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1970年的十三個犯人的死刑判決 (圖)

(2005-09-05 08:09:45) 下一個



1970年的十三個犯人的死刑判決 (廖亦武, 5/3/2005) 【勞改基金會訊】最高指示 堅決地把一切反革命分子鎮壓下去,而使我們的革命專政大大地鞏固起來,以便將革命進行到底,達到建成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目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同市公安機關軍事管製委員會刑事判決書 (70)軍刑字第29號 現行反革命暴亂集團“中國共產主義聯盟”(簡稱“共聯”),是以在押犯徐關增、王汝強為首,於1967年3月份正式成立的;以“首都支部”為核心領導,行使最高權力,下設五個活動小組和一個越獄突擊組,共網羅罪犯26人。召開反革命會議34次,先後通過了反革命綱領、路線、組織原則、組織紀律、成員條件,監內外聯係方法和反革命暴亂計劃。在反革命綱領裏狂妄地叫囂,要推翻“元首主義”、“元首黨”、“元首政府”,公開承認南修綱領和蘇修路線。預謀在蘇修挑起反華戰爭時,煽動犯人進行反革命暴亂,與帝、修、反裏應外合,顛覆我國無產階級專政。為實現其罪惡陰謀,大造反革命輿論,先後書寫反革命文章65篇、反革命詩詞三百多首、反革命書信179件,從政治上、經濟上、軍事上惡毒地攻擊、誹謗我國社會主義製度和無產階級專政,極其瘋狂地誣蔑、咒罵偉大領袖毛主席和偉大、光榮、正確的中國共產黨。其反革命活動十分猖狂,氣焰極為囂張。 “中國共產主義者聯盟”,是一個有組織、有領導、有綱領、有目的、有行動計劃的現行反革命暴亂集團。為了全麵落實偉大領袖毛主席,親自批示“照辦”的“一.三一”指示,堅決鎮壓反革命破壞活動、加強戰備,保衛祖國,鞏固無產階級專政,根據黨的政策和廣大革命群眾要求,報請山西省革命委員會核準,特依法判決如下: 一、首犯徐關增,男,三十二歲,地主出身,學生成分,右派分子,浙江省新昌縣人。1960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中國社會主義自由民主黨”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962年改判無期徒刑。 徐犯頑固堅持反革命立場,誓與人民為敵。1966年八月親自策劃組織反革命暴亂集團“共聯”,自封總負責人,“首都支部”主要成員。多次主持反革命會議,製定反革命綱領,發展反革命成員,封官委職,預謀搶奪我保衛人員武器,進行反革命暴亂。在禁閉室惡毒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中國共產黨。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實屬死心塌地與人民為敵到底的反革命分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首犯王汝強,男,三十五歲,資本家出身,學生成分,北京市人。其父係留美學生,其母、兄、姐均在美國和新加坡。該犯1958年任英國駐京記者辦公處翻譯,因向英帝記者提供我國政治、經濟情報,攻擊、誣蔑我黨和政府,被判刑十五年。 王犯與徐關增狼狽為奸,同惡相濟。1966年8月親自策劃組織現行反革命集團“科學共產主義”(簡稱“科共”),1967年3月和徐犯合並,成立“共聯”,係總負責人,“首都支部”主要成員。多次主持反革命會議,發展反革命成員,親自泡製反革命綱領“向馬列主義戰士提出的二十個問題”和反動文章八篇、詩詞十二首、信件二十九封,惡毒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中國共產黨。窮凶極惡地叫囂要推翻“元首主義”、“元首黨”。反動透頂,罪惡昭彰,實屬死心塌地誓與人民為敵到底的反革命分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主犯任大熊,男,三十八歲,舊職員出身,學生成分,右派分子,杭州市人。其兄1949年逃往台灣。該犯1960年因糾集反革命集團、企圖叛國投敵,被判無期徒刑。 任犯1967年4月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共聯”,任小組長。參加製定反革命綱領,發展反革命成員,預謀搶奪我保衛人員武器。先後書寫“時事評論”等反動文章九篇,極其惡毒地誣蔑、攻擊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在禁閉室挖穿獄牆,與主犯常瀛清訂立攻守同盟,妄圖負隅頑抗。反動透頂,猖狂至極。罪惡累累,死有餘辜,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四、主犯劉世廣,男、三十六歲,地主出身,學生成分,右派分子,山東昌邑縣人。該犯1958年組織反革命集團“中國人民社會黨”被判處十三年。 劉犯首先提出在大青山建立反革命暴亂集團“共聯”,任小組長,“首都支部”成員。積極發展反革命成員,親自製定反革命綱領,預謀搶奪我保衛人員武器,進行反革命暴亂。親自書寫“梅花論綱”等反動文章四篇,惡毒攻擊無產階級司令部,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 該犯是“科共”、“共聯”發起人之一,兩個反革命組織合並的策劃者,積極擴充實力,罪大惡極,民憤甚深,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五、主犯鮑明,男,二十八歲,偽官吏出身,學生成分,天主教徒,重慶市人。其父鮑克係國民黨中央委員。該犯1958年組織反革命叛國投敵集團,被判刑二十年。 鮑犯積極組織反革命集團“共聯”,任小組長,“首都支部”成員,在監內積極傳遞反革命信件,發展反革命成員,親自製定反革命綱領,書寫反革命文章四篇,惡毒攻擊我黨和社會主義製度,誣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戰無不勝的毛澤東思想。多次提出搶奪槍枝進行武裝暴亂,上大青山為匪,與蘇修裏應外合,妄圖依賴帝修反武力,實現其反革命陰謀。罪大惡極,十惡不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六、主犯常瀛清,男,三十歲,職員出身,學生成分,河北省撫寧縣人。1962年因策劃搶劫槍枝、銀行、向英帝駐華代辦處投寄反革命信件和貪汙盜竊罪被判刑十年。 常犯積極獻策成立反革命集團,陰謀武裝暴亂,擔任三人突擊小組組長,“首都支部”成員。積極發展反革命成員,傳遞反革命信件二十餘份,製定“組織紀律十一條”,提出從監獄突圍出去到太行山、大青山建立反革命根據地。與蘇修裏應外合,為實現其反革命陰謀,還準備了逃跑用的便衣和大量藥品。禁閉後與主犯任大熊訂立攻守同盟,企圖頑固到底,並將偽造領章帽徽燒掉,毀證滅據。罪大惡極,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七、主犯任宗正,男,三十二歲,地主出身,學生成分,江蘇省豐縣人。土改時其家被鬥,其祖母被判刑。該犯在1958年組織反革命集團“社會民主黨”和“社會主義青年聯盟”被判無期徒刑。 任犯是反革命組織“共聯”的發起人之一,“首都支部”成員。積極發展反革命成員,擴充反革命實力。準備便衣預謀武裝暴亂,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罪大惡極,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八、主犯白微錄,男,四十三歲,地主出身,舊職員成分,貴陽市人,其父被我鎮壓,該犯曾充當蔣匪軍政要職。1951年兩次混入革命隊伍,被開除、勞教。1961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企圖叛國投敵,判刑十五年。 白犯與我黨有殺父之仇,係“首都支部”成員,積極發展反革命組織,親自擬定反革命綱領,書寫反革命文章,惡毒攻擊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我黨。傳遞反革命信件,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罪大惡極,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九、主犯陳威權,男,三十歲,地主出身,學生成分,沈陽市人。該犯曾因搞流氓活動,被開除學籍。1960年向南修駐華使館投遞反革命信件和到該使館叛國投修,判刑十五年。 陳犯積極組織反革命暴亂集團,是“共聯”發起人之一,任小組長,“首都支部”成員。積極書寫反動文章,攻擊我社會主義製度和無產階級專政。傳遞反革命信件二十餘封,並親自觀察地形、路線、規定逃跑暗號,預謀武裝暴亂,罪惡累累,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十、主犯曹介弘,男,三十一歲,中農出身,學生成分,右派分子,江蘇省武進縣人。1958年因組織現行反革命集團“中國青年反法西斯同盟”被判刑十五年。 曹犯積極組織反革命暴亂集團“共聯”,任小組長,“首都支部”成員。準備便衣預謀反革命暴亂,書寫反革命文章四篇,惡毒攻擊我社會主義製度和無產階級專政。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非殺不足以平民憤。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十一、主犯吳國延,男,二十八歲,偽職員出身,學生成分,遼寧省寬甸縣人,1962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中國勞動黨”被判刑七年。 吳犯首先和徐犯關增合謀組織反革命暴亂集團“共聯”,任小組長,“首都支部”成員。參與製定反革命綱領,預謀武裝暴亂,積極傳遞反革命信件,發展反革命成員,當守犯王汝強被禁閉,其還向同犯打氣:“堅定信心鬥爭到底。”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罪大惡極,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十二、主犯湯福璽,男,三十歲,商人出身,學生成分,山東省蓬萊縣人,1958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衛國軍籌備會”判刑十二年。 湯犯積極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係“首都支部”成員,為“黑流水”地區負責人。曾觀察地形,崗哨、製作領章、帽徽、發展反革命成員,預謀武裝暴亂,並大量書寫反動詩詞,惡毒攻擊我社會主義製度和無產階級專政。咒罵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中國共產黨。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非殺不足以平民憤。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十三、主犯關煥章,男,四十五歲,小業主出身,偽職員成分,北京市人,1948年曾受蔣匪河北省特務外圍組織“幹訓團”訓練,1960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民主自由保衛同盟”被判刑十三年。 關犯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任小組長,積極進行反革命活動,搞反革命串聯,預謀反革命暴亂。反革命氣焰十分囂張,認罪態度極壞,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十四、同案犯馬日新,男,二十七歲,城市平民出身,學生成分,天津市人。1963年因企圖搶奪武器,投修叛國判刑八年。 馬犯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任小組長,三人突擊小組成員,私藏軍衣,偽造帽徽、領章、觀察地形和預謀反革命暴亂,活動猖狂,氣焰囂張。判處無期徒刑。 十五、同案犯魯少山,男,三十三歲,富裕中農出身,學生成分,北京市房山縣人。1957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全民黨”被判刑十七年。 魯犯參加反革命集團,任小組長,係三人突擊小組成員。預謀殺害我管教幹部,武裝暴亂,書寫反動文章兩篇,反動詩詞多首,惡毒攻擊我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罪行嚴重,判處無期徒刑。 十六、同案犯孟源,男,三十三歲,中農出身,學生成分,山西省清徐縣人。1963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投敵叛國被判刑十二年。 孟犯積極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書寫反動文章和詩詞九十多首,進行反革命宣傳,大造反革命輿論。氣焰囂張,罪行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連同原判合並執行二十七年)。 十七、同案犯王作先,男,二十七歲,地主出身,學生成分,河南省尉氏縣人。1962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複中會”被判刑十年。 王犯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任小組長,積極進行反革命活動,罪行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連同原判合並執行二十年)。 十八、同案犯張久常,男,三十歲,富農出身,學生成分,河北省興隆縣人。1963年因企圖殺害我公安戰士被判刑十五年。 張犯堅持反動立場,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預謀越獄暴亂,觀察地形、崗哨。罪行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連同原判合並執行二十五年)。 十九、同案犯楊喜法,男,三十歲,中農出身,店員成分,河北省行唐縣人。1963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被判刑十年。 楊犯在服形中,不接受改造,參加反革命集團,積極進行反革命活動,任小組長。罪行嚴重。加刑七年(連同原判合並執行十七年)。 二十、同案犯郝祥龍,男,四十六歲,貧農出身,工人成分,北京市人。1962年因書寫散發反革命傳單被判刑八年。 該犯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為反革命暴亂集團獻策,舉辦刊物進行反革命宣傳,統一反革命思想,罪行嚴重。加刑五年(連同原判合並執行十三年)。 二十一、同案犯趙誌強,男,四十四歲,貧農出身,工人成分,山東省蓬萊縣人。1961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被判刑十三年。 趙犯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積極進行反革命活動,觀察地形、崗哨,預謀暴亂,罪行嚴重。加刑五年(連同原判合並執行十八年)。 二十二、同案犯畢複英,男,三十一歲,小業主出身,學生成分,山東省威海市人。1960年因組織反革命集團“中國民主自由黨”被判刑十年。 該犯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進行反革命活動,罪行嚴重。加刑三年(連同原判合並執行十三年)。 二十三、同案犯馬辛未、萬維鈞、章鷗、吳淦修,參加反革命暴亂集團,係一般成員;尚能坦白交待、檢舉揭發,有悔過表現,不予加刑。 對查獲罪犯實物(見附表)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此判 1970年3月28日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