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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10月3日 - 清朝成立資政院

(2007-10-02 20:51:34) 下一個


1910年10月3日

清政府成立資政院




1910年10月3日,清政府成立資政院。這是清末預備立憲係列措施之一。是清政府仿照西方的法規體製設立的中央諮議機關,於1907年9月籌備設立。1910年10月3日,行開院禮,正式設置資政院。

《資政院章程》在1908年——1911年間,先後四次公布,三次修改。

資政院設總裁2人,副總裁2至4人。議員分欽選、民選各100名。

會期分常年會(每年一次)、臨時會兩種。

資政院的職權是議定國家出入預算、決算、稅法、公債、製定法規、彈劾大臣等。

資政院采一院製。為限製資政院的實際權力,規定議決事項須具奏請旨可否,以便使資政院成為無礙於清王朝的統治。

資政院第一任總裁為溥倫和孫家鼐。


每當人們談起清末預備立憲時,無不以一言蔽之曰:“假立憲”。但也有學者對此提出了不同看法。





關於清末預備立憲幾個問題的商榷

作者:鄭大華    

文章來源:中華文史網

  
每當人們談起清末預備立憲時,無不以一言蔽之曰:“假立憲”。此種觀點是否正確,有待討論。

      本文僅就預備立憲活動中是否有一個“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除消弭革命的立憲動機外,他們是否還具有富國強兵、抵禦外侮的立憲動機,他們與資產階級立憲派的爭論,是真假立憲之爭還是走日本式道路或走英國式道路之爭這三個問題進行討論。

  

  在清末預備立憲活動中,是否有一個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長期以來人們對此是持否定態度的,認為整個清王朝統治集團都是“假立憲”的策劃和導演者,內部沒有任何政治派別的分野,個別主張立憲的官僚不能成為一個派別。筆者不同意這種看法。因為在清朝存在的最後幾年,的確有一部分清廷大吏為達到抵製革命,拉攏資產階級立憲派和富國強兵、抵禦外侮的雙重目的,主張變中國傳統的君主專製製度為日本式的二元製君主立憲製度,並形成一股強大的政治勢力,影響和推動著清末預備立憲的進行。他們既和資產階級立憲派不同,又與洋務派和守舊派相區別,當時的中外報刊把他們稱為“改革派”(《憲政初綱》《外論選譯》第13頁,轉引自日本。《大阪每日新聞》。)、“維新派”(《時報》丙年九月二十五日,轉引《字林西報》。)、“新黨”(《大公報》1909年1月11日,《給袁宮保開缺後之三大問題》。)。由於他們主張立憲,與資產階級立憲派相對應,筆者認為可以統稱他們為“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

  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主要由四種人所構成:一是原先的洋務派,如袁世凱、張之洞、周馥等;二是駐外公使,如孫寶琦、胡惟德、汪大燮、梁誠等;三是出國考察大臣,如端方、載澤、戴鴻慈、達壽、李家駒等;四是較開明的滿族親貴和漢族大臣,如善耆、錫良、趙爾巽、瑞□、岑春煊、林紹年、沈家本、張百熙、嚴修、□景崇等。這些人之所以倡行立憲,是與他們的經曆,尤其是資產階級化的傾向分不開的。

  第一,他們大多是清末新政的積極倡導和實行者。清末新政,是20世紀初清政府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所進行的改革。袁世凱於清廷發布“變法”上諭不久,就提出新政要點十條,開始在直隸認真推行。張之洞和劉坤一在會銜上奏的《江楚會奏變法三折》中,竭力主張“興學育才”,“兼采西法”,儼然成為風靡一時的“新政”範本。其它如時任地方督撫的岑春煊、端方、錫良、趙爾巽、林紹年以及京師大學堂管學大臣張百熙、崇文門監督善耆等推行新政都頗為積極。新政的主要內容是振興商務、發展實業、獎勵民間資本、舉辦新式教育、編練新式軍隊,它具有近代資本主義性質。這些人在實行新政的同時,開始向資產階級轉化。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資本主義的發展,決定了資產階級要迫使一切民族“采用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它迫使它們在自己那裏推行所謂文明製度,即變成資產者”(《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55頁。)。當然,這種轉化也遠未完成,他們仍是僅帶有資產階級化傾向的封建官僚。第二,他們大多數對“西學”有一定的了解。第一次鴉片戰爭的硝煙尚未散盡,“西學”就遠渡重洋傳入古老落後的中國,從洋槍洋炮到民用工業,從思想意識到政治製度,緩慢但不可遏製地傳播開來。由於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所處的地位和經曆,使他們與“洋人”、“洋書”、“洋貨”有過交往,有的還到過日本、歐美。因此,與那些主張“以忠信為幹櫓、以禮義為甲胄”的守舊官僚不同,他們對“西學”都有不同程度的了解,袁世凱、張之洞、端方、岑春煊、沈家本還以注重“西學”名噪於時。但直到1904年前,他們對“西學”的了解僅限於軍民工業、教育軍事。爾後由於日俄戰爭的影響,才促使他們把了解“西學”的目光轉向西方的政治製度。第三,他們大多與民族資產階級上層關係密切。民族資產階級上層是在清末新政中形成的,因此,他們與清末新政的倡行者、後來的“統治階級內部立憲派”理所當然地存在著密切的聯係,他們希望借助這層人的影響推動清廷實行於己有利的經濟政治政策;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也想利用他們的力量加強自己在統治集團中的地位。袁世凱、端方、張之洞、岑春煊、瑞□等與江浙張謇、鄭孝胥集團關係甚密,親貴中的載澤、善耆則與海外康梁集團保持著往來。實際上,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倡行立憲,在一定程度上是得力於張謇等人的推動。早在1904年5月,張謇就寫信給張之洞、劉坤一,勸他們促成清廷立憲。7月,他又寫信給袁世凱,希望他效法日本的伊藤博文,以立憲為己任。待第二年7月五大臣出國考察政治,張謇活動更是積極,又是寫信、又是會晤,僅在端方、戴鴻慈回國途經上海時,張謇就與他們會晤七八次,“竭力勸其速奏立憲,不可再推宕”(《南通張季直先生傳記》民國十九年版,第14頁。),並代他們草擬好致各省督撫請支持立憲的電稿。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對張謇等也極力聯絡,1906年12月,張謇、鄭孝胥在上海成立“預備立憲公會”,岑春煊單是開辦費就捐資一萬元,還表示願出常年費每年一千元(《鄭孝胥日記》丙年七年二十二日,十月十日。)。袁世凱、端方也周旋其間,瑞□甚至列名會中。1905年初,袁世凱、張之洞又聯名保奏另一資產階級立憲派首領楊度為四品京堂在憲政編查館行走。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與資產階級上層這種關係,既推動著他們倡行立憲,也是他們向資產階級轉化的重要原因。

  有的研究者一方麵承認在預備立憲中有一個“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一方麵又以他們中存在著矛盾和鬥爭,說他們“事實上並不成其為一派”(《辛亥革命史》中冊,第387頁。)。誠然,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中尤其是善耆、載澤與袁世凱,袁世凱、端方、張之洞與岑春煊,張之洞與袁世凱之間因爭權奪利矛盾很深,有時還相互火並。但這並不影響他們在預備立憲中作為一個要求立憲的政治派別而存在。洋務運動中,曾、左、李之間矛盾和鬥爭不是也很激烈嗎?但人們仍把他們統稱為“洋務派”。而我們為什麽就不可以把袁、端、張、岑、澤諸人統稱為“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呢?

  

  20世紀初,中國社會的各種矛盾都在激化,清王朝麵臨的“內憂外患”日益加深,尤其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和立憲運動正蓬勃發展,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首先想到的就是借用立憲來消弭革命,拉攏資產階級立憲派。袁世凱說過:“剿除革命黨政策,除速施行立憲製度外更無他法”(《神州日報》1907年8月16日。),如此言論,在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的奏折中屢見不鮮,勿庸論列。

  除上述動機外,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另一立憲動機就是富國強兵,抵禦外侮。《東方雜誌》曾載文分析道:“故吾國立憲之主因,發生於外界者為日俄戰爭”(《辛亥革命》(叢刊)(四),第4頁。)。正是以日俄戰爭為契機,他們開始以立憲奏聞朝廷。歸納起來,他們從日俄戰爭得到了以下四個方麵的啟迪。第一,開始認識到立憲政體優越於專製政體。“蕞爾島國”的日本為什麽能戰勝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俄國?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認為其原因在於政治製度的不同。林紹年說:“夫土地之大小,人民之眾寡,財力之厚薄,地勢之夷險,俄之於日何止倍蓰,乃戰輒不勝者,政體異也”(《閩縣林侍郎奏稿》卷四,《速定政體以救顛危折》。)。達壽說得更直言不諱:日本能戰勝俄國,“非小國能戰勝大國,實立憲能戰勝專製也”(《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第29頁。)。由此出發,他們還進一步從各國富強貧弱的差距看到了立憲政體與專製政體的優劣。“夫東西洋各國之所以日趨於強盛者,實以采用立憲政體之故”。俄國、中國之所以日趨於貧弱者,“實以仍用專製政體之故”,“專製政體之國萬無可以致國富兵強之理由也”(《端忠敏公奏稿》卷六,《清定國是以安大計折》。)。第二,變專製為憲政是世界潮流所趨。他們在考察了各國政治製度後指出,立憲製度雖“濫觴於英倫,踵行於法美”(《辛亥革命》(叢刊)(四),第24頁。),但“近百年間,環球諸國,無不次第舉行”(《辛亥革命》(叢刊)(四),第24頁。)。就連一些小國如瑞典、葡萄牙、比利時、荷蘭等,為了富國強兵,也先後變專製為立憲,故“立憲之風,盛於歐美”。岑春煊總結道:“無論何種政體,變遷沿革,百折不回,必歸於立憲而後底定”(《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第498頁。)。第三,中國的落後挨打是專製製度造成的。孫寶琦在《上政務處書》中寫道:“自庚子以後,維新諭旨不為不多,督勵臣工不為不切,而百事玩泄依然,天下精神不振者,以未立綱中之綱(憲法),而壅蔽之弊未除,無由上下一心,共扶危局也”(《東方雜誌》第一年第七期,《內務》第80頁。)。林紹年在指出了政體優劣是日勝俄敗的原因後繼續指出:“我中國之所以屢受外侮,莫自振者,亦必因政體之異,不待言矣。他且不論,即目前所最急者,如理財、如練兵,以土地人民計,似一省可以與日本相衡,何二十餘省而尚遠遜乎?政體之所矣,一至於此”(《閩縣林侍郎奏稿》卷四,《速定政體以救顛危折》。)。第四,中國要富國強兵,抵禦外侮,就必須改專製為憲政。端方在《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折》中強調,假如在商旅不通、各自孤立的古代,國貧民弱還尚能立國的話,那麽在列強林立、弱肉強食的今天,“不能自存,即將滅亡,不能奪人,即將為人奪,斷無苟且偷安而可圖生存者。中國今日正處於世界各國競爭之中心點,土地之大,人民之眾,天然財產之富,尤各國之所垂涎,視之為商戰兵戰之場,苟內政不修,專製政體不改,立憲政體不成,則富強之效將永無所望”(《端忠敏公奏稿》卷六,《清定國是以安大計折》。)。載澤等在分析了“我國東鄰強日,北界強俄,歐美諸國,環伺逼處,岌岌然不可終日”的嚴重外患以及憲政能使貧弱為富強後得出結論:“保邦致治,非此(指立憲)莫由”(《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第110頁。)。袁世凱在《密陳管見條舉十事繕單備采由》中指出:由於日法和日俄協約的相繼訂立,我國東北、蒙古、雲南、兩廣、福建省已岌岌可危。“倘英德從而效尤,則我長江暨廣東、山東等省危矣。倘各國挾均勢之說,謀均沾之利,則我之全局危矣。危殆若此,胡可一日安枕,欲救其禍,另無良策,仍不外趕緊認真預備立憲之一法,若仍悠忽因循,聽其自然,則國勢日傾,主權日削,疆域日蹙,勢不至如今之朝鮮不止。每一念及,動魄驚心”(第一曆史檔案館:《清末憲政史料》,編號114。)。由此可見,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具有富國強兵、抵禦外侮的立憲動機是毫無疑義的。當然,由於他們與帝國主義關係的親疏不同,對於抵禦外侮也有強弱之別,端方、載澤、林紹年等人較為強烈,而袁世凱、張之洞要微弱一些。

  長期以來,我國史學界流行著這樣一種論斷,說是清王朝在《辛醜條約》訂立以後,已徹底投降了帝國主義,成了洋人的朝廷,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所倡行的預備立憲,理所當然地是為了適應帝國主義的侵略需要,也正如此,它才獲得了帝國主義的支持和同情。誠然,這時候的清王朝買辦化程度已經很深,它也幹了不少對帝國主義有利,危害本國民族利益的事情,甚至還無恥地表示,要“量中華之物力,結與國之歡心”(《清德宗實錄》卷477,第13頁。)。但是,這時中國依然屬於半殖民地社會,半獨立的地位尚未喪失殆盡,與這種情況相適應,帝國主義利益並不完全等同於清王朝的利益,在某種程度和一定範圍內它與帝國主義還存在著矛盾和鬥爭,尤其是帝國主義過份的侵略要求危及到清統治者的根本利益時更是如此。例如,這幾年清政府先後拒絕了英國、美國、日本、德國、意大利等國在商約談判中提出的一係列侵略要求;拒不承認英印殖民當局強迫西藏地方政府訂立的《拉薩條約》,堅決維護領土主權,不僅拒絕了沙俄1903年提出的七項無理要求,在“間島問題”上對日本也不讓一步。這正如一位研究者所指出,清統治者“同帝國主義也有矛盾,有爭執,甚至可以說有鬥爭;並不是每個帝國主義的每個要求他們都接受,他們有反駁,有抵製,有時頂撞得相當厲害”(張振□:《清末十年間中外關係史的幾個問題》。《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2期。)。作為統治階級一部分的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他們的權勢地位是與清王朝的存在相聯係的。因此,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他們是不願意看到清王朝被帝國主義滅亡,自己成為亡國之臣的。他們希望中國能國富民強,既有力量鎮壓國內人民群眾的反抗,也可抵禦帝國主義對中國的瓜分,使清王朝對中國的統治能繼續延存下去。當他們認為立憲能夠達到這一目的時,便積極呼懇立憲,這是順理成章的。至於依據帝國主義對中國立憲的“支持”來判定它是為了適應帝國主義侵略需要,這就更難令人首肯。因為立憲不是人們的意誌產物,而是社會要前進,政治要民主這一曆史潮流的反應,是資產階級立憲派的夙願,是中國人民向西方學習進程中的階梯。的確,帝國主義對中國立憲的“支持”抱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既想大撈一把,擴大它們在華的侵略權益,又如馬克思所說,想“按照自己的麵貌為自己創造出一個世界。”但這隻能說明它們的罪惡意圖,並不能證明“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的立憲動機,兩者之間是不能劃等號的。

  

  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認為:“我國而行立憲,當仿日本為宜”(《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第114頁。)。揆諸他們設計的立憲方案,實際就是日本明治立憲的翻版。在眾多的立憲國中他們為什麽要以“日本為宜”呢?究其原因:第一,他們的立憲呼懇是以日俄戰爭為契機的,小國日本能一戰而勝強國俄國,這不能不使他們對日本政治製度產生濃厚的興趣;第二,中日兩國同屬亞洲近鄰,兩國有著悠久的政治、經濟、文化交往,有近似的文化結構和民族心理,使他們易於接受“同文同種”日本的影響;第三,尤其重要的是,日本所采用的二元製君主立憲製度,是“一個以議會形式粉飾門麵,混雜著封建殘餘,已經受到資產階級影響,按官僚製度組織起來,並以警察來保衛的軍事專製製度的國家”(《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21頁。),與其他類型的立憲製度相比,它更適合他們維護本階級的利益,少變革舊的政治製度的政治要求。他們在比較了各國的立憲製度後認為:美國“以工商立國,純用民權,與中國政體本屬不能強同,故其一切措施難以驟相仿效”(《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第7—8頁。);英國“設官分職,頗有複雜拘執之處,自非中國政體所宜,棄短用長,尚須抉擇”(《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第11頁。);日本“立國之方,公議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無不通之隱,君有獨尊之權”(《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第6頁。),“故於各國得一有鏡之資,實不啻於日本得一前車之鑒,事半功倍,效驗昭然”(《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第328頁。)。這樣日本就理所當然地成了他們效法的對象。也正由於清朝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選擇的是日本式的二元製君主立憲製度,與主張英國式的虛君製君主立憲製度的資產階級立憲派就不可避免地要發生衝突,清末所謂“真假立憲之爭”,實際上是走英國式的道路還是走日本式的道路之爭。梁啟超曾明確地指出,中國欲行立憲,“則將來政權所趨,其必成為英國式之政黨政治,而非複德國日本式之官僚政治焉矣”(《讀十月初三日上諭感言》,《國風報》第1年第28號,第45—46頁。)。下麵我們不妨把兩者的具體主張作一比較分析。

  1.憲法 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考察了各國製憲曆史後發現,憲法“就形式為言,有三種之區別,即欽定憲法、協定憲法、民定憲法是也。欽定憲法出於君主親裁,協定憲法由君民之共議,民定憲法則製定之權在下而遵行之義務在君”。欽定憲法(如日本)“以君主為權力之中心”;協定憲法(如英國)“以議會為權力之中心”;民定憲法(如美法)則無權力之中心。因此他們主張,中國製憲應取日本式的欽定程序,“於君上大權無妨援列記之法,詳細規定”(《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第33—35頁。)。根據他們的主張編纂的《欽定憲法大綱》,就用14條條文對君權作了規定,其權力之大,較日本天皇還有過之而無不及。資產階級立憲派主張中國製憲應取英國式的協定,使國民多數尤其是以他們為代表的“中等社會”有參預製憲權,“若欲頒布憲法,而出於君定或執政諸人之定,民之視憲法,真不關痛癢耳,惟使國民多數參預政事,使之有協定憲法之權……憲法乃為有效”(《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第3卷,第117頁。)。關於憲法的內容,他們指出:“立憲之事,亦如西洋各國去君主專製之權,以擴張民權,而定君民權限之關係耳,使國民善自為之,則實無可以致日本憲法之理由”(《楊度集》第44頁。)。

  2.內閣 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主張,內閣由皇帝任命的總理大臣、協理大臣和各部尚書組成,輔弼皇帝行使行政大權,皇帝所頒詔書敕令須由內閣副署,內閣對皇帝而不對議院負責。據他們說,這種內閣有兩大好處:“一則使之忠於職位,無敢諉卸以誤國;一則雖有缺失,有閣臣任之,則無不敢怨君主,所謂神聖不可侵犯者此也”(《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第368頁。)。資產階級立憲派筆下的內閣總理不是由皇帝任命而是議會中的多數黨黨魁充任”,任其組織黨員以為各部大臣組織起“政黨內閣”。內閣對議會而不對君主負責,“國會而認政府所行有害於發達國民也,則亦有責任糾彈之製度以顛撲之”(《楊度集》第313—323頁。)。資產階級立憲派所主張的內閣就是英國的議院內閣製,其目的是想依據自己的政治能量組織起全國性的第一大黨,然後通過選舉控製議會,進而操縱內閣或組織起自己的“政黨內閣”,以實現與封建勢力分享政權或獨掌政權的夙願。

  3.議會 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設計的方案是議會由上下兩院組成,議員分為欽選議員和民選議員,欽選議員包括王公世爵、宗室覺羅、碩學通儒和納稅多者,民選議員有財產、性別、年齡、學曆等嚴格限製,其職權是協讚立法,監督政府,尤其是決議預算案。與西方國家的議會不同,這裏的議會僅與君主“共有立法權”(端方:《歐美政治要義》第七章,第70頁。),嚴格來說還不是獨立的立法機關。資產階級立憲派雖讚同“合上下議院而成立國會”,上議院由欽選議員組成,下議院由民選議員組成,但民選議員在人數上遠超欽選議員,在議會中“以人民選舉之議員為中堅”(梁啟超:《政論》第3號,第9頁。)。真正的權力機構是下議院而非上議院。議會的職權一是監督政府,議會可隨時質問,詰責以至彈劾任何一個閣員,“此乃立憲政體晶瑩堅粹之特質也”(《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第3卷,第603—0);二是監督財政,凡政府收支尤其是預算案非議會議決不得擅自施行;三是“改定憲法及附屬法令”、“製定法律”,是獨立的立法機關。“君主對於國會,隻有不裁可所議之事之權,絕無強迫以遵命議事之權”(《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第3卷,第603—0)。

  4.司法 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法認為立憲之重要者,“司法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不受行政官吏之幹涉”。主張成立各級裁判所,“據一定之法律以裁判刑事民事之訴訟”(《端忠敏公奏稿》卷六,《清定國是以安大計折》。),司法官由皇帝任命。資產階級立憲派把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離看成是近代國家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成立獨立的司法機關,其權限不受行政及皇權的幹預。

  從上述比較中可以看出,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與資產階級立憲派的爭論,非真假立憲之爭,而是走日本式道路還是走英國式道路之爭,作為統治階級營壘中的一員,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不願意也不可能向資產階級讓出更多的權力,實行英國式的國王臨朝而不理政的虛君製君主立憲製度,將權力歸於資產階級控製的議會,這是他們政治保守性的突出反映。但我們也必須看到:第一,日本式的二元製君主立憲製本身就是對“朕即國家”專製皇權的限製,盡管“君上大權”仍然碩大無比,但已不是“至高無上”,他的權力不僅不能逾越憲法規定的範圍,而且還要多少受到內閣、議會的製約。第二,內閣、國會和獨立的司法機關,都是近代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它是根據孟德斯鳩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學說形成的,雖然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在介紹和引進過程中作了重大修改,君權不僅淩駕於內閣、議會和司法權之上,而且行政權優於立法權,議會從屬於內閣,但相對傳統的封建專製製度來說它又是巨大的曆史進步。第三,二元製和虛君製一樣,都屬於君主立憲製度,其實質是資產階級和封建勢力分享政權,前者對封建勢力有利,後者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究竟采用那種,是由當時資產階級和封建勢力的力量對比決定的。在清末預備立憲中,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和資產階級立憲派都在爭取實現對自己有利的立憲製度,由於宣統政局的變動和辛亥革命的爆發,他們都沒有實現自己的目的。實際上,清政府已開始把資產階級上層分子接納到政權中來,一些資產階級化了的士紳進入谘議局和資政院就是證明。盡管這種接納是被迫和極其有限的,然而可以預測,隨著資產階級力量的增長和政治民主化進程的推進,資產階級的權力必將進一步擴大,乃至最後變二元製為虛君製,實現資產階級控製或獨享政權的局麵。世界上許多國家如日本,德國、沙俄、意大利就是這樣實現虛君製的。

  清末預備立憲最後還是徹底失敗了,這種失敗是必然的。因為當時中國的社會發展不僅不允許建立日本式的二元製君主立憲製度,並且英國式的虛君製君主立憲製度也沒有實現的可能,民主共和才是曆史的選擇,但我們不能以此判定統治集團內部立憲派的立憲活動是“假立憲”,更不能把它們與守舊派相提並論,同視為“假立憲”的策劃和導演者。

【資料來源:《史學月刊》198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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