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斯福新政(The New Deal)
羅斯福新政(The New Deal)是指1933年富蘭克林·羅斯福就任美國總統後所實行的一係列經濟政策,其核心是三個R:救濟(Relief)、改革(Reform)和複興(Recovery)。以增加政府對經濟直接或間接幹預的方式大大緩解了大蕭條所帶來的經濟危機與社會矛盾。通過國會製定了《緊急銀行法令》、《國家產業複興法》、《農業調整法》、《社會保障法案》等法案。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新政基本結束。但羅斯福新政時期產生的一些製度或機構如社會安全保障基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美國聯邦住房管理局、田納西河穀管理局等至今仍產生著影響。 羅斯福新政與此前的資本主義各國有關政策相比較,最顯著的不同是國家對經濟加強幹預。
羅斯福新政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舉辦救濟和公共工程(例如公共事業振興署、田納西河穀管理局興辦的一些基建項目)
2. 整頓銀行業,克服金融危機。新政從整頓銀行開始,羅斯福在就職的第三天下令所有銀行停業整頓。3月9日,國會通過《緊急銀行法令》,該法宣布停止兌換黃金和出口黃金,授權聯邦銀行增發鈔票以解決貨幣饑荒,並改造聯邦儲備銀行以加強國家對銀行的管理和控製。該法的實施使銀行與金融秩序恢複了正常,人們恢複了對銀行的信心。
3. 恢複工農業生產。1933年5月,國會通過《農業調整法》,成立農業調整署調控市場,規定國家向減耕減產的農民提供補貼,以提高農產品價格。政府用行政手段調節農業生產,減少農產品過剩,保證農民利益,對農業複蘇起到積極作用。6月,國會通過《國家產業複興法》。該法以恢複工業生產為目標,將生產的各個環節置於國家監督之下,以減少盲目生產,並由國家幹預,調節企業關係和勞資關係,為企業複興創造良好條件。
4. 保護勞工權利。
5. 建立社會保障體係。