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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養老, DNR,餓死及其他 (二)

(2012-04-22 14:46:52) 下一個
在美國醫院, 如果沒有事先設定,醫院都是假定病人是FULL CODE的,就是全力搶救,具體就是說,如果心髒停跳, 就會做CPR(心肺複蘇術),心髒按摩,電擊,如果沒有呼吸, 就會上氣管插管連接呼吸機等等,靜脈點滴當然必不可少, 進而如果不能進食,就會鼻飼(時間長了就可能插胃管). 在醫院,如果病人自己選擇,其實還有DNR(do not resuscitate)和PARTIAL CODE的不同處理方式. DNR 就是不搶救,聽天由命,"LET NATURE TAKE ITS COURSE",PARTIAL CODE則是做某一部分,不做所有搶救. 當年老體弱,癌症後期,等情況, 在我們醫院,就會有一組人(PALLIATIVE CARE TEAM)約見病人和家屬開會,討論治療目的(GOAL OF CARE),目的是希望他們明白,因為病人已經病入膏肓,做CPR不但沒有好處,可能還會把胸骨弄骨折等壞處,因為平均CPR的成功率隻有百分之五到十.(WebMD Medical News. "Real CPR isn't everything it seems to be". Retrieved 2007-06-13.)即使病人成功地恢複心跳和呼吸,由於病情還在,存活率仍然不樂觀.人們在電影電視上看到的CPR,成功率是70%(有研究統計過). 如果病人選擇DNR,可以填一個表,醫生簽字,平時貼在家裏冰箱門上,如果因為情況緊急叫了911,急救人員到來之後訓練有素,會先看冰箱門,見到DNR, 就不會進行全套搶救了. 有人說,我做一個LIVING WILL, LIVING TRUST,不是也解決問題嗎? 在緊急情況下,醫務人員其實沒有時間去翻看那些文件,這些文件多用於財產的處理,如果有醫療方麵的條款,需要明確列出來,它們的重要性是,第一,指定一個執行人AGENT,在本人一旦不能做決定的時候,醫療人員知道找誰,另外就是讓大家知道你有什麽心願,特別是在家屬有分歧而病人不能開口講話時,這種文件特別有用.(也見過病人寫明不搶救,家屬置若罔聞的) 在加州,有特別醫療事先指示(ADVANCED HEALTH CARE DIRECTIVE)http://ag.ca.gov/consumers/pdf/AHCDS1.pdf,可以起到指定執行人和寫明心願的作用,這是一份醫療法律文件,需要兩個證人,或著一個公證人來幫助完成.許多州有類似的文件. 在加州,還有另外一份簡單文件,病人可以選擇需要搶救與否,需要呼吸機否,需要人工飼養與否等,叫做醫生的醫囑(PHYSICIAN'S ORDER, 即POLST),需要病人和醫生都簽字. 下次介紹臨終治療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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