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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2月31日 - 周首提五項原則

(2007-12-30 16:59:33) 下一個


1953年12月31日

周恩來提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



1953年12月31日,周恩來在會見來訪的印度代表團時提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

當時,中國政府代表團和印度政府代表團就中印兩國在中國西藏地方的關係問題在北京開始談判。31日下午,周恩來總理在中南海西花廳會見印方代表團,在談話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

1954年4月29日,中印兩國發表談判公報,並簽署了《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兩國政府一致同意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列入公報和協定中,把它作為指導兩國關係的準則。同年6月底,周總理先後應邀訪問了印度和緬甸,他分別與印度總理尼赫魯和緬甸總理吳努發表的《聯合聲明》都寫進了這些原則,並進一步確認它適用於同亞洲及世界其他國家的關係。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度尼西亞萬隆舉行的有29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的亞非會議(又稱萬隆會議)發表了著名的《關於促進世界和平與合作的宣言》,宣言提出的十項國際關係原則包括了這五項原則的全部內容。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逐步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受,不僅在各國大量的雙邊條約中得到體現,而且被許多國際多邊條約和國際文獻所確認。1970年25屆聯大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1974年第6屆特別聯大《關於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都明確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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