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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5-09-01 19:48:14) 下一個
張正耀張纖夫撰文紀念毛澤東被判刑三年(附判決書) (1/5/2005) 【勞改基金會訊】2004年12月24日,鄭州工運領袖張正耀、張纖夫以言獲罪,被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以“誹謗罪”判處三年徒刑。 據中國工黨報道,2004年9月,張正耀為紀念毛澤東逝世二十八周年,委托張纖夫寫了一篇《毛澤東——我們永遠的領袖-紀念毛澤東主席逝世二十八周年》的文章,張正耀將文章在網上發表,並於9月9日在工人中分發。為此,被鄭州警方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後被鄭州檢方以“誹謗罪”起訴。 2004年12月21日上午,鄭州市大雪飄凜。張正耀及張纖夫一案在鄭州市金水區法院開庭。一大早,大批群眾冒雪趕去法院聲援和旁聽,可是金水區法院不公開審理,到場群眾包括張正耀的妻子葛麗英都未能進入法庭。 2004年12月24日,張正耀及張纖夫二人被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以“誹謗罪”判處三年徒刑。據張正耀及張纖夫的律師告知,二人不服判決,已經上訴。 --------------- 附: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4)金刑初字935號 公訴機關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正耀,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鄭州市金水順河路40號院1號602室。因涉嫌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於2002年7月9日被鄭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轉為在鄭州市保安公司監視居住,2003年2月10日被解除監視居住。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4年9月9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延長拘留期限至10月9日,10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姚從勤,河南呐喊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範德潤,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係河南呐喊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南省方城縣城關鎮東關村。係被告人張正耀之朋友。 被告人張汝泉,拭?畔朔潁?校?935年7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係鄭州百文依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職工,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245號3號樓2單元13號,因涉嫌犯巔覆國家政權罪於2003年2月20日被中原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取保候審,同年11月10日解除取保候審。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4年10月15日被鄭州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辯護人李小玲、段軍創,河南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以鄭金檢刑訴(2004)1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正耀、張汝泉犯誹謗罪,於2004年12月8日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京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正耀及其辯護人姚從勤、範德潤,被告人張汝泉及其辯護人李小玲、段軍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04年9月初,被告人張正耀與其妻葛黎英(另案處理)商量找被告人張汝泉撰寫文章,以便在9月9日借紀念XXX逝世28周年之際進行散發;後被告人張正耀鼓動張汝泉撰寫文章,向其承諾如出事不用其負責;9月6日、被告人張汝泉將撰寫的《XXX--我們永遠的領袖》,署名“宋梅”的煽動性傳單交給被告人張正耀,該傳單惡意誹謗黨和國家原領導人XXX、XXX;9月7日早,被告人張正耀將該文章複印件和100元錢交給王占清,讓其印刷2000份;上午10時許,葛黎英將該文章以“影子”的網名上網後又下載,製造從網上下載的假相。下午4時許,被告人張正耀和王占清到鄭州市京廣北路38號樓對該煽動性文章進行討論,並預謀商議9月9日散發傳單的行動計劃;9月8日,王占清將印製好的大部分傳單交給被告人張正耀:9月9日,被告人張正耀以借XXX逝世28周年之名散發煽動性傳單“XXX--我們永遠的領袖”300餘份,被當場抓獲。 2、2002年7月上旬,被告人張汝泉將一篇題目為《黨的十六大和中國馬克思主義者的戰鬥任務——關於召開黨的十六大幾個重大問題的嚴正聲明》的煽動性文章交給被告人張正耀看,並稱“這篇文章寫的好、是我見過的最尖銳的”。被告人張正耀和其妻葛黎英看過後預謀給更多的人看。7月8日,葛黎英按約定到鄭州市中原通訊印刷廠準備取該文章的印刷件時被抓獲。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陳述,證人證言,提取證明,抓獲經過等證據,認定被告人張正耀、張汝泉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定構成誹謗罪。應當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正耀辯稱,自己行為是合法的,隻是向悼念XXX的人員散發,沒有向廣大群眾散發,文章的觀點來自XXX理論,不是捏造的。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張正耀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1、被告人張正耀在主觀上並沒有誹謗他人的故意。2、被告人張正耀在客觀上沒有捏造虛構的事實誹謗他人。該文章在內容上涉及XXX、XXX執政方針、路線問題,但僅僅是一個普通公民在世界觀、社會觀的不同看法而已。3、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正耀借紀念XXX逝世28周年之機散發傳單300餘份事實不清,各證據之問相互矛盾。4、即使被告人張正耀的行為構成誹謗罪,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案件,適用公訴程序不當。 被告人張汝泉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文章中的所有觀點都來自XXX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沒有故意捏造任何事實去誹謗XXX、XXX。寫文章的目的是為了紀念XXX逝世28周年。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本案屬於自訴案件,公訴機關程序違法。2、被告人張汝泉的行為不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文章隻是一種思想觀點,不是捏造事實,不構成犯罪。3、被告入張汝泉沒有散發行為,主觀上沒有誹謗的故意。4、被告人張汝泉沒有散發行為,也不知張正耀散發。5、已死亡之人和團體不能構成誹謗罪的客體犯罪對象。 經審理查明,2002年7月上旬,山西省農工委幹部周秀寶給被告人張汝泉寄來一封信,信後附有一篇題為《黨的十六大和中國馬克思主義者的戰鬥任務一一關於召開黨的十六大幾個重要問題的嚴正聲明》的煽動性文章。該文惡意誹謗原國家領導人XXX。文章中寫到“XXX總書記在‘七一’講話中,舉起反革命修正主義叛黨黑旗,XXX是死不悔改的機會主義的總書記,是要依靠手中的軍權和槍杆子,來維持和確保自己作為黨中央及全黨的領導核心地位不變,繼續實行XXX那樣的垂簾聽政,在全黨全國人民麵前暴露他機會主義叛徒的醜惡嘴臉,絕不允許在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的曆史上再出現第二‘西太後’”等內容。 被告人張汝泉將該文章交給被告人張正耀,被告人張正耀和其妻葛黎英(另案處理)看過後,即預謀給更多的人看。2002年7月7日,葛黎英攜該文章到“中原通訊印刷廠”聯係印刷。後以1000元的價格商定印製6000份,次日取貨。因該印刷廠及時舉報至中原公安分局三官廟派出所,2002年7月8日上午,葛黎英如約到該廠取貨時被當場抓獲。被告人張正耀為此於2002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 5日轉監視居住,2003年2月1 O日解除監視居住。被告人張汝泉為此於2003年2月2 0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10日解除取保候審。 2004年9月初,被告人張正耀與其妻葛黎英兩人預謀從互聯網上下載文章,準備在9月9日借紀念XXX逝世28周年之際進行散發。因沒有找到需要的文章,兩人便商議找被告人張汝泉撰寫文章。被告人張正耀找到並將其想法告訴了被告人張汝泉,二人商量了該文章的主要內容。2004年9月6日晚6時許,被告人張汝泉打電話通知被告入張正耀文章已寫出,即《XXX--我們永遠的領袖》,署名“宋梅”,後將該文c盤送至被告人張正耀家,葛黎英隨即於9月7日上午1 0時54分將該文以“影子”,的網名張貼在“XXX旗幟網站”的“旗幟論壇”上。11時01分又將該文章下載存入c盤,製造“從網上下載”的假象。2004年9月7日晨,被告人張正耀將該文複印件和l00元錢交給王占清(另案處理),讓王占清聯係印刷2000份;當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張正耀召集王占清、王景春等人到鄭州市京廣北路38號樓對該文進行討論、修改,並商議9月9日散發該文的行動計劃。2004年9月8日下午,王占清從鄭州市中原區恒利印刷廠取回印製成傳單形式的文章《XXX--我們永遠的領袖》2000份,將其中的大部分交給被告人張正耀。次日上午8時許,在鄭州市金水區原河南省博物館XXX塑像前,被告人張正耀借紀念XXX逝世28周年之名,將該傳單在人群中大量散發,造成大批群眾圍聚,後被當場抓獲。經查《XXX--我們永遠的領袖》一文中,具有捏造“XXX篡奪國家政權,對XXX及其事業瘋狂發泄刻骨仇恨,對XXX極盡攻擊、中傷和汙蔑之能,繼續幹著當年XXX所幹的勾當以及“鄧江之流”,代表帝國主義、資產階級腐朽勢力的利益,‘小醜’”等內容和措辭。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袁宗琪證明,2004年9月9日早上,我吃過早飯,就和張汝泉到原博物館XXX像那裏行了禮,見張正耀在散發傳單,我倆看了一下,知道是張汝泉撰寫的文章。9月9日前幾天,張正耀讓張汝泉寫了一篇悼念XXX的文章,9月7日早上,張正耀來我家待了一會就走了,張汝泉告訴我,張正耀把他寫的文章拿走了並說葛黎英要上網讓我幫個忙給葛黎英送去,葛黎英當時就上了網,並把軟盤給了我。9月20日張汝泉又去公安機關如實講了文章是自己寫的。 2、王景春證明,2004年9月7日下午,我去過京廣路38號樓,當時有王占清,張正耀,丁長江等人,張正耀說了9日怎樣進行悼念XXX的活動。9月8日我拿走了200多張傳單,傳單本來講9日發的,但在省博物館沒有見到王占清,也沒有發成。傳單我不知道是誰寫的,傳單上的內容和悼念XXX不太合適。 3、趙自城證明,2004年9月8日,我接到丁長江的電話,講有傳單讓我拿,我到他家拿了300份傳單讓我到紫荊山XXX像前在9月9目散發,傳單的標題是《XXX--我們永遠的領袖》,內容比較反動,傳單是張正耀和王占清負責印刷的。 4、丁長江證明,2004年9月7日,趙自城叫我下午三點多去鄭州市京廣路一個四層樓上,有張正耀、王占清、王景春等人。張正耀念了傳單,討論了傳單的內容,後又討論9日去哪祭奠。9月8日上午我到京廣路,王占清提了傳單過來,張正耀拿了傳單,剩下一點我拿走了。當天晚上趙自城來我家拿走了一部分,剩下的31張就存到我家了。題目是(XXX--我們永遠的領袖)紀念XXX逝世二十八周年。我也不知道誰印刷,誰編的。 5、張華證明,2004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3、4點鍾,王占清來我印刷廠印刷2000份傳單,具體內容我沒有看,第二天上午他把傳單拿走了。現在知道是攻擊黨、攻擊國家領導人、攻擊政府的反動內容。 6、李安福證明,2004年9月9日上午8點,我值勤時,發現張正耀在原省博物館XXX像前散發傳單,共111張,題目是“XXX--我們永遠的領袖”。 7、郭善良、周良的證明與李安福證明基本一致。 8、荊惠霞證明,9月9日,見一個高個約60歲老頭發傳單,我看了一會就回去了,傳單題目是“XXX--我們永遠的領袖”。 9、郭誌軍證明,2004年9月9日在紫荊山廣場XXX像前見一個老頭宣講XXX是如何英明、而今政府如何腐敗無能。 10、王占清供述,2004年9月7日,在河南省中醫院門口,張正耀把文章“XXX--我們永遠的領袖”給我,並給了我一百元錢,讓我複印2000份。我就到鄭州市西耿河張恒禮印刷廠印了2000份,然後去京廣北路學習班大家一起討論傳單內容。9月8日上午我把傳單拿回來給了王景春300份,給了丁長江一些,其餘的都給了張正耀了。我自已留了三、四十份。9月9日中午,我就在鄭州市伊河路附近散發了傳單。後聽說張正耀被抓走了。 11、葛黎英證明,2002年7月份,我見到周秀寶寫的《黨的十六大和中國馬克思主義者的戰鬥任務——關於召開黨的十六大幾個重大問題的嚴正聲明》這篇文章,我準備將文章印6000份,見誰給誰;2004年9月9日前,我和張正耀覺得應該寫一篇紀念XXX的文章,就找張纖夫寫。9月7日早上,張正耀拿一篇文章回來,上午9點,張纖夫老伴將文章軟盤給我,我將文章粘貼在XXX旗幟網站的旗幟論壇上,9月8日張正耀把印好的文章拿回來有一、二千份。9月9日張正耀發傳單去了,後被抓獲。 12、蘇建花證明,一女顧客(指葛黎英)於2002年7月7日下午,將《黨的十六大和中國馬克思主義者的戰鬥任務——關於召開黨的十六大幾個重大問題的嚴正聲明》拿來準備印刷6000份,付1000元。7月8日看樣品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13、公安人員證明了提取“黨的十六大和中國馬克思主義者的戰鬥任務——關於召開黨的十六大幾個重大問題的嚴正聲明》複印件的經過以及提取“XXX--我們永遠的領袖”傳單的經過。 14、張正耀在XXX像前散發傳單的照片在卷佐證。 15、張正耀供述:2002年的一天,葛黎英去華山路印周秀寶的文章《黨的十六大和中國馬克思主義者的戰鬥任務一一關於召開黨的十六大幾個重大問題的嚴正聲明》,我看了文章,還可以,葛黎英去印文章我是知道的;2004年9月份,XXX紀念日快到了想寫點東西。9月5日,我找了張汝泉讓他寫點文章,歌頌XXX時代光輝成就,聯係實際情況,反映我們工人階級的悲慘現狀、反腐敗、反複辟等內容,並告知了張汝泉此文章將在2004年9月9日在XXX像前散發。2004年9月6日,張纖夫把文章寫好。9月7日上午,我約王占清在省中醫院見麵,給他一百元,讓他印2000份。9月8日,王占清將傳單交給我。9月9日我們到原博物館XXX像前悼念XXX散發傳單時被抓獲。傳單批判了XXX、XXX20多年執行修正主義路線給我們的黨、給我們的人民、國家、廣大勞動群眾造成了災難。 16.張汝泉供述, 2002年7月,周秀寶給我寄來了《黨的十六大和中國馬克思主義者的戰鬥任務—關於召開黨的十六大幾個重大問題的嚴正聲明》,我認為寫的很好,並複印一份為自己批畫使用,我讓張正耀看了,他便拿了一份回家了,過了一、兩天,聽說葛黎英被抓了,我便把文章銷毀了;2004年9月5日晚上,張正耀找我寫傳單,內容是歌頌XXX、反映工人階級的悲慘現狀和反腐敗、反複辟的內容,並稱不連累我。9月6日,我讓張正耀來拿文章。9月7日早上8點,張正耀將文章拿走,9點,我讓老伴將軟盤給葛黎英送去。9月9日,張正耀被抓了。 以上證據,已經法庭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正耀、張汝泉共同預謀,故意捏造事實並以文字形式在互聯網上、人群中公然大肆散發,肆意貶損原國家領導人XXX的人格,抵毀其名譽,其行為均已構成誹謗罪。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正耀、張汝泉主觀上沒有誹謗他人的故意,客觀上沒有捏造行為,隻是表達思想觀點的方式而已,經查被告人張正耀、張汝泉明知文章的內容、措辭有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表述,卻希望這種危害後果發生,其兩人在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觀上置事實於不顧,憑空捏造事實,公然以傳單形式在互聯網上、人群中大肆散布,惡意貶損XXX的人格和名譽,造成大量群眾在本市繁華地段聚集,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及國家利益。兩被告人散發傳單的內容和措辭並非是正當表達其思想觀點的形式,2002年被告人張正耀之妻葛黎英曾因準備散發誹謗文章,兩被告人均被公安機關查處,其已明知散發傳單的形式違法,卻仍然為之,故對此辯護理由不予采納。關於兩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該案不適用公訴程序的意見,經查,本案兩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符合法律規定。對此辯護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散發傳單300餘份不準確的意見,經查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汝泉的辯護人辯稱,張汝泉沒有散發的行為,也不知被告人張正耀散發,經查,本案既有同案人張正耀供述已告知了張汝泉將在2004年9月9日在XXX像前散發,且有被告人張汝泉本人供述及其愛人袁宗琪證明送去文章c盤讓葛黎英上網用,足以證明被告人張汝泉已明知,故對其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李小玲﹑段軍劍提出的誹謗罪隻能對在世的自然人實施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兩被告人事先通謀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確,行為積極,均為主犯,均應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正耀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先行羈押的7個月零3天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04年9月9日至2007年2月5日止) 被告人張汝泉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 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2月24日至2007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麵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呂 晗   審判員  邱 紅   審判員  張智賢   書記員  趙淑霞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200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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