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穀雄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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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七八):香山林作林錦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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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七八):香山林作林錦兄弟

香山下澤村

林作(Lum Jock)和林錦(Lum Kam,或者Lum Kay)是香山縣下澤村人,前者生於光緒三十四年(一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後者是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八月四日出生,兩人年齡相差七歲,是兄弟倆。

他們的父親名叫林泗流(Lum See Low),大約在十九世紀末即澳大利亞聯邦成立之前,就從香山來澳洲打拚,最終在雪梨(Sydney)定居下來,並獲得了長期居留權[1]。至少是在一九○四年之前,他便與同宗兄弟等人一起開設了“泗棧號”(See Jan & Co.)商鋪,地點是在沙厘希區(Surry Hills)的或時科街(Wexford Street)六十六號,除了銷售雜貨果蔬,還銷售點心包餃時款餅食等等[2],生意穩定,經濟也比較寬裕。一九一一年,他與楊安合股,將上述商鋪改名為“泗棧義記”(See Jan & Co.),遷到矜布街(Campbell Street)四十六號經營[3];多年後,其合夥人黃安離去,他便在一九一七年中,另覓合夥人,在原址將店鋪重新更名為“林泗棧號”(Lum See Jan & Co.),自己作為大股東,繼續經營[4]

自一九二一年開始,澳大利亞實施《中國留學生章程》,開放居澳華人申辦其在華子女赴澳留學。由是,在一年的時間裏,就有一百多名來自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和四邑地區的青少年進入澳洲留學。看到這種情形,林泗流也計劃將其兩個兒子申辦來澳讀書。一九二二年六月,眼見長子林作就要滿十四歲了,林泗流覺得是時候將他辦理來雪梨讀書了;而次子林錦年紀尚小,還無法成行,隻能暫時押後辦理。於是,六月十二日,林泗流便以監護人身份填具表格,向位於美利濱(Melbourne)的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請林作的留學護照和請其代辦簽證,辦理兒子來澳留學。他以上述自己參與經營的林泗棧號店鋪作保,承諾每年供給兒子足鎊膏火費,即需要多少費用就負擔多少,要將兒子辦來雪梨東部位於蘭域區(Randwick)的蘭域預科學校(Randwick Preparatory School)念書。

不知何故,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在收到上述林泗流遞交上來的申請材料後,並沒有及時予以處理,一直拖到次年,即在申請資料遞交上來幾達十個月之後,才著手審理。一九二三年四月十日,總領事魏子京為林作簽發了編號為247/S/23的中國留學生護照;再過了一天,也為他從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內務部申請到了入境簽證。隨後,中國總領事館按照林泗流的意見,將護照寄往香港的永益利號,由其負責轉交並安排林作的行程。

盡管中國總領事館在審理林作的留學護照申請上已經拖延了大半年的時間,但林作並沒有顯示出要著急趕來澳洲留學的跡象。導致其赴澳行程耽擱的最主要一個原因是,到一九二四年初,父親林泗流認為次子林錦今年就要屆滿九歲,距離《中國留學生章程》中的原則規定最小年齡十歲也不遠了,想將他也一並申辦來澳留學。他覺得,待為林錦辦妥手續,他們兄弟倆再一起前來更好。

於是,一九二四年二月六日,林泗流再次填表,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請辦理次子林錦的赴澳留學手續。因其自營的林泗棧號已經在一年前賣給他人[5],他這次就不能像前年申請長子林作時那樣以 其作保,而是代之以“安益利”公司(Onyik Lee & Co.)。該商行在雪梨曆史悠久,經營出入口生意,地位崇高,其中一個主要股東是香山籍的歐陽南(D. Y. Narme)[6]。事實上,此時林泗流已經加入這間公司。此前,他一直在雪梨華文報紙上每期都為自己的“林泗棧號”商鋪打廣告,而在一九二三年後,報紙上的這間商鋪廣告消失了,那就是他已經將自己的生意賣與他人,自己隻是少量持股,不參與具體經營,可以騰出身來加入同鄉歐陽南的公司一起打拚,期待或許有更好的發展。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他就用安益利公司作為次子赴澳留學的財政擔保。但無論如何,林泗流允諾每年供給兒子膏火一百鎊,作為其在澳留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等項開支,想讓兒子來雪梨入讀當地的高等公學校,實際上就是雪梨庫郎街公學(Crown Street Public School)。

這一次申請,還是像上一次提出長子林作的申請一樣,送交到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之後,又是大半年沒有得到任何音訊。可是長子林作在去年就接到了上述護照和簽證,此時也已經過了一年半的時間,簽證都早已過期失效了,何況還耽誤了近二年的學習時間。於是,林泗流決定不管那麽多,先把他們兄弟倆安排赴澳再說。他跟香港金山莊聯絡,請其盡快安排倆兒子的船期。待一切安排妥當,就由家人將兄弟倆送到香港,由此乘坐“聖柯露濱”(St Albans)號輪船,於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抵達雪梨[7]

但在入境澳洲海關時,兩個兒子都遇到了麻煩。此時的林作已經過了十六周歲,與二年多前申辦護照時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雖然所持有的這個簽證已經失效,但經過一番解釋,澳洲移民局仍然認可,他最終還是被準允登陸,按正常的留學程序,重新核發其一年的留學簽證。可是在入境雪梨海關時,林作被衛生檢疫部門檢查出其身患疥癬,按照要求,入境後必需要隔離治療一段時間方可入學。這有可能是在航行途中環境不衛生造成,抑或是在此之前他就已經罹患此症,因此,盡管海關考慮到其所患疥癬不是太嚴重,而最終允許林作入境,但為其個人也是為公眾利益著想,特別要求他在正式入學前一定要對此疥癬予以徹底治療,才得以正式開始其留學澳洲的生涯。

而對於次子林錦的入境,林泗流也早就有所安排。在倆兒子從香港啟程時,他便致函內務部秘書,說明情況,請其準允林錦臨時入境,待其抵埠後再由中國總領事館簽發護照備案,為此,他願意按照內務部的規定,先在海關繳納一百鎊作為保證金。與此同時,他也就此事跟在美利濱的中國總領事館緊急聯絡。總領事魏子京了解林錦的申請尚在審理之中,一時間也無法核發護照,便也直接與內務部聯絡,希望後者先讓林錦入境,其餘手續隨後補辦。一番緊急公關下來,事情得到解決,內務部通知雪梨海關依例放行。於是,林錦在衛生檢疫時合格通過,順利入關[8]。既然林錦已經獲準入境,中國總領事館對其護照申請的審理也就不緊不慢,照章進行,直到次年三月十一日,魏子京總領事方才給他簽發了一份護照,號碼是410/S/25,然後交給內務部,後者於三月十六日在護照上鈐蓋了入境簽證章,用前後一年多的時間完成了他的這次護照和簽證申請。然後,內務部按照流程,將該護照保管在其檔案之中。

既然要治療疥癬,林作就沒有在這一年剩下的一個多月時間裏注冊入學,而是決定先看醫生,等到痊愈後,於一九二五年新學年開學後才入校念書。林錦自入境後,也沒有進入庫郎街公學讀書,而是在年底就跟著父親去了美利濱,因為父親林泗流此時參股加人了南京樓餐館(Nam King Café)。這是一間相對高檔的中餐館,在靠近美利濱中國城附近的律師街(Russell Street)上,林泗流要過去處理餐館的股權轉換及參與管理等事宜,林錦便也跟著一起過去。因此時已是澳洲學校放暑假時期,他就等著下一年新學年之後才進入學校就讀。而林作在雪梨等到疥癬痊愈後,也沒有去原先父親跟他聯絡好的那間蘭域預科學校念書,而是去往美利濱,也和弟弟在一起跟隨父親生活,住在南京樓餐館的宿舍裏。

一九二五年初新學年開始後,林作因還在海關檢疫部門的觀察期,需要隨時報告其身上疥癬是否徹底痊愈抑或複發,便就近在戈登街(Gordon Place)的聖佐治書院(St Georges School)注冊入讀。而林錦則從一開始便進入位於坎伯南街(Cumberland Place)的聖若瑟書院(St Joseph’s School)讀書,因此前未曾讀過英語,他在學校從一年級讀起。而林作在上述聖佐治書院僅僅讀了二個月不到的時間,待海關完全解除了他的醫療限製之後,就從這裏退學,轉學去了聖若瑟書院,跟弟弟一起上學。根據上述學校提供的例行報告,林作在校學習都很認真,守規遵紀,校長對他的表現尚屬滿意;林錦也是各項表現甚佳,給人的印象是潛心學習,並且總是著裝整潔,非常陽光,很受校長和老師的喜愛,頻受好評。可是他們在這裏讀了不到一年的時間,即到這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剛剛拿到下一年度的展簽,兄弟二人就在離放暑假尚有二周的情況下,退學返回了雪梨。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們的父親林泗流結束了在南京樓餐館的參股程序,便退出經營,重返雪梨,繼續參與經營原先在安益利公司的生意。因為林泗流是監護人也是財政擔保人,兩個兒子到美利濱讀書,是因為他必須要花上一年左右的時間來理順參股的相關事宜,不得不帶著兒子到此;那現在事情辦完需要回去雪梨,兩個兒子勢必要跟著父親共進退,再一起回去。

回到雪梨後,林作和林錦兩兄弟於十二月初一起注冊入讀校址設在唐人街的中西學校(Chinese School of English)。但根據中西學校校長戴雯麗小姐(Miss Winifred Davies)報告,入學才幾個月,林作在這裏的表現卻與之前在美利濱聖若瑟書院時大相徑庭:無理傲慢,不守校規。最後,校長戴雯麗小姐終於忍無可忍,於一九二六年四月報告內務部,要把林作從學校開除出去。內務部原先得知林作在美利濱讀書時,表現中規中距,是令人滿意的學生,接到上述報告後,對此巨大反差現象覺得奇怪,決定查一查,想搞清楚短短幾個月的功夫,何以他在這二間學校的表現會判若兩人。但通過海關了解,林作被中西學校開除後,即刻轉學去了庫郎街公學。他的弟弟林錦原本在中西學校裏表現也算令人滿意,但因哥哥轉學,他便也在四月三十日與哥哥同進退,也從中西學校退學,轉學進入庫郎街公學讀書。而在這裏,校長報告說林作的表現尚可,學業也令人滿意,又跟他在美利濱聖若瑟書院的表現一樣,沒有什麽可以指責之處。對此,內務部無可如何,也就沒有再進一步深究。究其原因,或許是林作在中西學校裏遭到了不公對待,或許是其它原因,導致了他表現反常。畢竟,一個處於青春反叛期十八歲的青年,在突發事件麵前,情緒失控,難以把握自己,也是可以理解的。而幸運的是,他及時地調整了自己,也把握住了機會。一九二八年後,林作升入庫郎街公學的商學部念中學課程,其學業和操行等表現仍然令人滿意。就這樣,此後四年裏,他一直在庫郎街公學讀書,學習態度認真,遵紀守規,未做轉校等舉動。

一九三一年八月十九日,林作在雪梨搭乘“太平”(Taiping)號輪船,離開澳洲經香港回國了。此時,距其來澳留學,已近七年,而他的年紀也到了二十三歲,距澳洲的中國留學生條例規定的中國學生年齡最高為二十四歲上限不到一年的時間。也許,他深切地意識到了繼續留下來讀書已經沒有什麽空間了,而他現在這個年紀也是回國走向社會,成家立業之時。此後,檔案資料中再未見有林作返回澳洲的信息。但是,在他離開之後,庫郎街公學校長在一份報告上寫明,林作之所以提前在這個時候走,主要原因是他患有肺結核病,並聲明這是比較機密的消息來源[9]。由此可見,林作在到達二十四歲上限之前離境,還有盡快回國治療休養的因素在起作用。

自轉學到庫郎街公學後,林錦也一直表現良好,學業優異,學校的例行報告對他的評價總是比較簡練,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各項表現令人滿意,是認真讀書的好學生。到一九三一年哥哥林作結束學習回國後,他仍然留在那裏繼續讀書。但平時對其在校表現評語很簡練的校長報告,卻在當年九月份時報告,林錦因耳疾,導致疼痛,有失聰危險,遂遵醫囑去醫院治療,從而缺勤長達四十七天。內務部接到報告後,派人去到醫院查證,證實他確實患有耳疾,也接受過治療,從而免除了失聰的危險。因此,到年底時,雖然他因耳疾病情反複,再次住院治療長達近二個月,但因有醫院證明,學校也認為他返校上學時仍然是表現良好,內務部便也接受現實,繼續給予他下一年度的展簽。

到一九三二年,林錦的健康狀況仍然不是很好,學校對此表示他可能不是很適宜繼續上學,建議休學;八月份,內務部接到上述報告後,也極表讚同,預備在年底時不再給他核發展簽,讓他回國治療休養。可是,在十一月十七日,即林錦留學簽證到期前二天,中國總領事陳維屏(館址早在一九二九年已經從美利濱遷到雪梨)給內務部發來一封公函,雖然也說明林錦是要回國,但卻是為他申請從留學簽證轉為工作簽證,期限為六個月,目的是協助父親將原先的“林泗棧號”剩餘生意賣掉,然後再一起回國。而他的父親林泗流此時也很急迫,就是想盡快將生意賣掉,盡快回國探親,因他已經很久沒有回國了。要做到這一點,自然需要幫手,兒子已經十七歲,正好符合需要。陳總領事在函中強調,一旦結束上述買賣,他們父子二人便立即回國。事實上,在此之前,內務部就已經接到了海關稽查官的報告,證實林錦的健康狀況有所好轉,也表示要在協助父親將生意賣掉後於明年初回國,這樣的情況也正是內務部所期待的。為此,十一月二十四日,內務部就正式批複,告知陳維屏總領事,準其所請。

六個月的時間並不長,即便是雙方緊趕慢趕,也很難在規定的時間裏走完生意轉讓的程序以及解決所有的相關問題。到一九三三年五月初,林泗流已經把生意賣給了Foon Long(桓隆,譯音),但買方一時間不能支付所有的購買費用。鑒於林錦的簽證很快就要到期,陳維屏總領事便在五月八日致函內務部秘書,請其再展延這位中國學生三個月的簽證,一俟上述款項到手,他便會與父親一起乘船回國。這樣的情形,在生意買賣的過程中是很常見的事,內務部秘書自然也很明白,因而在通過海關確認上述情況屬實後,便在一個星期後批複,再給林錦展延三個月的簽證。

按照簽證,林錦應該在八月十九日到期之前離境回國,但因最後一筆分期付款的生意費用尚未到手,他隻能先訂上九月十六日的“利羅”(Nellore)號輪船船票;到上述開船日之前,應收款項仍然未到位,林泗流便去到海關說明情況,並告知改訂了十月十六日從雪梨港口起航駛往香港的“丹打”(Tanda)號輪船,希望能讓兒子林錦屆時跟他一起走[10]。內務部接到海關轉來的上述請求,覺得事已至此,也就隻能批準,但特別強調,這是最後的延簽,到時候林錦無論如何必須離境。

十月初,一切塵埃落定,上述“丹打”號輪船的起航時間也調整到十月十四日。就在這個時候,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陳維屏於十月六日再次致函內務部秘書,為十八歲的林錦申請再入境簽證,表示後者希望陪伴父親回國探親後,還希望重返澳洲,繼續完成其未竟學業。由於此時的林錦年齡距離《中國留學生章程》規定的二十四歲上限尚有很大空間,且檢視其過往的所有在校表現報告都沒有任何違規之處,並總是被學校認為是屬於熱心學習的好學生,內務部沒有拒簽的理由,遂於十月十六日批複,準其十二個月內重新進入澳洲,返回學校念書。當然,內務部秘書在給陳總領事的複函中特別強調,重返澳洲後,林錦隻能全日製讀書,不允許打工。在陳維屏總領事接到上述批複時,林錦已經和父親在兩天前按照預定計劃,登船離境回國去了。陳總領事隻能打電報發往中國,將此決定告知這位年輕的中國留學生。到第二年的年中,在確認林錦即將返回澳洲後,一九三四年六月二十日,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陳維屏特地為他簽發了一份新的學生護照,然後將其送交給內務部,由其轉交給雪梨海關,待這位中國青年抵埠時,在護照上鈐蓋入境簽證章,再交回內務部代為保管。

差不多整整一年之後,在中國結束探親的林錦,再次和父親林泗流一起從香港乘坐“太平”號輪船,於一九三四年十月七日抵達雪梨口岸,重返澳洲[11]。但是,林錦的身體健康狀況尚未康複,主要是罹患沙眼病(顆粒性結膜炎),一時間也無法進入學校念書;為此,林泗流將兒子送入雪梨醫院檢查,待醫生出具證明信後,於十月底將此事告知內務部,並附上醫生檢查證明備案。內務部秘書接到林泗流的上述信函後,略作考慮,於十二月五日指示海關,請其會同衛生檢疫部門對林錦作一檢測,以決定是否應該將這位不能上學的留學生遣返回國。也許是意識到如此下去確實對自己不利,也無法繼續呆在澳大利亞,因此,在上述內務部秘書下達指示的前五天,林錦便在設在唐人街附近的中西學校注冊入讀,選修其開設的商法課程,原因在於其父林泗流英語程度差,在其住所遭到損壞時遇到了很大的麻煩,林錦便想通過學習商法,為父親討個公道。而衛生檢疫官員則按照指示對林錦進行檢查,並在十二月十四日提交報告,認為此時沒有必要將這位中國學生遣返回國,但其病情則需要觀察六個月,看屆時是否能夠康複。為此,內務部秘書便囑檢疫官員到時要對這位學生再進行複檢。半年後,複檢結果顯示,他的左眼仍然還受沙眼感染,因而醫生的意見是還要再觀察六個月。

對於林錦的在校學習表現,中西學校校長戴雯麗小姐還是比較認可的。隻是在一九三五年年中她提交報告時表示,林錦除了有兩個星期因流感無法到校上課,尚有八天曠課,也沒有向學校解釋是什麽原因。內務部秘書接到上述報告後,下文到雪梨海關,請其調查此事。八月二十日,回國稽查官提交報告稱,林錦患流感,有醫生證明,毋庸置疑;而那八天曠課,經詢問其父親林泗流,得知因其住所被一輛卡車撞壞,其子林錦是目擊者,法庭在此事索賠和判決過程中,需要目擊者出庭作證,這樣就導致他無法到校上課。稽查官表示,他去過警察派出所和法庭了解,證實確有此事,而出庭作證也是法庭辦案的一個程序。既然如此,內務部遂不再過問此事。而在十月份時,檢疫官員複檢時發現,林錦的沙眼仍然存在,也沒有得到相應的治療,在這種情況下,他無法判斷林錦的這個沙眼是否會傳染別人。由於有這個報告,故當陳維屏總領事按例為這位中國青年申請展簽時,內務部秘書於十一月八日複函,拒絕了這次的展簽申請,要求他安排林錦回國。

但陳總領事在接到上述拒簽函後並不買賬,他於十一月十六日發出公函,據理力爭。他表示,曾就此事做過調研,知道過去一段時間裏林錦都接受眼科醫生的治療,現在是治療尚未有結果,至少還要觀察三個月才能確定其治療效果。為此,他認為,內務部至少應該將其簽證延長三個月的時間,一方麵可以讓林錦結束本年度的課程,另一方麵也到時可以看到這個治療的效果。當內務部秘書要求提供眼科醫生證明時,陳總領事將聖文森特醫院(St Vincent Hospital)眼科醫生馬赫(Odillo Maher)的證明及中西學校校長戴雯麗小姐的信都一一呈上,並表示醫生認為待觀察期結束後,林錦的眼病一定會得到治療和康複。雖然衛生檢疫官員認為康複程度不明顯,但也建議要等三個月之後再看效果。在這種情況下,十二月二十四日,內務部秘書取消了此前的拒簽決定,而將林錦的簽證有效期展延到次年二月七日。一九三六年一月三十日,馬赫醫生表示,林錦的沙眼病治療已經有所進步,為此,當陳維屏總領事據此繼續為這位中國學生申請展簽時,內務部秘書在二月四日決定再給他三個月的展延。到五月初,鑒於他的眼病治療效果進一步明顯提高,陳維屏總領事致函內務部秘書,要求給林錦按照正常學生待遇,展簽十二個月。在經過谘詢衛生部門的相關官員並獲得肯定回複後,五月十八日,內務部秘書複函,準允林錦的十二個月展簽,條件是他必須繼續接受治療,直至康複。到下一個年度,盡管林錦仍然接受治療,但基本上也保持在校上課,因而再次獲得展簽。

一九三八年四月,又到了申請林錦展簽的時候了。這一次,內務部需要知道林錦的監護人是否有向醫院捐款,以此作為批複的依據。海關稽查人員的調查結果是,聖文森特醫院對非住院病人並不收費,但鼓勵患者向醫院捐款,為此,每個診室外麵都有一個捐款箱。林錦每周來醫院就診三次,有時是早上,有時是傍晚,有時則是正常工作時間。他也知道有捐款這一回事,醫院護士也曾經告訴過他,因此,每周來看眼病,他都帶上五先令,作為捐款放進捐款箱裏。據此,內務部秘書於五月十六日批複了他的下一個年度的展簽。

到一九三九年四月,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保君建為林錦申請展簽時,遇到了問題。雖然馬赫醫生的證明顯示林錦因沙眼病引起的其它眼病得到了治療,也有成效,但仍然需要進一步的治療和觀察,但他每周的應捐款項並沒有到位,這引起醫院的不滿。而他此時最主要的一個問題是,到八月四日,他將屆滿二十四周歲,到達中國學生準允在澳留學的最高年齡上限。為此,五月二十三日,內務部秘書雖然也批複了這一申請,但隻準允展延三個月,即有效期到八月七日。他在給保總領事的複函中強調,林錦的簽證到期後,請中國總領事館負責安排這位中國學生的船期,讓他盡快返回中國。

自一九三四年返回雪梨後,林泗流可能仍然在安益利公司占有一點股份,但也在佐治大街(George Street)六百五十一號開設一家餐館,名為Kum Ling Café(錦麟餐室,譯音)。在得知兒子的展簽隻能延至八月初之後,林泗流決定將這個生意賣掉,與兒子一起回國。但要賣掉生意,需要一些時間。他將自己的想法跟保君建總領事談了,希望對方能向內務部申請,讓林錦能多呆一段時間,到時候跟他一起走。於是,七月十三日,保總領事便給內務部秘書寫信,為林錦陳情,希望能考慮到其父親的現狀,再給他展延六個月的時間,以便林泗流在這段時間裏處理完生意的出售,父子倆一起回國。由於此時林錦仍然在聖文森特醫院接受定期治療眼疾,醫院認為再給他一些時間,將會有利於他的眼疾痊愈,加上林泗流正在出售生意,顯示出他們要回國是確定的,這些都給內務部回複上述申請提供了正麵依據。為此,七月二十八日,內務部秘書正式複函保君建總領事,批複了林錦六個月的展簽,其簽證有效期延至次年二月七日。這就意味著他仍然可以一邊讀書,一邊去醫院接受定期治療。

雖然林錦自此仍然在中英學校上學,但在十月十六日之後,他便去了美利濱,到十二月初也沒有返回。於是,戴雯麗校長隻好將此事報告給內務部。接到這份報告,內務部自然很不高興,因為按規定,在學校上課期間要轉學到其它地方,是需要先報備獲得批複才行。為此,內務部指示海關和移民局,盡快找到林錦,弄清楚他住在什麽地方,以及為什麽要離開雪梨去美利濱。經海關和移民局一番犁地式排查,最終在一九四○年一月十八日找到了林錦,得知他在美利濱的住處是在麥科馬克街(McCormac Place)七號,跟他的父親林泗流在一起。根據父親的說法,兒子離開雪梨前,曾經告訴過校長,請校長告知海關其前往美利濱一事;至於要先征得內務部同意,他並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而根據林錦的說法,他是應位於美利濱坎伯南街三十七號的木材中介商Sam Way(三維,譯音)之邀而來的。三維近期極欲回中國廣東省家鄉探親,想讓林錦在其回國期間,作為替工,為他看管這個木材中介公司,預期為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他已通過中國總領事館在美利濱的副領事提出上述申請。在沒有得到回複之前,他在美利濱沒有進入任何商鋪和公司工作,純屬度假性質。

就在上述報告提交到內務部時,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保君建在三天前寫的申請信也同時寄達,內容正是為林錦申請轉換身份,成為上述三維木材中介公司的替工。既然如此,上述林錦的不辭而別就不再成為問題,內務部遂集中精力調查三維的公司,以決定是否要批複這一申請。通過調查,內務部了解到,三維最早回國探親是在一九一三年,此後又於一九二三年和一九二八年回去過。他向調查人員表示,他的妻子最近身亡,是故他無論如何要回去看望一下家裏人,為此,他已訂妥船票,搭乘二月二十八日從美利濱出發的“利羅”號輪船前往香港轉國內。至於他的生意,是屬於中介性質,他不直接進口木材,隻從當地木材供應商那裏拿貨。他表示,該公司在二十年前由一位梁姓商人創立[12],他於十年前將此生意盤入自己門下經營,沒有雇員,任何業務都是親力親為,目前其經手的木材有三分之二是提供給本地華人家具商。他在上一個財政年度的年營業額是一千五百零三鎊,扣除所有費用與稅金,淨利潤為二百一十六鎊。因上述船期已定,三維希望調查人員轉告內務部,盡可能快地在上述日期前予以批複。對於三維的處境,內務部秘書也十分同情,而林錦在澳留學超過十年,中英文俱佳,也適合作為替工,因為三維沒有雇員,除此之外無人可以替代。因此,一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內務部秘書批複了三維的申請,以便讓他可以按照預定船期離開澳洲回國(“利羅”號實際上拖延到三月二日才起碇),並在三月四日正式將批複決定通知保君建總領事。他在批複函中強調指出,先給予林錦一年的替工簽證,到期如果三維沒有回來,可以申請展簽,即最多可以給他三年替工簽證。

自此,林錦就又一次轉變了身份,在美利濱居住下來,看管三維的木材中介公司,業績顯著,其年營業額達到一千一百七十九鎊。到一九四一年初,三維因戰爭原因給困在廣東,無法返回,林錦再獲一年展簽。到了年底,太平洋戰爭爆發,好在三維正好趕在戰前回到了澳洲。林錦雖然按部就班將公司管理權交還給了東主,但仍然繼續協助三維工作,為其拓展生意。

二年前,林泗流來到美利濱後,便於一九四○年底在益士比臣街(Exhibition Street)上開了一間餐館。一九四二年二月十二日,澳洲內務部因戰爭原因,仍將林錦簽證延至六月三十日。林泗流此時想利用兒子隻剩下幾個月簽證的機會,讓他回來跟自己一起經營。因此,當年三月九日,新任中國駐雪梨總領事段茂瀾致函內務部秘書,為此事申請批準。內務部了解到,林泗流經營的是個小餐館,其基本顧客都是當地華人,僅有一名雇員,到去年六月底的半年時間裏,其營業額為六百二十鎊,目前其食材等存貨價值一百鎊。而林錦雖然是與父親住在一起,但更願意在三維那裏工作,而不願意回來跟著父親經營小餐館。有鑒於此,內務部遂否決了段茂瀾總領事的申請,仍然準允林錦在三維那裏工作。

由於此時澳洲全力以赴投入對日作戰,中國也成為其並肩戰鬥的盟國,為此,澳洲政府決定,從一九四二年六月三十日開始,授予所有在澳盟國公民三年臨時簽證,到期滿時如果戰爭仍未結束,則該簽證再自動延期二年,林錦自然也在此列。由是,他就繼續留在了美利濱,主要為三維的公司服務,也利用其它時間協助父親經營小餐館。

一九四六年八月二十日,林錦致函移民部秘書,告知父親林泗流因中風而導致半身不遂,他需要盡快將其帶回中國,讓父親在臨死前與家人都能見上一麵。他想知道,以他目前的身份,是否可以在回國一年或二年後,仍然可以獲準再入境澳洲,如此,他將申請再入境簽證。他表示,直到目前,他都是從事貿易經商,因此,打算從中國探親回來後就自行開設一家公司,專做與中國的貿易。他還強調說,自孩童時代起,意即在其九歲時,他便來到澳大利亞,在此接受教育和生活,已經完全澳化,也已經視澳大利亞為自己的家園。因此,他懇切希望能獲得移民部的認同,核發給他再入境簽證。為了增強申請的力度,林錦也在同一天通過在美利濱的聖高隆龐外方傳教會(St Columban’s Mission Society)的萊昂斯神父(Rev. D. Lyons),由後者直接致函移民部長,為其陳情。但三天後,移民部長複函萊昂斯神父,請其轉告林錦,他可以回國後在那裏提出入境澳洲申請,隻要他說明在澳開設公司的金額以及列明貿易計劃,移民部將會認真考慮其入境申請。這一回複表麵上似乎說明林錦可以申請返澳,但實際上那些苛刻條件則表明,他獲得入境準允的可能性極低。

既然如此,林錦已經明白移民部對他這樣的外僑是個什麽樣的態度,即一旦離開,將難以重返這塊土地,遂不再作他想,按照原先的計劃安排回國。他把父親帶到雪梨,在此辭別親友故舊;隨後,在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這一天,登上駛往香港的“雲南”(Yunnan)號輪船,告別了學習和工作了二十二年的澳大利亞,和父親一起回返廣東家鄉。這一年,他已經三十一歲。

林錦的留學檔案到處中止。

一九二二年六月十二日,林泗流填表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請兒子林作的留學護照。

一九二三年四月十日,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魏子京給林作簽發的留學護照。

《東華報》一九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二版林泗棧號廣告。

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林泗流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請兒子林錦來澳留學護照和簽證所填寫的申請表。

一九二五年三月十一日,中國駐澳大利亞魏子京總領事給林錦簽發的中國學生護照。

一九三四年六月二十日,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陳維屏為林錦簽發的新學生護照。

一九三四年六月二十日,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陳維屏為林錦簽發的新學生護照內頁。

檔案出處(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檔案宗卷號):Lum Jock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31/6642;Lum Kam - Exemption [3cms], NAA: A433, 1948/2/6958


[1] 據若幹年後,林泗棧(Lum See Jan)在為侄兒林江(Lam Kong)申請赴澳留學時,自稱是一九○一年即澳大利亞聯邦成立之年抵達澳洲發展,由此定居下來。林泗棧與林泗流是同宗兄弟,故所開店鋪以林泗棧之名作店名。由此可見,他也應該是與同宗兄弟一起來到澳洲發展的,入境年份應該相同。見:Lam Kong Students – passport, NAA: A1, 1931/1079。

[2] “泗棧號”廣告,載《東華報》(Tung Wah Times)一九○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版。

[3] “泗棧義記”廣告,載《東華報》(Tung Wah Times)一九一一年三月十一日,第四版。

[4] “林泗棧號又開張”廣告,載《東華報》(Tung Wah Times)一九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七版。

[5] 林泗棧號已在一九二三年二月廿三日賣給了奇香公司林崇業(由其在原址開辦“奇香茶居”[Kee Heung & Co.])。見:“賣出生意廣告”,載《東華報》(Tung Wah Times)一九二三年三月三日,第六版。

[6] D Y Narme [includes 8 photographs showing front and side views] [box 128], NAA: SP42/1, C1921/6636。

[7] Lum Jock ex "St Albans" (Sydney) 1924 - Re Expired Certificate for Exemption from Dictation Test, NAA: B13, 1926/28339。

[8] Lum Kam ex "St Albans" 19.11.1924 - Re Issue of fresh Certificate for Exemption from Dictation Test, NAA: B13, 1926/25362。

[9] Lum Kam - Exemption [3cms], NAA: A433, 1948/2/6958。

[10] Lee Jew, Lum See Jan, Gee Kai, Shir King, Chong Loong, Choy Son, Man Chew, Ah Shee, Hoe Hing and Yuck Lan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 - includes left hand impression and photographs] [box 236], NAA: ST84/1, 1933/509/51-60。

[11] Miss Edna Gork Ming [includes Application for Passport] [issue of Commonwealth Passport in favour of subject], Wah Jew, Lee Chong, Ah Leung, Lee Kee, Lum See Jan, Harry Tong Hong, Joe Yow, Hing Ping, Mew Toy, Lowe Toy, Ronald O'Young [also known as Say Hoo], Lum Kam, Hia Deh Chung, Kwok Sue Ting [also known as Gock Sue Ting], Lee Sue Lun, Yee Bo Lay, Mrs Arthur Lowe [also known as Liu Cheng Su Tseng and children Wai Chee, Wai San and Wai Sha [arrived ex TAIPING in Sydney on 7 October 1934], 23 unknown Chinese [arrived ex TAIPING in Sydney on 7 October 1934] [Chinese passengers for transhipment and enroute to New Zealand and Suva], Ng Ping Kum [arrived ex TAIPING in Sydney on 7 October 1934] [Chinese passenger for transhipment and enroute to Nauru], Louey Yow Kee, Louey Toon Gip Way Ah Poy, Fong Ley and Louey Gee Kin [on-going for Melbourne] [includes 4 photographs showing front and side views; left hand print and thumb prints; Passport and Register of Births for Edna Ming] [box 383], NAA: SP42/1, C1938/8992。

[12] 詳見來自佛山的梁亞協(Ah Hep)和梁亞倉(Leong Ah Took)在美利濱創辦的“協隆木鋪”:Leong Ah HOO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7/21153; Choy, Lung Sha -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28/4067。此外,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時,香山縣港頭村的胡亞禮(Ah Lay)也在美利濱城裏與人合股開設一間木廠,名稱就是“三維”號(Sam Way & Co.)。也許,該三維木廠與現在的這個木材中介公司也有淵源。見:Application for Domicile Certificate by Ah Lay, NAA: A1, 1903/7216; TIM SECK AH LAY - Chinese student, NAA: A1, 1934/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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