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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IP電話案始末

(2009-08-30 09:03:03) 下一個

福州IP電話案始末

 

1、起因:福州陳氏兄弟私營IP電話,涉嫌非法經營罪  

 

  1997年3月,35歲的福州馬尾區市民陳錐通過因特網下載了網絡電話軟件net2-phone,他將自己組裝的586兼容機與住宅電話通過調製解調器連接在一起設置成網絡電話。9月,陳錐利用因特網電話為其弟弟陳彥經營的誠信家用電器商場促銷商品,即凡到誠信電器商場購買家用電器可免費利用因特網電話與在國外的親友通話五分鍾。有些顧客要求提供更長一些通話時間,於是陳彥就在10月申請了一部公用電話,將公用電話設置成因特網電話,通過電信163開始對外經營長途電話業務。

 

  12月22日,福州馬尾電信局柯副局長檢查公用電話時,告訴陳錐不能利用因特網電話對外從事國際長途服務,陳錐於是就停止了因特網電話業務。12月23日,福州市電信局向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報案稱:電話用戶陳彥利用微機互聯網通話軟件,對外開辦國際長途電話業務,按掛發不同國家、地區每分鍾收取6元至9元通話費不等,違反了長途通信業務和國際通信業務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規定,嚴重損害國家和郵電企業利益,擾亂了電信市場秩序,也給國家安全帶來嚴重威脅,請求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馬尾分局經調查,認為報案內容屬實,於12月25日就上訴人陳錐、陳彥的行為是否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犯罪嫌疑及是否能夠立案偵查向福建省公安廳刑警總隊請示。福建省公安廳刑警總隊於1998年1月2日批複馬尾公安分局,同意立案偵查,並要求該局依法查處。1998年1月3日,馬尾公安分局對該案刑事立案。同年1月7日,馬尾公安分局對陳彥的住宅進行了搜查,扣押了陳彥用於網絡通話的電腦及配件,並限製了陳彥的人身自由。1月9日,陳彥在其家屬繳納了暫扣款人民幣20,000元後被解除對人身自由的限製。1月10日,馬尾公安分局傳喚陳錐。1月22日,馬尾公安分局再次傳喚上訴人陳錐。1月24日,陳錐在家屬繳納了人民幣30,000元的暫扣款後被釋放,收據為“非法經營電信”暫扣單據。 

 

2、一審:陳氏兄弟起訴公安局,一審駁回起訴 

 

  5月20日,陳錐、陳彥委托他們在網上認識的律師楊新華向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馬尾分局,認為其行為並未觸犯刑律,而馬尾公安分局卻濫用職權,長期暫扣錢物是非法的行政強製措施。請求確認馬尾公安分局的行為是濫用職權,暫扣錢物的行政強製措施違法並予以撤銷,賠償利息損失及律師代理費和訴訟費用。 

 

  馬尾公安分局辯稱他們的行為是刑事司法行為,非行政行為,不受法院的司法審查。並強調說:“此案是新類型的犯罪,案情複雜,需要有較長時間作有關技術鑒定及損失估計,目前偵查仍在進行中。”請求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福州電信局向被告舉報原告未經審核批準,擅自經營電信業務。被告經審查原告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經批準後立案,進行刑事偵查,是依法行使刑事偵查職能。在刑事偵查中被告所進行的搜查、提取證據、扣押款項等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規避司法審查,不屬行政訴訟審查範圍,於1998年7月裁定駁回原告陳錐、陳彥的起訴。 

 

3、二審:駁回一審裁定,發回重審  

 

  陳氏兄弟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裁定認定被上訴人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是“依法行使刑事偵查職能”是錯誤的。本案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被上訴人的立案缺乏事實依據,是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審法院僅對被上訴人的行為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並未進行實體審查,就輕率地認定其“依法”,也是錯誤的。2、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沒有規避司法審查也是錯誤的。被上訴人錯誤地對上訴人刑事立案,發現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後,又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撤銷案件,在立案八個月後,仍不作任何處理,其意圖就是為了規避司法審查。請求本院撤銷一審判決,確認上訴人的行為屬於濫用職權,確認被上訴人扣押財物的行為違法並予以返還,並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經濟損失15,000元。 

 

  11月11日二審第一次開庭,雙方交鋒,各執一詞,辯論激烈。陳氏兄指控公安局:先以取保候審的名義索取保證金,現在又說是非法所得。認為公安局在濫用職權,捏造罪名強加於人。使用因特網本身就包含文本、圖像和聲音的傳輸,這是因特網的基本功能,他們有因特網的合法賬戶,其對因特網的使用,也是正常使用,並沒有構成什麽社會危害。公安局由此應辯:陳氏兄弟的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的秩序,利用因特網非法開辦國際長途業務,使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涉嫌“非法經營罪”,所以公安局暫扣其作案工具和部分非法所得,並且堅持他們在偵查一個“新類型犯罪”的觀點。針對本案涉及網絡科技和被上訴人所說的“新類型”,本案審判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許永東法官大膽地提出: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和法庭各邀請專家出庭作證,說明網絡電話的原理、和傳統電信業務的區別以及對科技和社會進步的意義,以便給法院判案提供有效的參考。

 

  12月2日上午,二審是二次開庭。共有五位來自三方麵的專家證人到庭,分別是原告證人老榕,法庭證人為瀛海威福州公司總經理張成,被告方證人有三人,一個是福建省數據局總工程師丁大明,其餘兩個是郵電管理部門的幹部。

 

  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主要內容,是說明網絡電話的原理,與傳統電信業務的區別,以及網絡電話對科技與社會進步的意義,以便給法庭判案提供有效參考。這是法官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要請專家證人的原因。 

 

  3)二審裁定(全本裁定書附後,略) 

 

BAIDU的時候,赫然發現下麵的文字出現在很多網站的“曆史上的今天”專欄,感覺真有意思。我印象中,這應該是當時南方周末的一篇報道。

 

1998年12月2日 福州IP電話案開庭

 

  1998年12月2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一個涉及網絡電話的“新類型案件”的庭審,由於邀請網蟲出庭作證,為法官判案提供參考而顯得格外引人注目。

  這位當庭作證的網蟲在網上久負盛名,他的名字叫“老榕”。

 

  老榕為什麽出庭作證

 

  “老榕”是一年前出名的。去年世界杯十強賽時,他在網上發過一個名為《大連金州沒有眼淚》的帖子,被全球的中文網站和許多印刷媒體轉載,被譽為“最有影響的中文帖子”。此後,老榕參與發起和組織了“網上救助絕症貧困大學生何婷芳”活動,成為中文網絡上首例通過因特網發動各界人士救助的活動,使家境貧寒、身患絕症的女大學生奇跡般逃離了死神。今年長江水災期間,老榕又參與發起了網上希望活動,通過因特網募集救助資金,使數十位因受災失學的孩子重返校園。

 

  此番作為網上名人出庭作證,更使老榕這位“網上大俠”聲名大振。在IT界權威媒體《電腦報》剛剛評出的“1998年中國十大網民”中,老榕榜上有名。

 

  盡管老榕在網上聲名赫赫,可許多網蟲對他的真實麵目並不清楚。其實,老榕才36歲,大學學的計算機軟件專業,後又在美國從事過網絡方麵的研究與開發工作。他現在是福州一家知名I T企業的老總,有自己的真實姓名。隻是他不希望在媒體上公開自己的身份,因為“網上網下是兩個社會,相通的是愛心,不通的是身份”,所以連他單位的迎賓小姐都不知道她的上司就是“ 老榕”。

 

  談及法庭作證,老榕告訴記者,福州馬尾區的陳錐、陳彥兩兄弟在自己的商店經營網絡電話(又稱IP電話),結果被電信局告發。公安部門以涉嫌“非法經營電信罪”暫扣了陳氏兄弟的電腦及5萬元錢。陳氏兄弟不服,於是狀告公安。在一審敗訴後,陳氏兄弟上訴到福州市中級法院。

 

  老榕說:“同是網民的陳氏兄弟通過因特網找到我,說法官要求上訴方和被上訴方各找專家,為IP電話的原理和相關技術問題作證。看到陳氏兄弟的電子郵件後,我馬上答應下來。我覺得,在法庭上為現代科技作證是我的義務,法庭讓專家作證對因特網的健康發展非常有好處。”

 

  不久,老榕就收到法院的正式通知,要求他在12月2日上午 “作為專家證人”“就有關技術問題出庭作證”。老榕說,“到了法庭,我才見到在網上‘認識’已久的陳氏兄弟”。

 

  老榕在法庭上說了什麽

 

  在法庭上,老榕將左手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上,鄭重宣讀了《證人誓言》後,打開筆記本電腦裏的資料,開始層層論證。“手按憲法宣誓的時候,我很激動,有一種神聖的使命感。作為證人,我的義務是就IP電話的技術問題回答法庭的詢問。法官們比較關心IP電話的原理、發展趨勢、使用IP電話是否給他人造成侵害等等技術問題。”老榕說。

 

  老榕在法庭上的證詞,歸納起來有幾個方麵:IP電話是因特網的一個基本功能,它的原理和傳統電話是截然不同的,從技術發展的角度來看,它是“通訊史上貝爾發明電話以來的第二個裏程碑”。從技術上和網絡科技發展來說,把IP電話和傳統電話在管理上劃等號,其實是和把電子郵件與普通信函劃等號一樣可笑的。IP電話對傳統電信的衝擊,就像當年程控交換機對人工接線員的衝擊,是先進科技帶來的衝擊,不僅不應當被打壓,反而應當鼓勵。“科技之所以成為第一生產力,就在於它能夠不斷使人們在更低的成本、更舒適的環境和更便利的手段下滿足需求”。老榕認為,“法律應當保護IP電話”。

 

  IP電話與傳統電話是兩回事

 

  老榕介紹說,傳統電話的語音信息是通過電話線傳輸的,而 IP電話的傳輸主體是在因特網上。IP電話自1995年問世以來,經曆了“電腦———電腦”、“電腦———電話”、“電話——— 電話”三個發展階段。目前的“電話———電話”通信雙方可以都是普通電話。這使得IP電話能夠與傳統電信業務分庭抗禮。

 

  IP電話的工作流程是怎樣的呢?老榕舉例說,一個用戶將電話由北京打到倫敦,首先撥打一個指定的號碼與當地的網關服務器連接,在網關機的提示下,輸入被叫號碼,網關服務器根據號碼通過因特網連上倫敦的另一台網關服務器,後者將呼叫信號通過本地電話網呼叫倫敦方,由此建立連接。在這裏北京的網關服務器將語音轉換成數字信號,傳送給因特網,同時根據網址呼叫倫敦的網關服務器,而倫敦的網關服務器將數字信號轉化為語音信號傳遞給用戶。

 

  與傳統電話相比,盡管IP電話存在通話質量含糊等毛病,但其費用之低廉卻相當誘人。用傳統電話打長途,需要一個專門的通話線路,所以成本較高。而IP電話主要傳輸部分在因特網上,而在因特網上的收費與距離無關,所以對於長途通信而言,IP電話的收費(通話兩地的市話費和上網費)比傳統電話低得多。

 

  IP電話崛起乃大勢所趨

 

  老榕斷言,IP電話的崛起勢不可擋。美國IP電話市場的規模近年來以每年14%的速度在增長,預計到2001年時總額可達到1 8億美元。今年4月,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裁定,使用計算機和特殊軟件打IP電話不算是長途電話。據美國電信戰略谘詢機構估計,到2000年,美國IP電話的通話量將超過傳統電話,到2003年,I P電話業務將占國際長途電話市場的36%。

 

  在瑞士,電信公司自今年7月下調了移動電話和部分國際長途電話的收費標準,並開設了因特網電話業務,用戶隻需一次性交一筆小額的登錄費,就可以低廉的價格通過因特網打國際長途電話。

 

  在新加坡,電信部門計劃推出包括IP電話在內的新的網絡服務項目。

 

  在我國,IP電話目前多半還局限在網吧裏,帶有“遊戲”的色彩。雖然ISP(互聯網服務商)有經營網吧的權利,在這裏的 IP電話也有國際聯網業務的經營許可證,但國家有關文件明確規定,“我國目前在計算機互聯網上僅提供計算機信息服務,暫不開辦電話、傳真等電信業務”。盡管如此,在廣州、上海、北京等地事實上已存在經營IP電話業務的“地下”公司。今年8月,上海的一家網絡接入服務股份公司因涉嫌“非法經營長話業務” 被查封,接著廣州也發生類似案件。此番福州陳氏兄弟涉嫌“非法經營電信案”進一步敲響了警鍾。

 

  毋庸置疑,IP電話是今後通信發展的重要方向,但在我國現階段還屬於實驗階段。據《中國計算機報》透露,北京電報局目前正和一些技術比較成熟的公司聯手進行IP電話試驗,待相應的政策、法規出台後,能及時提供這種服務。

 

  老榕認為,我國電信產業管理體製正麵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然而,長期以來電信壟斷以及壟斷帶來的保守心態,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國信息產業發展的一大障礙。電信部門在行業上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還是規則的製定者,這是很不合理的。 IP電話不過是不斷發展的先進信息技術和我國落後的電信產業管理體製正在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衝突的一個例子。如果我們束縛自己的手腳,過不了幾年就會看出它的惡果。

 

  老榕最後強調,法庭的判定應該是促進而不是阻礙科技的發展,違背IP電話必然普及這一科技發展趨勢的判決,必將成為科技曆史上的笑柄。

 

附:二審裁定書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1998)榕行終字第7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錐,男,一九六三年八月十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州市福新路民安新村牡丹閣501室,居民身份證編號:350105630810001;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彥,男,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三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州市馬尾區亭江鎮和平路97號,係上訴人陳錐之弟,居民身份證編號:350122690513001。

  委托代理人楊新華,福州三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住所地福州市馬尾區。

  法定代表人林東來,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龔真,男,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法製科副科長。

  委托代理人左向真,福州世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陳錐、陳彥訴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濫用職權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一案,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已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作出(1998)馬行初字第03號行政裁定。原審原告陳錐、陳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陳錐、陳彥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新華律師,被上訴人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龔真、左向真律師到庭參加訴訟。由於本案涉及因特網這一新技術,合議庭決定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後由各方當事人及法庭邀請專家證人出庭就有關因特網及IP電話的技術原理問題作證。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邀請的專家證人福州華特通用電腦公司總經理王峻濤,被上訴人邀請的專家證人福建省數據通信局總工程師丁大明、福建省郵電管理局蔡曉東科長、福建省郵電管理局張建勇科長,本院邀請的專家證人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福州分公司總經理張成,上訴人陳錐、陳彥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新華律師,被上訴人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龔真、左向真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福州電信局向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舉報原告陳彥利用微機互聯網經營國際長途電信業務,違反了長途通信業務和國際通信業務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的規定,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調查,報案內容屬實,被告即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原告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向福建省公安廳刑警總隊請示,經省廳刑警總隊同意後,被告於一九九八年元月三日正式立案偵查。元月七日對原告陳彥的誠信電器店進行搜查,提取了電話一部、彩色顯示器一台、電腦主機一台,鍵盤一台、數據聲音轉換器一台。元月十日、二十二日兩次對原告陳錐進行傳喚。元月九日,二十四日分別暫扣陳彥、陳錐20,000元和30,000元人民幣。一審法院認為:福州電信局向被告舉報原告未經審核批準,擅自經營電信業務。被告認為,經審查原告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經批準後立案,進行刑事偵查,是被告依法行使刑事偵查職能。在刑事偵查中被告所進行的搜查、提取證據、扣押款項等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規避司法審查,不屬行政訴訟審查範圍。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4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陳錐、陳彥的起訴。

 

  上訴人陳錐、陳彥上訴稱:1、原審裁定認定被上訴人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是“依法行使刑事偵查職能”是錯誤的。本案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被上訴人的立案缺乏事實依據,是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審法院僅對被上訴人的行為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並未進行實體審查,就輕率地認定其“依法”,也是錯誤的。2、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沒有規避司法審查也是錯誤的。被上訴人錯誤地對上訴人刑事立案,發現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後,又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撤銷案件,在立案八個月後,仍不作任何處理,其意圖就是為了規避司法審查。請求本院撤銷一審判決,確認上訴人的行為屬於濫用職權,確認被上訴人扣押財物的行為違法並予以返還,並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經濟損失15,000元。

 

  被上訴人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答辯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福州電信局報案稱:電話用戶陳彥利用微機互聯網通話軟件,對外開辦國際電話業務,按掛發不同國家、地區每分鍾收取6-9元不等的通話費,嚴重損害國家和郵電企業利益,擾亂了電信市埸秩序,也給國家安全帶來了嚴重的危脅,請求我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局受理後,對報案內容予以調查核實,並就該案能否立案偵查專題請示了省公安廳刑警總隊,總隊明確批複應當立案偵查,依法查處。我局遂於一九九八年元月三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正式立案偵查,依法傳訊了犯罪嫌疑人陳彥、陳錐,同時對犯罪現埸進行了搜查,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用於經營國際長途電話業務的設備,並追繳陳錐、陳彥經營國際電話業務的非法所得合計50,000元。犯罪嫌疑人陳錐、陳彥對其非法經營國際長途電話業務的事實供認不諱。因此,馬尾公安分局扣押原告陳錐、陳彥用於作案的電腦及追繳非法所得50,000元是正常的刑事司法行為,並非具體行政行為。

 

  被上訴人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 1、福州電信局榕電[1997]保字19號《關於陳彥非法經營電信業務請立案偵查的函》;2、一九九八年一月二日對馬尾電信局亭江電信支局何海鳴局長的詢問筆錄;3、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對陳錐的詢問筆錄;4、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關於陳彥利用微機互聯網經營國際長途電信業務能否立案偵查的請示》;5、福建省公安廳刑警總隊一九九八年一月二日對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的批複;6、一般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7、呈請搜查報告書;8、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98)3號搜查證;9、一九九八年元月十日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傳喚通知書(傳喚陳錐);10、一九九八年元月二十二日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傳喚通知書(傳喚陳錐);11、國務院國發(1990)54號《國務院批轉郵電部關於加強通信行業管理和認真整頓通信秩序的通知》; 12、《福建省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條例》;13、原郵電部電信政務司電司(1995)12號《關於不準在中國倒賣國際電信業務(RESALE)的公告》。

 

  上訴人陳錐提供的質證材料有:1、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瀛海威時空用戶登記表;2、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馬公字第0001036號暫扣款單據(被暫扣款人陳彥,暫扣款金額人民幣20,000元);3、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馬公字第0001037號暫扣款單據(被暫扣款人陳錐,暫扣款金額人民幣30,000元);4、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刑警大隊偵查人員提取筆錄。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可以確認如下事實:一九九七年九月上訴人陳錐、陳彥在陳彥開辦的福州市馬尾區亭江鎮誠信家用電器店開展“買一送一”的促銷活動,即顧客在該店購買一件商品就可提供因特網通話服務(IP電話)五分鍾。並於九月二十日開始按與香港、日本通話每分鍾七元,與美國通話每分鍾九元的標準收費。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福州電信局在亭江檢查時發現兩上訴人的上述活動,以榕電(1997)保字第19號函向被上訴人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下稱馬尾公安分局)舉報。馬尾公安分局於同月二十五日就上訴人陳錐、陳彥的行為是否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犯罪嫌疑及是否能夠立案偵查向福建省公安廳刑警總隊請示。福建省公安廳刑警總隊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二日批複馬尾公安分局,同意立案偵查,並要求該局依法查處。一九九八年一月三日,馬尾公安分局對該案刑事立案。同年一月七日,被上訴人馬尾公安分局對上訴人陳彥的住宅進行了搜查,扣押了陳彥用於網絡通話的電腦及配件,並限製了陳彥的人身自由。一月九日,陳彥在其家屬繳納了暫扣款人民幣20,000元後被解除對人身自由的限製。一月十日,馬尾公安分局傳喚陳錐。一月二十二日,馬尾公安分局再次傳喚上訴人陳錐。一月二十四日,陳錐在家屬繳納了人民幣30,000元的暫扣款後被釋放。

 

  在庭審質證中,上訴人陳錐、陳彥稱:在繳納50,000元暫扣款時被上訴人馬尾公安分局的辦案人員對其稱該款是取保候審保證金。被上訴人馬尾公安分局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認為暫扣陳錐、陳彥的共50,000元人民幣係兩上訴人非法所得的暫扣款,但無法向法庭提供暫扣陳錐、陳彥非法所得50,000元的計算依據。被上訴人馬尾公安分局未向法庭提供能夠說明上訴人陳錐、陳彥在繳納了共50,000元人民幣的“暫扣款”並被解除了對人身自由的限製後處於刑事偵查過程中何種刑事強製狀態的法律手續。

 

  上訴人陳錐、陳彥邀請的專家證人王峻濤在庭審中向法庭證明:應用因特網拔打IP電話與應用因特網其他功能如發電子郵件(E-MAIL)、網上會議(Netmeeting)、網上傳真、傳輸圖像的性質一樣,是因特網的基本功能,即利用數字形式傳輸信號。從技術角度分析IP電話的原理和傳統電話的原理是截然不同的,傳統電話的語音信息是通過電話線傳輸的。而IP電話是利用網絡軟件將語音信號轉換為數字信號後在因特網上進行傳輸,到達對方的電腦或語音數字轉換器後再將數字信號轉換為語音信號。IP電話的工作流程為,本地電話或上網電腦=>本地網關服務器(將語音信號轉換為數字信號)或上網電腦內的轉換軟件=>數字信號在因特網上傳輸=>被拔叫地的網關服務器(將數字信號轉換為語音信號)=>被拔叫電話。因此,IP電話的費用由本地市內電話費、因特網服務費和被拔叫地的市內電話三部分組成。市內電話費由使用者付給電信部門,因特網服務費付給ISP(因特網接入服務商),國外被拔叫地的電話則付給國外網關服務器在中國的代理商。IP電話不會對任何人造成利益上的損失,也不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但IP電話對於傳統長途電話的威脅則是先進技術對於落後技術的威脅。

 

  被上訴人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邀請的專家證人丁大明向法庭證明:國際互聯網(因特網)的基本功能是進行數據傳輸和交換,因特網具有將文本、聲音、圖像等壓縮打包後,以數字形式傳輸的功能,通過因特網打電話從技術角度是可行的。因特網屬於電信增值業務的範圍。目前郵電部門規定的因特網業務有電子郵件、文件傳遞、遠程登錄、還有WWW瀏覽等,沒有提供IP電話業務。

 

  被上訴人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邀請的專家證人蔡曉東向法庭證明:《中國郵電百科全書(電信卷)》載明,電話業務按通達地點和服務範圍分為國際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市內電話、農村電話。國際電話包括數據電話。通過網絡拔打電話屬於國際長途電話。目前掛發美國的長途電話費是18.4元(人民幣)/分鍾。國家並未對傳統電信業務作明確劃分,並不允許經營通過因特網打國際長途電話。

  被上訴人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邀請的專家證人張建勇向法庭證明:根據國發(1990)54號《國務院批轉郵電部關於加強通信行業管理和認真整頓通信秩序請示的通知》(下稱國發(1990)54號《通知》)第三條規定:主要通信業務必須由國家統一經營。該條第(三)項規定:長途通信和國際通信業務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另原郵電部電信政務司電司(1995)12號《關於不準在中國倒賣國際電信業務(RESALE)的公告》也明確規定國際電信業務隻能由我國郵電部門統一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倒賣者(RESELLER)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國際電信業務。
 
  本院邀請的專家證人張成向法庭證明:作為因特網拔打國際電話與傳統電話的傳輸性質是不同的,但實現的功能相同的。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責任公司(IHW)是從事因特網接入服務的服務商(ISP),該公司提供的業務包括電信增值業務、計算機信息服務。用戶利用IH W提供的接入服務發電子郵件還是上網查詢或是打IP電話與公司提供的服務無關,因為通過因特網拔打國際電話與電子郵件等的傳輸是一樣的,都是以IP數據包的形式傳輸,不會占用電信部門的其他資源,並且從理論上講通過因特網打電話並無人數的限製,同一線路上可以傳輸多組數據。與傳統電話相比,網絡電話的費用更便宜。對於使用網絡電話是否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威脅,主要與使用者有關,該項技術是科技發展的進步的結果。使用者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利用傳統電話同樣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另查明,1、原郵電部行政規章《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眾多媒體通信業務是指通過中國多媒體通信網,向最終用戶提供的公眾多媒體通信與信息服務。該《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對在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上提供的通信與信息業務,按國務院和郵電部對外放開經營部分電信業務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款規定:對接入服務經營者(指為用戶接入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提供服務的單位,即ISP)實行經營許可證製度。2、國務院國發(1993)55號文《國務院關於批轉郵電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業務市埸管理意見的通知》(下稱國發(1993)55號《通知》)中明確了“計算機信息服務業務”屬向社會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3、原郵電部郵部(1995)773號《關於發布〈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市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下稱郵部(1995)773號《通知》)第四條規定:未經審核批準,未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該《通知》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了未經審核批準、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的可由通信主管部門責成郵電通信企業停通其中繼線、沒收非法經營所得,並可處2,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本院認為,根據專家證人向法庭說明的IP電話的技術特征表明, IP電話的傳輸方式主要是借助網關服務器或電腦軟件將語音信號轉換為數字信號在因特網上傳輸。這種傳輸方式與普通電話的語音信號通過雙絞線接入程控交換機再進入長途傳輸網,再由長途傳輸網到程控機最後進入對方電話機的傳輸方式不同,因特網上的數字傳輸可同時傳輸多組信息,而普通電話隻能同時傳輸一組信息。因此,使用IP電話拔打國外用戶與使用程控電話拔打國外用戶(IDD,國際長途直拔)的技術特征是不同的,IP電話是基於網絡技術而產生的在因特網上提供的新類型的通信業務。屬於國務院國發(1993)55號《通知》和《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所稱的“計算機信息服務業務”和 “公眾多媒體通信業務”。且國務院的國發(1993)55號《通知》中明確了“計算機信息服務業務”屬向社會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而不是屬於本案被上訴人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所稱的國務院國發(1990)54號《通知》規定的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的長途通信和國際通信業務。
 
  被上訴人馬尾公安分局提供的證據材料可以證實上訴人陳錐、陳彥存在未經審核批準,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計算機信息服務業務”和“公眾多媒體通信業務”的事實。但不能證明IP電話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電信部門統一經營的長途通信和國際通信業務。
 
  被上訴人馬尾公安分局以上訴人陳錐、陳彥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認為本案屬刑事偵查案件,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本院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的非法經營行為的範圍決定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隻有當行為人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時,該罪的客觀要件方可能成立。
 
  被上訴人馬尾公安分局傳喚上訴人陳錐、陳彥後暫扣了兩上訴人50,000元人民幣,但不能提供事實依據證明上訴人陳錐、陳彥有非法所得50,000元。暫扣該款項後,被上訴人馬尾公安分局即解除了對陳錐、陳彥人身自由的限製,並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其所認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製措施,並且至今在長達一年的時間裏既未進行任何處理,也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其所認定的“犯罪嫌疑人”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向檢察機關提出起訴意見。並且《刑事訴訟法》未授權偵查機關在實施刑事偵查時可以采用“暫扣”這一強製措施。“暫扣”屬於典型的行政強製措施。因此,被上訴人的上述行為,均不能被證明屬刑事偵查措施,而隻能證明被上訴人馬尾公安分局在對上訴人的處理中采取限製人身自由的方法,針對公民的財產實施了“暫扣”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上訴人馬尾公安分局認為其對上訴人實施的行為屬刑事偵查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被上訴人馬尾公安分局將依法應由行政程序處理的事項和相對人作為“犯罪嫌疑”,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被訴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其“刑事偵查”過程中,實施了不能被證明是刑事強製措施而明顯屬於行政強製措施的扣押行為。上訴人認為該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屬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1998)馬行初字第03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發回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許永東
                    審判員:陳鍾華
                    審判員:翁小明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院章)
                    書記員:莊瑋芬
 
值得說明的是,開庭的時候我還在福州,宣判的時候我已經在北京,開始8848的創立工作了。裁定發布後,當時的《電腦報》做了一個追蹤報道,如下:
 
福州IP電話案新情況:一石激起千層浪
 
1月20日下午4點,當福州中院裁定陳錐兄弟勝訴,IP電話不屬電信專營的消息傳來,遠在北京的老榕發現自己的手機再也停歇不下來了。在以後的兩個小時裏,這位福州IP電話案原告的專家證人,被潮水般地采訪和祝賀所淹沒。陳錐兄弟也在專門報道此案的主頁“網事第一告”上將黑字變成紅字,以表示自己喜悅的心情。
 
與網站的及時反應相呼應的是,《中國青年報》、《南方周末》、《光明日報》、《法製日報》和福州的多家電台、電視台、報紙等傳統媒體也以驚人的速度對此案進行報道。1月24日,新華社以《“中國網事第一告”新進展 二審撤銷一審行政裁定》為題發了篇新聞通稿;而同一天,法新社則以《國內網際網絡(因特網)電話服務壟斷權遭推翻》為題對此事進行評述。
 
信息產業部:IP電話屬於電信專營
 
就在福州中院作出IP電話不屬電信專營的裁決的第二天(1月21日),國家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有關人士明確表態:IP電話確屬電信專營。
 
信息產業部管理局市場管理處處長徐木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信息產業部《關於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業務實行經營許可證製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我國目前在計算機互聯網上僅提供計算機信息服務業務,暫不開辦電話、傳真等電信業務。既然規定暫不開辦,當然法院裁定“IP電話不屬電信專營”就無從談起。
 
這位處長還指出,對於經營IP電話這種非法經營行為,目前主要的處理方式是:如果數額不大,一般由行政執法部門追繳違法所得、罰款;如果數額達到犯罪標準,則移交司法機關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非法經營罪查處。有關部門已在廣東、上海等地查處了一批此類案件,有的已經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目前,我國隻有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和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有權經營電信基本業務;隻有中國電信有權經營國際通信業務。
 
徐木土同時指出,“暫不開辦”是一個大前提,這個前提不是不開辦。事實上,信息產業部正在加緊試驗、建設網絡,預計在1999年下半年將開辦IP電話業? 但是開辦後將實行經營許可證製度,進行嚴格的市場監管。因此,在“暫不開辦”這個背景下,如果有人利用IP電話經營長途電信業務,就是非法經營。
 
記者得知,聯通將涉足IP電話領域。1月15日,中國聯通與珠海斯瑞捷網絡工程公司(3JETNetwork)聯合舉行技術研討會,討論網絡電話技術和相關產品。中國聯通對這次研討會表現出了足夠的興趣和高度的重視,包括技術部、長話部、市話部、國際部和計劃市場部在內近30人參加研討會。據中國聯通技術部副總長賈安蘭女士透露,1999年,聯通計劃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成都、廣州、深圳等10個城市試點開通IP電話業務,有關經營許可證正在向信息產業部申請。
 
福州中院:我們問心無愧
 
按照信息產業部的說法,福州市中級法院的終審裁定可能會給人們造成誤導,以為目前經營IP電話不是非法的。
 
那麽福州中院又是如何得出IP電話不屬電信專營這一結論的呢?負責審判此案的許永東審判長接受記者的電話采訪中坦言:這一結論的得出是基於事實基礎的,是有法律根據的。
 
人們清楚地記得,福州中院在長達7000字的IP電話案的裁決書裏,花了近四分之一的篇幅登載了五位專家證人對於IP電話所做的證詞。從原告、被告和法院請來的三方專家證人的觀點來看,大家對IP電話的原理性描述是一致的,那就是:IP電話的傳輸方式主要是借網關服務器或電腦軟件將語音信號轉換為數字信號在因特網上傳輸,這種傳輸方式與普通電話的語音信號傳輸方式不同,普通電話的傳輸方式是通過雙絞線接入程控交換機再進入長途傳輸網,再由長途傳輸網到程控機最後進入對方電話機。此外,因特網上可同時傳輸多組信息,而普通電話隻能同時傳輸一組信息。因此,使用IP電話撥打國外用戶與使用程控電話撥打在因特網上提供的新類型的通信業務,屬於國務院國發(1993)55號《通知》和《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所稱的“計算機信息服務業務”和“公眾多媒體通信業務”。且國務院的國發(1993)55號《通知》中明確了“計算機信息服務業務”屬於向社會放開經營的業務,而不是屬於本案被上訴人福州市公安局馬尾分局所稱的國務院國發(1990)54號《通知》規定的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的長途通信和國際通信業務。
 
從信息產業部和福州中院的解釋來看,問題出在IP電話是屬於因特網上的信息服務業務還是屬於國際通信業務上。在信息產業部看來,IP電話屬於國際通信業務,而不屬於因特網上的信息服務業,與福州中院的判決相反。
 
不過,由於中國沒有實行判例製度,除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外,任何地方法院的判決都沒有絕對權威。據記者了解,目前,信息產業部正在和最高人民法院加緊就有關問題進行磋商,重新出台與福州中院相對應的司法解釋。
 
判斷一個事件的法律價值,很多時候是由其所受關注的程度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福州IP電話案有極為重要的價值,因為這個判例可能會直接影響電信業在今後一段時間的走向。讓我們記住1月20日這一天,記住福州中院作出的這個裁決以及前前後後發生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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