楓下客

苦心人,天不負,臥薪嚐膽,三千越甲可吞吳。要不是我自己為自己建立紀念碑,這紀念碑,它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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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交易規則和知識

(2009-07-26 00:23:52) 下一個
B股交易規則和知識

滬市B股交易規則(詳細)
   B股交易實行T+0回轉交易,T+3交收製度。所謂“T+0回轉交易”具體指當日買入的B股股票可於成交後賣出。所謂“T+3交收”指實際清算交割時間在B股買賣的第三個交易日,不到T+3日,投資者不能提取賣出股票款。

  B股交易最大的變化是新增加了集合競價,即參與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集合競價交易時間為周一至周五9:15-9:25分;連續競價交易時間為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 5:00。特別注意的是,特別轉讓的B股(“PT”標識)仍舊隻能在每周五的連續競價時間內進行委托轉讓。

  在正常交易時間內的B股有效申報,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上下10%為漲跌幅限製漲跌幅價格按四舍五入計;若是特別交易的B股(“ST”標識),則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上下5%為漲跌幅;若是特別轉讓的B股(“PT”標識),則以前周五收盤轉讓價5%為漲停上限,無跌停下限,PT股票在委托轉讓時間內不顯示行情,B股投資者直至收盤才能得知該日PT股票的撮合成交價,亦即收盤價。投資者可以此來判斷轉讓是否成功。在實行價格漲跌幅限製的情況下,委托買賣價格要符合相應證券的價格漲跌幅的限製,否則視為無效申報。

  在B股的買賣交易中,是以美元作為計價單位;申報的最不變動單位是0.001美元;申報的最小交易單位是1000股,買入申報需1000股或1000股的整數倍,可以零股申報賣出,B股投資者在委托買入時,須預繳足額的股票款及各項費用(包括傭金、印花稅、結算費)。



B股交易知識
2009年07月22日
 投資者開設B股帳戶後即可委托券商代理其進行B股交易。證券商受理委托後,由其場內交易員將委托指令輸入交易所電腦交易主機係統,經係統撮合配對後,將成交數據傳回券商,在T+3交收。

  委托買賣

  一、委托方式

  (一)B股委托方式—當麵委托和電話委托

  投資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到證券商B股交易櫃台,親自填寫委托單,即為當麵委托。目前居住在境內的B股投資者或在境內有其指定代理人的投資者較多采用這種方式。

  投資者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通過電話、傳真、電傳等通訊方式向證券商下達買賣指令,一般稱為電話委托。大多數B股投資者(包括個人、機構和各類基金)居住海外,進行B股交易時,較多采用長途通訊方式,將委托指令下達給境內券商,或通過B股海外代理商進行買賣。這些海外代理商一般也是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傳達交易指令。這類委托均屬電話委托。

  電話委托是B股委托常用的方式。因此、電話錄音(或傳真件)保存至關重要,一般要求保留較長時期。

  (二)B股委托一限價委托和市價委托

  按B股委托價格區分,B股委托可分為限價委托和市價委托。

  所謂限價委托,即客戶委托時,所有委托要素都已確定,包括品種、數量,買賣方向及價格等。券商隻須按其指示,及時向交易所主機申報即可。按委托有效期限長短進行劃分,限價委托又可分為當天有效、五天有效或有效直到取消(GOOD TILL CANCEL)。

  市價委托,是客戶除價格外其他要素全部確定的委托方式。市價委托在國外較為常見。由於B股市場的投資者基本為海外客戶,所以他們下單時經常使用或參照國際市場上的一些報價方法。目前券商受理的市價委托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證成交委托(Market Order)

  這種委托要求在市場上以賣出價成交買單,以買入價成交賣單,原則上隻要成交,價格不限、而且必須馬上成交,作為券商,有義務以市場最有利價格為客戶成交。

  2.最低限量成交委托(All or Nothing)

  這種委托一般限定價格範圍,主要是要求保證成交達到一最低限量。考慮到投資成本或投資組合問題,一些基金客戶經常要求委托須達到一定量才願成交。一般券商應等到一定量的對應盤出現後才一筆掛入,保證其有量成交。

  3.小心作主委托(Careful Discretion)

  這種委托一般是由於客戶一天內委托一筆數量較大的訂單,為不影響市場,交由券商作主,由其在一天內以市場均價全部做成。這種委托對一些基金客戶而言,非常重要,是目前B股市場適用最多的一種市價委托方式,也是對券商要求較高的一種委托方式。一般情況下,券商須憑經驗判斷,在市場上分時間段,替客戶完成該項委托。

  二、委托流程

  按照不同的委托途徑,境內外券商操作流程各不相同,以下分別闡述:

  (一)投資者通過境內券商委托買賣流程

  1.接單:客戶在B股交易櫃台獲取一式兩聯的委托單後,詳細填列股票名稱、數量、價格、買賣、申報時間等,署名後,與股東帳戶卡、身份證件一起交給B股交易櫃台接單員。

  2.驗單:接單員對股東身份以及所需的足額保證金檢驗無誤後,接受委托,並遞交報單員。

  3.報單員在編製好委托編號(並列明在委托單上)後即報入場內,同時歸還客戶底聯。

  4.回報成交:客戶若欲查詢,撤消或改單時,可將底聯交予報單員,報單員根據委托編號進行查詢或修正。由於B股交易采用T+0回轉方式,故成交回報可能直接影響下一筆委托。

  5.清算:各B股營業櫃台在T+3日與投資者進行清算交割。

  (二)無特別席位的海外代理商委托流程

  1.建立代理商關係:選擇資信好的境內券商建立B股買賣代理關係,與之簽訂協議後,將所需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待審核批準後,海外代理商即可向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申請結算會員資格,等獲準後,即可開始進行B股代理買賣。

  2.接單:按雙方協議中商定,由雙方指定的交易員進行委托買賣。境外交易員接海外客戶指令後,即用電話、傳真或電傳方式通知境內交易員,境內交易員在核準無誤並留記錄後即刻報入場內。

  3.報單:境內交易員在報單入場時,同樣需要編製申請編號,同時還須將境外券商的結算會員代碼告知場內交易員。

  4.回報成交:一俟場內有委托成交,必須即刻告知海外代理券商,以便通知其客戶。

  5.核單:當日下午收市以後,即檢查該天該券商所有成交情況,核對無誤後,口頭確認當日成交。

  6.成交確認,境內券商與海外代理商明確傭金分成。

  (三)有特別席位之境外代理商委托流程

  1.建立代理商關係:同(二)

  2.建立特別席位關係:當境外代理商委托成交金額達到一定量後,一般會要求啟用特別席位,即以境內券商的名義提出申請,席位實際使用者為海外券商,故稱之特別席位。因此,兩家公司就席位使用等問題將達成一新協議。該協議簽訂及申請特別席位的報告經證交所批準後,該券商即可通過其特別席位,由其聘用的交易員進行報單、輸單、核單等正常委托工作。

  3.成交確認及傭金分成:當日下午本地券商收到結算公司清算數據後,即發出電傳之成交確認,傭金分成由雙方商定。

  場內交易

  一、B股場內申報方式

  (一)電腦申報

  B股證券商在場內買賣B股做法與A股相同,即均需公開申報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場內申報方式采用電腦申報。B股證券商在場內申報買賣時,須一次性完整地報明股東帳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及結算會員代碼等規定要素。

  場內電腦申報,是通過與交易係統主機相連接的終端機實現的。當申報由終端機鍵盤輸入後,將直接輸送至交易係統主機,然後由主機對每筆申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競價原則進行撮合成交。

  (二)申報價位和數量的有關規定

  B股買賣申報價格的最小升降單位是0.002美元,申報數量以“股”為單位(買入申報必須是1000股的整數倍),每股麵額為1元人民幣,B股麵值及發行價格以人民幣計,其發行價在發行時,折算成美元,在此以後掛牌、交易與結算均用美元進行。B股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製,除上市首日的證券無漲跌幅限製外,每隻證券的交易價格相對於上一交易日收市價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即每隻證券漲跌限價為(1±10%)x上一交易日收市價。

  同時,為防止交易員輸單出錯或人為造價引起股價劇烈波動,上海證券交易所對申報價格升降幅度進行限製,具體規定如下:

  1.任何高於市價的賣出委托均可自由申報

  2.任何低於市價的買入委托均可自由申報

3.高於市價的買入委托的遞增幅度不得大於電腦即時揭示價位的10%

  4.低於市價的賣出委托的遞減幅度不得小於電腦即時揭示價位的10%

  高於市價的賣出和低於市價的買入委托均難有機會成交,因此可以放開不加限製;而高於市價的買入和低於市價的賣出幾乎具有100%的成交機會,因此,對其限製可以防止人為造價和交易員操作出錯。

  (三)零股申報

  零股交易是指不足一交易單位的委托買賣,因此不足1000股的委托買賣即為零股交易。目前本所規定,買入不能有零股申報,而賣出可以申報零股賣出。

  二、B股連續競價

  (一)連續競價的定義

  連續競價是指對申報的每筆買賣委托,由電腦交易係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然後按下列兩種方式分別產生不同的成交價格。

  1.買入申報價格≥市場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2.賣出申報價格≤市場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

  (二)連續競價的競價原則

  本所B股場內交易采用雙向競價,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競價原則。所謂雙向競價就是指競價不僅以討價還價方式在買賣雙方展開,而買方與買方、賣方與賣方之間也進行競價。如買方願以一個最高價格(高於其他買方的價格)委托買入一定量的股票,他將獲得優先購入該種股票的權利。同樣,如賣方願以最低價格(低於其他賣方的賣出價格)出售其股票,他也將獲得優先出售該種股票的權利。可見,買方能否優先買入股票和賣方能否優先出售其股票的先決條件是他們各自出價的高低,亦即通常所說的價格優先原則。

  (三)連續競價的撮合原則

  為防止人為造價、壓低或抬高股價,本所在不違背價格優先的前提下,用下列兩個原則取代了中間價成交的撮合原則。

  1.如買入委托先申報,且買入價高於賣出價,則以買入價撮合成交

  2.如賣出委托先申報,且賣出價低於買入價,則以賣出價撮合成交

  三、B股對敲交易和回轉交易

  (一)對敲交易

  對敲交易是指定的買方和指定的賣方以議價的方式,對相同的證券,以相同的價格和數量,經證券商撮合而產生的交易。對敲交易一般用於B股大宗的買賣委托。運用對敲交易,大宗的買賣能以同一價格成交,這符合買賣雙方的利益。同時,以對敲交易來處理大宗買賣,可以減少市場的價格波動。除此以外,對敲交易對於減少交收的對手方、簡化清算程序、防範交收風險等均能起到較大作用。

  由於對敲交易是以議價而非競價的方式進行,因而在成交價格處理上,如管理不嚴,則有可能對買賣一方造成不公正。目前本所在對敲交易的處理上有下列操作規定:

  1.對敲交易的數量一般控製在5萬股以上

  2.對敲交易的價格一般控製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之間

  3.對敲交易須由場內交易員填單申報,並由本所場內監理人員根據上述原則確認之後方可成交。

  (二)回轉交易

  回轉交易是針對B股實行T+3交收製度而設立的交易方式,它能減少投資人的持倉風險,增強B股的流通性。本所在1993年10月間引進了回轉交易製度。

  在回轉交易情況下,投資人能夠賣出的股票可分成兩部份:一部份是其已履行交收義務的股票,另一部份是其已經買入,但還未交收的股票。但無論在何時買入或者賣出股票,他隻能在成交後的第三個營業日才能辦理這些交易的交收,並且,當天的買入和賣出是不能衝抵的。做回轉交易應注意下列情況:

  1.如投資人沒有庫存股票餘額,他隻能買進後賣出

  2.如投資人有未完成交收的股票餘額,他能如數賣出該部分股票而不需到交收完畢再行賣出

  3.投資人一次賣出股票的總量等於其已完成交收的股票餘額加未完成交收的股票餘額

  4.投資人不同交易日買進賣出的股票隻能分別清算,不能衝抵

  5.不同交易日完成的交易都分別在其後第三個營業日進行清算與交收 

  四、B股除息和除權交易

  (一)除息交易

  由於B股實行的是T+3的交收製度,因而它的除息交易操作方法有別於T+1製度下A股的操作方法。首先應弄清三個日期及其含義,它們是“最後交易日”、“除息交易日”和“股權登記日”。

  三個日期中先要確定的是除息交易日。確定除息交易日是為了說明在該日以前買入或持有的股票為帶息股票。其次是“最後交易日”,弄清最後交易日是為了確定該日是帶息股票交易的最後一天,並借此確定“股權登記日”的具體日期。最後是“股權登記日”,根據T+3交收製度,應該是最後交易日的第三個營業日,因為隻有在這天,投資人的股權登記才告完畢。如某股票除息交易日為9月1日,其最後交易日則為8月31日,其股權登記日即在9月3日(以上日期均當作營業日來計算)。

  值得一提的是營業日不同於自然日,中國的營業日不等於是美國的營業日。這是因為上海B股是以美元來結算的,而美元現匯的收付由花旗銀行紐約分行處理。由於兩國的節假日各有不同,因而營業日的計算必須要剔除兩國的節假日,T+3的交收更準確地說是成交後剔除兩國節假日的第三個營業日交收。根據上述實例,如9月3日為美國節假日,則股權登記日應退至9月4日,盡管9月3日上海證交所仍然開張營業,是營業日。

  為保證新老投資者在除息交易前後享受同等的權益,維持股價的連續性和公平性,需要在除息日對該股票的價格進行除息處理,經過除息處理的股價稱為“除息報價”。除息報價的公式為:

  除息報價=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每股現金股利

  若自除息日後,該股票的市場價高於除息報價,則稱之為填息;反之,則稱之為貼息。

  (二)除權交易

  和除息交易一樣,除權交易也需弄清三個日期,即最後交易日、除權交易日、股權登記日。由於這三個日期的計算方法和原理與除息交易相同,這裏不再重複。但除權報價的計算方法與除息交易不盡相同,這裏重點介紹除權報價的計算方法。

  送股除權報價=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1+送股比例)

  配股除權報價=(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配股價*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送股與配股同時進行的除權報價=(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配股價*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送股比例)

  除息與配股、送股同時進行的除權除息報價=(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每股現金股利+配股價*配股比例)/(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經除權處理之後的價格稱為除權報價。除權日後,如股價超過除權報價則稱為填權;反之,則稱為貼權。

  五、B股配股權交易

  由於B股的投資對象主要為海外投資人,且B股的募集方式通常是定向私募方式進行,而配股在很多國家的證券法規中被定義為公開募集股本,因此,許多國家的投資人在B股上市公司進行配股時,均無法參與配股。如不開設配股權交易,海外投資人則要蒙受攤薄利潤和價格除權的雙重損失。因此,開設配股權交易,是保障海外B股投資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

  配股權交易應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1.自股權登記日後,在除權日前購入或持有股票的投資人的股票帳戶將增加與新股配股率比例相等的配股權

  2.配股權隻有在約定的配股權交易期內方能進行交易,配股權交易期一般為5-10個交易日

  3.持有配股權的投資人隻有在規定的交款期內交納相應的配股價款才能有相應的新股

  4.新股隻能在規定的新股上市日始,方可轉讓

  配股權的理論價格=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除權報價

  需要配股的投資人,則在股票除權後由收款銀行按投資人開立股票帳戶時在登記公司所留地址寄發通知,客戶填寫後交給指定結算會員,並在最後繳款日前在帳戶內準備好配股資金,由代理商在最後繳款日將配股款交收款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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