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國博士緣何被“炒魷魚”
(2009-08-26 2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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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國博士緣何被“炒魷魚”
副題:
作者: 陶峰 張奇誌
正文:
任職不到半年即被解聘
廖柏樵拿到杭州市高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會發出的解聘決定時,並未特別吃驚。
廖柏樵今年32歲,北京大學化學係畢業後留美,先後獲得MBA和博士學位,並有過金融投資分析員等從業經曆,1999年底回國創業。2000年初,他報名競聘杭州市高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國有獨資風險投資企業)總經理職務。經過資格審查、筆試、政審、麵試等多輪淘汰,他從27名競爭對手中脫穎而出,最後被杭州市政府選定為公司總經理。
從2000年9月25日受杭州市科委聘任,至2001年2月19日被解聘,廖柏樵的任職時間隻有短短4個多月。
在解聘文件中,由杭州市科委和財政局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的杭高投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一致認為:“從試用期的任職情況看,廖柏樵尚不具備高科技投資公司總經理的管理能力和綜合素質,難以勝任總經理一職”。理由是,“(廖)一直未能有效地貫徹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決定,一直未能對公司進行有效的經營管理,雖經董事會多次指出和幫助,仍不進行認真地反思和改進,且至今尚未有投資項目實際運作”,等等。
廖柏樵認為,“未有效貫徹董事會決議”和“未有投資項目運作”確是事實,但是,原因正是雙方在基本觀念和管理方式上存在諸多差異。在他近半年的總經理任職期內,這些矛盾暴露無遺,今後也無妥協可能,“隻要我堅持不辭職,何時解聘隻是一個時間問題”。
一方是為了推進高新科技成果有效轉化和國資保值增值的國有獨資企業,一方是掌握先進投資理念和運作經驗、競聘上崗的職業經理人,雙方究竟什麽地方難以“磨合”?
財務權、人事權:該歸總經理還是董事會?
杭高投公司董事會由杭州市科委多個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董事長為科委財務處處長。2000年11月16日,董事會發出《董事長通知》,規定在總經理試用期間和財務部長未聘用前,暫由副董事長兼管財務部工作,對一應開支、報銷等進行財務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財務一律不予開支、報銷。
廖柏樵上任之初,科委領導就一再強調,杭高投是科委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與私營、股份、外商投資公司有根本區別。為了對國有資產負責,公司必須接受科委和公司董事會的領導。然而,廖柏樵對這個“董事長通知”難以認同。
他認為,公司第一次董事會決議已經規定:在年度預算額度內,由總經理一支筆審批,超過預算由董事長審批。第二次董事會決議再次明確:在總經理未任命前,公司一應開支報銷由董事長審核,任命之後由總經理按財務報銷程序審核開支和報銷。廖柏樵說:“既然已寫入決議,為什麽不按章辦事呢?”
最初的不和諧音從許多小事中傳出。廖認為,電腦是投資分析員必備的工具,但購入4台便攜式電腦的動議遭到董事會否決。科委領導認為,公司尚未盈利,必須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後在廖柏樵的堅持下,電腦終於購入。
董事會初步確定為公司購買一輛高級轎車,在公司開辦費中列支。偏偏廖柏樵經過一番測算認為,與其買輛高檔車給公司“長臉”,還不如大家出門辦事打的報銷合算。最後,雙方各讓一步,公司購入一輛中低檔的“捷達”。
對人員使用的意見不一,更加深著董事會與經營者之間的矛盾。根據公司章程,副總經理和財務經理由總經理提名,其餘部門經理由總經理任命。廖向董事會提出的財務經理人選是宋慶。
這名通過社會招聘錄取的年輕人,畢業於浙江財經學院會計係,1999年在英國愛丁堡商學院獲得MBA學位後回國,獲會計上崗證,有3年會計相關工作經曆。廖認為,宋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財務負責人任職條件,是最佳人選。然而,廖柏樵的兩次提名均被董事會否決。而一名經科委黨組討論決定的副總經理人選,雖經科委下發文件要求杭高投“盡快健全領導班子,責成董事會盡快確認公司副總經理,形成集體領導班子”,卻由於廖柏樵遲遲不向董事會提名而久拖未定。
據悉,科委領導曾在杭高投公司董事參加的一次會上說,廖是公開招聘的歸國留學人員,缺乏實際經驗,對國情、尤其是對黨政關係理解得不深不透。在2001年1月11日的董事會會議上,一位董事說:廖沒有擺正總經理和董事會、個人與集體或與組織的關係,思想觀念不明確,把自己和董事會看成是平等的兩個主體,既表現在言語上,更反映在工作中,拒不執行董事會的多次決議和決定。
而在廖柏樵看來,作為職業經理人,這種“不可思議的關係”是難以接受的。總經理既然與董事會簽訂聘用合同,就已經明確了在法律上的平等性,而不是從屬關係。雙方的責、權、利都受到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嚴格約束和製約,絕對不是誰必須聽誰的。
風險投資:投得多還是要投得好?
解聘廖柏樵時,杭高投董事會的一條結論是“至今尚未有投資項目實際運作”。
杭州市科委副主任、公司董事樓健人說:“半年了,公司沒有什麽項目運作。做,總比不做要好,必須實實在在交出答卷來。”
廖柏樵發出疑問:風險投資,難道做了真的一定比不做要好?根據市場資料分析,杭高投成立時正值國內各地由政府出資的投資基金紛紛湧現,資本供應幅度大量增加,許多科技投資項目存在泡沫。
“美國‘股神’巴斐特說過:一個投資人一生中隻要能作出20個左右的決定,並保證80%的正確率,就算是傑出的投資家了。它意味著,對投資的考核不是以投資效率、投資多少為考核標準,而是以投資回報率或效益為考核標準的。若以投資效率為標準,按投資數量評價,對投資方是十分危險的。因此,董事會的指責十分荒謬。實際上,公司先後考察過數百個投資項目,並正在對‘杭州南望’等3個項目進行深入調查。”他說。
不依法審計,就不接受外來資產並入
在記者調查中,董事會和經營者都承認,引發雙方矛盾衝突最激烈的是涉及杭嘉湖投資中心和杭州科技開發實業公司(均由科委投資成立)合並入杭高投公司的問題。
2000年11月,科委黨組下發《關於加強杭州市高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工作的若幹意見》,要求“公司經營者要對(被合並的)這兩家單位的“全部資產、股權、債權和債務全麵負責,按董事會要求,妥善處理好原機構撤銷後的各項善後事宜”。
廖柏樵說,他被限期11月25日前完成接收上述兩家單位的所有資產、債權和債務的工作。然而,“根據資料反映的這兩家單位資產質量之差卻令我大吃一驚。”廖說。
廖向記者報出了一連串的數字和財務術語:許多投資資產質量低劣,許多被投資主體已不存在,許多投資文件憑據不齊等等。僅在“短期投資(出借部分)”這一項中,絕大多數項目和投資金額後都注解著“申請執行未結果”、“尚在法院調解中”、“已起訴”、“已執行,抵押物未變現”等讓大多數財務經理一看就倒抽一口涼氣的字樣。
廖柏樵認為,他絕對不可以隨便接收這樣的劣質資產。他向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建議,根據《公司法》及國有資產合並有關辦法,盡快對杭州市杭嘉湖科技投資中心和杭州市科技開發實業公司資產進行審計、評估,並待審計和評估工作完成後再合並入杭高投。
但董事會答複,“總經理應貫徹執行董事會決議和決定,不能拒不執行”。
此時,離廖柏樵與董事會簽訂的試用期截止日還有35天。
“風險投資急需建立法律平台”
正賦閑在家的廖柏樵對記者說:“在西方,我與同事們、談判對手們習慣於在法律文件上經常反複研究。我認為,投資、證券應該討論這些問題。因為風險投資是在一個企業進入正常發展階段之前的權益投資行為。這期間,企業的高度不穩定性、前途的高度不確定性,以及投資者企業家之間信息的高度不對稱性,都造成投資將承擔極高的風險。以法律文件規範被投資企業以及自身企業運作,可以在極大程度上規避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
“在國內這段經曆,使我深感法律平台的重要性和在現實中的缺乏。以杭高投為例,國有獨資體製與風險投資的市場運作不相適應,突出表現在政企不分,以黨政的名義幹預並替代監督管理;公司治理機製與風險投資的市場化運作也不相容,體現在科委提出的公司組織結構以黨政、行政為核心的管理模式不符合市場化方向。
“我認為,企業的法律平台應該明確以下幾方麵:一是規範公司與政府機關的關係,確立獨立的公司權利行使機製,即政企分開;二是規範和完善董事會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製度;三是規範和完善董事會的議事製度;四是明確公司管理層的職權和待遇;五是建立合理的投資收益計算標準和獎勵執行程序。”
公務員當董事,如何約束?怎樣激勵?
記者采訪過的大多數杭高投公司董事會成員,都認為國有獨資的風險投資公司目前的確存在一係列問題。
比如,投資失敗是不是國有資產流失?
杭高投公司董事長陳定安認為,在杭高投公司成立前,科委下屬企業杭嘉湖投資中心的運作中有投資成功的,也有投資失敗的。失敗是風險投資不可避免的一種可能,但國有資產報損程序很複雜,市場又千變萬化,作為決策者常常處於兩難境地,不敢投、太謹慎,無法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投出了問題,決策者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在廖柏樵被解聘後代理杭高投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的副董事長陳長泉認為,投資失敗,隻要程序規範,不能算作國有資產流失。他說:“我們有一整套決策程序,要求分級審批,集體討論決定。”陳長泉同時認為,集體研究、集體負責,最後也有可能導致投資失敗誰都不負責。
杭高投董事成員除陳長泉外,其餘3人均是科委官員。廖柏樵認為,像杭高投這樣的國有風險投資企業,必須建立起董事長、董事的激勵、約束機製。因為,擔任董事長和董事的政府官員們作為資產代理人並不擁有資產,同時受到諸多政策和法律的限製,不能像資產的經營者一樣,隨企業的發展而名正言順地通過合同獲利,由此就會產生一係列的弊端。廖柏樵認為,作為被雇傭的經營者因為自身的收益與企業的利益緊密相連,從某種意義上講,反倒是被雇傭方對企業更有主人翁感。
“外來和尚”能否在國企念好經?
作為浙江省惟一的國有獨資風險投資企業,杭高投董事會解聘總經理的新聞傳播速度相當迅速。廖柏樵表示,他今後擇業將不考慮在國有企業任職。
杭州市財政局企業處處長、杭高投公司監事劉炎認為,正是董事會和經營者在一係列觀念和管理理念上的衝突才導致了這一結果。廖柏樵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投資經驗,但對中國的管理不適應。而科委對企業管理接觸也不多,畢竟是行政機關,雙方的差距短期內難以彌合。鑒於目前總經理和董事會的矛盾,按國際慣例,要麽總經理辭職,要麽董事會辭職。但杭高投是科委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是科委指派的,顯然不可能辭職。
劉炎還認為,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確實存在一個如何規範雙方權利的問題。過去,幹部任命和聘用由組織部門考察,現在搞公開招聘,職業經理人這個屬於社會新層次的人群出現了,這裏就有一個觀念上接受不接受、放心不放心的問題。據介紹,當初廖柏樵競聘總經理職位成功也並非杭州市科委的本意,而是杭州市政府某領導“欽點”的結果。在記者采訪中,杭高投公司多位董事曾帶有暗示性地表示,選拔人才不能唯學曆是用,而要看有沒有管理、領導一個團隊的實際工作能力。杭高投解聘總經理是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正常決定,並不希望新聞界對此予以太多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