楓下客

苦心人,天不負,臥薪嚐膽,三千越甲可吞吳。要不是我自己為自己建立紀念碑,這紀念碑,它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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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齊鋰業的最低價那天發生了什麽

(2011-07-06 21:58:26) 下一個

天齊鋰業的最低價那天發生了什麽?
20110530,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2,450 萬股,發行價格為每股人民幣30.00元!然後5/30走出最低價26.01!
我想,這個每股人民幣30.00元才是它真正的市場價值!前麵那個76元的高價發行都是虛的!
這讓我想起了漢王科技,好像也有這麽一出,但之後一路走低。。。。。


天齊鋰業:關於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466     證券簡稱:天齊鋰業       公告編號:2011- 023   

四川天齊鋰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 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01062”號文核準,
四川天齊鋰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2,450 萬股,發行價格為每股人民幣30.00元,共計募集資金為人民幣735,000,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57,433,252.80元後,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677,566,747.20元,
募集資金運用項目總投資額為264,970,000.00元,超額募集資金412,596,747.20元。
公司以上募集資金已經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審驗,並出具了“XYZH/2010CDA2012”號《驗資報告》予以確認。 為規範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特別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製度》的規定,公司連同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金證券”)分別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華支行、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簡稱“浙商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及補充協議(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公告2010-001號《關於簽訂募集資金 監管三方協議的公告》和2010-009號《關於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之補充協議的公告》)。
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使用部分超募資金建設年產4000噸電池級氫氧化鋰項目的議案》,
該次董事會決議公告(編號:2011-018)及《關於使用部分超募資金建設年產4000噸電池級氫氧化鋰項目 的 公 告 》( 編 號 : 2011-019 ) 已 於 2011 年 5 月 25 日 在 巨 潮 資 訊 網(www.cninfo.com.cn)及《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公告。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規定,公司、浙商銀行、國金證券於2011年5月30日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協議約定的主要條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浙商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 賬號為 6510000010120100329733 ,截止 2011 年 05 月 26 日,專戶餘 額為 51,800,000.00 元(大寫:人民幣伍仟壹佰捌拾萬元整)。
該專戶僅 用於公司 年產 4000 噸電池級氫氧化鋰項目 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為合理降低財務費用,增加存儲收益,公司將上述募集資金中的 4,600萬元以存單方式存放,具體如下: 金額
序號 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編號 存款方式 存放期
(萬元)
1 90013415-3235732670 500
2 90013416-2020067075 500
3 90013417-3282779802 400 2011.5.26- 3個月定期存款
4 90013418-3830672378 500 2011.8.26
5 90013419-2710796847 200
6 90013420-3490910503 1,000
7 90013436-3299011711 500
8 90013413-1439629752 200 2011.5.26- 6個月定期存款
9 90013412-3784553488 300 2011.11.26
10 90013414-3422843328 500
合計 4,600

上述存單不得直接支取,也不得轉入該項目的募集資金專戶之外的其他賬戶。公司如需提前支取上述定期存單,必須轉入募集資金專戶,並事先通知國金證券。

公司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後將及時轉入該項目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並通知國金證券。公司上述存單不得質押或抵押。
二、公司、浙商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國金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國金證券應當依據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以及公司製訂的募集資金管理製度履行其督導職責,
並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麵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浙商銀行應當配合國金證券的調查與查詢。國金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國金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唐宏、羅洪峰可以隨時到浙商銀行查詢、複印公司專戶的資料;浙商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浙商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國金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浙商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浙商銀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遇節假日順延)向公司出具對賬單,並抄送國金證券。浙商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淨額的 5%的,公司及浙商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國金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國金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國金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麵通知浙商銀行,同時按協議要求向公司、浙商銀行書麵通知更換後的保薦代表人聯係方式。
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八、浙商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國金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國金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國金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或者國金證券可以要求單方麵終止協議並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國金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後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天齊鋰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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