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三年的觀察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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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與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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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至與雇工             
劉振墉

作者:劉振墉 日期 :2005.12.22 來源:新民晚報

        冬至,鄉下人叫做“過大冬”。諺語中有“大冬賽如年”的說法,從前還要隆重祭祀祖先。但到了我記事的時候,過大冬的節日氣氛已大大淡化,留下的印象,一個是吃圓子,還有一件事就是長工與地主要在這一天確定雇傭關係這樁事。

        我幼年時,曾寄居在姨父家讀書。他家是個小地主,種著十幾畝地,多數年份都雇用一個長工。依稀記得,過大冬的那天早上,吃過圓子以後,姨父與長工坐在廚房裏沉默了好久。隻聽到姨父說:“下年做不做你要說句話呀!”長工老是一聲不響,我能感覺到他對姨父家的條件有所不滿,但總是拿不定主意。第二天一早,我看到他照往日一樣地勞作,知道下一年他又不得不繼續做下去了。

        當地的傳統習慣,長工的雇傭關係,以冬至日為一年度的最後一天。對於地主而言,秋收秋種早已過去,整個冬天農事都不多,直到開春,有沒有長工都過得去。但對於長工來說,開春以前,很難找到打短工的機會,外麵又天寒地凍,怎麽解決寒冬的溫飽問題?所以在這時候,再惡劣的雇傭條件也不得不接受。我曾設想,如果當時政府強製規定,長工的雇傭關係,一律以清明為一個年度的界點,談判時機轉而對長工們有利,處境也就可大大改善了。這當然是胡思亂想,舊政府怎麽會關心長工的利益呢!

        近來常在傳媒上看到,有人批評進城務工的農民,很少與老板簽訂勞動合同,不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這就好比批評舊時的長工,不在過大冬的那天,與東家力爭自己的權利一樣。正如俗話所說:“飽漢不知餓漢饑”。我又設想,由權力機關立法規定:簽訂用工合同是雇主的法定責任,一旦發現有不簽訂勞務合同的事實,雇主必須負全責,還要交納一定數額的罰款。我想有了這樣強製性的約束,才算是為進城務工的農民撐了腰。

        現在是民主法製的時代,我這設想應該是能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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