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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8月27日 - 清頒布憲法大綱

(2007-08-25 11:53:59) 下一個


1908年8月27日

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




清政府派往歐洲的立憲考察團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頒布了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

《欽定憲法大綱》共計23條,由“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構成。

該大綱由憲政編查館參照1889年《日本帝國憲法》製定,刪去了日本憲法中限製君權的有關條款,充分體現了“大權統於朝廷”的立法旨意。

《欽定憲法大綱》規定:

“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係,永永尊戴”;

“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皇帝有權頒布法律,發交議案,召集及解散議會,設官製祿,黜陟百司,編訂軍製,統帥陸海軍,宣戰媾和及訂立條約,宣告戒嚴,爵賞恩赦,總攬司法權及在緊急情況下發布代法律之詔令  。並且“用人之權”,“國交之事”,“一切軍事”,不付議院議決,皇帝皆可獨專。

另外,又以附則形式規定,臣民有納稅、當兵、遵守法律的義務。在法律範圍內,享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擔任公職等權利和自由。

《欽定憲法大綱》確認了君主立憲製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於君權強大,議院立法權和監督權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權利微不足道並缺乏有效保障。







《欽定憲法大綱》內容:

  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係,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三、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準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員,   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五、設官製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幹預。

  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製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製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幹預。

  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八、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製臣民之自由。

  九、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免涉分歧。

  十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讚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十二、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十三、皇室經費,應由君上製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十四、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幹預。

  附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二、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準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四、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五、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六、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八、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九、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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