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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管誌誠被判死刑

(2007-07-14 23:39:47) 下一個


1991年7月18日

管誌誠被判死刑





    被告人管誌誠,男,59歲,原係首都鋼鐵公司北京鋼鐵公司黨委書記,1990年4月29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管誌誠犯受賄罪、貪汙罪,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管誌誠主謀,勾結於惠榮(已判處無期徒刑),於1989年6月至1990年2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在首都鋼鐵公司經銷部與福建省廈門九州華城聯合工貿公司、泉州市區企業供銷公司晉江經理部、長樂縣金峰金屬壓延廠,廣東省深圳市物資運輸工貿公司、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公司,江蘇省武進縣金屬回收公司等單位,聯係購銷鋼材和運輸鋼材的經營活動中,以“計劃外車皮運費”、“材料指標費”、“利潤分成”等名目,先後向上列單位索取賄賂共計人民幣43.24萬元,港幣2萬元(折合人民幣9532元)及金項鏈一條(價值人民幣500元)。

    二、被告人管誌誠於1986年8月至1990年4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在為鐵道部第二工程局物資管理處北京工作組、鐵道部物資總公司北京公司,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金屬材料供銷公司,河北省豐潤縣薄板廠、豐潤縣第二軋鋼廠、唐山市第三軋鋼廠、石家莊地區鄉鎮企業供銷公司,北京市房山區豆各莊熔煉廠、北京達華汽車配件廠,江蘇省蘇州市西塘綜合經營部,解放軍駐山西5126部隊等單位,聯係購銷鋼材、銷售汽車和推銷煤炭等活動中,分別以“中介費”、“計劃外車皮運費”、“勞務費”、“補差價”、“加工費”等名目,先後向對方索取賄賂共計人民幣95.5萬元、鋼材28噸(價值人民幣2萬元)。

    三、被告人管誌誠於1988年8月至11月間,以首鋼礦山公司名義與北京軍區後勤部工廠局、江蘇省富友公司3家聯營,成立了江蘇省吳縣宏城工貿實業部,管誌誠任董事長。同年8月,管誌誠利用擔任董事長之便,將該實業部訂購鋼材的貨款8.26萬餘元暫存北京市房山區豆各莊熔煉廠帳內。爾後,管誌誠使用以豆各莊熔煉廠名義出具的“加收計劃外車皮運費”和“管理費”共計人民幣8.26萬元的假發票,向宏城工貿實業部結帳,將該款據為己有。

    綜上,被告人管誌誠單獨或合夥受賄人民幣141.7萬餘元,貪汙人民幣8.26萬餘元。管誌誠所得贓款用於為其兒子和姘婦購買房屋和揮霍。

    上述事實,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管誌誠亦供認不諱。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管誌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其行為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受賄罪。管誌誠利用職務之便;貪汙公款,其行為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貪汙罪。管誌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應依照該規定第二條第(1)項的規定處罰;管誌誠貪汙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應依照該規定第二條第(1)項的規定處罰。管誌誠一人犯數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實行數罪並罰。根據管誌誠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並處沒收管誌誠的個人財產。查獲管誌誠的贓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應當予以追繳。




    據此,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1年7月18日判決:

    一、被告人管誌誠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貪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沒收管誌誠全部個人財產。

    三、管誌誠用贓款購買的3套房屋、冷藏車1輛,予以追繳。

    第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管誌誠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實,主動坦白並檢舉他人犯罪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管誌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貪汙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懲。管誌誠在司法機關掌握了大部分犯罪事實,並經反複教育後,才開始如實供述,並非主動坦白,至於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不能證實。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管誌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1991年8月21日裁定:駁回上訴人管誌誠的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對判處管誌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管誌誠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貪汙公款,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貪汙罪。管誌誠受賄和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裁定認定管誌誠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27日裁定:核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管誌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貪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附錄:郭盛永:《“幹女兒”與“貪爹爹”》

十個貪官九個色,在人們心目中,已是不爭的事實。可是,貪官的情婦隊伍裏,有一種“精品”異軍突起,令人驚歎的是這些“精品”情婦身上貼著“幹女兒”的標簽。

在以往倒下的貪官中,攜“幹女兒”謀私亂政的有一串串名字,如北京市全興公司經理、龍泉賓館原董事長劉利華、原首都鋼鐵公司北鋼公司黨委書記管誌誠等,他們都是把小情人認做“幹女兒”,二者沆瀣一氣,“各耍其能,各取所要”,在似是而非的高雅親昵中實現了“雙贏”,國家和人民利益卻成了冤大頭。筆者仔細端詳發現,他們這種“創意”有著明顯的“優勢”特點:

其一,“幹女兒”是貪官偷情的“方便麵”。“父女”關係可以常來常往並同室居住,能把“地下情”公開化。如安徽原宣州市委書記趙增軍與年輕女幹部樊敏,於2000年情人節在賓館擺酒宴,趙當眾宣稱:“我和樊敏是義父義女關係。”兩人此後在這裏“定點”就寢(見2005年9月22日《文摘報》)。

其二,“幹女兒”是貪官汙穢的“說明書”。原湖南煙草大王黃大康長期與“幹女兒”黃美清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黃美清悄悄地記了“生活筆記”,既有兩人的羅曼史,也有黃大康接受賄賂的筆筆數目,後來黃美清被人殺害因日記本使黃大康東窗事發( 2001年12月11日《東南早報》)。 

 其三,“幹女兒”是貪官腐敗的“集裝箱”。管誌誠“年近六旬、五短身材、獅鼻大嘴”,其身邊有兩個“幹女兒”:30歲的於惠榮和年僅24歲的楊娣。管索賄受賄的贓款,有42萬元給了情婦於惠榮,11萬元給了情婦楊娣。最後管被處決,於獲無期,楊亦受懲(2007年4月27日《中國共產黨新聞》)。

其四,“幹女兒”是貪官的溫柔陷阱。誠然,“幹女兒”是“精品情婦”,“價位”自然要比“同輩情婦”昂貴的多,貪官由此累得常“彎腰”終“趴下”。劉利華當其“幹女兒”的姐姐患病時,大顯英雄救美氣度予以埋單,但他卻向公款張開了饕餮大嘴,終因肆賄被判20年(見2006年12月12日《京華時報 》)。

然而,貪官認漂亮女孩做“幹女兒”並非超級“發明”,在古代也不乏其例,清朝著名貪官和紳就有自已的“幹女兒”納蘭,實際上就是小妾。

“幹女兒”為錢“獻身”,貪官為色以權謀錢討好小女人,是典型的“色情腐敗”,乃舊官場垃圾的死灰複燃。因有一定的“公開性”,反腐部門不妨就“幹女兒”的標簽切入,來個順藤摸瓜,攪亂其“鴛鴦夢”,阻止他們把腐敗的“生米”做成“熟飯”。


(作者:郭盛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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