑是嚴厲的,有些條文過於苛刻。然而,其內容和目的卻沒有超出‘限製’與‘防範’的界限,並不是從根本上斷絕對外通商往來”;“三、所謂‘閉關鎖國’,並未見諸清代史籍、文獻。而最早使用這一措詞的卻是西方列強,他們迫切希望擴大中國市場,憤於清政府的種種限製,而將之強加於清政府的”;“四、(清朝)即使關閉一些口岸,但並沒有影響對外貿易的進行”[11]。後來,黃啟臣、夏秀瑞、王永曾等人也通過自己的研究提出了相似的觀點。[12]
最明確提出馬克思的清朝閉關政策觀點失誤的中國學者是嚴中平先生。他在80年代初給中國近代經濟史專業研究生的授課過程中,曾就學術界主流學者所引以為據的馬克思關於清朝實行閉關自守政策的觀點,進行了專門的評述。他認為,“在明清兩代,中國政府是針對外國海盜冒險家的行徑,限製他們隻許在少數港口進行貿易,並加以管束監督的,這是出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安寧所采取的國防措施。世界各國無不如此,中國當然也必須提高警惕。隻要外國人在中國法律規章允許的範圍之內,進行貿易,他們就受到保護和優待。”實際上,據英國下議院東方貿易情況調查小組在1830年的調查,“絕大多數在廣州住過的作證人都一致聲稱廣州的生意幾乎比世界一切其他地方都更方便好做。”所以,他“不承認在曆史上中國封建政府,曾經實行過什麽‘閉關自守’政策。更不承認,中國曾經出於地理上、人種上的原因,對外實行過‘野蠻的’‘與文明世界隔絕的’‘閉關自守’政策。馬克思對這個問題的提法是一個失誤。”在他看來,馬克思之所以清朝對外政策問題上產生認識上的失誤,是由於深受當時西方殖民主義者有關報道和議論的影響。當時,清朝麵對西方人在華的諸多不合活動,“隻許英商在廣州一個口岸和政府特許的少數行商進行貿易,並對外國人的行動加以約束,禁止鴉片進口。於是在鴉片販子的帶頭之下,向中國推銷工業品的產業資本家,經營中英印貿易的商業資本家,從事歐亞航運的商船資本家,在英國內外市場上進行活動的銀行資本家群起鼓噪,一致叫喊中國仇外排外,貿易不自由。”於是,“閉關自守”就成為這些西方殖民者對清朝海外貿易政策進行詆毀和攻擊之詞。而事實上,清朝對外商來華貿易實行的是嚴格管理監督的政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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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逸:《閉關政策的曆史教訓》,載於《人民日報》1979年3月13日。該文又收於寧靖主編:《鴉片戰爭史論文專集·續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91至98頁。
[2] 胡思庸:《清朝的閉關政策和蒙昧主義》,載於《吉林師大學報》1979年第2期。該文又收於寧靖主編:《鴉片戰爭史論文專集·續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99至124頁。
[3] 除戴逸和胡思庸論文外,還可參考:汪敬虞:《論清朝前期的禁海閉關》,載於《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3年第2期,第4至16頁;張光燦:《論清朝前期的閉
關政策》,載於《寧夏大學學報》1985年第2期,第20至25頁;陳東林、李丹慧:《乾隆限令廣州一口通商政策及英商洪任輝事件述論》,載於《曆史檔案》1987年第1期;朱雍:《洪仁輝事件與乾隆的限關政策》,載於《故宮博物院院刊》1988年第4期,第10至16頁;王先明:《論清代的“禁教”與“防夷”----“閉關主義”政策再認識》,載於《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第97至106頁;高翔:《康雍乾三帝統治思想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444頁;吳建雍:《清前期對外政策的性質及其對社會發展的影響》,載於《北京社會科學》1989年第1期;向玉成:《清代華夷觀念的變化與閉關政策的形成》,載於《四川師大學報》1996年第1期,第131至137頁。
[4] 戴逸:前揭文;又見於戴逸:《乾隆帝及其時代》,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8月版,第408至409頁。
[5] 胡思庸:前揭文。
[6] 張光燦:前揭文。
[7] 陳尚勝:《也論清前期的海外貿易----與黃啟臣先生商榷》,載於《中國經濟史研究》1993年第4期,第96至107頁。
[8] 《明與清前期海外貿易政策比較----從萬明<中國融入世界的步履>一書談起》,載於《曆史研究》2003年第6期,第45---57頁。
[9] 張光燦:前揭文。
[10] 高翔:前引書,第455頁、第457頁。
[11] 郭蘊靜:《清代對外貿易政策的變化》,載於《天津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
[12] 黃啟臣:《清代前期海外貿易的發展》,載於《曆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151至170頁;夏秀瑞:《清代前期的海外貿易政策》,載於葉顯恩主編:《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8月版,下冊,第1106至1119頁;王永曾:《清代順康雍時期對外政策論略》,載於《社會科學》(甘肅),1984年第5期,第100至106頁。
[13] 嚴中平:《科學研究方法十講----中國近代經濟史專業碩士研究生參考講義》,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2月版,第192頁、第177至177頁、第172頁、第173頁。作者按:這本著作雖出版於八十年代中期,卻是嚴先生給1982級研究生授課時的講義。
三、“閉關”話語係統的片麵性問題
我個人認為,嚴中平先生的這種觀點,指出了馬克思在看待中國清朝問題時受了西方殖民主義者的嚴重影響,非常值得注意和重視。我個人認為,“閉關”作為作為一種對清朝對外貿易政策研究的屬性取向,在用來研究清朝前期海外貿易政策時仍有諸多的片麵性。
首先,“閉關”和“開放”等詞匯,是西方工業化國家的話語係統。通過這一話語係統,西方國家不僅非常巧妙地掩蓋了他們對清朝所要索取的貿易利益,也充分地顯示了他們將要建立的商業霸權。我們使用它作為標準來觀察農業文明國家的國際貿易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有失公允性。
漢語係統中的“閉關鎖國”等詞匯,最初來自於日本。1801年,日本蘭學家誌築忠雄節譯德國人恩格爾伯特·肯普費(Engelbert Kaempfer)所著的《日本史》時,曾用“閉關鎖國”的概念來表述日本德川幕府初期的對外政策。[1]清朝末年,“閉關鎖國”等詞匯即從日本輸入中國。從德國人肯普費已明確指出日本德川幕府實行閉關鎖國政策的情況看,“閉關鎖國”等詞匯起源於西方國家。實際上,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的西方部分對華貿易商人,由於清朝隻允許他們在廣州一個口岸和政府特許的少數行商進行貿易,他們在對華貿易過程中的諸多要求並未能夠得到全部滿足,於是以“閉關”來病詬清朝的對外貿易政策,甚到叫喊中國人仇外排外。而自1793年馬戛爾尼使團訪華後,英國政府在謀求對華關係的努力失敗後,也開始采用“閉關自守”等用語對清朝海外貿易政策進行詆毀和攻擊。由此可見,所謂“閉關”和“開放”等詞匯,是西方國家在工業革命奠立機器大工業生產格局後,並在與東方國家貿易表現理想與現實矛盾的情況下所出現的一種話語係統。因為隨著資本主義大工業體係的確立,西方工業資產階級不僅需要為其工業生產準備充足的原料,更需要為其大量的工業產品尋找市場。由此所出現的結果則體現為,他們不僅需要加強對已成為殖民地國家的控製,還需要對一些獨立的仍是農業文明的主權國家進行貿易擴張,甚至進行更大規模的殖民侵略。於是,“閉關自守”和“閉關鎖國”就成為他們指責這些主權國家妨礙其貿易擴張的理論武器,“開放”也就成為他們企圖打開這些國家市場的“文明”話語。而對於一些“後進的”農業文明國家來說,尤其是地大物博的中國(清朝前期),國民經濟體係的高度自給自足性根本就缺乏這種“開放”政策的內部機製。所以,用這種西方工業化國家的標準,強加於農業文明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不僅有尊從西方國家商業霸權之味,也有生搬硬套之嫌。
其實,即使在當時算是標準的工業化先進國的英國,對其它國家也沒有采取他們所要求的“開放”。眾所周知,英國在17世紀以後曾連續製訂和實行排他性的《航海條例》,禁止外國商人染指英國本土以及其殖民地的運輸業和商業。而英國在工業革命以後,仍然存在著排他性的對外貿易政策。譬如,1785年英國與愛爾蘭之間所草擬的通商條約,原是為兩國工業品進入對方市場提供互惠特遇而訂,就因為遭到英國製造商公會的反對而被拋棄。[2]由此可見,連當時形成“閉關”或“開放”話語標準的英國也沒有絕對的開放。若用它作為標準來評判清朝前期的海外貿易政策,就極失公允了。
其次,“閉關”和“開放”的研究取向,也難以處理清朝前期海外政策演變的複雜進程。從1644年到1840年,清朝前期幾乎占有整整二百年的時間。在這期間,清朝統治者鑒於國內外形勢的變化而對海外貿易政策也先後多次予以調整。而簡單的以“閉關”或“開放”來判定清朝前期海外貿易政策的性質,都是將它視為一成不變的政治行為,因而無法揭示清朝前期海外貿易政策的演進的複雜軌跡。張彬村在考察明清兩代海外貿易政策時就已注意到,明清兩朝關於官方海外貿易的政策,無論是中國官方的出海活動還是外國官方的來華朝貢貿易,都是在走向消極退化的方向;而就民間貿易政策而言,則表現出積極進步的發展趨勢。因此,單用“閉關自守”來形容明清兩朝的海外貿易政策,即使適用於官方貿易,也決不適用於民間貿易。[3]
再次,“閉關”論也無法從海外貿易層麵揭示出清代中國何以落後挨打的真正原因。在閉關論的學者看來,清朝采取閉關政策,阻礙了中外經濟文化交流的發展,特別妨礙了中國人民學習世界先進的思想文化和科學技術,從而使中國在科學技術、社會生產等方麵完全落後於西方,由此造成了近代中國的挨打局麵。我們認為,上述觀點將中國落後挨打的原因過於簡單化。關於這一失誤,高翔在前引著作中已指出,中國落後於西方是曆史長期演變的結果,它有著廣泛的曆史原因,而把落後完全歸罪於清朝所推行的閉關政策是不公正的。同時,上述觀點隻是結論,而缺乏具體的事實論證。閉關論者所確認的“閉關”,多是指清朝對外商來華貿易所采取的嚴密防範和嚴格限製的措施。既然外商在清朝普遍受到這種防範和限製,為何清朝海外貿易發展的最後結果卻是:被動貿易(指外商的來華貿易,尤其是西方商人的來華貿易)的日益發展和主動貿易(指中國商人的出海貿易)的不斷萎縮呢?[4]顯然,用這種“閉關”政策無法解釋本國商人海外貿易不斷萎縮和外商來華貿易日益發展的原因。因此,“閉關”論也就不能從海外貿易層麵揭示出清代中國何以落後挨打的原因。
從世界曆史發展進程看,也不乏閉關鎖國並未導致落後挨打而對外開放卻尚未縮小與發達國家差距的實例。例如,與清朝處於同一時段的日本江戶幕府(1603—1867),在1639至1854年間就采取了比清朝更為限製的海外貿易政策,它僅僅允許中國、荷蘭、朝鮮和琉球四國商船前往日本貿易,而禁止日本商人的出海貿易。日本江戶幕府的上述政策,已被學術界認定為“鎖國”政策。但一些學者卻認為,鎖國政策是推動明治朝(1868—1911)日本近代經濟發展的一個正麵因素。[5]而依附論學者也看到,一些第三世界國家雖然采取了對外開放的政策,但其經濟卻一直處於不發達甚至落後的局麵。[6]由此可見,簡單地使用“閉關”或者“開放”的研究取向來研究一個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已難以說明上述國家現代化的不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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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高橋磌一:《高橋磌一著作集》第2卷,日本あゆみ書房1984年版;加藤榮一:《幕藩國家的形成與對外貿易》,日本校倉書房1993年9月版。
[2] (法)保爾·芒圖著、楊人楩等譯:《十八世紀產業革命》,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319頁。
[3] 張彬村:《明清兩朝的海外貿易政策:閉關自守?》,載於吳劍雄主編:《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四輯,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1年版,第45至59頁。
[4] 陳尚勝:前揭文。
[5] (日)北島正元:《江戶時代》,東京,波岩書店,1971年版,第34頁;信夫清三郎:《江戶時代·鎖國の構造》,東京,新地書房,1987年版,第171至207頁;Marius B. Jansen, “Tokugawa and Modern Japan”, 載入John W. Hall and Marius B. Jansen, des., Studies in the Intitutional History of Early Modern Japa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 Press, 1970, pp. 317-330。
[6] (英)安德魯·韋伯斯特著、陳一筠譯:《發展社會學》,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5至61頁。
四、清朝外貿政策中的國內商人與國外商人的待遇比較
馬克思針對清朝在外貿活動中對外商在華活動製訂的一些限製性措施,就認為清朝在外貿活動中實行排斥外國人的政策,實際上也是一個判斷失誤。我個人認為,在考察這個問題時,我們必須同時把清朝對於本商商人的相關措施進行比較,然後才能判斷清朝在對外商是否有排外性的政策傾向。
首先,我們就清朝對本國商民出海貿易與外國商民來華貿易的基本政策做一比較。
順治三年(1646年)清朝在公布《大清律集解附律》時即保留了其藍本《大明律》中有關“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的條文,從此開始了清初的“海禁”,直到康熙二十三年(1683年)在全國正式開放“海禁”為止,本國商民的出海貿易(除采辦洋銅的官本商船外)以及外國商船的來華貿易基本上受到禁止。清朝雖然在這一期間局部對本國商民實行過“出海市銅”的措施,但從總體上卻維持了“海禁”政策。不過,海外國家卻可以在“朝貢”的招牌下前來中國貿易。此外,澳門葡萄牙人在清初“海禁”期間所得到的貿易許可 也比國內商人寬大。
康熙二十三年,清朝在東南沿海地區正式設立了粵、閩、浙、江四海關,從此開放了本國商民的出海貿易和外國商船的來華貿易。然而,清朝對於本國商民出海的貿易政策,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的十二年間就有劇烈波動,並且采取過“南洋之禁”的政策。乾隆五年,由於荷蘭殖民者在巴達維亞大量屠殺華商,釀成“紅溪慘案”,又險些造成新的“南洋之禁”政策的出台。而清朝對於外國商民的來華貿易政策,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以後出現重大變化,從原來的四海關自由貿易改為隻許廣州一口通商,但外商來華貿易仍然開放。嘉慶道光時期,清朝雖然加強了對來華外商的防範措施,但外商來廣州貿易的基本政策仍然未變。然而,卻有證據表明,本國商民的出海貿易,在道光十五年左右因為“防夷”的需要而被清朝政府禁止。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清朝對於外國商民來華貿易的基本政策,要比它對於本國商民出海貿易的基本政策更為穩定。
其次,我們就清朝對於本國商民和外商的關稅政策做一比較。
康熙開海時所確立的關稅,有貨稅和船鈔兩類。由於貨稅是按照進出口貨物所征收的關稅,本國商民出海和外國商人的來華,隻要進出口的貨物相同,同一海關內其稅率也完全相同。所以,從貨稅角度來看,中外商人的貿易待遇是基本平等的。不過,在減免貨稅待遇上,中外商人的待遇卻不盡一致。如雍正二年、雍正六年曾下旨準許,暹羅商人運米來華時,其它貨物免稅。[1]而此時清朝卻強行規定,本國商船前往東南亞必須運載大米回國,但卻沒有對其它貨物免稅的待遇。直到乾隆四年才取消了本國海商必須攜帶米糧回國的規定。乾隆八年,清朝將外商帶米免稅的措施作為定例規定下來,“自乾隆八年始,嗣後凡遇外洋貨船來閩、粵等省貿易,帶米萬石以上者,著免其貨稅銀十分之五;帶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十分之三。”[2]不久又補充規定,帶米不足五千石者,可免其貨稅十分之二。而本國出海商民直到乾隆十七年才在有關官員的多次上奏要求下享受到同樣的免稅待遇。[3]因此,從帶米減免其它貨物貨稅的待遇看,清朝對於外商的政策一度要優惠於本國海商所得到的政策。
再看清朝海關對中外海商征收船鈔的情況。康熙時期曾規定船鈔是分本國和外國以及商船的等級征收。從表麵上看,清朝海關對於外國商船所征收的船鈔稅銀要高於本國商船所征收的船鈔稅銀,如外國一等商船,需交船鈔一千一百二十兩。而外國一等船的標準,是指船長在7丈5尺及其以上,船寬在2丈4尺及其以上,長寬相乘之積為18平方丈,這樣每平方丈平均征銀62.2兩。而本國一等商船的標準,是指船長在7丈3尺及其以上,船寬在2丈2尺及其以上,長寬相乘之積為16點零六平方丈,每平方丈平均征銀15兩。依照商船丈量的數據計算,外國二等船每平方丈征船鈔銀的標準為57.1兩,而本國二等商船每平方丈則征13兩;外國三等商船每平方丈的征收標準為40兩,而本國商船每平方丈所征收的標準僅為11兩。[4]不過,由於船鈔的征收標準是計算船隻的麵積而不是體積,而外國商船尤其是西方商船吃水較深,既使其長寬尺寸與本國商船的尺寸相同,但其載重量卻遠遠大於本國商船,因而它貿易額也遠遠高於本國商船。據一位學者研究,在船鈔負擔與貿易額的比例上,既便是一等船,西方商船所負擔的船鈔占貿易額的0.75%,而本國商船所負擔的船鈔則占貿易額的0.85%。[5]由此可見,本國商船所負擔的船鈔稅實際上要重於外國商船所繳納的船鈔稅。
從雍正時期開始正式征收的“規禮銀”,在鴉片戰爭前夕曾是引起西方商人對清朝海關關政最為不滿的內容之一。前文曾經述及,粵海關對於外國商船所征收的規禮銀,自雍正時期開始為1950兩。至道光十年,清朝又本著“以示體恤”的精神對外國商船進出口規禮銀的主要部分減免二成,成為1719兩。[6]而在本國出海商船較多的閩海關,一等商船也要向地方官員交納進出口規銀1200兩。雖然這個數目還是比外商船隻交納的數目小,但若考慮本國出海一等商船貿易額不足西方商船貿易額的三分之一左右的情況,[7] 那麽本國商船負擔的規禮銀所占貿易額的比例實際上又遠遠高於西方商船負擔的規禮銀所占貿易額的比例。盡管乾隆二十九年清廷曾經下令查處過地方大員的這種違法行為,[8] 但不久卻又恢複。道光時期曾有人深有感慨地說:
福建之廈門碼頭,本為內地販洋商船聚泊之所,後因陋費繁重,屢次禁革,乃愈禁則愈甚,遂致洋行歇業,洋販不通。幸內地商人可任其所之,不致激成事端。[9]
本國出海商人竟為沉重的規銀陋費所累,因無處伸理,最後被迫停止出海。而從“幸內地商人可任其所之,不致激成事端”簡短之語中,也可以感受到這位官員對於中外商民在關稅待遇上的不公平甚為痛心。顯然,本國商船所負擔的規銀陋費遠比外國商船所負擔的規銀陋費為重。
即使是清朝海關在征收其它的雜稅時,也存在著本國商人重於外商的情況。如粵海關在對船料征加耗銀時,規定外國商船不另加征,而本國商船則要加征百分之十的耗銀。海關在向戶部報解稅銀時,通常也要征收一種叫做“添平銀”的附加雜稅。粵海關在乾隆二十六年以前,每千兩關稅加繳添平銀20兩,乾隆二十六年以後則改為15兩,其添平率為百分之一點五。這些添平銀,最後自然要落實到進出廣東各港口的中外海商來負擔。不過,在乾隆二十四年以後隻受理本國海商出海貿易的閩海關的添平銀負擔率,卻相當於粵海關的十三倍之多。據文獻記載,嘉慶六年,清廷“覆準閩海關征收二八添平銀兩,永行革除。”[10]所謂“二八添平”,即加繳百分之二十。僅從閩海關與粵海關的添平銀加繳率看,本國海商在海關所交納的雜稅負擔也遠遠重於外國來華貿易商人。
因此,從上述清朝海關所征收的貨稅、船鈔、規禮、雜稅四方麵情況看,本國出海商民所承擔的關稅率明顯高於外國來華商人所承擔的關稅率。
再次,我們就清朝對於本國商民出海貿易和外商來華貿易的具體管理措施做一比較。
清朝管理海外貿易的具體措施,從演變趨勢上基本表現為對於本國商民出海貿易的管理逐漸放寬,而對於外國商人來華貿易的管理卻在逐漸加強。然而,細察清朝對於海外貿易管理措施的具體內容,對本國商人出海貿易的管理卻遠遠嚴格於對外商來華貿易的管理。
清朝對於本國商民出海貿易的管理措施,在康熙二十三年開海之初,曾規定有商人在出海前取具保結,從所在地方領取印票執照,隻能打造單桅並且是五百石以下船隻,禁止攜帶槍炮等武器等出洋。[11]到康熙四十二年,出海商船才許用雙桅,但仍有梁頭尺寸和船員人數的限製。雍正時期,雖然出海商人攜帶軍器的禁令一度被取消,但卻仍有限製,如每艘商船火炮不得超過二位,火藥不得超過三十斤等。直到乾隆末年,這一攜帶有限的火炮措施才得以被許可。乾隆十二年,清朝還曾規定,
福建省牯仔頭,桅高篷大,利於走風,未便任其置造,以致偷漏,永行禁止,以重海防。[12]
嘉慶十四年又規定,
商、漁船隻,各按海道遠近人數多寡,每人每日帶食米一升之外,並帶餘米一升,以防風信阻滯。若有多帶米穀以及麥豆雜糧,即係偷運。[13]
由於上述措施的執行,使得本國海商在航海能力(帆船桅杆數量、米糧供應能力)、載重量、安全防衛能力(攜帶槍炮、刀具等武器數量)等方麵,無法與外商展開競爭。
中國海商在本國大宗商品的外銷經營上也受到清朝的嚴格限製。乾隆二十年,清朝為了維護“以商製夷”的廣州洋行體製,曾規定外商在廣州所購買的生絲和茶葉,一律由行商采購,其它商人不得染指。為了維護廣州行商的采購製度,清朝又嚴禁閩、皖、浙等省出產的茶葉從海路運銷廣州或海外。嘉慶二十二年,嘉慶帝曾專門下達關於茶葉外銷途徑的“敕諭”:
閩、皖商人販運武彝茶、鬆羅茶,赴粵省銷售,向由內河行走。自嘉慶十八年漸由海道販運,近則日益增多。洋麵遼闊,漫無稽查,難保不夾帶違禁貨物,私行銷售。從前該二省巡撫並不查禁,殊屬疏懈,念其事屬已往,姑免深究。嗣後著福建、安徽及經由入粵之浙江三省巡撫,嚴飭所屬廣為出示曉諭,所有販茶赴粵商人,俱仍照舊例,令由內河過嶺行走,永禁出洋販運。趟有違禁私出海口者,一經拿獲,將該商人治罪,並將茶葉入官。若不實力禁止,仍聽私運出洋,別經發覺查明,係由何處海口偷漏,除將守口員弁嚴參外,並將該巡撫嚴懲不貸。漏稅事小,通夷事大,不可不實心實力杜絕弊端也。[14]
而從“從前該二省巡撫並不查禁,殊屬疏懈”之語看,關於禁止中國商人向海外運銷茶葉的規定早已存在。這樣一來,又使中國商人在海外貿易活動中無法經營茶葉。而外國商人尤其是英國東印度公司商人卻因此壟斷了中國茶葉在世界上的銷售。
在生絲的出口貿易方麵,清朝政府雖然最終取消了生絲出口的禁令,做出了生絲出口的數量限製,但在本國商船隻允許攜帶2000斤土絲和粗絲(此為福建和浙江商船的限量,廣東商船的限量僅為1600斤,江蘇商船的限量卻隻有1200斤)出海貿易的情況下,外國商船卻被允許攜帶一萬斤的生絲出境。這樣,本國出海商人在本國大宗商品的銷售上,卻由於清朝管理措施的限製,在與外國來華貿易商人的貿易競爭中處於劣勢。
從清朝對來華貿易外商的管理措施看,康熙開海之初就采取了行商管理體製。外商來到清朝設關港口後,即入住洋行商館,並由行商評定物價和代交關稅,簽訂貿易合同。乾隆中期限定外商在廣州一口貿易後,強調了行商對外商的管理責任,清朝政府也連續頒布章程,對來粵外商加強管理和防範。不過,清朝對外商的管理和防範措施,主要是針對他們在華的活動所做出的限製,如外商必須投宿行商的商館,不得在內河閑遊,不得帶外國婦女進廣州城,不得在廣州過冬,不得攜帶槍炮火藥進入廣州,外商雇用人夫也是先受禁止後受限製,外商遇事也必須用稟帖形式通過行商轉遞給廣東地方政府等。這些限製,基本上與貿易本身無關。關於這一點,連西方商人也承認,雖然在廣州的生活受到一定限製,但“比起能積累一筆可觀資財的前景來,根本算不了一回事。”[15]
在上述對外商的管理章程中,還有一項關於外商的護衛兵艦不得在廣州近港黃埔駐泊的規定。即使有這項規定,清朝對於他們提出的補給生活必需品等要求卻能給以滿足。如嘉慶七年,英國護衛兵船司令黎爾提出,因“本國與佛蘭西、呂宋二處有隙,貨船來粵回國,恐被攔截搶奪,是以國王派有兵船三隻來往護送。船內糧麵缺乏,懇求準買米糧,以資口實。”兩廣總督吉慶在接到報告後,即派人通知黎爾:“爾等皆遠涉重洋護貨來廣,自應仰體大皇帝懷柔遠人德意,按口計食準買口糧。”[16]而清朝因為沿海地區糧食不足,對於本國商船出海貿易卻一直實行數量限製。
從廣州洋行體製的層麵看,表麵上可能構成對外商來華貿易的限製。因為在這種體製之下,行商基本上壟斷了與來華外商的主要貿易業務,束縛了外商與行外商人的自由交易。然而,清朝之所以設立洋行體製來具體管理外商的來華貿易,則是帶有保護外商貿易利益的目的。在清朝統治者看來,“商得其人,則市易平而而夷情洽;商不得人,則逋負積而餉課虧。”[17] 由此來看,清朝設立行商製度的目的,有著通過穩定市場秩序使“夷情”融洽和完成關稅的雙重任務。正是帶著融洽“夷情”的目的,清朝從乾隆二十四年開始就曾明令禁止行商對外商的“商欠”,一旦得悉行商對外商的“商欠”發生,清朝必將當事人的財產變賣予以償還。當某位行商因破產而無法償還外商的“商欠”時,清朝從乾隆四十五年開始便實行其他行商共同分攤的辦法,來償還破產行商對外商的債務。而當行商們不能及時共同分攤某位行商對外商(夷商)的欠款時,乾隆帝甚至下令動用關稅墊付:
內地商人拖欠夷商銀兩,若不即為清欠,轉致貽笑外夷,著福康安等即將關稅盈餘銀兩,照所欠先給夷商收領,再令各商分限繳還歸款。[18]
因此,在鴉片戰爭前夕不少西方商人都曾承認,在廣州做生意,比在世界其它任何地方,都更加容易和安全。[19]然而,清朝卻沒有用相同的規定來約束外商。而且,清朝對外商欠本國行商的債務卻不聞不問。所以,在鴉片戰爭前,也有一些不講信譽的西方商人在廣州留下大量債務後,往往溜之大吉,本國行商則無從追討。由此也可認定,清朝行商體製雖有“防夷”意圖,實際上也采取了利惠外商的片麵的措施。
這一措施不僅體現於廣州的行商製度中,在本國出海商人的貿易事務中也有實例。乾隆七年,曾有浙江慈溪商人邵士奇在蘇祿國騙得該國采購貨款三千七百三十兩而卷逃回籍,結果為蘇祿朝貢使團所告發。清朝在得悉這一情況後,立即將邵士奇從原籍提解歸案,但由於邵士奇已將所騙銀兩花費,浙江巡撫便從浙江地方府庫中支取同額銀兩償還給蘇祿。[20]所以,從清朝對海外貿易製訂的各種管理措施和具體處理事例看,對本國商人的限製要遠遠甚於對來華外商的限製,而對來華外商的債務利益更采取了具體的保護措施。
根據上述三個方麵的考察,我們可以發現,清朝無論是在海外貿易的基本政策上,還是在關稅政策和具體的管理製度方麵,都呈現出一種限製本國商人要遠遠甚於來華外商的政策特征,而外商從清朝那裏所得到的貿易利益待遇也遠遠高於中國本國商人,甚至還以犧牲本商商人利益來成就來華外商的利益。從這一比較看,清朝在海外貿易政策方麵可以說是“排內”而不“排外”。
[1] 席裕福:《皇朝政典類纂》卷一百一十七〈市易〉,“藩部互市條”。
[2]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一十〈禮部〉,“朝貢•市易”條。
[3] 據《清高宗實錄》卷四百二十四的記載,“乾隆十七年十月,又諭軍機大臣等:阿裏袞奏稱,本港洋船載米回粵,請照外洋船隻之例,一體減免貨稅等語。外洋貨船隨帶米石,至閩、粵等省貿易,前經降旨,萬石以上免其貨稅十分之五,五千石以上免其貨稅十分之三。原因閩、粵米價昂貴,以示招徠之意。若內地商人載回米石,伊等權衡子母,必有餘利可圖,若又降旨將船貨照例減稅,設一商所載,貨可值數十萬,而以帶米五千石故,遂得概免貨稅十分之三,轉滋偷漏隱匿情弊,殊非設關本意。至上年新柱在粵,因米價未平,出示曉諭,乃隨時酌量辦理之事,豈可援以為例耶?著傳諭阿裏袞知之。”由此可知,當時乾隆帝對於本國商民載米減免貨稅之事,曾持消極態度。經過有關官員的多次上奏,乾隆帝才下令準照外商之例給予本國海商的相同待遇。
[4] 據《粵海關誌》卷九〈稅則〉的記載,劃分外國商船的等級標準為,一等:長七丈五尺,寬二丈四尺,長寬相乘之積為十八平方丈;二等:長七丈二尺,寬二丈二尺,長寬相乘之積為十五點八四平方丈;三等:長六丈六尺,寬二丈,長寬相乘之積為十三點二平方丈。劃分本國商船的等級標準為,一等:長七丈三尺,寬二丈二尺,長寬相乘之積為十六點六平方丈;二等:長七丈,寬二丈,長寬相乘之積為十四平方丈;三等:長六丈,寬一丈八尺,長寬相乘之積為十點八平方丈;四等:長五丈,寬一丈六尺,長寬相乘之積為八平方丈。
[5] 陳希育:《中國帆船與海外貿易》,廈門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50頁。
[6] 參見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四卷,漢譯本第396頁。
[7] 據陳希育考察,外國商船的平均貿易額為150000兩,而中國商船的貿易額卻隻在21429至42858兩之間。見前揭書,第349頁。
[8] 《清高宗實錄》卷七百七“乾隆二十九年三月甲戌”條記載:“諭軍機大臣等,前因閩海關有陋規番圓,各衙門朋分收一案,因命舒赫德等前往查辦,並有旨傳詢楊應琚、福增格,令其據實具奏。”
[9] 文慶等纂修:《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六十四。
[10] 《清朝續文獻通考》卷二十九〈征榷考〉。
[11] 據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吏部〉,“處分例·海防”條;卷七百七十六〈刑部〉,“兵律·關津”條。
[12] 周凱:《廈門誌》卷五,1931年重印本。
[13]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兵部〉,“綠營處分例·海禁”條。
[14] 《粵海關誌》卷十八〈禁令二〉,“茶之禁”條。
[15]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三聯書店1957年版漢譯本,第85頁。
[16] 《兩廣總督吉慶奏聞曉諭英護送兵船須停泊澳門外洋情形片》(嘉慶七年三月),載於《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一冊第623頁。
[17] 《粵海關誌》卷二十五〈行商〉。
[18] 《粵海關誌》卷二十五〈行商〉。
[19] 格林堡:《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商務印書館1961年漢譯本,第55頁。
[20]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付奏折》,案卷號1261—3,〈乾隆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巡撫常安奏折〉。
五、餘論:“懷柔遠人”與“重農抑商”
清朝為什麽要在對外貿易政策上實行一種對外商優惠而對本國商人限製的不同待遇?我們認為,這是由於清朝統治者在製訂相關政策時的指導思想不同所造成的。從清朝對於本國商人的出海貿易政策看,康熙帝在統一台灣之後雖然開放了對本國商民的海禁,認為商業貿易可以裕民利國,但後來卻在政治上把與外國有聯係的本國商業勢力視為有害力量,特別是他執政的後期。他曾說,“海外有呂宋、噶喇巴等處,常留漢人,自明代以來有之,此即海賊之藪也。”[1]而同意開放南洋之禁的雍正帝曾認為,“凡士工商賈,皆賴食於農,故農為天下本務,而工賈皆其末也。……是逐末之人多,不但有害於農,而並有害於工也。”[2]由於他認為商賈增多會有害於農工兩業,因此更加歧視出國海商:“朕思此輩多係不安本分之人,若聽其去來任意,不論年月之久遠,伊等益無顧忌,輕去其鄉而漂流外國者愈眾矣。”[3]由此可見,清朝最高統治者已從政治上是把本國海商視為一種潛在的不安定因素,所以清朝兵部也要求有關官員“詳立規條,嚴加防範”。[4] 乾隆帝也曾明確地說,“國家設立榷關,原以稽查奸宄,巡輯地方,即定額抽征,亦恐逐末過多,藉以遏禁限製。”[5]而對於出海商人在海外慘遭殺害的情況,清朝也是表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6]顯然,清朝統治者在製訂本國商人出海貿易政策以及製訂具體管理製度時的指導思想,依據的是傳統的“重農抑商”觀念。
而在製訂外商來華貿易政策方麵,清朝從最初在遷海時期為澳門的葡萄牙人網開一麵,即是為了體現“朝廷的柔遠之意”;到康熙末期清廷與羅馬教廷之間發生“禮儀之爭”時,清朝采取禁止了本國海商前往南洋貿易的措施,卻仍是本著“懷柔遠人”的方針,維持了西方商人的來華貿易政策。即使是乾隆、嘉慶、道光三個時期,雖然清朝連續製訂和頒布了多份防範外商的管理章程,但用清朝最高統治者的話來說,也是因為“粵省地方瀕海,向準各國夷船前來貿易,該夷商遠涉重洋,懋遷有無,實天朝體恤之恩。然懷柔之中,仍應隱寓防閑之意。”[7] 由此可見,“懷柔遠人”仍是清朝處理外商來華貿易事務的指導思想。所以,清朝在對本國商船準帶二千斤生絲出海時,卻許外國商船帶出一萬斤生絲,“以示加惠外洋至意。”[8] 清朝最高統治者之所以對於行商欠外商債務問題如此重視,也是基於“撫馭遠人,全在秉公持正”的“懷柔”理念。[9]即使林則徐在廣東為查禁鴉片而與不法外商進行鬥爭的艱難時刻,他仍然堅持開放對外商的茶葉和大黃貿易,“準其照常互市,以示懷柔。”[10]
正是由於具體政由於清朝在製訂本國商人出海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製度時,依據的是“重農抑商”觀念;而在製訂外商來華貿易政策和管理製度時,依據的則是“懷柔遠人”的思想。策構成的理念的不同,才導致了中外商人在享受清朝海外貿易政策待遇時的巨大差異。從我們所做的上述實證研究看,馬克思在《中國革命和歐洲革命》一文中所認定的清朝對外貿易政策具有排外性的觀點,也是一種對清朝實際情況的誤判。
[1] 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軍機處錄付奏折》,案卷號1261—3,〈乾隆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巡撫常安奏折〉。
[2] 《清聖祖實錄》卷二百七十,“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條。
[3] 《清世宗實錄》卷五十七,“雍正五年五月己未”條。
[4] 《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八,“雍正五年六月丁未”條。
[5] 《清世宗實錄》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辛醜”條。
[6] 《粵海關誌》卷一〈皇朝訓典〉。
[7] 王之春:《清朝柔遠記》卷七,“嘉慶十九年冬十二月申定《互市章程》”條。
[8] 《清朝文獻通考》卷三十三〈市糴考〉。
[9] 《粵海關誌》卷二十五〈行商〉。
[10] 《欽差大臣林則徐奏得洋商已繳鴉片請暫緩斷絕互市片》(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載於《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一冊,第511至512頁。
三、“閉關”話語係統的片麵性問題
我個人認為,嚴中平先生的這種觀點,指出了馬克思在看待中國清朝問題時受了西方殖民主義者的嚴重影響,非常值得注意和重視。我個人認為,“閉關”作為作為一種對清朝對外貿易政策研究的屬性取向,在用來研究清朝前期海外貿易政策時仍有諸多的片麵性。
首先,“閉關”和“開放”等詞匯,是西方工業化國家的話語係統。通過這一話語係統,西方國家不僅非常巧妙地掩蓋了他們對清朝所要索取的貿易利益,也充分地顯示了他們將要建立的商業霸權。我們使用它作為標準來觀察農業文明國家的國際貿易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有失公允性。
漢語係統中的“閉關鎖國”等詞匯,最初來自於日本。1801
年,日本蘭學家誌築忠雄節譯德國人恩格爾伯特·肯普費(Engelbert Kaempfer)所著的《日本史》時,曾用“閉關鎖國”的概念來表述日本德川幕府初期的對外政策。[1]清朝末年,“閉關鎖國”等詞匯即從日本輸入中國。從德國人肯普費已明確指出日本德川幕府實行閉關鎖國政策的情況看,“閉關鎖國”等詞匯起源於西方國家。實際上,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的西方部分對華貿易商人,由於清朝隻允許他們在廣州一個口岸和政府特許的少數行商進行貿易,他們在對華貿易過程中的諸多要求並未能夠得到全部滿足,於是以“閉關”來病詬清朝的對外貿易政策,甚到叫喊中國人仇外排外。而自1793年馬戛爾尼使團訪華後,英國政府在謀求對華關係的努力失敗後,也開始采用“閉關自守”等用語對清朝海外貿易政策進行詆毀和攻擊。由此可見,所謂“閉關”和“開放”等詞匯,是西方國家在工業革命奠立機器大工業生產格局後,並在與東方國家貿易表現理想與現實矛盾的情況下所出現的一種話語係統。因為隨著資本主義大工業體係的確立,西方工業資產階級不僅需要為其工業生產準備充足的原料,更需要為其大量的工業產品尋找市場。由此所出現的結果則體現為,他們不僅需要加強對已成為殖民地國家的控製,還需要對一些獨立的仍是農業文明的主權國家進行貿易擴張,甚至進行更大規模的殖民侵略。於是,“閉關自守”和“閉關鎖國”就成為他們指責這些主權國家妨礙其貿易擴張的理論武器,“開放”也就成為他們企圖打開這些國家市場的“文明”話語。而對於一些“後進的”農業文明國家來說,尤其是地大物博的中國(清朝前期),國民經濟體係的高度自給自足性根本就缺乏這種“開放”政策的內部機製。所以,用這種西方工業化國家的標準,強加於農業文明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不僅有尊從西方國家商業霸權之味,也有生搬硬套之嫌。
其實,即使在當時算是標準的工業化先進國的英國,對其它國家也沒有采取他們所要求的“開放”。眾所周知,英國在17世紀以後曾連續製訂和實行排他性的《航海條例》,禁止外國商人染指英國本土以及其殖民地的運輸業和商業。而英國在工業革命以後,仍然存在著排他性的對外貿易政策。譬如,1785年英國與愛爾蘭之間所草擬的通商條約,原是為兩國工業品進入對方市場提供互惠特遇而訂,就因為遭到英國製造商公會的反對而被拋棄。[2]由此可見,連當時形成“閉關”或“開放”話語標準的英國也沒有絕對的開放。若用它作為標準來評判清朝前期的海外貿易政策,就極失公允了。
其次,“閉關”和“開放”的研究取向,也難以處理清朝前期海外政策演變的複雜進程。從1644年到1840年,清朝前期幾乎占有整整二百年的時間。在這期間,清朝統治者鑒於國內外形勢的變化而對海外貿易政策也先後多次予以調整。而簡單的以“閉關”或“開放”來判定清朝前期海外貿易政策的性質,都是將它視為一成不變的政治行為,因而無法揭示清朝前期海外貿易政策的演進的複雜軌跡。張彬村在考察明清兩代海外貿易政策時就已注意到,明清兩朝關於官方海外貿易的政策,無論是中國官方的出海活動還是外國官方的來華朝貢貿易,都是在走向消極退化的方向;而就民間貿易政策而言,則表現出積極進步的發展趨勢。因此,單用“閉關自守”來形容明清兩朝的海外貿易政策,即使適用於官方貿易,也決不適用於民間貿易。[3]
再次,“閉關”論也無法從海外貿易層麵揭示出清代中國何以落後挨打的真正原因。在閉關論的學者看來,清朝采取閉關政策,阻礙了中外經濟文化交流的發展,特別妨礙了中國人民學習世界先進的思想文化和科學技術,從而使中國在科學技術、社會生產等方麵完全落後於西方,由此造成了近代中國的挨打局麵。我們認為,上述觀點將中國落後挨打的原因過於簡單化。關於這一失誤,高翔在前引著作中已指出,中國落後於西方是曆史長期演變的結果,它有著廣泛的曆史原因,而把落後完全歸罪於清朝所推行的閉關政策是不公正的。同時,上述觀點隻是結論,而缺乏具體的事實論證。閉關論者所確認的“閉關”,多是指清朝對外商來華貿易所采取的嚴密防範和嚴格限製的措施。既然外商在清朝普遍受到這種防範和限製,為何清朝海外貿易發展的最後結果卻是:被動貿易(指外商的來華貿易,尤其是西方商人的來華貿易)的日益發展和主動貿易(指中國商人的出海貿易)的不斷萎縮呢?[4]顯然,用這種“閉關”政策無法解釋本國商人海外貿易不斷萎縮和外商來華貿易日益發展的原因。因此,“閉關”論也就不能從海外貿易層麵揭示出清代中國何以落後挨打的原因。
從世界曆史發展進程看,也不乏閉關鎖國並未導致落後挨打而對外開放卻尚未縮小與發達國家差距的實例。例如,與清朝處於同一時段的日本江戶幕府(1603—1867),在1639至1854年間就采取了比清朝更為限製的海外貿易政策,它僅僅允許中國、荷蘭、朝鮮和琉球四國商船前往日本貿易,而禁止日本商人的出海貿易。日本江戶幕府的上述政策,已被學術界認定為“鎖國”政策。但一些學者卻認為,鎖國政策是推動明治朝(1868—1911)日本近代經濟發展的一個正麵因素。[5]而依附論學者也看到,一些第三世界國家雖然采取了對外開放的政策,但其經濟卻一直處於不發達甚至落後的局麵。[6]由此可見,簡單地使用“閉關”或者“開放”的研究取向來研究一個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已難以說明上述國家現代化的不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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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高橋磌一:《高橋磌一著作集》第2卷,日本あゆみ書房1984年版;加藤榮一:《幕藩國家的形成與對外貿易》,日本校倉書房1993年9月版。
[2] (法)保爾·芒圖著、楊人楩等譯:《十八世紀產業革命》,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319頁。
[3] 張彬村:《明清兩朝的海外貿易政策:閉關自守?》,載於吳劍雄主編:《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四輯,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1年版,第45至59頁。
[4] 陳尚勝:前揭文。
[5] (日)北島正元:《江戶時代》,東京,波岩書店,1971年版,第34頁;信夫清三郎:《江戶時代·鎖國の構造》,東京,新地書房,1987年版,第171至207頁;Marius B. Jansen, “Tokugawa and Modern Japan”, 載入John W. Hall and Marius B. Jansen, des., Studies in the Intitutional History of Early Modern Japa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 Press, 1970, pp. 317-330。
[6] (英)安德魯·韋伯斯特著、陳一筠譯:《發展社會學》,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5至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