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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客不付房租、驅趕進行中。12月上旬3 day notice, contested. 今天驅趕公司告知,月底開庭,兩個半月,還算快。
順便問了一下驅趕公司,一年合同到期後,如果不續約如何操作。公司說給60 天通知,不用任何理由,但要給一個月搬遷費。
洛杉磯縣需要給理由,沒問要給幾個月搬家費。
還了解到一個有用的信息: 非緊急狀態房主進入出租房,發24 hour notice to enter. 房客拒絕三次,就可以法庭驅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