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54)
(苦難的年代係列之十一)
日本侵略軍快打到我們家鄉的時候,母親帶著十歲的哥哥和不到兩歲的妹妹,逃難到偏遠農村的外婆家,留下我和祖母看家,那年我五歲,祖母將近七十歲了。街上的人家己是十室九空,整天冷靜得讓人感到恐怖。日本兵路過幾次,以後就有一支小分隊長駐下來,有人出麵成立維持會,侍候日本人的一切需要。因為沒有遇到任何反抗,日本兵也就沒有進行大規模的殺戳,至於說附近某人被殺了,或者是那裏有一具無人認領的屍體等等,己經不算是什麽大事了。
多年後我曾想過,母親這樣安排,我們被日寇殺死或燒死是完全可能的,讓一老一小去冒這樣的風險,很明顯的是準備把我們當作犧牲品。我完全有理由怨恨,這太不公平了,也太偏心了。但是如果從我母親的角度,設身處地想一想,有沒有更好的處理方案呢!外婆家己收留了好幾家親戚,像個難民收容所,不可能將我們全家都搬過去;讓不到兩歲的妹妹去陪老祖母,肯定不行;隻好在十歲和五歲的兩個兒子中挑一個了,客觀地說,如果讓我來決定,我也要帶走十歲的兒子。在當時的環境下,這應當說是最具理性的選擇。
我的嶽母曾告訴我,當一九四五年初春,日偽軍突然下鄉掃蕩的時候,她正在農田裏勞作,已經來不及回家抱出生不久的小女兒,隻帶著三個大些的孩子逃跑了。等日偽軍退走後才發現,住房已經被傷心病狂的敵人燒毀了。幸而女嬰被良心未泯的偽軍抱出來放在麥地裏,得以死裏逃生。我的妻妹更有理由怨恨她媽媽:怎麽能在關鍵時刻扔下她不管呢!不過設身處地想想,在千鈞一發之際,要在三個選項中擇其一,即:一、帶上三個大點的小孩快逃;二、帶著三個小孩一起回家抱嬰兒;三、讓三個小孩先逃,自己一個人回家抱嬰兒。毫無疑問,選擇一是最正確的。
常在報紙和電視上看到,有些從小被領養的人,想方設法尋找自己的生身父母,我能理解他們的心情。其中有人說:“我並不恨父母,隻是想問一聲,當年為什麽要將我們送給別人家養?”在這裏我倒要奉勸一句:這點最好別問,要理解父母的難處,他們有他們的無奈或難言之隱。建國後我國有兩次嬰幼兒領養高潮,第一次是經濟困難時期,第二次是文革時期,每個送養嬰幼兒的背後,都有一段血淚故事,舊傷疤就不要再去揭開了。
我自己的經驗是,在緊急關頭,在危難時刻,父母為兒女所作的決策,往往是最佳選擇,而且總是以兒女的利益放在首位,中國的父母們尤其是這樣。
我也是邊界居民。49年前屬如皋,49年後屬靖江。
祝你一切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