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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年7月30日 - 日俄簽秘密協定

(2007-07-23 18:18:17) 下一個


1907年7月30日

日俄簽秘密協定



1907年7月30日,日、俄在彼得堡秘密簽署《日俄協定》。《日俄協定》分公開協定、秘密協定、附款和換文四部分。秘密協定為:

(1)將中國東北三省劃為南北兩半,北部屬俄國勢力範圍,南部屬日本勢力範圍。

(2)俄國承認日本與朝鮮的現存政治關係,不阻撓此種關係的繼續發展。

(3)日本承認俄國在外蒙古的特殊利益,並不加任何幹涉。

附款規定日俄兩國在中國東北的勢力範圍分界線;從朝邊境西北端起,經琿春、畢爾滕湖極北端至秀水甸子,由此沿鬆花江至嫩江口,再從嫩江口上溯至洮兒河口,然後洞洮兒河口至該河與東經122度相交處。


四次日俄密約簡介:

1907~1916年日本與俄國訂立的四次侵華秘密協定。日俄戰爭改變了兩國在遠東的力量對比。俄國戰後元氣大傷,革命興起,沙皇專製製度開始動搖;為確保在華既得利益,遂謀求對日英妥協。日本雖在戰爭中崛起,但也付出了沉重代價,無力將俄國勢力逐出遠東,也需要與俄國緩和矛盾。戰後美國極力向中國東北地區擴張勢力,促使日俄相互靠攏。英法為對抗德奧同盟,力促日俄改善關係,這一切為兩國締約創造了國際條件。這些內外因素,促使日俄由仇敵走上結盟的道路。

第一次日俄密約是1907年 7月30日(光緒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一)在彼得堡簽訂的《日俄協定》中的秘密部分。共四條。主要內容見上。

這是日俄勾結的第一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醞釀階段帝國主義國家劃分勢力範圍的協定之一。日俄依據該約實際上瓜分了中國東北及外蒙古和朝鮮,中朝兩國蒙受了嚴重損害。

第二次日俄密約是1910年7月4日(宣統二年五月二十八)在彼得堡簽訂的《日俄協定》中的秘密部分,是第一次日俄密約的補充和發展。1909年美國為染指中國東北,提出“滿洲鐵路中立化計劃”。由中國向列強借款,贖回東北境內的所有鐵路,以打破日俄對東北鐵路的壟斷(見諾克斯東北鐵路“中立化”計劃)。日俄為共同對抗美國而達成秘密協議。密約共六條,主要內容是:兩國進一步確認第一次密約所劃定的勢力範圍和兩國在各自的勢力範圍內的特殊利益,並互相擔保不以任何方式阻礙對方在其勢力範圍內鞏固及發展特殊利益。如兩國特殊利益受到威脅,締約雙方將采取聯合行動或提出援助,以捍衛上述利益。這次密約具有明顯的軍事同盟色彩。它加快了俄國侵略中國北滿、蒙古和新疆等地的步伐;使日本加強了在南滿的地位,並得以放手吞並朝
鮮。

第三次日俄密約於1912年7月8日簽訂於彼得堡,共三條,主要劃定日俄在中國內蒙古和東三省西部的勢力範圍,要點為:①展劃第一次密約分界線,從洮兒河與東經122度交點起,界線沿交流河和歸流河至歸流河與哈爾達台河分水嶺,再沿黑龍江省與內蒙古邊界至內、外蒙古邊界末端,線南北分屬日、俄勢力範圍。②以北京經度 116度27分劃內蒙古為東西兩部分,東部屬日本勢力範圍,西部屬俄國勢力範圍。這次密約使日俄進一步把侵略勢力伸入內蒙古,更加嚴重地損害了中國主權。

第四次日俄密約是1916年7月3日在彼得堡簽訂的第三次《日俄協定》的秘密部分。俄國為應付歐洲戰爭,並保住侵華權益,急需與日本結成同盟,以便從日本得到武器和其他援助。日本則擔心大戰後西方列強重返東方,與其進行爭奪,也要求與俄國結盟。雙方很快達成協議。
密約共六條,主要內容是:①兩國為使中國不落入任何敵視日俄的第三國政治勢力之下,必要時開誠協商,製定辦法,以阻止這種情勢發生。②締約國一方如與上指第三國宣戰時,另一方一經請求,即予以援助,兩締約國在未得彼此同意之前,不得單獨媾和。③實行軍事合作的條件及方法,由兩國主管當局確定。④本約有效期至1921年7月14日止。這次密約和公開的協定將日俄勢力範圍從中國東北和內、外蒙古擴大到整個中國,並準備相互以武力支援來“保衛”其侵華權益,從而日俄正式結為軍事同盟。
 



    對列寧的一種誤讀

    有些讀過中國近現代外交史的人中,由於沒有從事專門研究,還存在另外一種意見,即認為,十月革命後列寧曾經主張廢除沙俄時期與中國簽訂的一切不平等條約。這些同誌認為,既然連列寧都主張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那我們為什麽還要以“不平等條約為基礎,解決邊界問題”呢。

    其實,這是對列寧的一個誤解。列寧對舊俄與中國“不平等條約”的主張,首次見諸於1919年7月25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中國人民和中國南北政府的宣言》(通稱《加拉罕第一次對華宣言》)。

    《宣言》中寫道:“蘇維埃政府把沙皇政府從中國人民那裏掠奪的或與日本人、協約國共同掠奪的一切交還給中國人民以後,立即建議中國政府就廢除1896年條約、1901年北京協議及1907年至1916年與日本簽訂的一切協定進行談判。”

    請注意,以列寧為首的蘇俄政府在《宣言》中所指要“廢除”的條約隻是1896年以後的各項條約,並不包括1896年以前的一係列不平等條約。

    列寧所指的條約是:1896年6月3日有關俄日爭奪中國東北利益的《中俄密約》、1901年9月7日“八國聯軍”政府迫使清廷簽訂喪權辱國的《辛醜條約》、1907年3月30日簽訂的重新瓜分在中國東北、外蒙及朝鮮勢力範圍的《第一次日俄協定及密約》、1910年7月4日,日俄確認第一次密約之各自在華特權的《第二次協定及密約》、1912年7 月8日俄日的《第三次密約》、1916年7月3 日俄日簽訂的《第三次協定及第四次密約》。

    1920年9月27日蘇俄《加拉罕第二次規劃宣言》第一條寫道:“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宣布,以前俄國曆屆政府同中國定立的一切條約全部無效,放棄以前奪取中國的一切領土和中國境內的一切俄國租界,並將沙俄政府和俄國資本家階級從中國奪得的一切,都無償地永久歸還中國。”

    這裏可能產生誤解是,“一切條約”包括了《璦琿條約》、《北京條約》等割占領土的條約。但是,1924年5月30 日《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三條規定:“兩締約國政府……本平等、相互、公平之原則,暨1919年與1920兩年蘇聯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訂條約、協約、協定等項。”第四條規定:“蘇聯政府根據其政策及1919與1920年兩年宣言,聲明前俄帝國政府與第三者(按,主要指日本)所訂立指一切條約,協定等項,有礙中國主權及利益者,概為無效。”

    這裏指明的是“1919與1920年兩年宣言”,當然,有效範圍僅為1896年及1896年後所簽的各項條約,並不包括1858年至1896年之前的那些不平等條約。

    《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簽訂後的第二天,即1924年5月31日,中蘇正式建交。

    至於黑瞎子島、銀龍島,即使按照不平等條約也理應屬於中國,但是19世紀那些條約簽訂之後,一直處於俄方控製之下,中蘇關係惡化之後,蘇方在島上加強了島上的軍事設施。

    此外,黑龍江主航道緊臨俄遠東第一大城市哈巴羅夫斯克城下,近年,俄羅斯邊防軍和地方當局更在“哈巴”與黑瞎子島之間架設了人工操縱的開合浮橋。據俄方報道,根據2004年10月《補充協定》,俄方已經在拆除設施,計劃搬遷島上居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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