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為何堅決捍衛公民持槍權?
(2008-07-31 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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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美國人為何堅決捍衛公民持槍權?
??據說美國每年有3萬人死於槍擊,但美國人仍然堅決捍衛公民的持槍權,這在很多中國人看來是難以理解的。(3萬人的數字值得懷疑,但我確實沒有準確數據)
在美國國內,也有一些人要求禁槍。是否禁槍,總統說了不算,法院判決才算。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國公民有權在用於個人用途的情況下擁有槍支,這是美國曆史上最高法院首次對於個人是否有權擁有槍支做出明確裁決。美國各大媒體均競相直播了這一裁定,一些民間團體還組織了小規模的示威抗議,反對最高法院的這一裁定。中國各大新聞網站也紛紛轉發此新聞。
最高法院的理由很簡單:由美國國會於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規定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權利所必須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這已經說明美國公民持有和攜帶武器是不可剝奪的憲法權利。
以下來自《美國的持槍自由》,可惜作者不詳(謝謝某位朋友指出部分內容出自林達的書《曆史深處的憂慮》近距離看美國之一。林達的法國、美國係列書很棒,本人看過其中2本。隆重推薦):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行文頗為講究,它並不是說《憲法》給了人民擁有武器的權利,而是說,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這兩種講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說,美國的立國者認為,這種權利,不是統治者給予人民的一種恩賜,而是一種天賦人權。憲法修正案可以起到的作用,僅限於確認這一事實。
據美國一位大學老師講,美國法律之所以不禁槍,是因為美國人民有推翻暴政的自由。
1776年7月4日,在北美洲十三個殖民地的代表舉行的第二屆大陸會議上,通過了由托馬斯·傑弗遜起草的《獨立宣言》。這是人類曆史上最偉大的文獻之一,它閃爍著自由和人權思想的光芒:
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了慎重起見,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予以變更的。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隻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但是,當追逐同一目標的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製統治之下時,那麽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沒槍怎麽推翻暴政?沒槍當年美國人拿什麽來跟英國軍隊鬥? 雖然今天美國已經是民主政府了,但是出於對暴政的天然防備心理,美國法律堅決保證人民持槍的權利。 允許持槍固然會造成很多刑事案件,但是和刑事凶殺案相比,暴政更讓人恐怖。
1789年,美國第一屆國會召開之際,憲法第二修正案做為一項製約國會與總統聯邦權利的平衡力量予以提交,並於1791年,與另外9條憲法修正案一起獲得批準,組成了美國權利法案的前10條。美國《權利法案》的第二條規定: ......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這是美國的建國者對於日後的政府有可能發生異化而設立的一項預防措施,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國家時有發生的情況:即手無寸鐵的人民麵對政府軍隊的鎮壓束手無策,也使作為個人的美國人對保護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土地的信心大增。
美國是一個非常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私人財產和私人領地的國家。《權利法案》的第三條,即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規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和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這兩條,都是和上述的個人權利有關的。問題是,美國人對於這樣的《憲法》條文的執行,是著著實實令行禁止的,他們對於私人財產的保護是絕對的。在其他國家,私有住宅受到侵犯,你可以去法院控告,但是在美國,私人領地受到侵犯,你有權開槍。
在此插一段小故事:一名原籍俄國的猶太裔美國人在得知以色列正在建立所有的被迫害致死的猶太人的詳細檔案時感到奇怪:這些犧牲者怎麽會無力反抗?後來他發現,二戰之前德國人民也是合法擁有武器的,但在希特勒上台之後,首先搞槍支登記,然後設法逐步沒收槍支,以致猶太人最後隻能束手待宰。他由此堅信失去自衛武器是猶太民族的悲劇原因之一。他家裏有好幾種大大小小的槍,他說:我也希望永遠不要去用這些槍。但是你應該知道,槍不是一種工具,槍是一種權利。
曾經有一個美國女孩聽到中國1960、1970年代中有抄家的事情,她幾乎不相信誰會有這麽大的膽子。因為在美國,短短的幾條《憲法修正案》絕非一紙空文,它是由整個司法製度在保障,有無數案例在支撐的。簡單地說,凡是發生這樣的情況,法律根據《憲法》是支持開槍一方的,但是為了避免誤傷,必須事前發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後繼續侵犯,主人有權開槍,事後不必承擔後果。所以,沒聽說美國發生過強製拆遷強占土地的案件。
例如,如果一個美國的農民土地被掠奪了,他們告狀無門,這時候房地產開發商來拆他們的房子,他們至少還可以拿起木倉支與開發商打一仗,維護最後的正義。美國權利法案保證了美國人民,尤其是窮人的權利,使他們不至於落到某些國家的農民和城市貧民的悲慘境地。
那麽,對這種代價昂貴、隻有潛在意義的自由和權利,美國人在支付了有目共睹的慘重代價之後,為什麽至今沒有放棄呢?這是因為他們始終堅信兩百年前建國者的理論:對於“政府”這樣一個人類所創造的“怪獸”必須時刻“防其失控”。所以,政府隻能通過再三呼籲為管製木倉支“立法”,如限製某種木倉的型號,又如買木倉者必須等候幾天,以便讓賣木倉的查一查電腦,確定對方是否有犯罪前科等,來減輕持木倉犯罪的危害程度,而對於徹底禁木倉,由於《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存在,政府是永遠做不到的。
此外,還有人這樣認為:假如一個社會中,99% 的人沒持木倉權,隻1% 的人有持木倉權,99%的人的生命和尊嚴要依賴1% 的人的覺悟,實在太危險了。這個意見是否有道理,大家可以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