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書記權力究竟有多大?
(2007-01-23 18: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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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慈利縣交警例行檢查時攔下了縣委書記的座駕,武裝部長馬上就帶人對交警一頓暴打;長沙望城縣委書記更加幹脆,在親自對交警拳腳相加地“修理”一番後,還扔下一句大實話:“我是縣委一把手!你算什麽東西?!”麵對“一把手”的權力,本期選題我們將從腐敗的重災區——書記腐敗入手,步步追問導致“一把手”“權大於法”這一怪現象的原因以及對策所在。
通俗一點說,在一個地方,如果一個黨委書記不能自覺自律,是沒人管得了的。即使黨代會的監督不可能一步到位,每年對黨委會投票一次,讓書記“出出汗”也是好的。仔細分析一下,曆年來各類官員腐敗案件就可以發現,這些大要案大部分都和黨委“一把手”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
黨委書記權力究竟有多大?
黨委書記的各種權力中,最厲害的是用人權——可以派生出很多權力的“權力之母”。不管理論上講有多少任免程序,有多少選拔規定,現實明擺著,隻要書記想用誰,他總能想方設法把你送到那個位置。那麽,黨委書記的權力缺乏監督又嚴重到什麽程度?通俗一點說,在一個地方,如果一個黨委書記不能自覺自律,是沒人管得了的,所以書記敢於挑戰法律的事件一再上演並不奇怪。
雖然黨章規定,地方黨委成員是由黨代會選出並接受其監督,但是黨代會5年隻開一次,5年裏任憑它選出的黨委“折騰”。等下一次黨代會召開時,已是一屆新代表,評價上一屆黨委的工作隻能走走形式。在黨委會這一層麵,黨委委員不是專職的,他們多數是黨委或政府的官員,在日常工作中要受他們選出的常委會的領導,因此,他們主要的職責是服務而不是監督。
到了常委會層麵,雖說名義上是集體領導體製,但是書記之外的常委們,他們被安排在這個位置,主要是配合書記完成分工的工作,接受書記的領導,要講“配合”、講“團結”。對書記進行監督,充其量隻能算是“副業”。何況,書記有召集常委會的權力,實質是握有對一切議題的動議權,作為下屬,又有什麽力量和動力,挑戰書記的權威?因此,黨委集體行使權力,很容易演變成書記一個人行使,集體負責製成了首長負責製。黨委書記本來是不應被稱為“一把手”的,因為他與常委會其他成員是平等關係,但現在他不但成了“一把手”,在個別地方,甚至成了說一不二的“一霸手”。
紀委是黨內專門行使監督職責的部門,但紀委書記同樣是書記的下屬。同理,地方人大、政府部門,都要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其主要負責人,又是常委會成員,在書記手下工作。司法監督名義上是可以獨立進行的,但是也要接受黨委所屬的政法委的領導,是“兒子的兒子”,書記不幹預辦案已是難得,遑論監督書記?新聞輿論監督本是對權力實施監督的重要力量,但由於地方新聞媒體均隸屬於黨的宣傳部門,不能也不敢出“雜音”。如此一來,具體到一個地方,尤其是相對獨立的縣、市一級,對書記權力的所有可能的監督都失效了。
上級黨委對下一級黨委書記的權力有“生殺大權”。但是,黨委書記本來就是上級黨委協調安排的,許多人甚至未經黨代會選舉,就由上級黨委一紙令下而上任。這也是黨委書記不怕群眾、隻怕上級的關鍵原因。所以,除非有上一級黨委主要領導的支持和同意,上一級紀委等監督機構,也很難對下一級黨委“一把手”實施有效監督。況且,上級黨委也很難及時、深入地了解下級黨委的各方麵情況。即使收到了幹部群眾的各種反映,隻要上級黨委書記不點頭,紀委不敢貿然對下級黨委“一把手”動手。這也是為什麽近年來的大案要案,極少由本地的監督部門揭出,中央紀委反而成為查處地方腐敗案件“主力軍”的重要原因。
黨委書記權力過大,缺乏監督,直接後果是導致權大於法。在一個地方,當黨內無法對黨委書記的權力形成有效製約,當地所有權力機構包括司法機關,在名義上都處於黨委的領導之下而實際上在黨委書記一個人的領導之下時,法治能否在當地實現,很值得懷疑。
黨委書記權力過大局麵如何改變?
首先是以“黨法”管“黨權”,以健全的黨內民主,製約書記權力“一家獨大”的局麵。黨代會常任製已試行了近20年,至今仍在爭論。但不管怎樣,黨代會選出了一個地方最有權力的機構,卻在長達5年內不進行監督,這是絕對說不過去的。況且,隻要改善黨代表的組成,使代表能真正代表黨員意願,自主行使民主權利,監督就會有效果。即使黨代會的監督不可能一步到位,每年對黨委會投票一次,讓書記“出出汗”也是好的。
在導致書記權力過大的用人權問題上,盡量細化各種程序的每一環節,不給“一把手”表麵走程序、暗地搞操作的機會。把最重要的“提名權”交給群眾,所有有關用人的年齡、資曆等容易被個別人作手腳的條條框框,由黨代會或黨委會正式討論決定後,不以一任“一把手”的好惡而作改變,使規則更加穩定、透明。推廣公開選拔與競爭上崗的經驗,逐步以自薦、群眾推薦、黨委隻是審查認可候選人資格的方式,鼓勵黨內開展民主競爭,徹底根除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同時,進一步實施黨政分開。要明確黨委與其他權力機構的權限。地方黨內文件,凡涉及到黨外事務,首先必須明確其在國家法律法規中的依據,使地方的經濟運行盡可能多地納入到法治軌道,從而減少黨委對地方經濟運行直接幹預的可能性。同時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適當的輿論監督特別是對事不對人的監督,不但不會對社會造成負麵影響,反而會促使“一把手”認真依法行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