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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等級製度發展曆程(轉貼)

(2023-05-30 13:58:55) 下一個

解放軍等級製度發展曆程


作者:劉 岩


人民解放軍在誕生後相當長一個時期內,隻有職務的分工而無等級待遇的區別,直至1952年才建立起全軍統一的等級製度。在此後半個多世紀的時間裏,幹部的等級製度多次變更,而且在多數階段是兩種以上等級形式並存,使人民解放軍成為中國曆史上乃至世界曆史上等級形式最多而發展曆程又較為曲折的軍隊。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內革命戰爭在全國取得勝利前夕,有些解放區從官兵待遇公平的實際需要出發,曾自行評定了官兵或幹部的級別,但這種級別均未得到中央的認可。然而,軍隊建立等級製度是軍隊建設上的客觀需要。新中國成立伊始,全軍建立等級製度的工作便被提上了中央軍委的議事日程。1950年9月,在新成立的中央軍委總幹部管理部中。設置了掌管軍隊等級業務工作的機構“軍銜獎勵撫保處”;1950年11月17日至24日,總幹部管理部召開第一次全軍幹部工作會議,幹部評級是此次會議程序中最主要的問題;1951年1月,總幹部管理部在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級幹部管理部門工作職責(草案)》中,將“草擬幹部評級規章,在實施中指導評級工作的進行”,“研究並擬定軍階製度條例草案”等作為幹部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這些舉措表明,此時解放軍領導機關為全軍正式建立等級製度,已經作好了思想準備和組織準備。

1952年3月至1965年5月實行的“軍隊級別”製度

1952年3月,《中國人民解放軍補助津貼試行辦法》正式施行。為此。人民解放軍從1951年開始在部分單位試評、1952年在全軍評定的“軍隊級別”。開始生效。

“軍隊級別”的設置
解放軍首次設置的級別,經過1951年2月、1952年13月和6月三次擬(增)訂,最終確定為11等24級,計有:軍委主席、副主席級(一等一級),大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級(二等一級),軍委委員級(二等二級),正、副、準兵團級(三等一、二、三級),正、副、準軍級(四等一、二、三級),正、副、準師級(五等一、二、三級),正、副、準團級(六等一、二、三級),正、副營級(七等一、二級),正、副連級(八等一、二級),正、副排級(九等一、二級),正、副班級(十等一、二級),戰士級(十一等)。
1955年1月,大軍區司令員、政治委員級與軍委委員級合並,稱為大軍區級:1960年10月,在中央軍委批轉的《總後勤部黨委關於軍隊幹部減薪的報告》中,將軍委主席、副主席級,改稱為元帥級。

“軍隊級別”的評定
中央軍委在1951年2月15日《關於幹部評級工作指示》和1952年3月14日《評定各級幹部等級指示》中規定。級別評定的標準是“以德、才、資的基本標準,來衡量各級幹部現職的水準是否稱職,並聯係過去的工作情況,然後確定其等級”。具體規定為:
“排、連、營三級幹部,各按正、副兩級評定。”“因其德、才、資具體條件不同,可酌情按現職評高或評低一級。”
“團、師、軍三級幹部,按正、副、準三級評定。”其中,正副參謀長、主任“一般應為準級”,軍政副職“一般應為副級”,軍政正職“一般應為正級”。“因其德、才、資具體條件不同,可酌情按現職評高或評低一級。”
“兵團及相當於兵團之二級軍區司令員、政委,一般應為正兵團級:副司令員、副政委,一般應為副兵團級:參謀長、主任、後勤部部長、幹部部部長,一般應為正軍級至準兵團級。”“如個別不適宜在規定範圍內確定者,應酌量降低。”
“大軍區副司令員、副政委、參謀長、主任、後勤部部長、幹部部部長,一般應在正、副、準兵團級範圍內確定;個別資深的副司令員、副政治委員,得評為軍委委員級。”“如個別不適宜在規定範圍內確定者,應酌量降低。”
從以上規定的評級標準看,軍委在處理級別與職務的關係上,既將職務作為評定級別的基礎,但又不完全以職定級,根據幹部的德、才、資情況,軍以下幹部可以較職務“評高”或“評低”一級;兵團以上幹部。除個別資深的大軍區副職可高評一級以外。其餘都是可比職務“酌量降低”。這一政策的實質是,既把職務作為評定級別的基礎,又承認職務相同而個人因素不同的差別,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

“軍隊級別”的衰落
“軍隊級別”評定以後,由於沒有製定每個職務的“級別編製”幅度,也沒有規定級別的晉升期限,因此全軍絕大多數幹部級別的晉升與職務的發展相比處於落後狀態,在整個幹部隊伍中逐漸地出現了“職盛級衰”的局麵。
1955年,總幹部部對10萬餘名軍職以下各級主官進行調查,發現在全軍評級以後的三年裏。幹部的級別低於職務的現象有明顯發展。例如:軍長、政委94人,有62人的級別低於職務1~3級,占66%;師長、政委536人,有464人的級別低於職務1~6級,占86.6%;團長、政委2548人,有1874人的級別低於職務1~4級,占73.5%;營長、教導員6347人,有5404人的級別低於職務1~4級,占85.1%;連長、指導員32028人,有15719人的級別低於職務1~3級,占49.1%;排長67706人,有9217人的級別低於職務1~2級,占13.6%。

對級別衰落現象進行補不救

幹部“職盛級衰”的現象出現後,領導機關感到“是個問題”,需要“適當的調整”。但調整工作並未形成製度,而是時斷時續地進行了幾次“運動式”的調整,1956年至1965年的10年間,全軍共集中調整了四批,計有:
1956年1月,中央軍委發出《關於調整軍官級別問題的幾條規定》,調整了11.3萬餘名準師級以下幹部的級別,占幹部總數的17%。
1959年11月,總政治部發出《關於調整幹部軍銜級別的指示》,調整了276460名副師級以下幹部的級別,占同級幹部總數的49.4%。成為曆年來級別晉升最多的一次,使幹部職級相稱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如全軍正師級的師長、政委,由11.1%上升為29.5%。
1960年12月,總政治部發出《關於1961年調整幹部軍銜級別的指示》,規定1961年內調整25%的正師級以下幹部級別。後來將調整數改為“控製在5%以內,主要解決基層幹部職級懸殊和現級別過低等特殊問題”,實施時間也延至1962年。
1963年5月,總政治部發出《關於1963年晉升軍官軍銜和調整幹部級別的指示》,調整了14.5萬名正師級以下幹部的級別,占幹部總數的22%。

“職盛級衰”得到認可

通過上述四批次級別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幹部“職級懸殊”的矛盾。但是。由於對這個問題的解決始終是在既想通過調整級別縮小一點幹部的職級差距。又主張“嚴格控製提升級別”的矛盾之中徘徊,所以“職盛級衰”問題並沒有徹底解決。發展到最後。幹脆就不再把“職盛級衰”當做問題看待了。
1957年3月18日,總幹部部副部長賴傳珠在全軍幹部工作會議上講話說:“實行薪金製以後,軍隊生活待遇已普遍提高,如果幹部級別提升過多過快,就增加了國防經費中軍官生活費用的支出,影響軍事建設的經費預算……所以對幹部級別隻能在嚴格控製的精神下,作適當的調整。”
1965年5月24日,總政治部在批轉總政於部部《關於減薪定級工作情況報告》中,明確表示不再把幹部的職級差距當做問題看待。《報告》說:“在幹部中同一職務,級別有高有低,或者職務高級別低,或者正職的級別低於副職的級別,這些現象應當看做是正常的。今後提拔幹部,可以隻提職不提級,或者級別提慢一些。這樣有利於新生力量生長,也有利於新生幹部以自己的模範作用在群眾中樹立威信。”
總政治部宣布的這一政策表明,官方認為幹部的職級出現差距不但無害,反而“有利於新生力量生長”,有利於新幹部“樹立威信”,因而不應當把幹部的職級差距再作為問題看待。這一政策的公布,成為解放軍在之後相當一段時間內處理幹部職務與級別關係的基本方針,從而導致了“職盛級衰”的奇特局麵在以後的十幾年裏發展到了十分驚人的程度。

1955年10月至1965年5月實行的軍銜製度

人民解放軍評定軍銜的工作,於1952年11月提上中央軍委的議事日程。
1952年11月26日,總幹部部製定《1953年軍銜準備工作計劃》,呈報主持軍委日常工作的彭德懷並毛澤東。1953年1月9日,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頒發《關於實施軍銜製度準備工作的指示》,提出“如果可能的話。擬於今年7月份全軍實行軍銜製度”。1月20日,總幹部部發出《關於軍銜鑒定工作指示》。2月17日,軍委發布《關於成立軍銜實施委員會的決定》,聶榮臻為主任,黃克誠、蕭華為副主任。4月13日,軍委頒發《關於軍士以下人員(含準尉)軍銜評定工作的指示》。
在此期間,總部還擬就8章44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條例(草案)》。
以上這些準備工作正在進行之際,中共中央決定,“軍銜製要待軍隊組織編製確定、兵役法頒布之後。再予實行”。於是,軍銜製延期至1955年才得以實施。

軍銜等級及類別的設置
人民解放軍1955年實行的軍銜製度,基本上是參照蘇聯紅軍的軍銜模式擬定的。這種軍銜有等級和類別之分。
(一)軍銜等級的劃分。1953年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條例(草案)》提出,軍銜設6等21級,其中元帥設三級,將、校、尉官和軍士各設四級,兵士設兩級。195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通過並公布的軍銜立法文件《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減去了“兵種元帥”和軍士中的“準尉”,剩6等19級,實際授了7等19級:
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將官:大將,上將,中將,少將;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準尉(立法文件未設,實際授予);
軍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士:上等兵,列兵。
(二)軍銜類別的劃分。1955年的軍銜立法文件,規定解放軍的軍銜區分為7類18種,其中軍官軍銜的類別設置是:
第一類為指揮軍官和政治軍官軍銜。分為12種:
1 步兵。設大將至少尉12級;
2 騎兵,設大將至少尉12級;
3 炮兵,設大將至少尉12級;
4 裝甲兵,設大將至少尉12級;
5 工程兵,設大將至少尉12級;
6 鐵道兵。設大將至少尉12級;
7 通信兵,設大將至少尉12級;
8 技術勤務兵,設上將至少尉11級:
9 公安軍,設大將至少尉12級;
10 空軍,設空軍大將至少尉12級(校尉官不冠名);
11 海軍海上軍官,設海軍大將至海軍少尉12級;
12 海軍海岸軍官,設海岸上將至少尉11級(校尉官不冠名)。
第二類為技術軍官軍銜,設技術上將至技術少尉11級。
第三類為軍需軍官軍銜,設軍需上將至軍需少尉11級。
第四類為軍醫軍官軍銜,設軍醫上將至軍醫少尉11級。
第五類為獸醫軍官軍銜,設獸醫上將至獸醫少尉11級。
第六類為軍法軍官軍銜,設軍法上將至軍法少尉11級。
第七類為行政軍官軍銜,設行政大校至行政少尉8級。

編製軍銜的規定
人民解放軍首次實行軍銜製期間,頒布過兩次軍官的職務編製軍銜。1955年5月20日,國防部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職務編製軍銜》,對上將、總參謀長以下軍官的數百個職務作了規範,定為28個編製軍銜等級。下麵依次略述若幹有代表性的職務。
(一)編製為將官軍銜的職務(包括跨將、校兩等者)。
1 上將:“各總部總參謀長、主任、部長”(注:原文如此),軍委各軍兵種司令員(政治主官略,下同)。
2 上將~中將:兵團司令員,軍委各總部副職領導人,各軍兵種副司令員。
3 中將~上將:兵團副司令員,軍委各總部二級部部長,各軍兵種參謀長,軍區海、空軍司令員。
4 中將:軍長,兵團參謀長,沈陽、北京、濟南、南京、廣州、昆明軍區參謀長,新疆、西藏、成都、武漢、蘭州、福建軍區副司令員,省軍區司令員。
5 中將~少將:總部二級部副部長,軍兵種副參謀長,幹部、後勤部長,軍醫大學校長。
6 少將~中將:兵團副參謀長,沈陽等六軍區幹部、後勤部長,新疆等六軍區參謀長,省軍區副司令員,步校校長。
7 少將:師長,軍參謀長、副軍長,軍區海、空軍副參謀長、幹部部長、後勤部長。
8 少將~大校:軍分區司令員,總部二級部下屬局長,沈陽等六軍區炮、裝、後勤參謀長,新疆等六軍區幹部、後勤部長。
9 大校~少將:軍炮兵副軍長,各總部之各部直轄處處長、下轄局副局長,省軍區幹部、後勤部長。
(二)編製為校官軍銜的職務(包括跨校、尉兩等者)。
10 大校~上校:師參謀長、副師長,軍副參謀長,總部二級部直轄處副處長,軍分區副司令員、參謀長。
11 上校~大校:師的炮兵副師長,兵團司令部各處長,軍高炮主任,軍區炮、裝、工、防各處長。
12 上校:團長,軍炮兵參謀長,
兵團司令部各處長,三級艦艇大隊長。特等縣兵役局長。
13 上校~中校:師副參謀長、幹部部長,軍軍法處長,各總部科長、一級參謀。
14 中校~上校:軍司、政處長和炮兵副參謀長,軍委各軍兵種科長,學校戰術係主任、飛行訓練處長。
15 中校:團參謀長、副團長,軍士教導營長,二級軍艦艦長,空軍師飛行主任,步校學員營長。
16 中校~少校:軍工兵主任,師炮兵參謀長,總部副科長、二級參謀、一級秘書,甲、乙等縣兵役局長。
17 少校~中校:師司、政科長,軍的副處長,軍炮兵司令部科長。
18 少校:營長,空軍大隊長,團副參謀長、作戰股長,三級參謀、二級秘書,丙、丁等縣兵役局長。
19 少校~大尉:師機要、後勤科長,獨立潛艇大隊業務長,步校學員連長,四級軍械庫庫長。
20 大尉~少校:空軍團領航、空戰射擊訓練主任,四級門診部主任,主治軍醫,一級軍醫。
(三)編製為尉官軍銜的職務。
21 大尉:營參謀長、副營長,團各股股長,師的副科長,四級參謀、三級秘書,五級軍械庫庫長。
22 上尉~大尉:連長,空軍中隊長,團防化、財務、軍械主任,機要、管理股長。
23 上尉:團軍需、給養主任,四級艦、艇長,五級參謀,四級秘書,步校學員排長,二級軍醫。
24 上尉~中尉:團參謀、助理員,空軍大隊特設主任,海軍對海雷達站長,二等氣象台長。
25 中尉~上尉:副連長,營參謀,空軍中隊機械長,行政管理員。
26 中尉~少尉:秘書,各種技師,電台分隊長,空軍師飛行員、領航員。軍士教導排長。
27 少尉~中尉:排長。營防化指導員,各種技術員,財務會計、出納,藥劑師,助理軍醫。
28 少尉:空軍副駕駛員。重坦克、自行火炮車長,司藥、化驗員、護士長,助理獸醫。

軍銜的評定
(一)大元帥軍銜。《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對創建全國人民武裝力量和領導全國人民武裝力量進行革命戰爭,立有卓越功勳的最高統帥。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軍銜。”按此規定,隻有毛澤東符合條件,但他堅決不予接受,故大元帥軍銜空缺未授。
(二)元帥軍銜。《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對創建和領導人民武裝力量和領導戰役軍團作戰、立有卓越功勳的高級將領,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元帥軍銜的人選,曾經有過13人、11人、9人和10人的四種方案。
1 十三人方案。這是羅榮桓代表總幹部部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口頭匯報的“元帥初步方案”。方案中除了朱德、彭德懷、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羅榮桓、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等後來所授的十大元帥外,還有周恩來、劉少奇、鄧小平。毛澤東表示自己不便接受大元帥軍銜後,當麵征求周、劉、鄧要不要評元帥的意見,他們都表態“不要評了”。
2 十一人方案。這是1955年1月14日、15日。在由彭德懷、羅榮桓主持召開的軍委座談會上提出的。會議經過兩天的認真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元帥軍銜授予11位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朱德、彭德懷、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鄧小平、羅榮桓、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1月16日,彭德懷、羅榮桓聯名將會議討論的意見報告了毛澤東和中共中央。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同意該方案。彭德懷要總幹部部代為起草國務院總理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呈請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的函件。9月3日,羅榮桓部長和宋任窮、賴傳珠、徐立清三名副部長署名,將起草的函稿呈周恩來並劉少奇審查修改,並提出由國務院秘書處轉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理授銜法律手續。
3 九人方案。該方案是在1955年9月9日中央書記處會議上形成的。書記處在討論元帥授銜問題時認為,鄧小平、陳毅雖然擔任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和國防委員會副主席,但沒有擔任軍隊實質性職務,他們的實質性職務是中共中央秘書長、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故二人可以不授軍銜,授元帥方案減為9人。
4 十人方案。該方案是周恩來堅持陳毅應授元帥而在“九人方案”基礎上形成的。周恩來因外出沒有出席9月9日的書記處會議,9月11日得知書記處討論的情況後。對陳毅的授銜問題提出不同意見。他從北戴河打電話給在北京的楊尚昆,主張授予陳毅元帥軍銜。他指出:“軍銜授予,對陳毅同誌現在和將來的工作均無不便之處,平時可以不穿軍服(必要時穿)。蘇聯的布爾加寧同誌原也有元帥銜。現在他做部長會議主席的工作就不常用元帥頭銜了。可以說是一個例子。”當晚。書記處會議采納了周恩來的意見。授予元帥軍銜的方案最終確定為10人。
(三)將校尉官的軍銜。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央軍委在《關於評定軍銜工作的指示》中具體規定了每個級別多數可評為何級軍銜:
1 正兵團級:多數可評為上將。
2 副兵團級:多數可評為中將。
3 準兵團級:多數可評為中將。
4 正軍級:多數可評為少將。
5 副軍級:多數可評為少將。
6 準軍級:多數可評為少將。
7 正師級:多數可評為大校。
8 副師級:多數可評為上校。
9 準師級:多數可評為上校。
10 正團級:多數可評為中校。
11 副團級:多數可評為少校。
12 準團級:多數可評為少校。
13 正營級:多數可評為大尉。
14 副營級:多數可評為大尉。
15 正連級:多數可評為上尉。
16 副連級:多數可評為中尉。
17 正排級:多數可評為少尉。
18 副排級:任軍官職務者。如政治純潔,工作稱職,可評為少尉;任軍士職務者,一般可評為準尉。
(四)士兵的軍銜。國防部和總政治部在《關於軍士和兵評定軍銜的指示》中規定:
正班級:任副排長者,一律評準尉;任班長者,多數評中士,優秀者可評上士;任副班長者,一般評中士,弱者評下士,優秀者可評上士。
副班級:任班長者。德才較好的評中士,較弱的評下士,特別優秀的可評上士;任副班長者,一般評下士。
戰士級:任副班長者。一般評上等兵;任戰士職務者,1952年以前入伍老兵評下士,1953年以後入伍的評上等兵。
義務兵:新兵授予列兵軍銜;服役第一年擔任軍士職務的,和服現役第二年的,晉升為上等兵。
軍銜評定後的授予工作。從1955年9月27日開始,直到1956年初始告結束。全軍授予準尉以上軍銜共計644686人。其中元帥10名。大將10名,上將55名,中將175名,少將798名,校官3.2萬餘名,尉官近50萬 名,準尉112969名。
1955年成批授銜以後,又陸續補授了2名上將、2名中將、15名少將,授銜的開國將軍人數達到1057人。從1961年開始,由大校晉升少將547名,將官總人數達到1604名。

軍銜製度的廢止
1965年6月1日。全國各大媒體報道,從即日起解放軍取消軍銜製度。其實,取消軍銜的程序從1964年就開始了,大體過程是:
(一)賀龍提議、毛澤東同意取消軍銜。據《羅瑞卿傳》披露:“1964年8月間,毛澤東吩咐賀龍、羅瑞卿一道到北戴河,向他匯報軍隊高級幹部減薪問題,作為防止修正主義的一項措施。討論中,賀龍建議:‘是不是連軍銜一齊取消算了?’毛澤東立即回答:‘取消,搞掉那塊牌牌!我早就想搞掉它。’回京後,羅瑞卿打電話給林彪的秘書,請他報告此事並請林彪指示。經幾次催問,秘書均說:‘已報告了,林總未說什麽。’羅瑞卿……仍硬著頭皮請秘書去請示,並對秘書說:‘如果林總沒有指示,我們不好執行。’兩天後,秘書回電話說:‘林總同意。…從而,啟動了取消軍銜製度的程序。
(二)軍委正式發文征求意見。1964年12月24日,中央軍委辦公廳發出《征求“關於取消軍銜製度”的意見通知》,內稱:“軍委第223次辦公會議討論,同意軍銜薪金改革小組提出的《關於取消軍銜製度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意見。於12月中旬將意見送總政幹部部,以便研究上報中央決定。”軍銜薪金改革小組《關於取消軍銜製度的意見》全文是:
我軍的軍銜製度,是照搬蘇聯和其他國家的。過去沒有這種製度,也一樣打勝仗。實踐證明,這種製度不符合我軍的優良傳統,它是一種資產階級法權,等級表麵化,助長了個人名利思想和等級觀念。不利於我軍革命化建設,不利於同誌之間、上下級之間和軍民之間的團結。同時增加了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不少繁瑣事務。
鑒於存在上述許多不利因素,建議取消軍銜製度,采取“名存實亡”的辦法。對外暫不公開宣布。大將以下軍銜一律取消,元帥軍銜暫予保留。軍銜取消後,外事活動可用職務名稱。對內可考慮佩戴軍種、兵種符號或增加官、兵符號,以示區別。
(三)停止授銜晉銜工作。1965年2月18日,國防部發出《關於停止授銜、晉銜工作的通知》。《通知》說:“中央已經批準取消軍銜製度,現正按法律手續報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待人大常委(會)通過後,即行公布取消,現決定從即日起,停止授予和晉升軍銜的工作。”
(四)完成取消軍銜的法律手續。1965年5月22日,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國務院的提議,通過《關於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製度的決定》,同日由國家主席劉少奇命令公布,最後完成了使解放軍軍銜製度消亡的法律程序。

1965年6月至1988年9月實行的國家機關行政幹部級製度

從1965年6月1日起,解放軍在取消軍銜製度的同時,也取消了軍隊級別。軍隊幹部的等級形式,改換為國家機關行政幹部級(簡稱行政級)。這種地方幹部的級別移植到軍隊後,開始設3~27級,1972年取消了24~27級。軍隊幹部確定行政級的依據,主要是原來的軍隊級別,因此新的級別不稱“評定”,而是稱“套改”。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套改”行政級時,軍銜等級沒有作為確定行政級的因素,因此有的大將和中將,都套改為行政五級,因為他們的軍隊級別都是正兵團級。

改定行政級的原則和標準
1965年2月11日,中央軍委在《關於改革軍官薪金製度的決定》中,確定從6月1日起廢除原有的軍官薪金製度,取消軍齡補助金,將軍隊級別改定為國家機關行政幹部級。改定行政級的原則是:以幹部的現行級別為基礎,結合現任職務、德才水平和工作、鬥爭經曆進行全麵衡量。中央軍委在《決定》中規定了“各級基準職務定級幅度”。
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大軍區級的定為4級或3級。正兵團級的定為5級或6級。其餘幹部的改定標準大體是:
4級:大軍區級。現任大軍區司令員、政委以上職務者。
5級:正兵團級和部分副兵團級,現任兵團司令員、政委以上職務者。
6級:準兵團級和有的副兵團級、正軍級,現任兵團司令員、政委以上職務者。
7級:副軍級和有的正軍級、準兵團級,現任軍長、政委以上職務者。
8級:準軍級和有的副軍級,現任副軍長、副政委、軍參謀長、主任以上職務者。
9級:正師級和有的準軍級,現任副軍長、副政委、軍參謀長、主任以上職務者。
10級:副師級和有的正師級。現任師長、政委以上職務者。
11級:準師級和有的副師級,現任副師長、副政委、師參謀長、主任以上職務者。
12級:正團級和有的準師級,現任副師長、副政委、師參謀長、主任以上職務者。
13級:副團級和有的正團級,現任團長、政委以上職務者。
14級:準團級和有的副團級,現任副團長、副政委、團參謀長、主任職務者。
15級:正營級和有的準團級,現任副團長、副政委、團參謀長、主任職務者。
16級:副營級和有的正營級,現任營長、教導員以上職務者。
17級:副營級現任副營長、副教導員以上職務者;正連級現任營長、教導員以上職務者。
18級:正連級和有的副營級。現任連長、指導員以上職務者;副連級現任營長、教導員職務者。
19級:副連級和有的正連級,現任副連長、副指導員以上職務者。
20級:副連級現任副連長、副指導員職務者;正排級現任連長、指導員職務者。
21級:正排級現任排長以上職務者;副排級現任副連長、副指導員以上職務者。
22級:副排級,現任排長職務者。
23級:副排級。現任排長職務軍齡不滿5年者。
“查級無製”導致職級對應關係嚴重脫節
國家機關幹部行政級移植到軍隊後,隻有按序號區分的等級,而沒有對等級管理的一套製度,因而可稱為“有級無製”。古今中外的等級製度中,除了等級設置的規定外,起碼還應該有兩項相配套的製度:一是級別與職務的對應關係,即何級職務應該“編製”哪個或哪幾個“等級”;二是級別的晉升製度,即遵循“流水不腐”的規律,適時地予以合理晉升。解放軍幹部改定為行政級別後,這兩項製度都沒有建立,因而幹部的行政級別形同一潭死水,與幹部因事業需要而不斷發展著的職務形成脫節狀態,出現了比50年代更加嚴重的“職盛級衰”局麵。下麵是1975年全軍軍以下主官的級別衰落狀況。
(一)軍長、政委91人。沒有一名 與其正軍級職務相對應的幹部,100%的級別低於職務一至七級。
(二)師長、政委627人。職級相應的隻占0.2%,99.8%級別低於職務一至八級。
(三)團長、政委3848人。級別高於職務一級的1人,占0.03%,級別低於職務一至十級的占99.97%。
(四)營長、教導員15257人。職級相應的占0.05%,級別低於職務一至七級的占99.95%。
(五)連長、指導員75737人。職級相應的占0.03%,級別低於職務一至五級的占99.94%。其他級別的,占0.03%。
(六)排長123535人。職級相應(21級)的占0.21%,級別低於職務一至三級的占99.79%。

對職級嚴重脫節局麵的救治
軍隊改定國家機關幹部行政級不久,“文化大革命”就開始了。在那種“鬥私批修”的極左氛圍裏。衝淡了人們對級別待遇問題的關注,在客觀上給一些幹部帶來了生活上的困難,以致影響到職責的履行。此種情況組織上不能長期熟視無睹,因此從1972年起將凍結了六年的國家機關幹部行政級別,開始進行“運動式”的局部調整。
1972年5月,中央軍委在《關於調整部分幹部級別的通知》中指出,“自1963年以來,軍隊幹部級別未進行調整,目前部分幹部家庭負擔增加,生活比較困難,故決定對21級以下幹部的級別作適當調整”。《通知》規定:1957年以前入伍的21級、1960年以前入伍的22級、1966年以前入伍的23級,一般都可上調一級,24級以下的均可調至23級。
1978年1月。中央軍委關於18級以下幹部調級通知,按幹部入伍時間和所任職務,規定了23-18級幹部的調級條件,從1977年10月起補發工資。
1979年10月,中央軍委關於部分幹部調級通知規定:18級以下幹部,1977年以來沒有調過級的;17~11級幹部,長期沒有調過級,現任職務較高的可上調一級。10級以上幹部,個別選優調級。
1983年2月,中央軍委關於部分幹部調級通知規定:1978年以前入伍的23級、現級別為1979年以前的22-15級、1978年以來沒有調過級的14-11級幹部,可上調一級。本次調級從1982年10月算起。
1987年7月,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部分現職幹部調級通知規定的條件為:17-21級,1982年底以前的現級別;23-22級,1984年以前的現級別。

國家機關幹部行政級在軍隊的衰亡
解放軍幹部級別與職務的對應關係,在套改國家機關行政幹部級別之前就已存在差距。套改以後盡管作過5次調整,但是因為“欠賬”太多,調整力度又太小,所以職級脫節的趨勢不但未能得到遏製,而且愈發展愈加嚴重,最終使級別的功能萎縮到了不可救藥的地步而走向衰亡。其簡要過程是:
(一)級別30%的功能被職務取代。1980年2月13日,中央軍委批轉全軍工資改革委員會《關於部分改革我軍現行幹部工資製度的請示》認為,“我軍現行的地方行政級別工資製度,不完全適合軍隊的特點,不能很好地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主要問題之一是:“幹部提職不提級。職級懸殊越來越大。全軍營以上主官幹部職務與工資級別相稱的僅占11%,工資級別低於職務的占89%。同一工資級別的幹部擔任不同等級的職務達七八個到十來個,如同屬21級幹部,現任職務從排長到副軍長;同屬14級幹部。從副團長到大軍區職。許多幹部反映,現在的工資製度是多勞不多得。同工不同酬。”
工資改革委員會據此提出:采取過渡的辦法對工資製度作部分改革,即實行“職務工資與現級別工資相結合的工資製度”,“職務工資平均占30%,級別工資平均占70%”。這就意味著級別30%的待遇功能被轉移到了職務。
(二)級別的功能進一步被削減。1985年6月27日,中央軍委印發《關於軍隊幹部工資製度改革方案》,主要精神是“改進工資結構,為過渡到軍銜工資創造條件”;主要內容是。“實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軍齡津貼組成的製度”。改革後的工資結構比例是:職務工資由30%上升為58%左右;級別工資由70%下降為36%左右;軍齡津貼為每一年軍齡每月0.5元,40年封頂,占5%左右。
(三)行政級別的最後衰亡。1988年10月1日,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經中央軍委批準,發出《關於現役軍官薪金的規定》,確定新的薪金結構,由“職務薪金、軍銜薪金和軍齡薪金三部分構成”:幹部的“原行政級別分別進入職務薪金檔次;進檔後,原行政級別廢止”。

 

1980年4月起實行的幹部職務等級製度

解放軍幹部的行政級別與職務嚴重失調,帶來了幹部多勞不多得、同工不同酬、平均工資水平降低,影響到思想穩定和部隊建設等。特別是機關幹部,由於所任職務的等級不明確,按職務規定的某些待遇,廣大的參謀、幹事、助理員、秘書、教員、研究員等無法享受,因而全軍上下一致要求采取有效辦法盡早解決這一矛盾。於是,1978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服役條例》中,規定了機關幹部評定職務等級的條款。1979年7月,總政治部發出《關於評定行政職務等級工作的通知》,規定凡是“職務等級不明確的幹部,均可評定”。然而,機關幹部正在評定職務等級之際,中央軍委出台了在全軍建立職務等級製度的決定。

職務等級的設置
1980年2月,中央軍委批轉的全軍工資改革委員會《關於部分改革我軍現行幹部工資製度的請示》中,設置了18個“基準職務”等級。1988年10月1日,在《關於現役軍官薪金的規定》中,將職務等級縮減為15個,取消了正、副兵團職和副排職,“軍委常委”改稱“軍委委員”。1994年5月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將“大軍區正職”、“大軍區副職”改稱為“正大軍區職”、“副大軍區職”。現行的15個職務等級為:軍委正、副主席,軍委委員,正大軍區職,副大軍區職,正軍職,副軍職,正師職,副師職,正團職,副團職,正營職,副營職,正連職,副連職,排職。

職務等級確定的辦法
目前解放軍軍官除專業技術幹部外,每個人都有職務等級。確定職務等級的辦法是:凡被任命為編製等級明確的職務,就自然而然地享有該職務編製等級的待遇。軍隊的各級正、副主官,從軍委主席到軍長、師長、旅長、團長、營長、連長、排長,當什麽“長”就是什麽“職務等級”,隻此一個條件,無需考慮別的因素進行評定。機關、院校部門的領導職務,如部、局、處、科、股長等,也都規定有編製等級,同樣也是當什麽“長”就享有什麽“級”的待遇。過去職務等級不明確的機關、院校幹部,也都規定了不同編製比例的“職務等級”,一律按職務等級委任,同樣也是任什麽職就是什麽級。完全把工作的職務和個人的級別“捆綁”在一起,它的積極作用是徹底地解決了以往職級脫節的問題。但是在解決職級脫節的過程中,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外一個極端,即由職級過於懸殊的一端走到了職級不分的另一端。

1980年4月起實行的專業技術等級製度

專業技術幹部有授銜軍官,也有文職幹部。1980年4月開始設置專業技術等級時,分為科學技術等級、文藝等級、體育等級三種。以後合而為一。

專業技術等級的設置
1980年3月27日,總政治部發出關於軍隊科學技術幹部、專業文藝體育幹部,評定專業職稱、專業技術級、文藝級、體育級的兩個通知。部署了評級工作。
(一)科學技術幹部。設技術等級15個級別,其評定範圍是:
教授、研究員、主任軍醫、主任藥師、主任護師、主任技師,在1至7級範圍內評定;高級工程師在1至9級範圍內評定;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軍醫、副主任藥師、副主任護師、副主任技師、高級館員,在4至9級範圍內評定;講師、工程師、助理研究員、主治軍醫、主管藥師、主管技師、館員,在6至11級範圍內評定;助教、助理工程師、研究實習員、軍醫、技師、藥師、護師、助理館員,在9至14級範圍內評定;技術員、醫士、助產士、藥劑士、護士、技士、管理員,在11至15級範圍內評定。
(二)文藝幹部。文藝級設15個級別,其評定範圍是:
一級演員可評定為1—5級:二級演員可評定為4-8級:三級演員可評定為7-13級;四級演員可評定為12-15級。
(三)體育幹部。體育級設11個級別,1~11級依次比照文藝級的5—15級享受待遇。
(四)將以上三種合並為“專業技術等級”。1988年10月1日,總政、總後經軍委批準。在專業技術軍官《薪金標準表》和專業技術文職幹部《工資標準表》中,將文藝級和體育級,與技術級合並,統一稱為“專業技術等級”,共設14個級別。

專業技術等級的評定原則
根據1980年6月總部的有關文件規定,專業技術等級的評定,是以工作成就、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曆和從事技術工作的資曆。對在科學技術上有突出成就和重大發明創造的,可適當高定。
(一)教授及相當職稱者,在1~7級範圍內評定。其中定為1、2級的,必須是有重大貢獻、國內外知名的:定為3、4、5級的,必須是成績卓著、有較大貢獻、在國內有一定聲譽的。
(二)副教授及相當職稱者,在4~9級範圍內評定。其中定為4、5級的。必須是成績卓著、貢獻大、國內有關專家評價較高的。
(三)講師及相當職稱者,在6~11級範圍內評定。其中定為6、7級的,必須是工作成績顯著、業務技術特別突出的。
(四)助教及相當職稱者,在9-14級範圍內評定。其中1956年以前入伍或中專畢業,或1960年前大學畢業的,可定為9級。
(五)醫士及相當職稱者,在11~15級範圍內評定。其中1961年以前入伍或中專畢業,或1966年前大學畢業的,可定為11級。

專業技術等級與行政職務等級的關係
專業技術等級,是與行政幹部的“職務等級”相對應的一種等級形式。在工資標準和其他待遇中。規定有不同的對應關係。
(一)工資標準的對應關係:
專業技術1級對應軍委委員;專業技術2級對應正大軍區職;專業技術3級對應副大軍區職;專業技術4級對應正軍職;專業技術5級對應副軍職;專業技術6級對應正師職;專業技術7級對應副師職;專業技術8級對應正團職:專業技術9級對應副團職;專業技術10級對應正營職;專業技術1l級對應副營職;專業技術12級對應正連職:專業技術13級對應副連職:專業技術14級對應排職。
(二)其他待遇的對應關係(如住房麵積、公勤人員和車輛編配等方麵的對應關係):
專業技術1、2級,對應正軍職;專業技術3級,對應副軍職;專業技術4、5級,對應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對應副師職;專業技術7級,高級職稱者對應副師職。中級職稱者對應正團職;專業技術8級,對應正團職;專業技術9級,對應副團職;專業技術10級,對應正營職;專業技術11級,對應副營職;專業技術12級,對應正連職;專業技術13級,對應副連職;專業技術14級,對應排職。
(三)專業技術等級與行政職務等級可以互改。評定為專業技術等 級的幹部,一旦工作性質有變化,其專業技術等級可以套改為行政幹部的職務等級。反之,執行職務等級的幹部改做專業技術工作後,亦可套改為專業技術等級。

1988年4月起實行的文職幹部等級製度

解放軍1955年首次實行軍銜製期間,曾經將6萬餘名幹部改為不授銜的無軍籍“職員”,等同於現在的文職幹部。1960年以後,陸續分批恢複了部分人員的軍籍,或授予軍銜或改為佩戴專業符號的軍人;1965年取消軍銜後,剩餘的兩萬餘人一律重新穿上了軍裝。1988年新軍銜製實行前夕,於1988年4月再次實行了文職幹部製度,先後為文職幹部設置有三種等級體係,它們是:

文職幹部職務等級
此種等級,在人民解放軍非專業技術的文職幹部中實行,1988年4月27日中央軍委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規定,該職務等級共設置5等9級:(一)局級:正局級、副局級;(二)處級:正處級、副處級;(三)科級:正科級、副科級;(四)科員級:一級科員、二級科員;(五)辦事員級。
以上這些等級,分別與軍官正師職至排職的9個職務等級相對應,在社會地位、政治權利、物質待遇等方麵全部一致。

軍職以上文職幹部的級別
軍隊文職幹部製度建立後,有一部分人原來的職級就高於正師職,文職幹部所設的九個等級不敷使用,便采取保留軍官職務等級的辦法解決。這樣,在文職幹部職務等級的體係中,實際上在正局之上增加了副軍職、正軍職、副大軍區職的級別,但在正式行文中用“按副軍職待遇”、“按正軍職待遇”、“按副大軍區職待遇”的方式表述。

文職幹部職務等級的確定
現役軍官改任文職幹部後的職務等級,按其原職務等級套改,即由正師職、副師職、正團職、副團職、正營職、副營職、正連職、副連職、正排職,分別套改為正局級、副局級、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一級科員、二級科員、辦事員級。執行專業技術等級的軍官,改任文職幹部後,其專業技術等級不變。

文職級
這種等級形式是1991年10月1日設置的,1993年9月30日廢止,僅存在了2年,是解放軍曆史上壽命最短的一種等級形式。
設置文職級的目的,是為了調整文職幹部的工資結構。1988年實行軍銜製度和文職幹部製度後,軍官工資結構由職務、軍銜、軍齡三部分構成;文職幹部工資結構則由職務、軍齡兩部分構成。軍內兩種不同工資結構的存在帶來某些矛盾,因此軍委批準設置“文職級”,使全軍幹部的工資結構取得一致。
文職級設15個等級,按照文職幹部所任職務、在軍隊服務時間及所作貢獻評定。文職級在不同級別的文職幹部中設置的幅度為:
(一)專業技術文職幹部:1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0級~1級;2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11級~3級;3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15級~4級。
(二)非專業技術文職幹部:1 按軍以上待遇的職務:7級~1級;2 局級職務:9級~3級;3 處級職務:10級~3級;4 科級以下職務:15級~4級。
軍官改任文職幹部時,以原軍銜薪金比照文職級工資標準,就高不就低套為文職級工資等級。
(三)文職級晉升期限:15級~11級,每兩年晉升一級;10級~7級,每三年晉升一級;6級以上,每四年晉升一級。個別德才優秀、成績顯著的可提前晉升。

文職級別
這種等級形式,是1993年10月1日軍隊工資改革時為取代原“文職級”而設置的。文職級別的特點是與軍銜等級相對應的。設特級至9級共10個級別。
(一)文職級別工資與軍銜工資對應的規定。
特級工資,對應上將工資;1級工資,對應中將工資;2級工資,對應少將工資;3級工資,對應大校工資;4級工資,對應上校工資;5級工資,對應中校工資;6級工資,對應少校工資;7級工資,對應上尉工資;8級工資,對應中尉工資;9級工資,對應少尉工資。
(二)文職級別的評定。
文職級別的評定,規定有詳細而具體的條件,略舉四例:
評定特級的條件:專業技術1級,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院士),為國家及軍隊建設作出卓越貢獻,享有盛譽的。
評定1級的條件:軍齡滿40年。專業技術2級滿3年,或專業技術3級滿5年,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院士)或作出特殊貢獻的;按副大軍區職待遇,1947年底以前入伍的;按正軍職待遇,抗日戰爭時期入伍,正軍職滿4年的。
評定2級的條件:專業技術2、3級和副大軍區職,尚不具備進入1級的。專業技術4、5級的——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院士),或抗日戰爭時期入伍,或解放戰爭時期入伍有突出貢獻,或建國後入伍專業技術4級滿3年有特殊貢獻的。按正軍職待遇不滿4年、按副軍職待遇滿5年工作實績顯著的。正局級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或解放戰爭時期入伍、正局級滿5年(或正副局級累計滿10年)的。
評定9級的條件:1982年以後入伍,任辦事員或專業技術14級不滿3年的。
(三)文職級別的晉升。
9級晉8級,3年;8級晉7級,4年;7級晉6級,4年;6級晉5級,4年;5級晉4級,4年;4級晉3級,4年;3級晉2級、2級晉1級,在德才比較優秀、現級別滿4年以上的人員中選升。如中科院學部委員(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最高標準者,國家級有特殊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
1級晉特級,由總部統一衡量遴選。

1988年10月起實行的新軍銜製度

198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製度”。1988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宣告解放軍新的軍銜製度即將實施。其實,解放軍重新實行軍銜製度的計劃,早在80年代初就被提上了軍委領導機關的議事日程。

軍銜製的恢複在改革開放中被提上議事日程

關於恢複軍銜製的起因,有段見諸文學作品的故事,說是1979年2月在對越自衛反擊作戰時,幾支部隊走到一條狹窄的公路上,戰士們擠作一團,互不相讓。一個自稱師長的人站出來維持秩序,結果沒有被眾多指戰員理睬,因為大家都穿著一樣的軍裝,沒有明顯的職務等級標誌。這讓遠在北京的老帥和老將軍們覺得解放軍該結束沒有軍銜的狀態了。
1965年解放軍取消軍銜製度時,把軍銜製定性為“資產階級法權,等級表麵化,助長了個人名利思想和等級觀念”。對於這種說法,在“文革”結束以前,國內沒有任何人敢說一個不字。粉碎“四人幫”後。特別是改革開放在各個領域展 開以後,建議“恢複軍銜製”的呼聲此起彼伏。但是,這項工作什麽時候被正式提上軍隊領導機關的議事日程,軍內軍外有各種不同的說法。
據筆者考證。“恢複軍銜製”的意見被主管部門正式接納的標誌。是1979年9月總政治部提交全軍幹部工作會議討論的《恢複軍銜製度的初步方案》。會議結束後,總政治部於11月在給中央軍委的《關於加強幹部隊伍建設若幹問題的請示報告》中,正式以文字形式提出“恢複軍銜製”的建議。不久,中央軍委批準將恢複軍銜製度的工作列入議事日程。
1980年3月12日,軍委副主席鄧小平在中央軍委擴大會議上講:“體製、製度問題中,很重要的是建立軍官服役、退役製度。50年代搞了個軍官服役條例,一直沒有行通,後來放下了。其實那個條例基本上是個好設想、好辦法。如果那個東西執行了,就不會有現在的困難。這次會議後,要著手研究這個問題。”總政治部據此成立了“三個條例”草案起草辦公室。
1982年2月18日,“三個條例”中的軍銜立法文件《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修改草案送審稿)》完成,呈報中央軍委。軍委常務會議審議後,正式作出解放軍“恢複軍銜製”的決定。
1983年5月19日,中央軍委決定成立“恢複軍銜製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小組召集人為總政治部主任餘秋裏、總參謀長楊得誌、軍事學院院長蕭克、總後勤部政委王平、總政治部副主任朱雲謙。領導小組成員共計17人,其中有開國將軍15人:上將,楊得誌、蕭克、王平、劉震:中將,餘秋裏、張震、甘渭漢、黃新廷;少將,朱雲謙、曹廣化、劉有光、劉華清、高厚良、譚善和、賈若瑜。新軍銜製實施後,他們中隻有張震、劉華清2人獲得了新的軍銜稱號,其餘13位都是以高尚的胸懷“為人作嫁”了。

軍銜“三要素”的規定
所謂軍銜“三要素”,是指軍銜的等級、軍銜的類別和軍銜的職務編製。這三個方麵的規定,在1988年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與1994年修訂的《條例》中有所不同。這裏按修訂後的闡述,對其中某些重要的變化情節另加說明。
一、軍銜等級和類別的設置。
軍官軍銜設3等10級:1 將官:上將、中將、少將;2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3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軍官軍銜區分為四類:1 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軍銜(裝備軍官在《軍銜條例》公布時尚未設置,它是1998年4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成立後,在2000年1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中增加的);2 海軍軍官軍銜,在軍銜前冠以“海軍”二字;3 空軍軍官軍銜,在軍銜前冠以“空軍”二字:4 專業技術軍官軍銜,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四字。
各類軍官軍銜的等級設置:1 陸、海、空軍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設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3等10級。2 專業技術軍官,設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3等9級。
關於一級上將軍銜。1988年《軍銜條例》中設置有一級上將。但未授出。對此,楊尚昆1988年5月披露:“鄧主席一直講他不要軍銜”,“我是武衙門裏的文官,也不要軍銜”。鑒於一級上將空閑的實際。1994年5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中,取消了一級上將的軍銜稱號,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副主席的職務等級編製軍銜為上將”。
二、職務等級編製軍銜的規定。
1988年新軍銜製實施時。解放軍幹部配備尚處於新老交替階段,所以規定軍官職務編製軍銜的幅度較大(師以上軍官一職編三銜,團以下軍官一職編兩銜)。經過幾年的發展變化,新老幹部的差別逐漸縮小,編製軍銜的幅度便有了縮小的必要。1994年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對軍官職務等級編製軍銜重新規定為:
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等級編製軍銜為上將。
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等級編製軍銜為上將。
軍事、政治、後勤軍官的職務等級編製軍銜:
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上將;
正大軍區職:上將、中將;
副大軍區職:中將、少將;
正軍職:少將、中將;
副軍職:少將、大校;
正師職:大校、少將;
副師(正旅)職:上校、大校;
正團(副旅)職:上校、中校;
副團職:中校、少校:
正營職:少校、中校:
副營職:上尉、少校:
正連職:上尉、中尉;
副連職:中尉、上尉;
排職:少尉、中尉。
三、新的軍銜設置與以往的主要差異。
1988年4月13日,總政治部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的軍官軍銜條例草案的說明中指出,“根據我軍軍官隊伍的實際和目前處於和平時期的狀況,這次軍官軍銜等級的設置與1955年相比,簡化了一些”。所謂“簡化”,主要指不再設元帥、大將和大尉軍銜。
關於不再設元帥、大將軍銜。其原因,總政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說明中指出兩點:一是“我軍軍官隊伍的實際”,二是“處於和平時期”。
關於“我軍軍官隊伍的實際”。當時是20世紀80年代,中國國內大規模的戰爭結束已有30多年,戰爭年代指揮過戰役軍團作戰、立有卓越功勳的高級將領不少已經作古,在世的也年事已高,其“任務”是頤養天年,不在授銜掛帥之列。1988年全軍首批授予上將軍銜的17位高級將領,是當時解放軍在職人員中或入伍最早、或資曆最老、或任職最高者。是最有條件獲得最高軍銜的現役軍官。然而,與1955年首批授銜的1000多名在戰爭中出生入死的將帥隊伍相比,他們中間隻剩下了其中的10位,所占比例不足1%。由此可見,解放軍幹部隊伍結構與30多年前相比,變化是相當大的,軍銜等級的設置,不能不考慮到這一實際情況。
關於“和平時期”的國際環境。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盡管局部戰爭一天也沒有停止過,但各國軍隊都有大幅度的壓縮,戰時授予或戰後補授的高銜,如蘇聯的大元帥、美國的五星上將、南斯拉夫的元帥等,都是當事人謝世後再沒有授過。解放軍在抗美援朝戰爭結束後,軍隊的規模逐步縮減,到1988年軍銜製實施時,由1951年的600多萬削減到300萬,在部隊的編製體製上精簡了兵團級機構,軍隊的層次和人數都減少了。在對戰爭與和平關係的認識上,改變了以往認為大戰不可避免的思維模式,認為“未來的一段時間內,不可能有大的戰爭發生,軍隊的主要任務是保衛和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央軍委基於對 世界形勢的上述分析,明確決定在新的軍銜體係中不再設這兩個高銜。
關於不再設大尉軍銜。主要是解放軍從1985年起,逐步將陸軍的軍改編為諸兵種合成的集團軍,旅營建製的結構增多,中間沒有了團級機構,營級幹部的晉升便受到一定製約,需要在待遇上采取相應措施加以解決。解決營級幹部穩定和待遇問題的根本措施是,提高他們的軍銜地位,取消大尉,使其進入校官行列。

保障軍官職銜關係正常秩序的措施
解放軍新的軍銜製度實施後,為了使軍官軍銜與職務的法定關係實現製度化,還製定了多項保障措施,其中最為有力的措施有:
一、完備的軍銜晉升製度。首先是在《軍官軍銜條例》中規定了“軍官由於職務提升,其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製軍銜的最低軍銜的,提前晉升至新任職務的最低編製軍銜”。其次是製定了軍銜的“微調”晉升政策,即“評授軍銜工作結束後,用二至三年時間對軍官軍銜進行局部調整”,以解決少數軍官軍銜偏低和授銜時的個別遺留問題。再次是製定頒布了《上校以下軍官晉升軍銜的暫行辦法》,對軍官軍銜的正常晉級製度,以規章的形式固定了下來。最後是製定了選升將官的實施方案,確定了選升將官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以及選升的範圍、條件和方法步驟等。這一係列的措施,使軍官軍銜的晉升走上正常化、製度化的軌道,為解放軍軍官職務和軍銜的協調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以晉升上將為例,1993年6月至2009年7月,16年間,已晉升上將軍(警)銜14批共計101名,使新時期的上將總人數達到118名,超過了開國上將的一倍。
二、特定的軍銜降級製度。在國際上和中國曆史上,包括解放軍1955年~1965年實行軍銜製期間,軍銜降級一直是一種處罰。而1988年的《軍官軍銜條例》規定,軍官軍銜在軍官不犯錯誤的情況下也可以因職務的變化而降低。《條例》規定:“軍官因不勝任現任職務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軍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製軍銜的最高軍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製軍銜的最高軍銜。”明確地把職務的變化作為降低軍銜的唯一條件。其宗旨隻有一個,那就是維護軍銜與職務的法定關係。
三、保持了銜職關係的正常製度。由於以上兩方麵製度的科學製定和嚴格實施,解放軍在新軍銜製實行後的20多年裏。軍官軍銜與職務的法定關係,得到了有力保證。這是解放軍自建立等級製度半個多世紀以來,職銜關係最為良好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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